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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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城镇或通勤不便等特殊情况的口岸,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五条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便利通行、有利查验、兼顾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查验机构特殊需要与共享共用的关系,正确处理现实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边境地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与毗邻国家协调沟通。
第七条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土地节约、劳动安全等政策规定;
具有特殊设施要求的口岸,应符合相关规范或要求。
第二章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第八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按照口岸设计的年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吞吐量等主要指标进行确定,前述主要指标由地方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审核确定。
其中,旅检查验基础设施按照年出入境人员吞吐量确定,货检查验设施按照年出入境货物吞吐量确定,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设施按照年出入境船舶吞吐量确定。
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规模分类表
配置
等级
水运口岸出入境吞吐量区间
人员Y(万人次/年)
货物X(万吨/年)
船舶Z(艘次/年)
级
Y≥30
X≥3000
Z≥12000
5≤Y<30
500≤X<3000
2000≤Z<12000
Y<5
X<500
Z<2000
第九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按照性质分为公共查验场地和业务技术设施2类;
按照通行对象分为旅检、货检和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设施3类;
按照使用单位分为海关设施、检验检疫设施、边检设施和海事设施4类。
第十条水运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水运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明细表
类别
设施内容构成
旅检
旅检大厅包含候检区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查验区。
货检
货物查验场地包含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区、监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专用场房设置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检疫处理区、查验平台、仓库以及出入通道卡口。
对外办事窗口是根据办理进出境相关手续的需要,集中设置的查验机构对外办事场所。
交通运输工具查验
交通运输工具公共查验场地包括查验机构为实施交通运输工具查验工作所需停靠口岸执法船舶及待检船舶的码头与锚地。
第十一条水运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
查验报关用房、检测技术用房、档案设备用房、监控分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扣留退运用房。
货检与运输工具查验
检测技术用房、档案器材用房、货物监控用房、扣留退运用房、运输工具查验用房。
第十二条水运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
旅客卫生检疫用房、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
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
采样检测用房、检疫处理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用房。
实验
实验用房。
第十三条水运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5的规定。
表5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
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
监护执勤用房、检查执勤用房、档案器材用房、执法办案用房、技术设备用房。
第十四条水运口岸海事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海事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
船舶管理用房、船员管理用房、船舶交管中心用房、搜救中心用房、规费征稽业务用房、设备用房、专业档案用房。
危防管理用房、采样检测用房、证据保存用房。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查验功能与效率的前提下,各查验机构业务技术设施应根据以下实际情况合并建设:
一、能够直接利用所在地部门同类业务技术设施的,应共同使用;
二、货检与旅检场地距离较近的,同类业务技术设施应合并建设;
三、港口或码头已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不再重复建设;
四、其他可共同使用的设施。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水运口岸查验设施选址布局应综合考虑口岸所处自然地理条件、交通运输状况等因素,既要有利查验,又要便利通行、留有余地。
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业务技术设施应与公共查验场地统一规划,并统筹可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场地。
第十七条水运口岸限定区域出入口的适当位置应建设警戒岗亭,在口岸限定区域内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集中停靠区或关键位置应建设监护岗亭,工作车辆、工作人员通道和卡口旁不便于设置警戒岗亭的可设置检查工作室。
第十八条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旅检大厅内应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划定候检区以及检验检疫、边检、海关查验区,必要时可设置查验缓冲区。
布局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旅检场地应配置各查验机构的业务技术设施,业务技术设施的位置应毗邻于相应查验机构的查验区,保证各查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
第二十条水运货运口岸应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其建设要求应符合检验检疫相关业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或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在货物和集装箱查验场地前端应设置或预留核与辐射检测区。
第二十二条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在货物查验场地内建设查验平台、仓库,并根据口岸业务需求,划定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区、监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专用场房设置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以及检疫处理区,设置出入通道卡口。
第二十三条查验机构对外办事窗口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并集中布局。
第三节面积指标
第二十四条水运口岸公共查验场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水运口岸公共查验场地面积指标(单位:
㎡)
类别
规模
旅检大厅
客运Ⅰ级
客运Ⅱ级
客运Ⅲ级
3230~3570
1330~1470
675~825
货物查验场地
货运Ⅰ级
货运Ⅱ级
货运Ⅲ级
230000~300000
50350~63600
15300~18700
交通运输工具公共查验场地
应由口岸建设单位会商查验机构,确定查验锚地和泊位,并铺设浮标加以明示。
第二十五条水运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8的规定。
表8水运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功能
设施分类
Ⅰ级
Ⅱ级
Ⅲ级
查验报关用房
170~190
110~130
50~60
检测技术用房
140~160
100~110
50~70
档案设备用房
110~120
60~70
监控分析用房
190~210
120~140
80~100
执法办案用房
30~40
20~30
扣留退运用房
130~150
90~110
小计
850~950
550~640
340~430
260~280
160~180
100~120
档案器材用房
90~100
货物监控用房
70~90
2850~3150
1900~2100
900~1100
运输工具查验用房
3380~3740
2240~2500
1120~1380
注:
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旅检、货检与运输工具查验面积指标总体范围内调配。
第二十六条水运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9的规定。
表9水运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旅客卫生检疫用房
360~400
240~260
160~200
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用房
220~240
截留物品用房
70~80
870~960
540~600
360~440
采样检测用房
230~250
140~180
检疫处理用房
330~370
150~190
80~90
950~1050
670~740
交通运输工具查验用房
1780~1990
1240~1370
720~910
实验室用房
520~580
180~220
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旅检、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实验室用房面积指标总体范围内调配。
