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系统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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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池装置的型号、额定工作电压。
第9条认真检查各种检测仪表,确保其灵敏可靠。
第10条换蓄电池箱时,必须把蓄电池机车控制器手把打到零位,扳紧车闸并取下控制器手把。
断开插销连接器。
第11条使用吊车或起重机前,先检查吊车各部件,确保吊车正常运行;
吊车升起后,严禁人员在起重物下站立和行走。
第12条充电前全面检查充电装置、蓄电池箱。
配置电解液专用器具应齐全完好。
第13条打开电池箱前应擦净电池箱盖上的灰尘、积水并清洗干净。
第14条电源装置每次充电前都要进行检查。
第15条检查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接反。
第16条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
第17条清除放在电池上的所有物品,打开全部电池旋塞。
三、操作及注意事项
第18条确认充电装置完好,各部连接正常。
观察电压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记录,然后启动整流器开始充电。
第19条各种规格型号的蓄电池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要求执行。
第20条注意观察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的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不准电池带故障充电。
第21条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合成碱电解液43℃、苛性钠电解液35℃、硫酸电解液45℃。
温度超过规定,应立即停止充电或降低充电电流。
待冷却后再充,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三块电池。
第22条充电过程中,每小时检查一次蓄电池电压,电流,电解液液面、比重、温度。
并做好记录。
第23条80%的单体蓄电池电压升至2.4伏时改用第二阶段充电,当电解液冒出细密强烈气泡,电压达到2.5伏以上,3小时内电压、电解液比重无明显变化,为充电完毕。
第24条停止充电前各电解液的比重:
酸性为1.26±
0.01,否则可用蒸馏水(当大于1.270时)或比重为1.300的稀硫酸(当小于1.250时)调整;
碱性为1.17~1.22。
液面高出极板高度:
酸性为10~20毫米,碱性为15~30毫米。
第25条配制硫酸电解液时必须使用纯水或蒸馏水,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
配制好的电解液需充分搅拌均匀并冷却至室温后才能加入蓄电池内,电解液溢出应及时清理。
第26条注意连接线和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和螺帽等,禁止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第27条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情况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
第28条充电室内必须配备氢气浓度检测仪,风流中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否则必须停止充电,及时汇报处理。
第29条在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
后进行。
第30条严格执行本工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四、收尾工作
第31条充电完毕蓄电池静置1~1.5小时,待冷却后方可盖上蓄电池旋塞,擦净注液口的酸碱迹,盖上电池箱盖,锁上螺栓待用。
第32条充电结束后,清理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仪表,填写好记录。
五、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一)、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第33条车辆伤害:
作业时,其它车辆驶入充电地点造成的伤害事故。
第34条起重伤害:
起吊设备、设施及用具不合格或操作不当,造成的伤害。
第35条触电危害:
电气设备设施漏电造成人员触电伤害。
第36条腐蚀性物质:
配制电解液操作不正确,溅出伤人。
第37条有毒物质:
作业中硫化物等对人体的伤害。
第38条易燃易爆性物质:
充电过程中产生的氢气。
第39条操作失误:
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害。
第40条操作人员健康状况异常:
操作人员生理、心理异常。
第41条作业环境不良:
照明及障碍物等工作环境的危险及危害因素。
第42条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二)、防范措施
第43条作业时,应在两侧设置阻车装置,严防其它车辆误入伤人。
第44条起吊蓄电池等重大部件时,应检查好起吊用具,并派专人指挥,防止起吊物落下伤人。
第45条设备设施应齐全完好并要有可靠接地。
第46条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配置电解液专用器具齐全完好。
准备中和液清洗溅到身体的电解液,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酸性电解液的中和液为5%的硫酸钠溶液,碱性电解液的中和液为3%的硼酸水。
第47条保证充电室风流通畅,配备氢气浓度检测仪。
第48条作业人员工作位置应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操作失控时,工件、工具对自身或他人造成的伤害。
第49条要在班前对生理、心理异常的人员进行排查,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严禁施工、作业。
第50条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环境进行检查、清理,消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51条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能力,防止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六、工种操作主要流程(见附表)
严格执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预防措施
