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金桥煤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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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见附件1、2、3)。
(三)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存在的问题
1.开采顺序方面
(1)一采区原设计为条带开采,地面村庄搬迁后改为顺序采煤(全采),未进行设计变更;
13161工作面采空区内留有宽48m煤柱,未进行论证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二采区设计未明确采煤工作面回采顺序。
2.图纸方面
《2307轨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中平、剖面图未按比例绘制。
(四)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
1.局部通风方面
2371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与风筒连接处漏风。
(五)瓦斯防治存在的问题
1.瓦斯检查方面
二采区轨道大巷条带工作面轨道顺槽密闭未配备压差计,无法监测密闭内外压差值。
(六)水害防治存在的问题
1.排水系统方面
-430m水平水仓入口处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未正对过水通道;
水仓入口处安装的流速仪、水位检测仪感应传感器锈蚀严重,无法正常使用。
2.图件和基础台账方面
(1)F5断层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留设120m,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中标注为100m;
生产地质报告中F22断层落差描述为40~150m,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标注为0~29m。
(2)二采区、五采区塌陷区巡查记录中无积水标高、汛期降雨时巡查情况等记录,一采区塌陷区、新万福河巡查记录不全。
(3)矿井未对东翼、二采区涌水量实施分区观测。
3.掘进工作水害防治方面
《2371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地质剖面图未标注F22断层、菏泽断层。
4.采煤工作面水害防治方面
《13161综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报告》未分析新近系、第四系含水层以及相邻工作面采空区积水对本工作面回采的影响。
5.防隔水煤(岩)柱方面
矿井未编制专门的防隔水煤(岩)柱设计。
(七)防灭火管理存在的问题
1.防灭火措施方面
《1316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缺少该工作面正常推采期间的防灭火措施相关内容。
(八)防尘管理存在的问题
1.防尘措施方面
2371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除尘风机;
2371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隔爆水棚最后一次检查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未按规定至少每周检查1次。
(九)顶板管理(冲击地压)存在的问题
1.采掘工作面支护
(1)2312综采工作面两顺槽采用架棚支护,有1处用单体液压支柱代替棚腿支护,未采取棚梁防坠措施。
(2)13161综采工作面第57架液压支架压力表读数为15.6MPa(规程规定不得小于24MPa)。
(3)《13161综采工作面顶板支护示意图》中缺少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剖面示意图。
2.冲击地压方面
(1)2312综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两顺槽使用应力在线系统进行防冲局部监测,应力在线系统数据无法上传。
(2)2312综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2312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缺少防冲专项措施。
(3)矿井未对3煤层底板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
(4)矿井开采的3煤层受冲击地压威胁,钻屑法、应力在线监测冲击危险临界指标未报集团公司批准。
(十)机电运输存在的问题
1.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建立及落实方面
(1)二采区1.6m绞车房内跑车防护装置监控摄像视频不清晰。
(2)二采区变电所防火铁门不能向外完全敞开,变电所内有积水,供电系统图在设备编号变更后未及时修改。
(3)矿井缺少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日检查记录、固定电缆的绝缘外部周检查记录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橡套电缆绝缘日检查记录。
(4)二采区轨道大巷车场缺少警冲标。
2.检验检测方面
二采区变电所编号为714-001、714-001,五采区变电所编号为714-053、714-054馈电开关额定电流400A,整定值520A。
3.提升装置安全保护方面
(1)主、副井井筒装备检查记录中无有关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间隙的测量数据。
(2)主、副井井架的变形、偏斜没有测量及分析记录。
4.带式输送机配置和保护、安全间距方面
13161综采工作面皮带顺槽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未安设堆煤保护装置,防跑偏装置不起作用;
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30米范围内未安设沿线急停闭锁装置。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存在的问题
1.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方面
《济宁市金桥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中缺少安全费用使用程序的相关规定。
(十二)应急处置与救援存在的问题
1.应急预案方面
(1)《济宁市金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7年修编版)未按照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抄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济宁市金桥煤矿应急例会制度》要求“矿井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应急工作例会”。
审查有关资料发现,金桥煤矿2017年二季度没有召开应急工作例会。
2.应急救援队伍方面
济宁市金桥煤矿2017年度与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救护中队签订了救护技术服务协议,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救护中队30分钟不能到达矿井。
(十三)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
1.矿井未建立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无法落实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的责任制要求。
2.矿井西翼轨道运输大巷长度达1.8km,没有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三、隐患问题查处情况
通过此次全面安全“体检”,共发现隐患问题39条,均为一般隐患。
对于“2312综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两顺槽使用应力在线系统进行防冲局部监测,应力在线系统数据无法上传”,“2371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除尘风机;
2371皮带顺槽掘进工作面隔爆水棚最后一次检查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未按规定至少每周检查1次”,“二采区变电所编号为714-001、714-001,五采区变电所编号为714-053、714-054馈电开关额定电流400A,整定值520A”,“13161综采工作面皮带顺槽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未安设堆煤保护装置,防跑偏装置不起作用;
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30米范围内未安设沿线急停闭锁装置”四个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拟分别行政罚款5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共计11万元。
对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提出的措施、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
矿井要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理清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科室(部门)现状,理顺技术管理体制,充实技术管理队伍,确保各生产系统都有专业技术科室管理,确保各生产科室的人员设置质量和数量符合规定,确实做到系统有人管、措施有人定、隐患有人查,确实做到措施制定规程化、操作指导规范化、隐患治理科学化。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安全责任体系
按照不断修改完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采场现状、人员构成情况、安全文化特点、安全管理模式等实际情况,梳理并补充完善本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制度,确保制度修改及时、内容符合实际,能够正确指导现场安全管理并真正落实到生产实际管理工作中。
(三)严格对标新《煤矿安全规程》,逐条逐项落实到位
由于煤矿处于监狱煤矿退危交接、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矿井长期处于停产停工状态,错过了新旧规程对接整改的最佳时期,在新规程的对标整改上存在差距。
矿井要有计划的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对照新规程标准认真学习、查找不足、扎实落实、按标整改,确保各生产系统均符合标准。
(四)群策群力,收集、补充、完善各类技术资料
矿井要高度重视因退危交接影响而造成技术资料缺失的问题,抽调专业人员、核对专业资料,编制专项方案、调用专项资金,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收集整理各类技术资料,补充完善缺失内容。
经查对确实无法找到的,要在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基础上,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开展专项活动,补充缺失的技术资料。
