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讨论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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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看护房(耳房)用地(单层,小于40平方米);
与生产直接关联的保鲜存储用地、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分拣、包装、晾晒、烘干等)用地;
从事规模化粮食、蔬菜、饲草料等作物种植所需的设施用地(包括小型的粮食晾晒场、农业灌溉小型储水池、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存放场所等)。
2.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
为养殖类设施农业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生产看护房用地(耳房)(单层,小于40平方米),与畜禽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选址与用地标准
(一)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破坏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
一般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0亩以内,大型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25%以内,须先补划后占用。
因位置关系确需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项目动工建设前,由苏木乡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旗自然资源局,旗自然资源局会同旗农牧局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经旗自然资源局同意并落实补划后,方可开工建设。
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旗自然资源局应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及时将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逐级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备案,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
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风景名胜区以及不适宜设施农业发展或其他的应当进行建设管控的区域进行项目选址。
禁止在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发展规模化设施养殖业。
经镇人民政府和旗自然资源局出具同意项目选址意见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由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煤矿露天开采复垦区、采矿塌陷区进行设施农业项目建设。
(二)严格保护森林资源。
设施农业建设不得使用林地,确需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依法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对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有林地但不破坏仍保持现状的,要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平面布置图中标定范围和面积,并由经营者出具不占用林地的承诺书。
(三)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使用草原10亩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使用草原10亩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在草原上因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除以上四种情形外的农业建设占用草原的,要按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依法办理草原使用手续,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切实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度,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禁止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区内发展规模化设施种养殖业,禁止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
(五)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要坚持实用、够用,节约用地的原则。
看护房用地(含多栋大棚或温室集中配建的看护房,单栋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计入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耳房可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养殖规模确定。
附属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与生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同步确定。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粮食烘干场所允许建设多层建筑,除养殖设施和粮食烘干场外的设施均应为1层。
1.规模化种植类附属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1)进行联栋温室、温室及大棚等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作物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1000亩及以下的,原则上控制在占地面积的5%以内,且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亩以内;
1000至5000亩之间的,控制在15亩以内;
5000至10000亩之间的,控制在20亩以内;
10000亩及以上的,最大面积控制在30亩以内。
2.畜禽蚕等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一般畜禽规模化养殖类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比例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养蚕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比例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
规模化养牛、养羊、养猪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7%以内,但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
3.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比例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4.各类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管理用房(生产看护房除外)用地规模。
总建筑(包括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设施农业项目不予配套建设生产管理用房;
总建筑(包括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管理用房控制在项目建筑面积的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
(六)土地流转及其它相关措施。
项目区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到旗农牧局备案。
三、严格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1.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进行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利用耕作层土壤的农业生产简易大棚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保护土壤耕作层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3.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补划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4.畜禽规模养殖需配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落实占补平衡。
6.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因生产需要而定,在签订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的,如果需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办理续期手续。
四、规范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由辖区镇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是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主体,旗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减轻农牧业生产经营者负担,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不得收取费用,但编写可研、勘界等费用应由经营者承担。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签订用地协议。
设施兴建前,与土地承包者和土地实际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后,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与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协商土地使用年限、设施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并持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身份证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含用地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平面布置图等)向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经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通过村(嘎查)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公告无异议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与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二)经营者提出申请。
申请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需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的类型、数量和用地规模等。
同时,提供建设规划图纸,对各种项目的位置、面积进行确定(附坐标图),一次性提交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便于提供服务和监管。
(三)镇人民政府审查。
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要立足本地区的农牧业发展实际,对申请者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项目选址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含用地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平面布置图等)等进行审查;
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新申报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对申请者提交的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进行审核,在每月最后一周将当月通过审核的项目一个批次汇总上报至旗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
(四)旗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
旗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批流程:
接件(1天)—审核(20天)—办结(1天)
审批时限:
22个工作日(每部门审核4天)
1.旗农牧局审核。
旗农牧局要对项目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土地流转合同等进行审核;
对项目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项目选址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含用地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平面布置图等)等进行分析和审核;
对该项目的规划和合理布局进行指导;
对达到一定的规模的设施农业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的进行审核;
配合旗自然资源局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
负责协调市级及以上农牧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
要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台账(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用地期限、是否破坏耕作层和用地坐标等)并进行年度更新,每年10月底之前逐级汇总至自治区农牧厅。
