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蓝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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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停污染企业。
全面依法关停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突出、不能达到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
(市清水塘搬迁办、**区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与)
2.加快企业搬迁。
基本完成株冶、株化、海利等大中企业的搬迁。
符合环保要求、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全部搬迁至市内相关园区。
(市清水塘搬迁办、**区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与)
3.推进污染治理。
完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任务。
基本完成老工业区港渠、废渣、水体、污染土壤等历史遗留污染的治理。
开展城区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立污染场地清单,进行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区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清水塘搬迁办参与)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
1.完成饮用水源标准化划定和标识设立。
2018年底前,完成供应1000人以上水源地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水源保护标志牌和界碑、界桩交通警示牌、拦网等设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2.加强饮用水源地安全管理。
依法关闭或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及与取水无关的设施,取缔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依法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3.完善饮用水源监测和应急措施。
2018年起,市区水源供水安全状况按国家要求每季度进行公开。
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应急保障体系。
强化水源地至水厂中间环节风险防控,督促水厂完善应急措施,防范意外或人为的水污染事件。
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自来水公司、相关区政府参与)
(四)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完善主城区污水处理厂设施,确保主城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018年完成**市污泥处置中心建设;
2019年完成枫溪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
2019年启动河西污水处理厂二期、金山污水处理厂一期、云龙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提标改造现有污水处理厂。
重点建制镇要建设污水处理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相关区政府参与)
2.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
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2019年启动田心片区、湘天桥片区老城区管网优化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等参与)
3.开展黑臭水体整治。
实施建宁港(文化路与石宋路交汇处至石宋大桥)、枫溪港(芦淞区姜园路至盛世路)、凿石港、西湖、天鹅湖、翠塘等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完成90%以上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实现水面基本无漂浮物、沿河两岸基本无垃圾,无污水直排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畜牧局、相关区政府、市湘江集团、市城发集团、市地产集团等参与)。
(五)工业废气治理工程
1.严格项目准入。
严控高污染项目的审批,城区不再审批新建火电、有色冶炼、石化等高污染项目。
(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2.淘汰落后产能。
依法淘汰有色冶炼、化工等落后产能。
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城区内小炼铁生产线。
2019年底前,淘汰城区内冶炼、化工企业。
(市清水塘搬迁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3.推行企业清洁生产。
对有色冶炼、化工、建材、火力发电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推进工业企业脱硫、脱硝设施的升级改造,重点完成大唐华银**发电厂超低排放技术改造、华新水泥和中材水泥的除硝设施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六)燃煤污染治理工程
1.严格控制新建燃料设施。
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范围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20号)要求,禁燃区范围内一律不得审批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禁燃区以外新建锅炉必须采用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2.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改造整治。
2018年底前,完成65蒸吨以下、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达标整治。
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3.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城区每年新建、改造城市燃气管网50公里。
到2018年,天然气气化率达到92%以上。
禁燃区以内天然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鼓励使用电、液化天然气、石油液化气、轻质柴油、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七)道路交通污染防治工程
1.推进城市绿色交通。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站、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18年,全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
完成城区出租车油改气工程。
完善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确保公共自行车保有率保持在90%以上。
持续开展“1135”活动,引导公众绿色出行,到2018年,低碳出行率达到50%以上。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局、相关区政府、市国投集团参与)
2.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
在市城区建设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站点,强化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管理,对全市机动车实施环保定期检测。
(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参与)
3.加快淘汰“黄标车”。
落实“黄标车”淘汰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全部淘汰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八)扬尘污染防治工程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大力推广发展装配式建筑,出台鼓励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
城区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场内道路硬化、工地规范围挡、工地出场车辆冲洗、禁止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等防降尘措施。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要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要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可采购对扬尘严重的工地,高空喷水降尘设备进行有效降尘。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2.加强渣土运输管理。
