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执行的证明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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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执行的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1
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执行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开具
单位
便民措施
1
企业、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修
正)
第十八条第三款客运班线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原许可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未发生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 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八条 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4)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列材料: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修正)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驾驶员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
1、协调公安、交管部门,说明办理此项证明的必要性,对符合要求的运输企业个人办理此项证明时给予当场办理并提供辖区办理机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2、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窗口通过双告知、一站式办理以及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等具体措施切实提升便民化水平。
3、待条件成熟时,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
2
无暴力犯罪证明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核发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14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所在地公安部门
1、协调公安部门,说明办理此项证明的必要性,对符合要求的运输企业个人办理此项证明时给予当场办理并提供辖区办理机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2、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窗口通过双告知、一站式办理以及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等具体措施切实提升便民化水平。
3、待条件成熟时,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
3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核发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
1、协调公安、交管部门,说明办理此项证明的必要性,对符合要求的运输企业个人办理此项证明时给予当场办理并提供辖区办理机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2、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窗口通过双告知、一站式办理以及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等具体措施切实提升便民化水平。
3、待条件成熟时,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
4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第9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窗口通过双告知、一站式办理以及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等具体措施切实提升便民化水平。
5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依法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
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窗口通过双告知、一站式办理以及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等具体措施切实提升便民化水平。
6
客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办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客运站站级核定、客运站经营者变更站场地址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客货运站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窗口通过双告知、一站式办理以及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等具体措施切实提升便民化水平。
7
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办理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
第10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11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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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证明
办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非经营性)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窗口通过双告知、一站式办理以及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等具体措施切实提升便民化水平。
9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证明
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经营性)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窗口通过双告知、一站式办理以及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等具体措施切实提升便民化水平。
10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及相关业务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修正)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驾驶员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
1、协调公安、交管部门,说明办理此项证明的必要性,对符合要求的运输企业个人办理此项证明时给予当场办理并提供辖区办理机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2、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窗口通过双告知、一站式办理以及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等具体措施切实提升便民化水平;
3、待条件成熟时,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
11
教学经历证明
办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相关业务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修正)
第12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修正)
第13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
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原服务单位
1、主动联系相关单位提供证明,无需业户办理;
2、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窗口通过双告知、一站式办理以及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等具体措施切实提升便民化水平。
执行的证明事项清单说明
1.本清单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申请办理行政
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由有权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以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
事项。
2.法定证照等由申请人自己持有的。
无须专门到有权机关或其他机构开具的材料,不
列入本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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