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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诉讼代理人(5)请求抗诉权(6)公诉转自诉的起诉权(7)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9)对检查机关的不起诉对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B、犯罪嫌疑人:
(1)申请回避
(2)委托律师辩护(3)拒绝回答权
(4)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5)申诉权
C、被告人:
(1)申请回避
(2)辩护权(3)上诉权和申诉权
(4)最后陈述权(5)其他诉讼权利(有权知悉被控罪名、有权聘请律师提供帮助、反诉权)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了解基本内容)
A、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B、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
(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既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公检法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C、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分工负责”: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有明确的分工,三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取代,也不应相互推诿体现在:
1、诉讼职能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
(公安机关承担主要的侦查职能,人民检察院承担部分(即自侦案件)侦查职能以及控诉职能,人民法院承担审判职能。
)2、职能管辖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互相配合”: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体现为:
1、检警配合。
2、检法配合。
(3)“互相制约”: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特征:
1、制约的双向性,即承担侦查、控诉、审判职能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具有相互性,每一个机关都对其他机关形成一定的制约。
2、制约形式的多样性:
①检警制约。
②检法制约。
)
D、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1)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依法不予追诉原则)
(1)依法不予追诉的情形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f、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处理
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六章刑事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A、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
B、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的案件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A、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诉法关于地区管辖的具体规定
A、犯罪地与居住地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犯罪地:
犯罪的预备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
(2)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工作学习地
B、最初受理地与主要犯罪地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七章刑事回避制度
1、申请回避的主体与决定权
主体: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决定权: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员、司法警察的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决定。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1、辩护的种类
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强制辩护和非强制辩护;
律师辩护和非律师辩护;
多人辩护和一人辩护;
共同辩护和个别辩护。
A、自行辩护(时间)
B、委托辩护(时间)
C、指定辩护(时间、情形、注意问题)
(1)因经济困难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2)盲、聋、哑或者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九章强制措施
1、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
A、拘传:
(三家都可以执行)每一次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对同一人多次拘传的,两次拘传时间相隔不得少于12小时。
B、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C、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D、拘留和逮捕:
拘留的期限:
(1)一般案件:
14日
(2)特殊案件:
37日
逮捕的期限:
2、逮捕的条件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C、有逮捕必要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6)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3、适用拘留、逮捕的程序
拘留的程序:
A、拘留的决定程序: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B、拘留的执行程序:
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C、通知:
公检机关对各自拘留的人,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D、讯问: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各自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E、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不得超过10日,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4日,最长不得超过37日。
F、县级人大代表的拘留: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是因为现行犯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拘留,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逮捕的程序:
A、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
(1)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嫌疑人有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有检察长提交检查委员会决定
(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中,对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要由案件承办人提出逮捕意见并报院长决定,对于重大案件的要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较少)
(4)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5)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在执行中要出示《逮捕证》;
B、通知:
公检法机关对各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将逮捕的原意和羁押场所及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C、讯问:
公检法机关对各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若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D、逮捕人大代表特别程序: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非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受逮捕或审判。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A、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存在刑事诉讼为前提
B、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
C、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D、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A、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1)被害人(个人和单位)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5)保险公司
B、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1)刑事被告人
(2)共同加害人
(3)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个人和单位
注意:
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第十一章期间、送达
1、期间的计算标准与起算
期间的计算标准:
(1)刑事诉讼的计量单位有时、日、月。
(2)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二日起开始计算。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重新计算:
1、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重算;
2、案件改变管辖,审查起诉和一审办案期限重算;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或审理案件,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重算;
4、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算。
期间的起算:
(1)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
(2)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章立案
1、立案的条件
A、认为有犯罪事实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对立案材料的接受规定
108条第3款规定:
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分子自首的材料,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接受≠立案)
3、不立案的监督
A、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直接起诉。
B、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十四章侦查
1、讯问的程序和要求
(一)讯问的人员:
讯问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非侦查人员不得讯问;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讯问的地点: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制定地点或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若是被拘留或逮捕的,讯问时要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
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
(三)讯问的步骤:
在讯问前,要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定讯问计划,列讯问提纲。
讯问时,应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四)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和权利(关于沉默权):
讯问中,嫌疑人要如实回答,对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五)讯问特殊对象的要求
(1)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2)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3)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4)讯问共同犯罪嫌疑人,应当单独进行
(5)讯问时,可以录音、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六)讯问中的法律帮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辩护
(2)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
A、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C、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D、代为申诉、控告
E、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F、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有权为其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七)讯问应当制作笔录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个别进行
传唤嫌疑人时要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
2、侦查终结的条件
A、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B、证据确实充分
C、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
D、法律手续完备
3、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1)撤销案件
(2)移送审查起诉(同级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告知)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1)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应当撤销的案件,由检查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撤销案件。
(2)作出起诉的决定: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制作起诉意见书;
(3)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第十五章起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
A、犯罪事实已经全部查清
B、证据确实、充分
C、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不起诉的种类、条件、程序
种类及其条件:
(一)绝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
1、无犯罪事实或不构成犯罪
2、有本法规定的不予追诉情形之一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相对不起诉(可以不起诉)
(1)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三)疑案不起诉(应当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程序(主体是检察院):
(一)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二)应当公开宣布
(1)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
(2)送达公安机关(有权复议和复核→复议:
要求做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
复核: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3)送达被害人(申诉与起诉)
3、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1)根据事实和法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2)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庭辩论阶段)
第十六章审判概述
1、审判的组织形式
(一)独任庭
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
(二)合议庭
1、基层法院、中院:
由审3人或审和陪共3人组成;
2、高院、最高院:
由审3至7人或审和陪共3至7人组成;
3、二审法院:
由审判员3至5人组成;
4、最高院死刑复核、高院死缓执行复核案件,有审3人组成。
2、不公开审理的几种情况(但判决应公开,不允许内部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3)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十七章第一审程序
1、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2)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10日前),告知被告人准备辩护
(3)送达开庭的通知(3日前)
(4)人民法院将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3日前)
2、法庭审判的阶段
(1)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5)评议、宣判(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3、自诉案件的范围和特点
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
(公诉转自诉案件)
特点:
(1)一般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人与被告人可自行和解
(3)允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4)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审理程序简单
(4)审理期限短(最长不超过20天)
(5)只能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6)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7)公诉人可以不出庭
第十八章第二审程序
1、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和期限
(1)上诉人的范围
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抗诉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
期限:
(1)判决:
10日
(2)裁定:
5日
2、二审案件审理的规定(原则)
A、审理的程序
(1)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三至五人组成合议庭
(2)全面审查:
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3)全案审查: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B、审理的方式:
(1)开庭审理
(2)调查讯问式的审理
(3)书面审理(不开庭)
C、审理的结果:
(1)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裁定)
(2)直接改判(判决)
a、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b、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
●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
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和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几种情形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审判原则。
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未上诉人的刑罚;
(2)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原判刑罚,也不能加重数罪中个别罪的刑罚;
(3)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4)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不得加重刑罚。
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几种情形:
(1)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2)只有检察院的抗诉而无上诉的案件
(3)有自诉人上诉也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4)只有自诉人上诉而无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5)发回重审案件
第十九章死刑复核程序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和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最高人民法院
复核程序:
一案一报、逐级上报复核,最高法核准。
中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判处死缓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的法院不同
(6)适用的刑罚原则不同
第二十一章执行
1、执行的依据
(1)已过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
(2)二审裁判
(3)最高院的裁判
(4)经核准的死刑、死缓裁判
2、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和条件
适用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限制性规定:
“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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