在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涉及农牧局审核的部分)审核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至相关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
2.旗生态环境局。
旗生态环境局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是否占水源地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负责协调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
在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涉及生态环境局审核的部分)审核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至相关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
3.旗水利局审核。
旗水利局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在取水以及是否占河道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负责协调市级及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
在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涉及水利局审核的部分)审核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至相关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
4.旗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旗林业和草原局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林地、草地,以及是否办理完成林地、草地审批手续等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负责协调市级及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
在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涉及旗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的部分)审核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反馈至相关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
5.旗自然资源局审核。
旗自然资源局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占用基本农田的占补平衡相关手续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对申请者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项目选址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含用地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平面布置图等)等进行审核;
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及日常变更工作;
联合旗农牧局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
负责协调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
要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台账(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用地期限、是否破坏耕作层和用地坐标等)并进行年度更新,每年10月底之前逐级汇总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涉及自然资源局审核的部分)审核后,将所有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的组件材料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移交和反馈至相关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
(五)镇人民政府政府备案批准。
镇人民政府对旗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组织所有部门审核通过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研究,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批准。
在备案批准文件中约定建设内容、规模和期限,明确缴纳违约保证金。
备案批准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应在审批后的2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政务公开,做好政策宣传与用地服务。
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便于公众了解和查询。
在设施建设过程中,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部门联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
经营者须按约定使用土地,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看护房(耳房)仅满足看护需要,不得用于非农用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督促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
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后,由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用地监管责任,镇人民政府要责成镇综合执法局、国土资源所对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开展动态巡查,对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限期纠正,及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旗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和交还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联合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等各相关单位对各镇落实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责任情况进行巡察检查。
对设施农业用地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建行为。
对设施农业用地是否破坏耕作层不能确定的情形进行认定。
旗农牧局负责指导用地主体合理规划、节约用地。
旗自然资源局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发现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截至目前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和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的项目汇总表(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一并上报至旗农牧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林业和草原局。
2.对设施农业养殖项目建设规模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设施农业种植项目建设规模在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本方案。
3.设施农业养殖项目建设规模在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设施农业种植项目建设规模在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继续执行《伊金霍洛旗农牧局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较小规模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伊农牧发【2019】133号),但需征求旗环保、水利部门意见。
4.对于依据《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伊政发【2019】70号)正在旗级办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审批项目,在本方案印发后,再延期执行1个月。
5.镇人民政府、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根据职能权限审核相关内容,签属意见和盖章的《伊金霍洛旗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一式七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平面布置图),由申请主体、旗农牧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旗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镇综合执法局分别存档。
6.《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伊政发【2019】70号)废止。
7.国有农(牧、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参照本方案规定由国有农(牧、林)场与经营者签订协议,并到旗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进行备案。
8.申请者统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平面图以及电子版的经纬度坐标。
附件: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2.伊金霍洛旗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汇总表
3.伊金霍洛旗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流程图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附参考格式);
2.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附参考格式);
3.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需附经旗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的设施农业生产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平面布置图等);
4.村(嘎查)出具的同意该项目建设和土地无纠纷情况说明;
5.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自然人设施农业生产申请者身份证明;
6.涉及土地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四至范围图和说明;
不涉及土地流转的,需提供《农村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归属证明;
7.需占用永久基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提供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旗自然资源局联合旗农牧局出具的论证意见;
8.不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由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
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需要提供与煤矿签订的同意压覆协议;
9.镇人民政府、旗农牧局、旗生态环境局、旗水利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职能权限审核相关内容,签属意见和盖章的《伊金霍洛旗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一式六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平面布置图);
10.由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11.如涉及需要办理林草审批相关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林地、草地审批手续;
12.如涉及需要办理取水相关手续的,由业主或委托第三方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涉及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13.如涉及需要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需要提供《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或由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
附件2
伊金霍洛旗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镇填报时间:
年月日填报人:
序号
项目
名称
法人
地点
总用地
规模
范围
坐标
设施
类型
数量
土地
标
准
联系
电话
备注
注:
1、项目地点详细到社。
设施类型:
养殖畜种类型、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四类工程设施的类型。
数量:
棚圈等的栋数、总建筑面积。
土地类型:
耕地、林地、草地。
标准:
棚圈设施长度、宽度、高度等数据。
2、各镇要按月将此汇总表上报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附件3:
伊金霍洛旗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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