宜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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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人员参保流程
备齐相关资料后,到市人社局服务大楼二楼社保参保核定征收经办大厅(东大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宜昌机关事业养老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参加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
城乡居民
户口簿
本人居民身份证
《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
死亡待遇申领
领取流程;
1、到人社局工资科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2、再到市社保基金征收稽查处办理保险清算、打印个人账户年帐、人员报减、录入分项工资;
3、再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养老金计发手续。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转入条件
省内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待遇领取地的;
办理转移的人员必须是单位正常参保并缴费的职工
省外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转入材料
1.宜昌市城区非农业户口本原件;
2.男未满50周岁;
女未满40周岁;
3.需在宜昌有单位就业参保;
4.原就业参保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原就业参保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转移流程;
转入流程
持本人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宜昌市人社局服务大楼二楼社保参保核定征收经办大厅(东大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窗口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通过后,由宜昌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
2.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保;
3.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1.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居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随行家属都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登记所需材料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学校)登记备案表》
2、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社区名称证明
3、学校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学校)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单位法人代表或身份证复印件。
社区居民所需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4、低保人员另应备: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应另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在校学生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无身份证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3、低保人员另应备: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应另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为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费用
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报销材料
住院批准书及住院病历、费用清单、有效票据、医保证、医保卡
城镇职工医保费用报销材料
带收住医院的病历复印件、批准转院手续、医药票据、各项费用明细清单(经所住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医保证和医疗保险IC卡
居民门诊慢性病报销材料
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诊断依据(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病历等)及所申办病种近半年的诊治资料
居民转外就医费用报销材料
医疗保险证(卡);
费用收据原件;
出院小结;
《居民医保转诊审批表》;
住院收费总明细表。
报销流程;
住院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
出院时,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
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设立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现场结算。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认定流程;
1.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工商税务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表》
4.单位成立文件
5.单位职工的劳务合同
6.营业执照
7.一寸彩照
办理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失业保险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
1.营业执照
2.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等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5.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应登记的事项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帐号、应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参加的时间等。
1.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终止劳动合同人员
5..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7..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本人户籍(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
5.近期登记照6张(2寸2张,1寸4张)
6.本人工行结算户存折或卡。
1.申请人办理失业人员失业备案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
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五、生育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职工
3.单位职工上年度末工资表
7.当年和上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
8.身份证
9.一寸彩照一张
办理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报销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3.上述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不予支付
1.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女职工未办理《生育手册》
3.未到指定医院分娩
4.未到指定医院分娩
5.3个月内未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的
产前检查:
1、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或计划生育部门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小孩)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孕妇)原件及复印件
4、孕产妇保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
4、医疗费用票据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5、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
流产术、放(取)节育器:
1、单位计划生育证明(说明婚姻及生育状况)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费用票据及疾病诊断证明书
4、门诊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
除上述材料外,须凭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和住院清单
办理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后,由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通知书》,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相关待遇。
非生育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报销流程
在非生育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单位相关材料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2、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期房、商品房现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房改房);
3、偿还公积金购房贷款;
4、偿还商业购房贷款;
5、租住住房。
非房屋类:
1、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5、户口迁出本地;
6、失业且办理托管手续两年后仍未就业;
7、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8、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9、困难家庭子女教育;
10、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本级中心;
11、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本级中心;
12、缴纳物业管理费;
13、低收入职工支付家庭基本支出;
14、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手续须知(新贷款客户);
15、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手续须知(老贷款客户)。
基本材料:
1、提取职工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需加盖印章)。
无单位且已办理托管手续的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原件。
2、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
他人代办的另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手房:
1、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单》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
3、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原件。
4、购房合同中无提取职工姓名的,另需提供与购房人关系证明。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
职工凭提取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章。
另: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特殊原因单位无法审核盖章的,可由中心进行核实加盖业务公章。
己进入中心托管户的职工,由中心进行核实,不需填写《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步骤二:
提交材料:
职工持《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步骤三:
银行放款:
中心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主借款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主借款人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在现缴存地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将原缴存地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主借款人个人信用符合《宜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价规范》规定:
3、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借款人中任意一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购房行为真实有效。
购买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已全部过户至借款人名下,且所购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
6、购房人及其配偶所购住房为首套或第二套住房。
7、申请时间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2年以内。
8、购买首套住房的,已交付了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无其他未结清的购房贷款的,已交付了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
有其他未结清的购房贷款的,已交付了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
9、借款人中任意一人符合相关条件:
10、在宜昌城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愿意按《宜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授权本中心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业务。
11、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身份证明(距失效期在1年以上,复印正反两面)
(1)主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
(2)其他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
2、家庭关系证明
(1)借款人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1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父母与成年子女作为借款人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提供以下任意一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同一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医学出生证明、职工履历表(加盖公章)。
3、同时办理购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职工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无单位且已办理托管手续的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原件)。
(2)提取职工各自的公积金联名卡或宜昌市城区范围内可办理转账的工、农、中、建、交、招、湖北银行、汉口银行、三峡农商行任意一家银行的储蓄卡。
4、公积金缴存及贷款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况的,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登录下载)原件1份。
(1)主借款人调入宜昌城区缴存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
(2)主借款人及其他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未在宜昌城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流程:
一、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预约时间:
借款人通过网上或到中心一马路营业部预约办理贷款登记时间(网上自助登记跳过此步骤)。
贷款登记:
①备齐所有材料,登录中心网站“个人贷款自助服务系统”,自行注册或由开发企业代为注册,按照操作提示,自助办理贷款登记手续。
②所有借款人按照中心短信通知时间,携带全部材料到中心一马路营业部办理贷款登记手续。
中心审批:
中心审批通过后,向主借款人发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短信通知。
步骤四:
贷款发放:
按照中心短信通知时间,所有借款人携带全部材料到中心伍家岗营业部一站式办理贷款、抵押、提取、委托扣划还贷手续。
当日中心通知受托银行实时将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收款账户。
二、组合贷款
贷款初审:
借款人携带全部材料到中心一马路营业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确定贷款期限、贷款金额。
中心开出《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审查意见书》。
贷款审批:
借款人持中心开具的《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审查意见书》及办理银行贷款需要的材料到受托银行申请商业贷款。
受托银行对商业贷款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材料移交中心。
贷款发放
等待通知:
贷款发放当日,银行贷款资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实时划至售房单位收款账户。
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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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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