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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细那么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标准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工程经理(含分包工程工程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平安员,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一、施工企业工程经理管理
(一)工程经理原那么上同一时期只能承当1个工程工程(施工标段,下同)的施工任务,但工程经理承当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以工程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准,房屋建筑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下同)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当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备案申请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为准,下同),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工程经理,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工程经理因自身原因不能担任工程管理工作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更换工程经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
同意更换的自更换之日起,被更换的工程经理半年内不能担任工程经理岗位职务,但符合其它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担任其它岗位职务。
2、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的)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办理工程经理调离或更换,经业主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调离或更换。
被调离或更换的工程经理可以承当其他新的工程施工任务。
3、工程经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撤消或撤消资质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应予更换。
4、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后,工程经理不得更换,擅自更换工程经理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
5、企业擅自更换工程经理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被更换的工程经理自更换之日起,2年内不能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职务。
6、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工程经理资质和业绩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原工程经理条件。
(三)为了充分发挥优秀工程经理的作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平安和文明施工水平,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平安和文明标化工地的工程经理和在宁波市注册企业获地市级以上优秀工程经理称号的工程经理,可按以下规定承当施工任务(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
1、获奖工程经理可同时承当多个工程工程(施工标段),具体详见附件;
2、上述工程经理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记录的(含宁波市外),在公示有效期内,一律取消本条款规定可同时承当多个工程工程(施工标段)的施工资格;
3、原那么上不得更换工程经理,确需更换的,参照本细那么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可同时承接多个工程工程(施工标段)的奖励。
二、施工企业工程部技术、施工、质量、平安管理人员管理
(一)工程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平安管理人员只能承当1个工程工程(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工程(施工标段)中兼职。
其中,工程部平安管理人员按我委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不得兼任企业平安管理人员。
(二)工程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工程部的施工、质量、平安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工程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平安管理人员更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予更换,被更换的2个月内不能任工程部管理岗位职务。
(五)工程部技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在房建工程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或在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平安管理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当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三、分包工程工程经理管理
(一)分包工程工程经理原那么上只能承当1个工程工程(施工标段)的施工任务。
(二)分包工程工程经理更换应按本实施细那么中有关工程经理更换规定处理,但分包工程工程经理更换需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三)分包工程工程经理在其承当的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后,可承当另一个工程工程的施工任务。
四、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管理
(一)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2个二等及以下工程工程中任职,也可同时在3个三等工程工程中任职。
不得跨市、县兼职。
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只能在1个工程中任职。
(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工程中任职。
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工程中任职。
不得跨市、县兼职。
(三)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后,市政工程在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当另一个工程工程的监理任务。
(四)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按本实施细那么中工程经理更换原那么处理,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时,应出具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被更换的其他监理人员2个月内不能担任监理岗位职务。
五、其他管理
(一)施工监理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为准)及外地进甬施工和监理企业驻甬组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进甬备案登记为准)不得在工程工程中兼职。
(二)工程部的工程经理和技术、施工、质量、平安管理人员,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或者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三)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下岗职工等,必须签订聘用协议,同时出具退休、停薪留职或原单位解聘证明。
此类人员可保存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四)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工程经理、平安员、监理人员变更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表》(详见附件2)、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手续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该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后,应要求新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增加该人员,并进行信息系统审核确认。
(五)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变更按本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到岗率。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分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工程经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实施指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均以施工标段为单位进行考勤。
工程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50%,被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以半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一周以上请假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准予请假的,到岗率计算时,请假天数可在月到岗率计算基数(月日历天)中扣除,但累计请假天数每年不得超过60日历天,否那么应更换人员或作缺勤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工程经理指纹考勤可不作要求,分包工程工程经理需要其承当的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前方可不作要求。
到岗率以施工现场指纹考勤为依据,指纹考勤设备由施工企业负责落实,安放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共同使用。
建设单位应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监管,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互相监督,发现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的监督管理,发现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按附件3进行记分和处理。
(七)关键岗位人员的指纹登记录入和到岗率统计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建管处)负责。
在录入工作中或在考勤过程中如发现采用假的行为,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采用他人代考或用其他方式不正当考勤的,一经查实的,其当年度所有考勤按缺勤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上岗资格。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细那么或其他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扣证等处理决定,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停止企业承接业务(投标)资格6-12个月,外地企业予以清退。
(九)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调离、兼任岗位、请假等手续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分别由市建管处、市招标办)根据有关单位、人员审批同意的书面材料及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并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正常工作调动可以到其他企业和其他岗位任职,涉及各类处分引起的调动不可在其他岗位任职。
(十一)分包工程工程经理到岗率,作为评奖评杯中确定工程工程参建单位的依据之一。
(十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操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关键岗位人员指纹录入的真实性。
各级监管人员在执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五、本实施细那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指纹考勤子系统实施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平安管理制度xx-05-1614:
51|#2楼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消防法》、《平安生产法》,加强对我厂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消防平安管理,防止火灾和其他平安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家属的生命财产和企业财产的平安,促进长风化工平安、稳定、快速地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定义
第二条关键岗位系指易燃、易爆、剧毒、高毒、高压、超高压、有过氧化物生成、硝化、在爆炸极限范围附近作业、多种交叉作业场所等岗位。
第三条要害部位系指重大危险源、锅炉房、生活用水池、配电室、控制室、调度室、危险性大的储存场所、大型会议室、托儿所、学校和人员密集的其他场所等部位。
第四条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见附件十八〉,应由保卫处、技安处共同认定,经主管生产副厂长审核批准,设立警示牌,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平安管理
第六条凡列有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车间,必须认真履行平安职责,建立健全严格的平安管理制度,车间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预防为主、平安第一”的平安工作指导思想,强化平安管理,杜绝可防性事故发生。
第八条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品质、技术和文化素质,工作责任心强。
对条件不具备者应调离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
第九条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四纪”(工艺纪律、平安纪律、劳动纪律、环保纪律),严格按平安操作规程精心操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条企业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的平安技能,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发现本岗位其他人员有违章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平安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或者向保卫、技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制订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所有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程序和要求,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进出人员作好出入登记备查,凡手续不完备者,有权拒绝入内。
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十四条凡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联系工作等)必须经厂领导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方可进入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该岗位的各项平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严禁将香烟、火种和其他物品带进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
第十六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行拍照、摄像等。
第十七条凡发现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及周围有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必须立即制止和报告。
第十八条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行施工、检修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平安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
第十九条强化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平安巡查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第二十条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平安防火责任制、人员出入登记制、交接-班等制度。
做好交接-班记录,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应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建立档案,每年进行复查。
保卫处消-防-队应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和灭火作战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章附那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之解释权属保卫处。
如有争议时由厂平安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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