盖上蓄电池旋塞,清理卫生
充电过程中,每小时检查充电室内氢气浓度不超过0.5%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电解液配制、充电按规定执行
确认充电装置完好,各部连接正常
班中操作过程
劳动保护用品齐全
专用器具齐全上岗
精神集中上安全岗
劳动保护用品
专用器具准备
安全心理准备
操作失误、操作人员健康状况异常
认真参加班前会、按规定乘车罐乘
班前准备过程
危险辨识安全确认
开工准备过程
作业环境不良、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腐蚀性物质、有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
车辆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危害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操作主要流程图
下一次作业
填写好记录
下一班
施工结束
交班标准和安全确认
电机车司机
第1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条必须熟悉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能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按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熟悉《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熟悉仪器、仪表、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3条操作时,应保持正确姿势。
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
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4条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取下换向手柄,抱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不得将车停放在能自行滑行的坡道上。
第5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整整定值,严禁用金属代替保险丝。
蓄电池机车电池不得过放电。
第6条正常行驶时机车在列车的前方。
除调车和处理事故外,一律不许用机车顶列车运行,单独机车或列车运行时,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车场调车确需顶车时,严禁异道顶车,严禁不挂连接环顶车。
处理掉道车时,应采用复轨器,并按相关的措施执行。
第7条严禁蓄电池机车进入架线机车运行轨道线路。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时,须经行车调度员同意,必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8条严禁使用“逆电流”的方式制动电机车。
第9条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第10条本操作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和集团公司、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运行前,司机必须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并对机车防护及保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12条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规定加注适量的润滑油。
第13条开车前与司旗工认真检查车辆的组列、装载等情况,不符合规定,不得开车。
第14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启动相应的电(气)路、仪表、仪器,打开照明、红尾灯。
第15条机车司机听从司旗指挥,接到开车信号后,鸣笛了望前方,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16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挡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挡位(脉冲调速机车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度);
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
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重新撒砂启动。
严禁长时间强拖空转;
严禁施闸启动。
第17条控制器操作手把不得过快越挡或停留在两个挡位之间(脉冲调速机车操作手把应连续慢转动),由一个挡位到另一个挡位一般应有3S左右的时间间隔(初启动时时间稍长)。
第18条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挡位”上长时间停留。
如必须在其他位置上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不同挡位,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挡位而过热。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用闸控制车速。
第19条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保持不小于100米的距离,异线对开列车相遇时,互相减速鸣铃,会车时空车给重车让路。
第20条行驶时,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和线路上的障碍物等。
严禁闯红灯。
并要经常观察各仪表的指示,做好应急准备。
第21条机车接近风门、巷道口、峒室口、弯道、道岔、噪声较大等处时,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提前减速并示警,做好及时停车准备。
第22条机车在运行中如发现井下停风或局扇停风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切不可随便启动机车,必须等瓦检员检查瓦斯,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机车。
第23条机车行驶速度:
运人不超过3米/秒,运送大件时不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不超过1.5米/秒。
