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等双百讲座四川修改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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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等双百讲座四川修改文稿
中央政法委等“双百”讲座(四川)修改文稿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姚建宗
(吉林大学法学院)
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不断地深入展开。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法制”之制由制度的“制”改成了治理的“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之中,使这一治国方略获得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为了把这一治国方略真正落实到实处,国务院在1999年以国发(1999)23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又以国发(2004)10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
2008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
”
确实,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
具体说来,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最让人们看得见、感得到有四个方面:
第一:
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得到明显制约和规范。
依法行政首要的是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
一是我国制定了行政许可法,建立了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程序等作了严格限制和规定:
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遵循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政府行政审批项目中央一级共取消和调整1806项,省级政府取消和调整2.2万多项,均超过原项目的一半以上。
这表明政府的职能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正在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转变。
二是建立了行政征收、征用制度。
按照《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三是改革了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据统计,除经国务院批准的82个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城市外,还有190个市级政府和804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183个市级政府和830个县级政府开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领域已从最初的城市管理逐步扩展到文化、旅游、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领域,有效整合了分散的执法力量,减少了执法人员,提高了执法效能,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相互扯皮、执法扰民的问题。
第三:
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为此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截至今年5月31日,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责任追究,山东、海南、青海等11个地方和厦门、长沙、宁波等19个较大的市共追究违法责任13,310人次,海关、税务、公安等5个部门在全系统追究违法责任274,657人次,有效遏制了行政执法的不作为乱作为。
第四: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至2006年底,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997件,办结2950件;各地方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1万多件,其中平均维持率为57%,改变率为19%,申请撤回率为18%。
全国80%的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做到“案结事了”,申请人不再向法院起诉。
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又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法院平均维持率为58%,改变率为16%,当事人撤诉率为18%,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的满意度逐年提高。
上述情况说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在整体上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但我们也还必须同时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所取得的这些成就还只是初步的,还只是我们进一步展开这项工作的基础。
在我们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向纵深推进的新的历史时期,在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每一个角落的今天,在世界范围内社会治道变革强调由治理到善治的背景下,我们必须从努力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一重大目标和任务来进一步加深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在实践中大力推进和深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
就我们四川的具体情况来说,在经历了2008年那场地震灾难之后,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的社会重建工作,为此我们各级政府及其机构都面临着非常重大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重建社会信心、稳定社会秩序、引导社会道德、创建新的社会生活,是我们全省各级各类领导的共同职责。
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坚持并具体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方略,意义尤其重大,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将尤其突出。
所以今天,我准备就这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些交流。
在这一主题之下,我准备谈四个大问题: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之“中国特色”的基本内涵解读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方案
先谈第一个问题。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之“中国特色”的基本内涵解读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始终是伴随着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展开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在理论和实践上逐渐地展现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恰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与关键环节。
(一)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严格说来,自新中国建立起到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大体说来,我们的党和国家基本上始终是以战争年代的革命思维和斗争的逻辑在对待国家和社会的建设问题,而一个国家正常的社会建设与发展所需要的恰恰不是这种革命的思维和斗争逻辑而是或者应该是和平思维与建设逻辑。
从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起,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实际上就逐渐地转向了这种良性的和平思维与建设逻辑。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展开的过程中,我们的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理论,也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以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来审视和处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三十年过去了,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在这次大会上,党中央从思想和理论的高度全面而系统地概括和总结,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的报告中明确地指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
”总书记指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而“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
换一句话说,自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基本上是从感性认识开始也就是所谓的“摸着石头过河”而后不断地总结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
到如今,无论是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还是从对这种实践的理论认识与总结来看,相对而言,我们的确都已经逐渐地从感性而走向理性了,这种理性的认识和实践的科学总结也就是所谓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而这恰恰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走向了一种高度的自觉和理性;这也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已经不再是盲目的而是具有了高度的主动性与自觉性,也就是有了明确的方向。
而理论一经掌握群众就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
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实已经真正地是在理论指导之下的理性的实践了。
而在这种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之下,包括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在内的全面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定而且不能不确定性地体现出真正的“中国特色”。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全部理论重心就在于总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原因之所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之“中国特色”
可以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种全会以来,我国以不断深入展开的改革开放为核心而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就始终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什么才是真正符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国情的社会发展道路,这种实践探索的理论诉求当然也就是要在理论上总结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发展理论,从而力求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能够在这种真正有效的理论的指导之下渐进地稳步推进。
如今,三十年过去了,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改革开放政策取得了举世注目的巨大成就,这也是为世界所公认的。
可以说,我国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确是在世界上独一无二地确立起了一个不可多得的先例,即在一个具有巨大的历史传统包袱、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又比较落后、且属于典型的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如何成功地推进社会转型和进行全面社会建设的成功例证。
这个例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具有世界意义的,其最独特的标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中国特色”。
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进行的是全面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这种“中国特色”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在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
我们的党和国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实际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建设实践在法治问题上的充分体现。
它也可以用另一个提法来加以表述,那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那么,这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究竟是如何表达和显现其“中国特色”的独特性的呢?