实行渣土运输车标准化管理,城区内渣土运输逐步更换为新型密闭渣土运输车辆,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渣土运输车行为,渣土密闭运输率达到100%。
(市城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3.加强道路清洗保洁降尘。
采取防止滴、洒、漏、冒等措施,保持车辆清洁。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和保洁频率,城区主干道、次干道机扫率达到80%以上。
(市城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九)烟气污染防治工程
1.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
开展餐饮行业油烟综合治理,市城区规模餐饮企业(三灶头及以上餐饮企业)及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稳定运行。
家庭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油烟机。
加强餐饮业排污监管,制订餐饮油烟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解决突出的油烟扰民环境问题。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工商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2.加快市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新建加油站在前期审批设立时须达到油气回收标准。
出台资金补助激励政策,加快老旧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和粮食局、市交通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3.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文明意识。
严厉打击烟花燃放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十)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程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严格落实畜禽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
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处理率达到100%。
分散式养殖户实行畜禽粪污有效利用,杜绝直排现象发生。
(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2.加强农村污水治理。
人口规模较大的村镇应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居住分散的村庄应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等分布式污水处理设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3.抓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推广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到2018年底前,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达到100%,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统一进行焚烧处理,遏制生活垃圾产生水污染。
(市城管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4.控制种植业污染。
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指导、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术。
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相关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碧水蓝天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两型办。
各市直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抓好碧水蓝天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联动。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调度、督促,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把碧水蓝天行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
市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单位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市、区两级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资金。
(三)加大执法力度。
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和案件。
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采取限期治理或整改等手段,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未能按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企业,一律依法实行关停。
(四)严格监督问责。
制定碧水蓝天行动考核办法,并将工作任务纳入市绩效考核内容。
市碧水蓝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建立通报和督查制度。
对不能按期完成碧水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考核办法扣分问责。
(五)公开环境信息。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各类违法行为,特别是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推动我市碧水蓝天行动的顺利开展。
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及时发布水、空气质量和碧水蓝天行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群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附件:
1.**市碧水蓝天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市碧水蓝天行动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1
**市碧水蓝天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创建办主任
市发改委主任
市经信委主任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城管局局长
市规划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农委主任
市水务局局长
市商务粮食局局长
市工商局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市两型办主任
市两型办副主任、市清水塘搬迁
办专职副主任
市畜牧局局长
市房产局局长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天元区人民政府区长
芦淞区人民政府区长
荷塘区人民政府区长
**区人民政府区长
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两型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附件2
**市碧水蓝天行动工作考核办法
为确保**市碧水蓝天行动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原则。
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年终考核在本年度12月进行,主要考核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情况汇报、现场核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和各市直有关单位。
第三条
考核内容。
碧水蓝天行动工作任务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第四条
考核实施单位。
市碧水蓝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碧水蓝天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本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内容。