(五)加强重点专业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安全监控方面,借助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的有利时机,按新标准完成矿井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对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布点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布点位置、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其他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保证运行正常。
顶板管理方面,一是对全矿井交叉点、大断面巷道(硐室)等特殊巷道(地点)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巷道完好,支护质量达到要求。
二是新掘巷道要保证锚杆、锚索的安装质量,规范顶板离层监测仪的安装和管理,杜绝在断层破碎处调向开门。
防冲方面,补充完成防冲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合理开拓布局,确保各采掘工作地点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规定。
机电运输方面,一是矿井交接后,对许多机电设备进行了调整、更换、维修,外委机电设备调试、检验时,参数选取要及时调整变化。
二是完善主要提升装置(主、副井井筒装备)、采掘、辅助运输等机电设备的检测检验以及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培训方面,认真研究全员培训时间和内容的要求,在确保矿井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全面培训的前提下,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达到“应知应会”内容的“必知必会”。
应急救援方面,建议济矿集团在已有专业救护中队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救护队伍规模,在金乡附近地方煤矿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专业救护队伍,满足霄云、花园、金桥等煤矿的应急救援行车时间要求。
(六)扎实开展安全“体检”问题整改工作
对安全“体检”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煤矿(企业)要建立台账,对体检组查处的问题进行分解和部署,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切实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划分责任,明确分工,落实到人,以“问责”的高度促进整改工作的扎实开展,及时消除隐患。
附件:
1.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2.采煤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2份)
3.掘进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6份)
附件1
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一、证照情况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
2
采矿许可证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
二、机构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责令改正
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第27条规定。
不涉及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
4
防冲机构
有冲击地压矿井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规定。
5
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
矿井全员培训缺少水害防治方面内容、防冲知识培训缺乏针对性。
6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责任制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生产计划落实情况
下达的本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
技术管理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
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开拓系统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
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第145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的规定;
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95条、第231条、第262条、第307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规定;
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第256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8条规定;
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9条、第60条、第68条;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的规定。
采区巷道
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95条;
第231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第23条规定。
开采顺序
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11条、第149条、第192条、第231条、第263条、第306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2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4.2的规定。
第1条责令限期改正;
第2条责令改正
采掘工作面
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
采煤方法
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96条、第263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规定。
超能力生产
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
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规定。
7
四个煤量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
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
8
图纸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
《2307轨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中平、剖面图等未按比例绘制。
9
采矿许可
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
10
回采工艺及设备
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
11
循环作业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五、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5条规定。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规定。
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硐室无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第168条规定。
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规定;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采空区及时封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655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
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0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
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规定,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
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风量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应满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降温需要。
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15%,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
风速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的规定。
通风阻力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Pa。
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Pa。
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
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
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5条规定。
通风管理
通风报表、记录、图纸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57条规定。
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141条规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
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
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
监控系统功能完善。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的规定。
安全监控装备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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