如果我们把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体状况拿来跟西方法治比较发达的一些国家的情况相比较,那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特色”就相当的明显了。
如果说西方法治相对比较发达的一些国家其法治特色在于“司法中心”,那么,我国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体现得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最大特点恰恰在于司法并不处于中心地位,我们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特色”体现为一方面是“立法中心”,另一方面是“政府主治”,用学者的话来说就是,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
[1]在这里,立法中心表达的是立法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与起点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制度建构的关键,而政府主治表达的恰恰是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
我国的这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坚持了如下三个方面内容的有机统一:
首先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始终是以高度认可并最大程度地吸收作为人类文明基本共识的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为基础和前提的;其次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始终是高度重视借鉴和吸收世界上其它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为我所用的;最后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始终强调并自觉地坚持从中国具体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出发进行法治建设。
正如2008年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所指出:
“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开展法治实践,同时也注意借鉴和吸收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而依据我们上面的分析,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无疑都正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重点与关键的方面。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当代中国强调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既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又是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所反映的时代精神的考量,同时还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的把握。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
实际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本身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因,当然也就是其必要性。
而就当代中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言,这种时代背景基本上由三个方面构成。
第一、全球化的现实影响。
随着世界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为多样的复杂的彼此联系和相互缠绕,经济全球化已经不再是一个猜测或者预测而是切切实实的真实的事实与现象了。
于是,一国内部的几乎全部领域的各种事务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
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一个直接的现实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就决定性地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自我清理与调整,并以WTO规则为路标而转向。
在社会治理或者说在社会的调控方面,联合国在全球范围内也一再强调了社会与政府治理的方式的变革或者说革命,也就是所谓的“治道变革”。
这个变革过程实际上早就开始了而可能永远也不会结束,其基本的变革方式与主题实际上就是从单纯的以政治统治为核心的社会“统治”到社会或者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再到体现出了作为构成社会之主体的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指向以及在自治基础上对于社会的以社会民众为主体的“治理”,再到体现了社会整体的以人的独立自主为最大的价值取向的、以法律为核心而展开的规则化的、制度化的“善治”。
可以说,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所寻求的也就是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中的、通过法律这种特殊的制度化的方式而实现广泛的“善治”的过程和努力。
从“统治”到“管理”到“治理”再到“善治”,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政治经验的总结,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政治智慧的体现。
而“善治”的核心其实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
这是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际大背景。
第二、改革开放深入展开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党和政府就坚定不移地不断把改革开放向更加深入的层面引领,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从对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总结之中印证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发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这构成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内社会背景。
第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从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算起,十年过去了,我们的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建设的实践既有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又确实得到了不少的教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对我国法制与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理性总结与思想概括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进一步具体化的表现;当然,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在领导执政和具体执政过程中执政方式转变的体现。
从历史事实来看,新中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首先依靠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个人的意志来进行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而后是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来进行管理,在如今的当代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和法律来进行。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改变主要依靠政策的模式而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的行政管理模式。
这是当代中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实践背景。
(二)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经验总结
检视与反思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的执政历史,可以发现,我们的党和国家的执政方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在总结经验教训中得到逐步改善。