第二十七条水运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水运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检查执勤用房
860~950
450~550
480~530
380~420
技术设备用房
1910~2110
1330~1480
810~990
监护执勤用房
290~320
140~170
40~50
960~1060
650~740
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旅检、货检与交通运输工具查验面积指标总体范围内调配。
第二十八条水运口岸海事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水运口岸海事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规模
I级
II级
III级
船舶管理用房
350~390
250~310
船员管理用房
船舶交管中心用房
搜救中心用房
270~300
规费征稽业务用房
设备用房
700~780
500~620
专业档案用房
2910~3220
2040~2280
1350~1680
危防管理用房
40~60
证据保存用房
120~150
610~690
320~360
200~270
各类用房面积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在交通运输工具查验与货检面积指标总体范围内调配。
第二十九条集装箱码头、液体散货码头、矿石煤炭码头以及杂货码头等货物查验场地与业务技术设施面积,可依据口岸实际运行情况,参考表12中所列系数折算后确定面积。
表12专用码头货物查验场地与业务技术设施面积折算系数
码头
集装箱码头
液体散货码头
矿石煤炭码头
杂货码头
系数
0.9~1.1
0.3~0.5
0.6~0.7
1.5~1.6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应与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网络通信、视频监控、计量、防疫、消防、抗震、防台、防雷系统等,并应符合查验部门关于实施查验所必须的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根据实际需要自备备用电源。
第三十三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三十四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内应以“大通关”为目的,按照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和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五条水运口岸限定区域及货检公共查验场地应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m;
建立出入通道卡口,统一配置符合查验机构查验要求的卡口设备,并与查验机构系统联网。
第三十六条水运口岸查验场地内应统一安装具有存储功能视频监控系统,供查验机构对查验场地进行监控,查验场地灯光及监控系统应满足各查验机构实施监控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具有保密、敏感性质的设施,以及需要控制管理的场所应设置门禁、报警、电子栏杆、医学媒介生物防控等设施,并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应与口岸整体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查验基础设施内的引导牌、查验台、申报台、告示牌、公告栏、宣传栏、填卡台、咨询台、候检线、通道护栏等设施标识,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建设规范,对无特殊要求的设施标识应统一规范建设。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造价变化情况编制。
第四十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工期可参照表13控制。
表13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工期
建设规模
施工建设工期指标(月)
18~24
1.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与季节性停工;
2.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3.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的按插入法计算。
第四十一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第三章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第四十二条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按照口岸设计的年出入境人员、货物吞吐量等主要指标进行确定,前述主要指标由地方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审核确定。
其中,旅检查验基础设施按照年出入境人员吞吐量确定,货检查验设施按照年出入境货物吞吐量确定。
特大型口岸(年出入境人员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或年出入境货物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由相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时参照本标准合理审核确定。
具备国际中转功能的航空口岸,可依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封闭的国际中转场地和查验设施。
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航空口岸查验设施规模分类表
航空口岸出入境吞吐量区间
Y≥300
X≥20
50≤Y<300
2≤X<20
Y<50
X<2
第四十三条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按照性质分为公共查验场地和业务技术设施2类;
按照使用单位分为海关设施、检验检疫设施和边检设施3类。
第四十四条航空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宜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航空口岸公共查验场地内容构成明细表
旅检大厅包含候检区以及检验检疫、边检、海关查验区。
货物公共查验场地包含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区、监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航空货物查验系统安装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检疫处理区、查验平台、仓库以及出入通道卡口。
第四十五条航空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
检测技术用房、档案器材用房、货物监控用房、扣留退运用房。
第四十六条航空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检验检疫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
采样检测用房、检疫处理用房、档案设备用房、截留物品用房。
第四十七条航空口岸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宜符合表18的规定。
表18边检业务技术设施内容构成明细表
第四十八条在不影响查验功能与效率的前提下,各查验机构业务技术设施应根据以下实际情况合并建设:
三、机场已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不再重复建设;
第四十九条航空口岸查验设施选址布局应综合考虑口岸所处自然地理条件、交通运输状况等因素,既要有利查验,又要便利通行、留有余地。
第五十条航空口岸限定区域出入口的适当位置应建设警戒岗亭,在口岸限定区域内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集中停靠区或关键位置应建设监护岗亭,工作车辆、工作人员通道和卡口旁不便于设置警戒岗亭的可设置检查工作室。
第五十一条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旅检大厅内应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划定候检区以及检验检疫、边检、海关查验区,必要时可设置查验缓冲区,布局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业务规范。
第五十二条旅检业务技术设施宜靠近相应的查验区;
部分业务技术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布局在航站楼外。
第五十三条航空货运口岸应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进行检疫处理。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位于航站楼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其建设要求应符合检验检疫相关业务规范。
在货物运输查验场地前端设置核与辐射检测区。
第五十四条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在货物查验场地内建设查验平台、仓库,并根据口岸业务需求,划定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区、监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航空货物查验系统安装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以及检疫处理区,设置出入通道卡口。
第五十五条各查验机构的对外办事窗口宜根据口岸实际情况,统一设置于口岸综合办公大厅内,布局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建设规范。
第五十六条航空口岸公共查验场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航空口岸公共查验场地面积指标(单位:
5130~5670
1350~1650
4940~5460
2660~2940
990~1210
第五十七条航空口岸海关旅检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0的规定。
表20航空口岸海关业务技术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2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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