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三69 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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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作调解书的效力[解析]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其作出的调解书并不自动具备法律上的执行力。
当陈凯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时,刘晖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纠纷的解决。
2.就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言,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民事实体法决定着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它与民事诉讼法相比是主法
∙B.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基本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法,它是民事诉讼法的子法
∙C.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D.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B.
C.
[考点]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解析]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两者相互配合,共同服务于民事纠纷解决的任务。
两者并无主次之分,也无民事诉讼法依附于实体法的关系,A选项错误。
B选项前半段正确,从法制史角度讲,行政诉讼法若干制度深受民事诉讼法影响并脱胎于民诉法,但是两者同属基本法,并无母子法的关系。
而D选项的前半段表述正确,但后半段表述错误。
因此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
3.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诉讼行为的是:
∙A.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讨论的行为
∙B.甲公司委托律师代理的行为
∙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合同及相关证据的行为
∙D.审判委员会听取主审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
[考点]民事诉讼行为的界定[解析]对民事诉讼行为的理解主要看具体行为是否发生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判断民事诉讼行为的标准在于具体行为的发生必须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同时参与,按照此标准,只有C项符合要求。
4.美国人A和英国人B在乘坐一艘中国的远洋班轮途径公海海面时,发生口角继而厮打,A将B的耳朵打伤,花费医疗费1000元,后B向大连法院起诉张某,则大连法院该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
∙A.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适用原告B国籍国的民事诉讼法
∙C.适用被告A国籍国的民事诉讼法
∙D.可以由A和B协商选择适用一国的法律
A.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因此其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
中国远洋班轮属于中国领土的衍生,因此由中国民事诉讼法管辖。
5.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解析]A选项中体现的应当是同等原则,而不是平等原则,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自认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因此,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法院可以不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这并不违反处分原则,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支持起诉原则。
该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遭受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但是,支持方不能代替受损害方提起诉讼。
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
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一审的审判员与陪审员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考点]审判组织[解析]选项A正确,因为《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所谓另行组成合议庭就表明原审法院不能让一审的审判员参与到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中,故B项错误。
选项C错误。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独任制的例外情形,即“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选项D的错误在于独任制仅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不可能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
7.下列有关合议制的各项规定,正确的是:
∙A.实行合议制意味着任何事都要经过合议庭研究决定
∙B.一审、二审案件既可适用合议制,又可适用独任制
∙C.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可以由法院邀请,而不必采用选举的方式产生
∙D.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员组成
[考点]合议制[解析]实行合议制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事都要经过合议庭研究,所以A项错误;
二审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B项也错误;
合议庭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D项也不选。
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考点]处分原则[解析]本题中,原告甲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要求乙偿还本金2万元,并未涉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法院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偿还2万元本金之外还加付利息520元,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所以应当选B。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所以,本案判决乙还甲借款利息520元,也没有实体法上的依据。
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中,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是:
∙A.甲诉乙侵权一案,受诉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选民资格案件
∙C.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般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D.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考点]独任制审判制度[解析]选项A应当适用独任制,因《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选项B以及选项C均涉及《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即“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B项显然为适用独任制情形之例外,C项涉及的一般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不属于例外情形。
选项D适用独任制的依据在于《民诉意见》第21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故应选B项。
10.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某一审合议庭可以由两名人民陪审员和一名审判员组成
∙B.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就法律适用的意见有分歧的,应当以审判员的意见为准
∙C.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
[考点]合议制度[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由两名人民陪审员和一名审判员组成是合法的。
第一审案件可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所以ACD三个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在事实和法律问题上,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平等的权力,而并不是以审判员的意见为准,因此B选项错误。
11.民事诉讼中,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间:
∙A.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B.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工作
∙C.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D.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担任审判长的,应当暂时停止有关本案的职务
[考点]回避制度的申请复议[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工作。
12.以下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中说法正确的是:
∙A.同等原则只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法人,不适用于无国籍人
∙B.同等原则不适用于基层法院的简易程序
∙C.对等原则意味着外国法院扩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我国法院也应当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扩张
∙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体现
D.