经过长期的社会治理经验的积累、反思和总结,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终于找到了一条既与整个世界人类文明的核心精神一致又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社会治理道路,这就是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的意义在于,我们党彻底摈弃了“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传统习惯,也超越了“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简单要求,实现了党既严格守法又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司法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步。
大体上,我们可以把我们党和国家的执政方式的历史发展与变化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至少是自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的党的执政方式与国家管理基本是一直是沿袭着战争年代的革命思维逻辑的,实行的基本上是人治,这种人治有时直接体现为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个人意志的贯彻,有时又体现为党和国家核心领导层的集体意志的贯彻。
其原因在于,我国传统上根深蒂固的人治与专制的意识与制度传统的深远影响。
同时,还有我们的僵化的政治思维也就是“左”的尤其是“极左”的政治思维的消极影响在本质上是与法治向对立的。
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左”的政治思潮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登峰造极。
在1958年8月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就提出:
“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
”“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
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
不能靠法制治多数人。
……民法、刑法那样多的条文谁记得住?
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
”“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要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
”“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实际靠人,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刘少奇同志讲得更彻底:
“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党的主要领导同志这种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政治主张,使我国建国后开局良好的法制建设从此处于停滞状态以至发生大倒退,最终助长了党和国家生活中的家长制、一言堂,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
在这场灾难中,国家主席和一批开国元勋都未能幸免于难。
其次,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到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对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反思和深刻的检讨,我们的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逐渐改变了执政方式,即从人治性的领导人意志贯彻转变为依靠全党智慧的体现的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的落实,这一段时期,法律实际上并没有被作为执政方式的内容而得到考虑,相反,党和国家的很多基本政策恰恰是首先违背当时的现行法律的(学术界所谓的“宪法变通”和“地方实验”)。
最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也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随着世界范围的全球化浪潮的现实而深刻的全面影响,我们党和国家逐步认识到了在执政方式上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就特别指出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推进依法行政”。
历史事实表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正是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经验教训总结之后的理性认识,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的理论与实践创造,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对人类法治文明共识与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吸收与借鉴的结果。
(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意义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200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则。
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监督,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只有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总而言之,在我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树立政府权威。
政府具有权威,也是一个社会政令贯彻顺当通畅、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条件。
按照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的思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也就是政治权威的来源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比如中国的历代皇帝)、魅力型权威(比如毛泽东主席)和法理型权威,法理型权威作为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依靠法律来确立和维系的权威,乃是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政府权威建立和维持的常规形式,这种法理型权威在日常政治统治和行政活动中的直接的现实体现就是依法行政。
通过依法行政而形成的权威由于是把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人的意志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制度转换,依靠制度的运作而不是依靠领导人的主观意志来形成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建立过程也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使政府权力本身的合法性得以充分体现,也使政府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真正能够做到政府政令贯彻通畅、令行禁止,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消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类的政府能力弱化和权威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能够使政府政策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至于朝令夕改、反复无常。
第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落实政府责任。
一个社会能不能保持持久的稳定性,能不能真正得到民众的拥护,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政府在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同时能不能真正落实其所承担或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之中都是以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来具体加以规定的。
这首先要求法律对于各级政府之间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权限划分清晰、责任明确、而且这种权力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的稳定。
同时,各级政府或者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在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运作,不得越界,同时还必须对由于行政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基于日常事务管理而自然产生的那种权力扩张和权力滥用的倾向保持相当的警惕,严格依法行政就可以通过对于既有的制度的遵守而控制和克制权力的这种扩张和滥用的倾向。
而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就是要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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