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等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报告的评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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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等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报告的评述
上诉机构关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报告的评述
一、案情介绍
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正式在WTO框架内向中国提出贸易争端请求,称中国对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共9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他价、量控制,违反了中国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造成世界其他国家在钢材、铝材及其他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于劣势地位。
墨西哥于8月21日也以类似的理由,提出了贸易争端请求。
2009年7月和9月,中国与美欧墨三方分别就原材料出口问题举行了两轮建设性磋商。
但磋商未能找到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
2009年12月21日,世界贸易组织决定设立一个专家组,调查美国、欧盟和墨西哥三方指控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一案。
2011年2月18日,世贸组织专家于向当事方散发了中期报告。
2011年4月1日,专家组作出裁决。
2011年7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向成员方发布美国、欧盟、墨西哥2009年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
专家组分别就案件审查范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裁决。
2011年8月31日,中方就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报告的部分裁决。
2012年1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维持了初步裁定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WTO规则,并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二、争议焦点
中国对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与WTO规则和入世承诺一致的问题,包括中国对部分产品出口的数量限制、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出口额外的要求和程序、对原材料的出口维持最低出口价格体系及合同价格审批等。
三、裁决结果
2011年7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向成员方发布美国、欧盟、墨西哥2009年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
专家组分别就案件审查范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裁决。
其中,专家组支持中方关于案件审查范围、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的大部分观点和立场,认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价有关措施,认同中方对耐火黏土和萤石采取的综合管理措施。
但专家组同时也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中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有关世贸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等例外条款的条件。
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维持了初步裁定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WTO规则,并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但是WTO上诉专家小组并没有维持初步裁定的所有内容,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支持了中方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组此前的部分裁决,包括裁定起诉方专家组请求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有关规定,即专家组关于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配额招标的裁决整体无效;裁定专家组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的解读的错误等
四、涉及的9种原材料在工业上的应用:
铝土矿实际上是指工业上能利用的,以三水铝石、一水软铝石或一水硬铝石为主要矿物所组成的矿石的统称。
它的应用领域有金属和非金属两个方面。
铝土矿是生产金属铝的最佳原料,也是最主要的应用领域,其用量占世界铝土矿总产量的90%以上。
铝土矿的非金属用途主要是作耐火材料、研磨材料、化学制品及高铝水泥的原料。
铝土矿在非金属方面的用量所占比重虽小,但用途却十分广泛。
例如:
化学制品方面以硫酸盐、三水合物及氯化铝等产品可应用于造纸、净化水、陶瓷及石油精炼方面;活性氧化铝在化学、炼油、制药工业上可作催化剂、触媒载体及脱色、脱水、脱气、脱酸、干燥等物理吸附剂;用r-Al2O3生产的氯化铝可供染料、橡胶、医药、石油等有机合成应用;玻璃组成中有3%~5%Al2O3可提高熔点、粘度、强度;研磨材料是高级砂轮、抛光粉的主要原料;耐火材料是工业部门不可缺少的筑炉材料。
金属铝是世界上仅次于钢铁的第二重要金属,由于铝具有比重小、导电导热性好、易于机械加工及其他许多优良性能,因而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
目前,全世界用铝量最大的是建筑、交通运输和包装部门,占铝总消费量的60%以上。
铝是电器工业、飞机制造工业、机械工业和民用器具不可缺少的原材料。
焦炭主要用于高炉炼铁和用于铜、铅、锌、钛、锑、汞等有色金属的鼓风炉冶炼,起还原剂、发热剂和料柱骨架作用。
炼铁高炉采用焦炭代替木炭,为现代高炉的大型化奠定了基础,是冶金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
为使高炉操作达到较好的技术经济指标,冶炼用焦炭(冶金焦)必须具有适当的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包括冶炼过程中的热态性质。
焦炭除大量用于炼铁和有色金属冶炼(冶金焦)外,还用于铸造、化工、电石和铁合金,其质量要求有所不同。
如铸造用焦,一般要求粒度大、气孔率低、固定碳高和硫分低;化工气化用焦,对强度要求不严,但要求反应性好,灰熔点较高;电石生产用焦要求尽量提高固定碳含量
萤石,又称氟石,是工业上氟元素的主要来源,是世界上20几种重要的非金属矿物原料之一。
它广泛应用于冶金、炼铝、玻璃、陶瓷、水泥、化学工业。
纯净无色透明的萤石可作为光学材料,色泽艳丽的萤石亦可作为宝玉石和工艺美术雕刻原料。
萤石又是氟化学工业的基本原料,其产品广泛用于航天、航空、制冷、医药、农药、防腐、灭火、电子、电力、机械和原子能等领域。
随着科技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萤石已成为现代工业中重要的矿物原料,许多发达国家把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物资进行储备。
我国萤石资源丰富,分布广泛,矿床类型繁多,资源储量、生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首位。
镁常用做还原剂,去置换钛、锆、铀、铍等金属。
主要用于制造轻金属合金、球墨铸铁、科学仪器脱硫剂脱氢和格氏试剂。
也能用于制烟火、闪光粉、镁盐、吸气器、照明弹等。
结构特性类似于铝,具有轻金属的各种用途,可作为飞机、导弹的合金材料。
在现代工业中,锰及其化合物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其中钢铁工业是最重要的领域,用锰量占90%~95%,主要作为炼铁和炼钢过程中的脱氧剂和脱硫剂,以及用来制造合金。
其余10%~5%的锰用于其他工业领域,如化学工业(制造各种含锰盐类)、轻工业(用于电池、火柴、印漆、制皂等)、建材工业(玻璃和陶瓷的着色剂和褪色剂)、国防工业、电子工业,以及环境保护和农牧业,等等。
总之,锰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硅大量用于冶炼成硅铁合金作钢铁工业中合金元素,在很多种金属冶炼中作还原剂。
硅还是铝合金中的良好组元,绝大多数铸造铝合金都含有硅。
硅是电子工业超纯硅的原料,超纯半导体单晶硅做的电子器件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可靠性好和寿命长等优点。
掺有特定微量杂质的硅单晶制成的大功率晶体管、整流器及太阳能电池,比用锗单晶制成的好。
碳化硅可作磨料,高纯氧化硅制作的石英管是高纯金属冶炼及照明灯具的重要材料。
微孔硅钙保温材料微孔硅钙保温材料是一种优良的保温材料。
它具有热容量小、机械强度高、导热系数低、不燃烧、无毒无味、可切割、运输方便等特点,可广泛用于冶金、电力、化工、船舶等各种热力设备及管道上。
经测试,节能效益优于石棉、水泥、蛭石和水泥珍珠岩等保温材料。
特种硅钙材料可用作催化剂载体,在石油炼制、汽车尾气净化等多方面广泛应用。
黄磷在工业上用白磷制备高纯度的磷酸。
利用白磷易燃产生烟(P2O5)和雾(P2O5与水蒸气形成H3PO4),在军事上常用来制烟幕弹。
还可用白磷制造红磷、三硫化四磷、有机磷酸酯、燃烧弹、杀鼠剂等。
锌的全部消费中大约有一半用于镀锌,约10%用于黄铜和青铜,不到10%用于锌基合金,约7.5%用于化学制品,约13%用于制造干电池,以锌饼、锌板形式出现。
镀锌锌具有优良的抗大气腐蚀性能,在常温下表面易生成一层保护膜,因此锌最大的用途是用于镀锌工业。
被主要用于钢材和钢结构件的表面镀层(如镀锌板),广泛用于汽车、建筑、船舶、轻工等行业。
近年来西方国家开始尝试直接用锌合金板做屋顶覆盖材料。
锌合金用于汽车制造和机械行业。
锌具有适用的机械性能。
锌本身的强度和硬度不高,但加入铝、铜等合金元素后,其强度和硬度均大为提高,尤其是锌铜钛合金的出现,其综合机械性能已接近或达到铝合金、黄铜、灰铸铁的水平,其抗蠕变性能也大幅度被提高。
因此,锌铜钛合金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小五金生产中。
主要为压铸件,用于汽车、建筑、部分电气设备、家用电器、玩具等的零部件生产。
五: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等9种原材料所实施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以及相应的管理方式。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规定:
“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附件6列举了84种产品及其出口税率,并在注释中说明:
“中国确认本附件所含关税水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
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
如出现此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本案中,中国对除碳化硅和黄磷之外的7种产品征收了10-40%的出口税,因此专家组认定,出口税不符合议定书的承诺。
此外,专家组还认定中国没有按承诺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
“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本案中,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锌等5种产品实施了出口配额,因此专家组认定,出口配额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的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援引GATT相关例外条款,就其中的一些措施进行了抗辩。
专家组将中国的抗辩分为四个方面,并逐一进行了分析。
专家组还对相应的管理方式进行了审查。
1)矾土等7种产品的出口税是否符合GATT第20条:
此处的主要问题是:
出口税违反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但能否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
专家组认为,这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协定中的法律地位,以及WTO各个协议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议定书第11条第3款与WTO法律制度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专家组认为,GATT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此处的“本协定”,显然是指GATT。
也就是说,只有在违反GATT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才能够援引第20条进行抗辩,而议定书并非GATT,所以违反议定书条款,不能援引第20条进行抗辩。
专家组还论证说,如果在加入谈判时,中国和其他成员意在将出口税问题适用于第20条抗辩,就应当在议定书中明示。
例如,关于出口配额,就作了这样的明示。
中国和其他成员还可以达成协议,说明出口税承诺是GATT项下的承诺,将其纳入GATT关税减让表,这样就可以援引第20条进行抗辩了。
在“中国出版物案”中,中国的措施不符合议定书第5条第1款的规定,但上诉机构认为中国有权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
专家组认为,上诉机构在该案中并未讨论议定书与GATT的体制性关系,而是重点审查了议定书的相关条款。
第5条第1款的开头是:
“在不影响中国以与《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上诉机构的解释是,这句话将GATT第20条纳入了议定书,成为这一条款承诺的组成部分。
专家组称,第11条第3款并没有这样的措辞,因此“中国出版物案”中的推理不能适用。
2)耐火级矾土的配额是否符合GATT第11条第2款(a)项: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下列措施:
(a)为防止或缓解出口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
”专家组称,这一项还没有被以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解释过。
专家组经过详细分析,认为“临时”是指时间有限;“必需品”是指对一成员“重要”、“必须”或“不可缺少”的产品,包括某种重要产品或产业的原料;“严重短缺”是指采取临时措施可以补救或避免的情况。
专家组认定,耐火级矾土属于“必需品”,因为中国提供证据证明了这种产品作为生产钢铁和其他重要产品的中间产品的重要性。
中国是钢铁生产大国,占世界钢产量三分之一。
耐火级矾土的主要使用者是钢铁产业,而70%都被中国钢铁产业消耗了。
此外,钢铁本身也是制造和建筑业的重要产品,而这两个行业是驱动中国产业和发展的基础行业。
不仅如此,中国的钢铁产业还是重要的就业来源。
专家组认定,中国所采取的措施并非“临时”,因为中国对这种产品实施配额,至少可以追溯到2000年;中国预测可供开采的储量只有16年,表明中国要保持这种措施,直至现有储量耗尽或者新技术和条件减少耐火级矾土的需求。
专家组还认定,需要永久实施的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严重短缺”。
此外,中国没有说明,随着探矿和提炼技术的进步,储量是否会发生变化。
不仅如此,起诉方还对中国预测的储量表示质疑,认为储量达91年。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耐火级矾土的配额不符合GATT第11条第2款(a)项的条件。
3)耐火级矾土和氟石的出口税和配额是否符合GATT第20条(g)项:
GATT第20条(g)项规定,成员可以采取“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专家组认为,这一款的条件是:
贸易措施与国内限制平行实施,且目的是保护自然资源。
专家组随后按照这个标准,对中国的出口税和配额进行了审查。
专家组认为,中国采取这些措施时,没有声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之目的,因此不属于“有关”的措施;这些措施不是为了减少国内生产或消费,而所采取的单纯的限产措施可能会对该产品的国内使用和出口产生不同影响(例如只用于国内而不允许出口),不能表明是与出口限制平衡实施的,因此不属于“一同实施”的措施。
4)废料(镁、锰和锌废料)和“三高产品”(焦炭、镁金属、锰金属和碳化硅)是否符合GATT第20条(b)项。
GATT第20条(b)项规定,成员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专家组认为,措施是否为“必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措施是否属于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政策范围,有关利益或价值的重要性,措施对所追求目标的贡献,措施对贸易的限制性,符合WTO的替代措施。
对于“三高产品”,即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资源型产品,专家组经审查后认为,出口限制措施没有提到环境或健康的关注;中国没有能够证明这些措施对该目标的贡献;措施对贸易是有限制的。
最后,关于符合WTO的替代性措施,中国证明了正在采取一系列其他措施,包括对环境友好型技术的投资,消费品的回收,提高环境标准,对回收废品基础设施的投资,在不抑制当地供给的条件下刺激更大的当地需求,开展生产限制或污染控制。
但中国认为,出口限制也是需要的,并且与这些“替代性”措施结合实施的效果会更好。
但专家组认为,这种理解将实质性扩大例外条款的范围,从而允许采取出口数量限制措施。
专家组称,其职责是审查替代性措施能否实现保护的目标,而中国没有证明为什么这些对贸易限制更小且符合WTO的替代性措施不能代替出口限制措施而被使用。
按照大致相同的分析思路,专家组还认定,中国对于废料的出口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条(b)项的规定。
1)管理方式
A、出口配额的分配和管理:
专家组认定,《中国加入议定书》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给与所有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权利,且《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a)项和第84段(b)项明确要求取消出口实绩和最低资本的条件,因此要求获得矾土、焦炭、氟石和碳化硅出口配额的企业必需具有出口实绩和最低资本的有关措施,不符合这些承诺。
专家组认定,有关措施将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作为获得配额的资质条件,但没有明确审查经营管理能力的定义、指南或标准,给当事方的利益带来了实在的风险,将导致不合理、不统一的管理,因此不符合GATT第10条第3款(a)项,即“每一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本条第1款所述的所有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定。
”专家组认定,有关措施没有公布锌出口配额的总量以及分配程序,不符合GATT第10条第1款,即有关出口的要求、限制或禁止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立即公布,以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知晓。
但专家组同时也认定,有关措施中的由五矿化工商会参与分配出口配额的方式,没有违反GATT第10条第3款(a)项“公正”、“合理”要求;分配出口配额时收取中标费用,没有违反GATT第8条第1款(a)项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因为这些费用不属于针对出口所征收的费用。
B、出口许可证:
GATT第11条第1款要求成员取消数量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专家组认为,进出口许可证本身有可能是为该款所允许的,关键在于许可证制度的性质和运作是否具有限制进出口的效果。
专家组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有关措施对部分产品实施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并不仅仅因为其被用于限制出口的货物而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但审批时提交不一定数量的文件这样的未界定、笼统化的要求所带来的随意性,就构成了不符合第11条第1款的额外限制。
C、最低出口价格:
专家组经审查后认为,有关措施要求出口企业以设定或协调的出口价格从事出口,否则就面临处罚,包括被取消出口权,这构成了GATT第11条第1款所指的出口限制,因为要求以最低价格出口具有限制贸易的效果。
此外,有关措施没有立即公布,也不符合GATT第10条第1款。
六:
关于中国耐火级矾土和氟石的出口税和配额是否符合GATT第20条(g)项评述:
(一)《GATT1994》第20条内容:
《GATT1994》第20条又称一般例外条款,它规定了10种一般例外措施。
其中包括:
(a)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c)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d)为保证与《GATT1994》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h)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协定符合提交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的标准,或该协定本身提交缔约方全体且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i)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资源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等。
(二)中国耐火级矾土和氟石在我国的基本情况:
1、萤石的基本情况:
(1)世界萤石基本情况:
萤石资源分布十分普遍,世界各大洲都有发现。
从成矿地质环境来看,环太平洋成矿带的萤石储量最多,约占全球萤石储量一半以上。
萤石资源主要分布在亚洲的中国、蒙古、泰国,北美洲的墨西哥、美国、加拿大等地。
非洲的南非、肯尼亚和欧洲的法国、意大利和英国等地也有一定的储量。
据1996年《MineralCammoditySummaries》报道,1995年世界萤石储量为1.9亿t、储量基础为2.8亿。
(2)中国萤石储量的基本情况:
我国地处环太平洋成矿带,萤石资源十分丰富,全国20多个省区内均有不同规模的萤石矿床。
全国计大型、特大型矿床30多处,中型矿床70多个,列入储量登记表的萤石矿产地240多处。
截至1996年底,我国萤石矿保有储量:
以矿物量计190个矿区,储量10871万t。
其中A+B+C级储量2140万t;以矿石量计的40个矿区储量2999万t,其中A+B+C级储量为768万t。
如果将内蒙古白云鄂博伴生萤石(CaF2)储量13183万t也统计在内我国萤石储量大大超过世界其他国萤石储量的储量的总和,
(3)中国萤石开采存在的问题:
a)单一型萤石矿床(点)多,储量少;伴(共)生型矿床(点)数少,储量大我国主要萤石矿床230处,其中单一型萤石矿床190处,占总矿床数的83%,萤石储量占总储量的57%。
而伴(共)生型萤石矿床数为40处,占总矿床数不到20%,储量占总储量43%。
如果把内蒙古白云鄂博铁铌稀土型萤石矿也计算在内,伴(共)生型萤石矿的储量将大大超过单一型萤石的储量。
但是,伴(共)生型萤石矿利用水平还很低,目前只有湖南桃林等少数几个矿山萤石资源已综合回收利用,而多数矿山如柿竹园、白云鄂博等几个大的矿山都尚未利用,有待进一步开发,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b)贫矿多,富矿少贫矿多,富矿少是指单一萤石型矿床而言。
在单一萤石矿中,一般平均CaF2品位在35%~40%左右。
而CaF2品位大于65%的富矿,可直接作为冶金级块矿的储量只有3000多万t,仅占单一萤石矿床总储量的百分之二十几,而在这类富矿储量中CaF2品位大于80%的高品位富矿却不到1000万t,占总储量不到10%,而这些富矿的70%分布在浙江、湖北、内蒙古、江西等省区。
c)难选矿多,易选矿少在萤石储量中,伴(共)生矿除桃林矿已综合回收萤石外,多数矿山萤石的综合回收利用技术工艺尚在研究之中,还没有回收利用。
d)在单一萤石矿中,也有很大一部分萤石矿床由于矿物结晶细小,嵌布紧密,矿石矿物与脉石矿物连生体很难分离,目前尚难开发利用,如浙江武义鸡舍湾萤石矿,萤石矿物储量达200多万t,就是由于矿物结晶细小,因此萤石和石英连生体很难分离,矿床的利用价值受到极大的限制/。
4)萤石的供需状况:
据1996年《MineralCammoditySummaries》的统计资料,1995年世界萤石总产量为369万t,主要生产国有墨西哥(44.44万t)、南非(20.86万t)、法国(10.88万t)、西班牙(8.16万t)、摩洛哥(8.16万t)、巴西(8.16万t)、肯尼亚(6.35万t)等。
我国萤石资源丰富,生产矿山众多,生产能力巨大。
据统计,至1995年,我国以矿石计算储量的28处已利用矿区的规模为7.8万t/a,实际生产能力为17.6万t/a,以矿物量计算储量134处已利用矿区的规模为162万t/a,实际生产能力为112.2万t/a。
我国萤石产量1949年仅为0.25万t,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飞速增长,至1995年已达到674.2万t,跃居世界首位(表4.3.12)。
我国的萤石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地位,产量和出口量均列世界第一。
因而我国萤石业的状况对世界萤石市场影响很大,同时我国萤石业在很大程度上也严重受国际市场限制。
改革开放以后,给我国萤石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我国萤石的产量和出口量都有大幅度的增长(表4.3.14)。
但是由于受国内、国际市场的限制,因此萤石产量和出口量波动的幅度也很大。
90年代初,我国萤石年产量大致在200万t左右,近2年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因此萤石矿产量猛增至500~600万t左右。
出口量1990年为109.4万t,1995年增至122.9万t,1996年又降至112.5万t。
6)萤石的矿业管理:
萤石是我国的优势矿产之一,其地质勘查工作主要由地勘部门(地质矿产部、冶金工业部地勘总局、化学工业部矿山局、中国有色工业总公司地勘总局等)承担,地质勘查登记、储量审批归口于地质矿产部。
由于50年代,国家矿产储量分类中把萤石列入冶金辅助原料,因此矿业开发归口冶金行业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这种管理体制没有重大改变,但是随着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萤石生产由以前冶金工业部门为主体转变为乡镇企业具有重要地位的局面。
以1995年的生产来看,冶金系统地方企业的产量只占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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