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股东性质控制模式与公司业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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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股东性质、控制模式与公司业绩
林建秀
(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摘要:
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第一大股东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两个层面的控制权组合界定为控制模式,考察在各种控制模式下,第一大股东为政府和自然人的上市公司业绩差异。
研究结果表明,对于第一大股东超强控制和完全竞争的控制模式,政府和自然人性质的上市公司业绩不存在差异;在第一大股东高股权低控制模式下,政府性质的上市公司业绩优于自然人性质的上市公司,而在第一大股东低股权高控制模式下,自然人性质的上市公司业绩优于政府性质的上市公司。
关键词:
第一大股东、控制模式、公司业绩
作者简介:
林建秀,管理学博士,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
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
中图分类号:
F830.91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Bydefiningthecontrolmodeasthecombinationbythelargestshareholder’scontrolrightbothinshareholdermeetingandboardofdirector,thisresearchexaminesthedifferenceofcorporateperformancebetweengovernment-controlledcompanyandentrepreneur-controlledcompany.Wefindwhetherpublicpropertyrightorprivatepropertyrightisbettercannotbeconcludedsimply:
thereisnodifferenceincorporateperformancebetweengovernment-controlledcompanyandentrepreneur-controlledcompanyforHIHiandLOLomode.ForHILomode,government-controlledcompanyhasbettercorporateperformancethanentrepreneur-controlledcompany.However,forLOHimode,entrepreneur-controlledcompanyusuallyperformbetterthangovernment-controlledcompany.
Keywords:
thelargestshareholder;ControlMode;Corporateperformance
引言
以产权性质区分的控制人性质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关注的一个热点。
政府偏离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代表政府行使公共产权的官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及公共产权所有者缺乏监督积极性,导致政府控制的企业总体上效率更低(ShirleyandWalsh,2001)[1]。
中国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为了维持国家的控股地位,以政府作为控制主体的上市公司占很大的比例。
众多针对不同性质上市公司业绩的研究表明,政府作为控制主体的上市公司业绩更差,民营性质的上市公司业绩更好。
但也有与此不同的研究结论,刘小玄(2003)的研究认为,民营公司的业绩取决于外部竞争环境,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民营公司更具效率,而在缺乏竞争的市场结构下,两类公司的绩效差异并不明显[11]。
谢百三和谢曙光(2003)针对截止到2001年的民营上市公司的研究,从盈利水平和对小股东回报来看,民营上市公司整体运行效率低于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15]。
政府和非政府控制主体之所以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控制人掌握控制权动机和行使控制权效率的差别。
由于中国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历史的原因,政府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层面较自然人具有明显的控制权优势。
从现代股份公司的授权体系和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来看,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权不同于董事会层面的实际控制权,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权要转化为实际控制权,还需要拥有控股权的股东将权力进一步向董事会渗透,如直接进入董事会并占据董事会的优势席位。
如果股东只拥有控股权,但没有在董事会形成自己的影响力,其仍然面临着董事、经理偏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相反,在没有控股权的情况下,如果第一大股东能够实现对董事会的控制,通常能够达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当政府在股东会层面拥有控制权,其进一步控制董事会从而掌握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动机较弱(李东明、邓世强,1999)[10]。
赖建清和吴世农(2004)的研究表明,相对于表决权比例,国有控制人向上市公司派出的董事少于非国有控制人[9]。
当家族作为最终控制人时,家族大股东更倾向于亲自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占据董(监)事会一定比例的席位来强化控制权(Laportaet.al.,1999;苏启林、朱文,2003)[4][13]。
单从对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来看,控股股东的存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存在正反两方面不同的研究结论。
政府性质的控股股东更有积极性对其拥有控股权的企业伸出“援助之手”(田利辉,2005)[14],非政府性质的控股股东,一方面具有监督经营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却更有可能以侵占小股东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从对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来看,大股东掌握实际控制权为其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带来便利,因此,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总体上是负面的(蒲自立,2004;余明桂,2004)[12][17]。
在政府性质的第一大股东掌握董事会层面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由于政府官员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公共产权所有者的“搭便车”行为,可能存在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或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导致政府第一大股东是否掌握实际控制权对公司业绩没有实质性影响。
