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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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款,“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
鼓励旧工业区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
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不需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二是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第(九)条,“鼓励全市旧工业区综合整治。
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开展综合整治,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由区政府统筹,组织相关单位、企业实施”。
三、编制思路
一是扩大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申报主体范围。
鉴于原旧工业区综合提升试点政策仅将社区集体经济工业园区纳入试点范围,为进一步增强各类旧工业园区开展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的积极性,《暂行办法》将改造范围扩展到符合基本条件的各类权属的园区,并优先支持改造运营主体为制造业企业且自用比例超过60%的工业园区进行改造。
二是强化园区产业集聚发展思路。
结合宝塘、美林、莲塘旧工业区综合提升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强化园区相关产业集聚发展的思路,要求园区应遵循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市、区产业发展计划,重点引进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和龙头项目企业。
三是建立集体决策机制。
成立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旧工业区提升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协调解决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重大问题。
组长由分管城市更新、工信的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为区工信、城市更新、住建、规资、应急管理、环保、城管、土地监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各街道分管负责人。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推进过程中,各街道会同区住建、应急管理、城管、环保、土地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进行监管。
工程建设违反申报阶段审批意见、建筑施工图设计方案的,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查处。
五是严守综合提升工程安全防线。
要求申报主体严格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方案组织项目改造工程,并在实施过程中确保建筑结构安全。
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项目,申报主体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等申请资料,同时将上述材料报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项目,申报主体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
六是通过政策措施带动产业提质升级。
对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园区运营主体,在园区竣工验收后1年以内引进规上工业企业、国高企业的,按照新引进企业落地后首年度地方财力贡献50%,不超过园区改造费用给予资金补贴。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八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明确了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实施原则及项目分类基本情况;
第二章明确了综合提升标准及项目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章明确了项目申报流程及受理部门、核准流程;
第五章明确了项目推进过程中建筑结构安全、消防手续相关要求及监管事项;
第六章明确了扶持政策及申报材料、资金审议流程;
第七章明确了监管管理要求;
第八章明确了政策期限及解释部门。
主要内容如下:
(一)综合提升项目类别。
本办法所称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指旧工业区为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而进行综合整治,不增加经营性面积,包括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和环境综合提升类(外立面改造)两种:
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提升项目是指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园区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平台、楼梯、交通辅助坡道、立体停车库、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并同步开展环境综合提升;
环境综合提升类项目是指旧工业区建筑外立面及内部残缺损坏部分进行修补、防护加固,对工业区环境进行整治,消除安全、消防等隐患,达到使用安全性和舒适性要求。
(二)综合提升内容。
一是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平台、楼梯、交通辅助坡道、立体停车库、配电房、垃圾转运站(房)、泵房、消防设施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二是更新改造旧工业区给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排污排气系统、高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系统、网络电话系统、综合安防系统、楼宇控制系统、能耗监测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出入口管理系统等。
三是整治提升工业区内部道路、停车、装卸货平台、围墙、出入口、绿化、遮雨棚、运动休闲设施及其他宣传服务设施。
四是对工业园建筑外立面及内部残缺损坏部分进行修补、防护加固,对工业区环境进行整治,消除安全、消防等隐患。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是申报单位应为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资方。
存在多个业主的,需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
二是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原则上不改变现有工业用途,经整治提升后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
对区政府重点产业项目,经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按项目实际需求情况进行调整。
三是园区应遵循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市、区产业发展计划,重点引进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和龙头项目企业。
四是园区用地范围未占用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五是未纳入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五年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范围,未占用基本农田,未列入林地范围。
六是优先支持改造运营主体为制造业企业且自用比例超过60%的工业园区。
(四)综合提升园区应遵守的规定。
一是园区改造申报主体在园区综合提升过程中不得出现违法抢建、加建、扩建等行为。
二是原则上严禁将厂房、研发用房改为酒店、公寓等功能。
三是除出于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对结构进行加固外,严禁改变建筑主体结构。
四是园区改造申报主体须监督入驻企业守法经营,入驻企业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
五是现状园区存在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的,应采用分期改造、就近安置等方式于区内妥善安置企业,确保优质企业不外流、注册地不外迁。
六是园区改造申报主体应清理“散乱污危”企业,并加强园区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园区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项目申报材料。
包括申报表及申请书、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专业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工业区权属证明、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建筑设计文件、承诺书等。
(六)项目受理及核准流程。
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告知申报主体补齐补正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征求旧工业区提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各成员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项目开展。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收齐各相关单位意见后,以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议有关项目。
其中,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提升项目由按程序提请旧工业区提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环境综合提升类综合提升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审议。
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审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复项目申报主体。
(七)项目建筑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相关要求。
在取得同意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函复意见后,在项目实施前,申报主体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施工图等项目施工文件,报区住房建设局审查认定后,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完成图纸备案。
其中,增设辅助性公用设施类提升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等资料,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将上述资料报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申报主体在开展项目申报前,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如发现结构隐患则须制定相应加固方案,并对原有建筑完成加固后再开展加、扩建工程。
园区所有改造工程(加、扩建工程及加固工程)完成后,申报主体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第二次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上述鉴定报告须报区住房建设局备案。
项目改造完成后,申报主体应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竣工消防验收或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并根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竣工图等材料自行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区住房建设局备案。
辖区街道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项目监管要求。
区住建、应急管理、环保、城管、土地监察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对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进行监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街道应按属地管辖原则,根据职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对备案外新增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坚决遏止违法抢建、加建、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各街道须对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产业发展情况做好日常跟踪,对擅自将厂房、研发用房改为公寓、酒店等功能的,在发现并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工信、住建、土地监察等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并追回相关政策补贴资金。
(九)扶持政策。
对开展旧工业区综合综合提升的园区运营主体,在园区竣工验收后1年以内引进规上工业企业、国高企业的,按照新引进企业落地后首年度地方财力贡献50%,不超过园区改造费用给予资金补贴。
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政策补贴资金申请由园区运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各街道审核,各街道经现场核查新引进企业情况、园区改造费用等,出具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初步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提请区经发资金联席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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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 工业区 综合 提升 实施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