用机车运送超长、超宽、超高物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的规定。
运送人员时,严格按规定站点停车。
第24条减速时,必须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后方可施闸,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需紧急停车时,应迅速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施闸时不可过急、过猛,并连续均匀地撤砂。
行驶中的电机车要改变运行方向时,需等电机车完全停止后再换向操作。
第25条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汇报调度,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60m设置警戒装置,方可检查机车(列车)。
第26条不论任何原因断电,都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必须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27条严格执行本工种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特殊情况按专项措施的规定执行。
第28条工作结束后,将车停至指定位置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转至零位。
取下换向手柄,抱紧车闸,切断电动机电源,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29条认真填写电机车运行记录,汇报本机车存在的问题和线路情况。
(一)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第30条设备、设施缺陷:
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及其他缺陷。
第31条作业环境不良:
巷道照明不良、轨道不平不直,造成车辆掉道。
第32条车辆伤害:
车辆撞人、挤人、压人,处理掉道车伤人。
第33条触电:
架线触电,设备设施漏电。
第34条物体打击:
顶板掉块伤人。
第35条操作失误:
误操作、违章作业、其它操作失误。
第36条起重伤害:
处理掉道车时,起重机具固定不牢,失效,造成起重机具下落伤人;
起吊绳扣断裂伤人。
第37条噪声危害:
机械噪声、其他噪声。
第38条信号、标志缺陷:
无信号、警示标志,信号不清,显示不准及其他信号缺陷。
第39条心理、生理异常:
患病或突发疾病,情绪异常,过度紧张。
第40条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二)防范措施
第41条加强设备的更新改造,加强日常检修、维护。
第42条确保巷道照明良好、加强轨道维护,保证轨道平直。
第43条按信号指令发车,严禁超速行使;
开车时精力集中,时刻注意了望前方,密切注视过往行人及车辆,遇行人或沿线有人作业时,要减低速度,鸣笛示警;
处理掉道车时,设专人监护,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44条在有架线的巷道,司机上下车及检查车辆捆绑时,时刻注意架线;
处理掉道车或卸料时,应停架线电,将集电器拉下绑好,方可进行临时性检修;
雨天地面架线电机车司机应佩戴绝缘用具,大雨及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第45条作业前认真检查巷道顶板情况,找净顶板浮石。
第46条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47条起吊物件车时,严格执行起重方面的有关规定,将起重机具固定好,选用合格的起吊绳扣,并连接牢固。
第48条采用低噪声的电机车。
第49条信号、警示标志清晰准确,灵敏可靠,岔位指示正确。
第50条身体状况不好,情绪不稳定不许上岗作业。
第51条加强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自主保安能力。
六、工种主要流程图
其他伤害
电机车司机操作主要流程图
作业环境不良、
班末交接班与安全确认
认真填写电机车运行记录,汇报机车及线路情况
工作结束,将机车停至指定位置,停车时,严格按规定执行
与司旗认真检查车辆的组列、装载等情况
运行中观察线路及机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听从司旗指挥,按规定操作机车
工具配件齐全上岗
工具配件准备
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
危险危害因素确认
认真参加班前会,按规定乘车乘罐
下班
下一次操作
班后会进行安全质量点评
按规定路线、交通工具升井
清理作业现场,收齐工具
生理、心理异常
指挥错误、操作失误
触电、物体打击、设备设施缺陷
电机车修理工
第1条电机车修理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2条必须熟悉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掌握电机车的修理工艺和有关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3条检修电机车必须在机车停止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检修一般在车库内进行。
架线机车必须落下集电弓,拉开总开关,停架线电,蓄电池机车要拨开电池插销。
临时故障可在运行线路上进行,在运行线路上检修电机车时,必须在车辆两端60米外设置警戒标志;
防止其它车辆误入该地段。
检修人员必须穿反光服。
检修机车前,必须将车轮用可靠的器具掩住。
第4条井下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只允许在车库内打开检修,检修要事先检查峒室内一氧化碳的浓度及氢气的浓度,检修电器设备时,要切断电源后按规定进行验电,确认无电,方可作业。
第5条本操作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产品说明书、集团公司及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认真检查各种防护用品、用具、仪表,不合格严禁使用。
零配件必须齐全、可靠。
第7条仔细检查各起吊、装卸用具及绳索是否完好,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8条检修前,确认机车必须在停电状态。
电机车拆装重大部件时,应使用起吊设备,起吊时,要由专人指挥,起吊所用的工、机具必须符合起吊安全要求。
起吊过程中,严禁人员在起重物下站立行走。
第9条修理人员工作位置应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操作失控时,工件、工具对自身或他人造成的伤害。
