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词类划分的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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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词类划分的看法
浅谈对词类划分的看法
浅谈对词类划分的看法
姓名:
赵青梅学号:
0801010343班级:
08汉本3班
摘要:
词类研究是语法研究的基础,其研究价值历来受到语言学家们的高度重视,传统的汉语词类划分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在语法教学和语法研究中词类的划分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划分词类是概括句法格式、发现组合规则所不可缺少的一环。
关键词:
现代汉语词类划分
具有相同语法特征的单位总是聚合成类,供组合选择。
语法的聚合是多种多样的,最普遍的是词类和词形变化:
语言里的词按语法作用的不同而分成名词、动词等等的词类;在好多语言里,名词、动词又有格、位等等的变化。
语法的聚合规则就是语法单位的分类和变化的规则。
在句子中有主、谓、宾、定、状、补等成分,它们是句子结构里的组合位置。
每个位置上可能出现的词要到有关的聚合里去选择。
这种聚合就是词类。
所以,词类是按照词在结构中所能起的作用,即词的句法功能分出的类。
在一种语言里,凡是能在同样的组合位置中出现的词,他们的句法功能相同,就可以归为一类。
词的句法功能在不同的语言里有不同的表现,所以每种语言都有自己的词类体系,需要分别归纳。
词类是语言中的客观存在,区分词类是为了将这些客观存在找出来。
词类是语法研究的客观对象,所以词类划分是语法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语缺少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词类的划分成了一个很难的问题,关于词类划分标准问题更是经过了长期争论才得基本达成共识。
在汉语语法研究史上,人们尝试过的划分汉语词类的标准总体上看有四个,即意义标准、句法成分标准、形态标准、功能准。
形态标准在汉语词类划分中没有普遍性,无法贯彻到底。
因为汉语缺少形态,也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如果把形态看成划分词类的惟一标准,势必导致汉语无词类的结论。
汉语的词类和句法成分没有整齐的对应关系,而是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同一类词往往可以充当多种句法成分,同一种句法成分往往可以由不同词类的词充当。
采用句法成分标准的结果是词无
质上是把语言里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的对当关系绝对化了。
在任何一种语言里有一大部分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是对当的,但也有不少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是不对当的。
所以,以意义标准作为划分词类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
2.形态标准:
即依据狭义的形态标准来划分词类。
也就是依据词头、词尾或重叠形式来划分词类。
俞敏先生认为:
“重叠式是狭义的形态变化,要给实体词分类,就得根据狭义的形态变化。
”张斌先生在《谈词的分类》中指出:
“词类,是语言自身怎样表现出来的呢?
就是从形态上表现出来。
”许多印欧语系语言有比较丰富的形态。
如英语名词用后缀-s、-es表示复数,英语的多音节的形容词用前面加上more、most表示比较级、最高级,根据形态可以给词分类。
汉语有没有形态?
语法学家认识也不一致。
就是认为汉语有形态的学者,也承认汉语的形态和印欧语的不完全一致。
比如重叠可以认为是形态,但是它缺乏普遍性,在划分词类上至多作为参考项,不能作为主要标准。
3.语法功能标准,即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划分汉语的词类。
陆俭明先生认为:
“语法功能是划分词类的标准,是最本质的东西。
”黎锦熙先生在《新著国语文法》中说:
“国语的分类,在汉字的形态上无从区别,在词义的性质和符合的形态上虽然有主要区别,还须看它在句中的位次、职务,才容易确认这一词属于哪种词类。
”当然,黎先生所说的语法功能实指句法功能,即词在词中充当什么成分,所谓“依句辨品,离句无品”,这一观点是带有一定片面性的。
对这一论述最为科学、合理的要属朱德熙先生,他在《语法讲义》中说:
“汉语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丰富的形态。
因为在给汉语的词与分类不能根据形态,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
”这一论断得到了众多语言学者的赞同,也使词类划分标准问题得到了基本确定。
4.综合标准,就是在划分词类时,把几种标准综合起来考虑,同时应用多个标准。
王力先生在《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一文中提到:
“汉语划分词类的三个标准:
第一,词义在汉语划分中是能起一定作用的,应该注意词的基本意义跟形态、句法统一起来;第二,应该尽先应用形态(如果有形态的话),这形态是包括构形性质的和构词性质的;第三,句法标准(包括词的综合能力)应该是最重要的标准在不能用形态变化的地方,句法标准起决定作用的。
这三个标准是有机联系着的:
不是根据三个标准来分类,而是要求同时适合这三个标准。
”这种多标准,带有一点折衷的意味,而且严格地说,比起单一的标准科学性要弱。
陈望道在《文法简论》中说到:
“多标准意味着无标准,多标准是不可能合理的区分词类的。
”词类划分标准问题,尽管还有一些分歧,但大多数语言学者已认识到:
词类划分标准只能依据语法功能。
但是依据功能标准划分词类,是不是说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呢?
这还不一定,有时形态和意义标准仍是要考虑的因素。
三、划分词类应注意的问题
1.标准的多重化
曾有不少人企图通过一条标准(或意义标准或功能标准或形态标准)来给汉语词作一个彻底的划分,这种愿望是好的,因为这样不会有交错的情况出现。
然而事实上做不到,因为不合语言(特别是汉语)的客观实际。
于是很多学者只好深入探求,终于由单项标准发展到今天的多重(三条)标准,同时还找到了其他的辅助性手段,这样就大大增强了划分词类的能力,使问题得到了比较令人满意的解决。
2.分类的精密化
回顾汉语词类研究史,可以看出对汉语词的划分是越来越细了。
马建忠和黎锦熙参照印欧语法,把词分成九类。
此后,依据汉语特点,吕叔湘把“语气词“单独立成一大类,王力把数词单独立成一大类,科学院语法小组的《语法讲话》又把量词单独立为一大类。
另外,越到后来,词的次范畴(小类)也越多,这些都表明汉语词类的科学研究越来越精细了。
3.角度的多样化
传统词类研究多从意义的虚实出发,把词分为实词和虚词两大类。
随着词类研究的深入,研究的角度也不断增多。
比如有人从功能的角度把实词分为体词和谓词两大类,从词的数量的多少和能产程度的高低这一角度把词分成了开放类和封闭类两大部分。
这两种分类法不仅给语法研究开辟了新的路子,同时也给语法教学提供了不少方便,对后来者也不乏启迪。
从词类研究的历史和发展趋势来看,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进一步认清汉语的特点,从而找到更为合乎汉语实际的,更为有效的词类划分标准,并依据这一标准科学而详细地描写各个词类(包括小类)以及每个词的特点和性质。
参考文献
①马建忠.马氏文通[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3.
②王力.中国语法理论[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51.
③俞敏.形态变化和语法环境[J].中国语文,1954,10.
④陆俭明.关于词的兼类问题[J].中国语文,1994,1.
⑤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2.
⑥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
⑦陈望道.文法简论[M].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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