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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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昌吉州回族自治州委员会昌吉州银监分局
2009年5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农村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成为农村创业和致富带头人,促进广大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昌吉州农村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遵循“规范操作、方便快捷、利率优惠、风险可控”的可持续性原则。
第三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优先支持农村青年通过“公司+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模式进行创业,积极支持奶牛养殖、经济作物种植等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社会效益高的创业项目,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提高农村青年初次创业的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昌吉州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联合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昌吉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和团委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昌吉州团委、银监分局、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市、区)团委和农村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市委,办公室主任及成员由昌吉州团委和昌吉州银监分局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各县(市、区)团委和农村信用联社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做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
督促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创业培训,建立农村青年创业人才库和项目库;
督促基层团组织和农村金融机构主动发现和培育农村青年“创业带头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帮助农村青年争取各类社会支持,完善创业方案,降低创业风险;
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农村青年。
农村团支部书记、参加过各级团组织技能、科技、双语培训的农村青年优先考虑。
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具体创业项目、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
(三)借款人在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有一定业务量发生,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农村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九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可采用小额信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和法人担保等担保形式。
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使用权等抵押,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等权利质押。
通过再担保、联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
第十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主要依据创业投资规模,结合拟借款人的道德品质、信用记录、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评级授信,符合信用户条件的可实行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
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
第十一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期限要与贷款实际用途、生产周期、还款来源相匹配,一般设定在3年以内,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利率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贷款利率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
(具体利率数待定)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采取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三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于具体创业项目所需的购买原材料和农资,以及用于为创业项目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途。
第四章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团组织和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简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一)申请。
拟借款人经所在地的村团支部向乡镇团委推荐后,向当地农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创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调查。
农村金融机构接到书面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乡镇团委完成对拟借款人信用状况、创业能力、创业项目前景等的调查。
(三)审批。
当地农村金融机构要在贷前调查完成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拟借款人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回复:
对符合条件且在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完成审批工作,并将信息反馈当地团委;
对超出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审批权限的,要在完成贷前调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农村金融机构。
对确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和当地团委要讲清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四)复查。
各县(市、区)农村金融机构接到基层分支机构上报超出审批权限的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后,会同县(市、区)团委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贷款复查工作,并于复查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回复。
对确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讲清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五)签订合同。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农村金融机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与拟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六)发放。
完善贷款手续后,按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程序发放。
第十五条借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和推荐表:
借款申请书重点介绍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创业项目的发展前景、对本地经济发展和带动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二)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联保人身份证、结婚证及当地常住户口本,借款人近期5寸彩色照片;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从业经历、收入状况及经营现状简介,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等);
(四)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的书面证明,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还款的承诺书;
(五)借款人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六)按期还款承诺书、允许向社会公开信用情况授权书;
(七)农村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贷后检查。
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贷款质量,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帮助借款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水平。
各级团委要及时跟踪了解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对借款人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和诚信教育,积极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管理工作,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应与农村青年创业人员建立密切的联系制度,按期收回贷款。
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的还贷困难,可办理展期手续,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第十八条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档案资料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合法、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对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的,农村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五章推进措施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体系健全、联系广泛的优势,摸清有创业愿望、创业基础和条件的农村青年情况,了解农村青年创业的资金需求。
广泛征集和挖掘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适合农村青年创业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发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农村青年创业人才库和项目库,逐步实现区域联网。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要在法律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简化流程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团组织推荐的农村青年创业者,通过“农村青年创业信贷绿色通道”、“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服务直通车”、“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
对曾获得过乡镇以上团组织表彰的农村青年在“信用户”评定中给予适当加分。
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青年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扩大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
第二十二条各级团组织要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借款人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和诚信教育,要将其纳入团队干部培训和全年农村青年科技(技能)培训中。
各级团组织、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相互沟通,把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作为“送金融知识下乡”的重点内容,组建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专家团,加大政策宣传和贷款知识培训力度,激发广大农村青年的创业热情。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团委和农村金融机构要制定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每季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向昌吉州团委和昌吉州银监分局报告相关数据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团委要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争取财政出资或企业、企业家出资冠名等方式成立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基金,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贴息或作为奖励基金,积极探索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基金的补充机制。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激励机制。
昌吉州团委、昌吉州银监分局每年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推进工作进行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凡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相关程序,落实“三查”制度,勤勉尽职,只是由于自然灾害和市场突变等原因造成贷款质量下降的,银监部门和农村金融机构可免除相关信贷人员的相关责任。
对管理人员,重点追究在授信和贷款管理中相应的玩忽职守及道德风险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农村金融机构,指昌吉州下辖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二十六条昌吉州下辖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推出支持农村青年创业的贷款品种,通过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帮助农村青年创业项目与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等多种方式,为农村青年创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本试行办法由昌吉州团委、昌吉州银监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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