检修时,使用手锤、手钳等手动工具时,必须按其使用要求操作。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电、气焊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
第10条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不能使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铜棒平衡敲打,安装轴承时
应事先放在75-1000C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再行装配。
第11条部件的拆装应按顺序进行,拆卸下来的零件应加以标记,并清洗干净。
磨损超限、
未经修复的零件不得使用,键槽之间不得加垫,平键磨损后轮、轴的键槽允许同时加宽5%,装配轴承时轴径不得冲麻面。
第12条热装轮箍时,必须注意保护轮毂、轴及齿轮不受热,热装轮箍用小锤敲击声音清脆为合格,沙哑为松动,不得使用。
第13条整流子面受损需车削时,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毫米。
第14条同一台电机应用相同规格型号的炭刷,新炭刷装配前必须在整流子上或与其相同的圆柱面上用细砂纸打磨吻合。
第15条炭刷压力的调整与集电弓接触压力的调整都应使用专用仪器测定压力。
第16条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83的规定。
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面应定期涂防腐油脂,但不得涂油漆。
第17条机车检修质量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并按规定进行试运转。
第18条严格执行本工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特殊情况按专项措施执行。
第19条检修机车经试验合格后,及时填写检修记录。
第20条工作结束,清理工作现场。
第21条车辆伤害:
在线路上检修电机车时,其它车辆驶入检修地点造成撞车伤害。
第22条起重伤害:
起吊设备、用具不合格;
失效造成人员伤害。
第23条机械伤害:
工具打伤、零部件砸伤。
第24条触电:
电气设备未停电和放电就检修电机车造成人员触电伤害。
第25条灼烫:
电、气焊操作时造成烧伤、烫伤伤害。
第26条物体打击:
第27条腐蚀性物质:
蓄电池机车电解液溅出造成腐蚀性伤害。
第28条作业环境不良:
作业环境(空气、通风障碍物、照明、杂物等)的危险及危害因素。
第29条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由于指挥失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等引发的伤人事故。
第30条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由于体力、听力、视力等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等而引发的事故。
第31条其他危险因素:
(二)防范措施
第32条在线路上检修电机车时,应在两侧60米处放警戒标志,严防其它车辆误入伤人。
第33条起吊重大部件时,应检查好起吊用具,并派专人指挥,防止起重机具失效,起吊物
落下伤人。
第34条工具及零部件要拿稳、握牢,打锤前检查锤头安设是否牢固,注意周围环境,打锤
人操作时不准戴手套。
第35条在线路上检修电机车时,必须拉下集电弓,拉开总开关,停架线电,蓄电池机车要
拔下电池插销,断电后必须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36条电、气焊操作时由专业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工作位置应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操作失
控时造成的伤害。
第37条施工前,派认真检查施工地点的顶板及巷道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作业。
第38条检修蓄电池机车时,必须事先对蓄电池进行检查防护,防止电解液溅出伤人。
第39条检修作业前,首先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检查、清理,消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40条检修人员工作位置应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操作失控时,工件、工具对自身或他人造成的伤害。
第41条严禁有健康状况异常,心理异常、生理异常等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负荷超限(体力、听力、视力等)的人员、情绪不稳定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42条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能力,防止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触电、灼烫;
腐蚀性物质伤害
车辆伤害;
起重伤害
电机车修理工操作主要流程图
参加班前会,按规定乘车乘罐
危险、危害因素确认
机械伤害;
物体打击
下一次检修
填写好检修纪录
工具、配件准备
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作业环境不良伤害
清理工作现场整理配件;
检修完毕要进行试车
防爆设备防爆符合规定;
磨损超限部件严禁使用
拆装重件使用起吊设备;
火、电焊专业人员操作
检查一氧和氢气浓度;
线路上检修要放警戒
检查工作地点确认安全;
确认停电再行施工
工具配件齐全、完好
翻车机司机
一、一般规定
第1条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2条必须熟悉翻车机、爬(推)车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熟悉《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矿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3条对所用设备、信号装置做到应知应会,能处理一般故障。
第4条本规程未包含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执行。
二、操作前的准备
第5条检查爬(推)车机各部及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检查翻车机各部及安全装置、信号装置是否完好。
第6条开爬(推)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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