当家族性质的第一大股东控制董事会,掌握实际控制权为其侵占小股东利益带来便利,导致对公司业绩不利的影响(谢珍芳、朱晓明,2005[;Yin-huaYeh&TracieWoidtke,2004)[16][8]。
但Burkart,et.al.(2003)的研究却表明,家族控制董事会对公司业绩的负面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当投资者法律保护不佳时,家族对限制内部管理者侵占行为的能力有限,家族选择保留其对企业的管理权则是较佳选择[6]。
此外,当家族控制的企业在所有权与表决权不存在分离的情况下,家族掌握实际控制权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高(Villalonga&Amit,2004)[1]。
两类不同性质控制人掌握控制权的效率孰优孰劣,目前尚无定论。
已有对不同性质控制人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特征及其对公司业绩影响的研究通常基于单个层面。
本文综合第一大股东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特征,考察政府和自然人作为第一大股东时的控制模式,以及在同一种控制模式下,两类上市公司的业绩差异。
本文其余部分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是对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模式的界定与分析;第三部分是在同一种控制模式下,对控制人性质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第一大股东控制模式分析
一、第一大股东控制模式界定
本文以控制模式反映第一大股东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控制权的不同组合,即第一大股东在股东会层面是否拥有控制权和在董事会层面是否拥有控制权,构成四种不同的控制模式:
同时拥有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高股权高控制)、既不拥有股东会层面又不拥有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低股权低控制)、拥有股东会层面控制权但不拥有董事会层面控制权(高股权低控制)、不拥有股东会层面控制权但拥有董事会层面控制权(低股权高控制)。
二、样本数量与变量界定
1.样本数量的确定
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之前上市的637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样本期间为2002-2004三个年度,其中,剔除了3家金融企业,以及1家在2001年4月退市的上市公司,在具体获取上述研究对象在各年度的数据时,剔除了各年度退市的公司以及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披露不全的上市公司,由此分别获得2002、2003和2004三个年度614、619和621个观察值,共计1854个混合样本。
2.控制模式各变量的界定
(1)股东会层面控制权的界定
众多对股东会层面控制权的界定,通常以主观设定的比例来衡量是否达到控制。
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时,一般可以明确第一大股东取得股东会层面的绝对控制权,但是,当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50%时,该第一大股东是否能够取得股东会层面的控制,不仅取决于第一大股东的绝对持股比例,而且,还取决于其余股东的股权集中度以及其余股东在投票时的积极性。
为了客观地反映第一大股东在股东会层面的有效控制权比例,本文采用CubbinandLeech(1983)[3]的概率投票模型1,针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下的公司,计算获得股东会层面控制权所需的有效控制权比例,然后与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进行比较,当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大于通过模型计算得到的有效控制权比例时,即认为第一大股东拥有对公司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权。
以HI代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以及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50%的情况下,其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有效控制权比例;以LO代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0%且其持股比例小于有效控制权比例。
(2)董事会层面控制权界定
以董事长是否由第一大股东或其关联性股东派出、由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性股东派出的董事占董事会席位比例至少达到二分之一,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即代表第一大股东实现对董事会层面的控制。
以Hi代表控制,Lo代表不控制。
以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H10值取自北京色诺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CCER数据库,第一大股东的最终控制人、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的任职情况则根据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布的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手工搜集。
本文以第一大股东的最终控制人性质确定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性质,这里的最终控制人是指对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层层追溯,包含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不到根据概率投票模型计算的有效控制权比例的情形。
3.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模式的分布特征
根据以上确定的样本和设定的变量,可以从以下组合:
{HI、LO}+{Hi、Lo},获得四种不同的控制模式:
HIHi、HILo、LOHi、LOLo。
以产权性质区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性质主要由政府2和自然人构成,在1854个初始观察值中,有67个观察值不属于上述两类3。
表1汇总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分别为政府和自然人的控制模式及其分布。
表1:
上市公司控制模式分布
国家自然人样本总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IHi786(56.75%)164(40.8%)950(53.16%)
HILo195(14.08%)38(9.45%)233(13.04%)
LOHi251(18.12%)142(35.32%)393(21.99%)
LOLo153(11.05%)58(1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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