[考点]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前者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故AB项错。
对等原则只适用于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权利的情形,不适用于扩张,故C项错。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均反映了国家主权,D项正确。
13.下列关于辩论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______
∙A.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同样可以依法进行辩论
∙B.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
∙C.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D.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考点]辩论原则[解析]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中除了特别程序之外,都适用辩论程序。
但是,执行程序以实现法院生效裁判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不适用辩论原则。
所以A选项错误。
14.王某因装修排水问题和邻居赵某发生纠纷,赵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后经协商和居委会调解,与王某达成了一致意见,遂向法院申请撤诉,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哪一项原则:
∙A.同等原则
∙B.辩论原则
∙C.处分原则
∙D.合法原则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处分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题中,赵某提起诉讼以及之后的撤诉都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
15.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
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
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考点]法院的裁判形式;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解析]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而判决解决的则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本案中,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采用判决的形式,而不能采用裁定,故选项B正确。
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这一原则,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本题中,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后,并没有主动审理超过王某的诉讼请求的部分,因此法院并没有违反不告不理原则,A选项错误。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本题中,法院并没有限制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因此不违反辩论原则,C选项错误。
处分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本题中,法院并没有限制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因此并不违反处分原则,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
16.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组成正确的是:
∙A.某一审程序由三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二审程序如果要独任审理的话,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不能由陪审员独任审理
∙C.再审程序中,如果原来是二审的则只能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一审程序的则只能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D.特别程序不能有陪审员审理
[考点]审判组织[解析]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可有陪审员,但不能全是,陪审员和审判员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第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再审合议庭,按案件原来的审级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一审案件就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原来是二审就按二审程序进行,但是提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进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独任制,而对于选民资格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舍议庭审理。
选项A说一审有陪审员是对的,但是三个全是陪审员不对。
选项B说独任审理只能由审判员独任是对的,但是二审不能独任审理,所以该选项错。
选项C说再审程序,原来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组成合议庭是对的,但是原来是一审的并非绝对都按一审程序组成:
如果提审的话就应该按照二审组成合议庭。
17.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一套。
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
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考点]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题双方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约定,但是本案争议系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此处考生应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考生要把握协议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发生,中突时的处理原则,即协议管辖有着明确的适用空间,并且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其次,考生需要明确何谓不动产纠纷。
在司法考试中,不动产物权纠纷当然属于不动产纠纷。
而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则需要区别对待,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则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制度。
此案中,双方的纠纷是不动产买卖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是正确的。
18.户口在北京市昌平区的齐某与户口在北京市东城区的陈某是同学,经常合伙做生意。
2010年9月,齐某因犯强奸罪在天津市北辰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监禁在天津市红桥区。
2010年10月,因齐某一直未归还曾于2009年1月向陈某借的6万元钱,陈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陈某的起诉,下列哪一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A.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B.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C.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D.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考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四项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被告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A项正确。
19.白鹇与钟厚住所地均为甲地。
2009年5月,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6月钟厚因工作关系将户籍从甲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乙地。
紧接着,钟厚被公司派往丙地工作,2010年2月又被派往丁地。
到2010年7月,合同尚没有履行,白鹇欲起诉钟厚,请问:
下列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A.甲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丁地法院
[考点]地域管辖[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钟厚将户口迁出,但是没有落户,并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户口迁出超过一年,因此应该由居住地法院管辖。
20.大兴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张某诉赵某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下列关于该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大兴人民法院和顺义人民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而前者在立案中发现后者已经立案,应该由院长或者庭长做出决定,将此案移送到顺义人民法院管辖
∙B.如果大兴人民法院和顺义人民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而前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后者已经立案,那么就不应再立案
∙C.如果被告赵某在答辩时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顺义比侵权行为发生地大兴更适合作为本案的管辖地,那么大兴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到顺义人民法院
∙D.如果在审判以前,被告住所地由大兴迁到了顺义,那么大兴人民法院就应该将此案移送到顺义人民法院
[考点]移送管辖[解析]移送管辖用的是裁定不是决定,所以A错误。
《民诉意见》第33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因此,B正确。
C项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所以是错误的。
《民诉意见》第34条规定: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因此,D错误。
21.乔某为乙市甲县人,乔某到乙市丙区开办家具厂,后因经营不善致工厂倒闭,拖欠设计人员王某工资近万元,王某是戊县人,为讨要工资,对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县人民法院
∙B.戊县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乙市人民法院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解析]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该类案件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2.甲市A区公民赵欣在B区大型购物超市购买了一套化妆品,该化妆品由C区某化妆品生产厂生产。
使用该化妆品一段时间后,赵欣出现严重过敏现象。
经检测该化妆品一刺激性物质严重超标。
赵欣先以合同纠纷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该购物超市,后又以侵权纠纷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化妆品生产厂。
B区人民法院先立案受理。
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该案可由两个法院同时受理
∙B.由于诉讼请求不同,该案应是两个不同的案子
∙C.C区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B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D.B区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C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考点]对当事人就同一法律事实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处理[解析]《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
23.谢某和伍某在深圳结婚,后来谢某到美国留学,伍某分配到北京工作一段时间也去了美国。
二人在美国定居后,因感情不和,谢某要求离婚,但美国法院不予受理,谢某遂向国内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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