对不能按期完成碧水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考核办法扣分。
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计分,再按照碧水蓝天行动绩效考核分值权重换算。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市直部门开展日常督查,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指导协调。
第七条
对确因项目建设条件或项目本身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计划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工作实施进度的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变更后的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1.2016年碧水蓝天行动工作任务考核表
2.2017年碧水蓝天行动工作任务考核表
3.2018年碧水蓝天行动工作任务考核表
序号
单位
考核指标
分值(分)
具体内容
1
城市四区
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成立组织机构
15
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未成立机构,扣15分。
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未制定并印发本地区碧水蓝天行动年度工作方案的,扣15分。
纳入本级绩效考核
20
将碧水蓝天工作任务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未纳入,扣20分。
完成碧水蓝天行动
工作任务
50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每项工程计5分,每少完成1项工程,扣5分。
2
各市直
10
根据市碧水蓝天三年行动方案,制定本部门的碧水蓝天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未制定,扣10分。
3
市发改委
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治理工程
40
协调组织园区承接搬迁企业。
未开展相关工作,扣40分。
工业废气治理工程
凡审批了新污染项目,扣50分。
4
市经信委
30
指导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做好搬迁企业相关服务工作。
未开展相关工作,扣30分。
根据产业政策淘汰钢铁、立窑水泥等落后产能。
未采取措施淘汰相关落后产能,扣30分。
燃煤污染治理工程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
出现1处新建燃煤锅炉,扣10分。
5
市公安局
烟气污染防治工程
90
开展督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经抽查发现1起违规燃放没有及时处置,扣10分,最多扣90分。
6
市国土
资源局
对市内选址的搬迁企业用地指标进行协调,未开展相关工作,扣50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
配合开展饮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工作。
出现1起饮用水安全事故,扣10分,最多扣40分。
7
市环保局
指导、督促搬迁改造企业遗留厂址污染治理,做好企业搬迁过渡期环境污染监管。
无相关措施,扣10分。
湘江保护与治理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
全面排查涉水污染企业;
协调完成市区37家洗水印染企业整合搬迁入园。
未完成,扣10分。
年底前完成城区供水1000人以上水源地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水源保护标志牌和界碑、界桩交通警示牌、拦网等设施。
未设立保护标识,扣5分。
依法关闭或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及与取水无关的设施,取缔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依法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
出现1处排污口,扣5分。
完善饮用水源监测和应急措施,每季度按国家要求公开市区水源供水安全状况,未公布,扣5分。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程
依法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未开展相关工作,扣10分。
在禁燃区以外新建锅炉采用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如新批燃煤锅炉烟囱项目,扣10分。
完成65蒸吨以下、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达标整治工作。
道路交通污染防治工程
在市城区建设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站点,对全市机动车实施环保定期检测。
未设立检测点,扣10分。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
未完成,扣5分。
开展市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制定出台新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备技术标准。
未出台标准,扣10分。
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协调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6年完成**市污泥处置中心建设。
开展建宁港(文化路与石宋路交汇处至石宋大桥)、枫溪港(芦淞区姜园路至盛世路)、凿石港、西湖、天鹅湖、翠塘等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作。
未启动整治任务,扣20分。
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城区新建、改造城市燃气管网50公里。
每少完成10公里,扣4分。
扬尘污染防治工程
大力推广发展装配式建筑业,出台装配式建筑业发展规划。
未出台规划,扣10分。
督促、指导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严格实行场内道路硬化、工地规范围挡、工地出场车辆冲洗、禁止工地现场搅拌混泥土等防降尘措施。
根据施工现场随机抽查情况,对未采取防降尘措施疏于管理的,酌情扣分。
9
市城管局
将河道保洁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未纳入,扣10分;
做好河道保洁工作,确保沿河两岸无垃圾,经抽查1次沿河两岸有垃圾,扣2分,最多扣20分。
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城区内渣土运输一律实行密闭运输。
经抽查发现1起未密闭运输,扣2分,最多扣30分。
加强道路清洗保洁,城区主干道、次干道机扫率达到80%以上。
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
市规划局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未在市域范围划定饮水源保护区,酌情扣分。
11
市交通
运输局
加强船舶管理,依法报废超龄使用船舶。
未开展相关工作,酌情扣分。
道路交通污染防治
工程
出台政策、措施,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进充电站、公交充电桩建设,未出台相关措施,酌情扣分。
12
市农委
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指导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开展1次推广活动计10分,总分不超过90分。
13
市水务局
开展河道保洁,确保市内河面无漂浮物。
经抽查1次有漂浮物,扣10分。
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工作,未实质性推动,扣10分。
做好饮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水源地至水厂中间环节风险防控。
每出现1起饮水水源安全事故,扣10分,最多扣30分。
牵头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
未达到100%,扣20分。
城市生活污水治理
配合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确保城市水面基本无漂浮物。
未按进度完成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扣10分。
14
市商务
粮食局
开展市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未达到油气回收标准的新建加油站一律不得审批设立。
出现1起未达标准设立的扣20分,最多扣90分。
市工商局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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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水 蓝天 三年 行动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