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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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
附件1
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通过全面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郑州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郑建〔2011〕112号)文件通知要求,制定全面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劳动者、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巩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水平。
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与工种、厂房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设备设施,作业安全, 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
1.基坑安全防护
1.1基坑安全防护
1.1.1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有支护方案并有效实施。
基坑深度超过5m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批后,方可由项目安全部人员监督实施。
1.1.2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以满足作业人员通行。
作业人员在作业施工时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1.1.3基坑内及基坑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1.1.4距基坑周边2m范围内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 较重的物料。
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应设置观测点,安排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1.2管沟(槽)防护
1.2.1管沟(槽)开挖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要求进行,认真做好开挖、放坡、支护、降水、倒运土方等工作,尤其应做好软土地基和高水位地区相应防护工作。
1.2.2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加护栏、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1.2.3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道和安全梯。
1.2.4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应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当土质良好时,要距坑边1m以外,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
2.脚手架安全防护
2.1落地式脚手架基础
2.1.1搭设前应根据建筑物平面尺寸,搭设形式及架体的搭设宽度平整场地、设计布局。
2.1.2地基土质良好时,地基土应夯实找平后加垫宽不小于0.2m,厚0.05m~0.06m的木板,并做好排水。
2.1.3地基土质较差或为夯实的回填土时,应在土面上用道渣铺填夯实。
2.1.4在架体下部或附近不得随意进行挖掘作业,如确需挖掘,应制订架体的加固措施,并报项目技术主管批准实施。
2.1.5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地基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且采取相应措施。
地基应里高外低,坡度不小于3%,做好排水处理。
2.1.6落地式外脚手架底座地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
2.1.7落地式外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不大于0.2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2.2剪刀撑
2.2.1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
2.2.2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倾角宜在45~60°之间。
2.2.3高度在24m以下的双排脚手架,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层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2.2.4剪刀撑斜杆的接长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0.1m。
2.2.5剪刀撑表面刷黄黑警示色油漆。
2.3悬挑式脚手架
2.3.1悬挑式脚手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设计计算后方可实施,悬挑杆件应使用型钢。
2.3.2悬挑梁上表面应加焊钢筋以固定立杆,每道悬挑梁均应加设斜拉钢丝绳。
悬挑型钢应选用160mm以上规格,落于结构上的锚固段应是悬挑段的1.5倍,且必须采取两道锚固,悬挑高 度宜不大于18m。
2.3.3脚手架底座立杆内侧应设置0.18m高踢脚板。
2.3.4型钢固定预埋件不得使用螺纹钢。
2.4脚手架斜道
2.4.1高度不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高度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2.4.2上人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2.4.3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
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0.18m。
2.4.4斜道外侧挂密目网封闭,斜道的侧立面应设置剪刀 撑。
2.4.5斜道的基础与外脚手架基础作法一致,斜道的连墙件设置方法按照开口型脚手架要求设置。
2.5悬挑式卸料平台
2.5.1卸料平台的制作安装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设计计算后方可实施。
2.5.2卸料平台应采用型钢焊接成主框架,主挑梁必须与建筑结构连接,两侧应分别设置前后两道斜拉钢丝绳。
2.5.3钢丝绳直径应根据计算确定,绳卡数量、间距按照标准规范设置。
2.5.4卸料平台底部应满铺脚手板,并固定牢固。
2.5.5卸料平台每次安装后均应进行验收,并作好记录。
2.5.6卸料平台两侧面设置固定的防护栏杆,其立杆与主挑梁焊接固定,外侧设置内开式活动防护门。
2.5.7防护栏杆内侧宜封闭,并挂设限载标志牌。
2.5.8使用中应加强维护,而且不准长时间存放搁置重物。
2.6移动式操作平台
2.6.1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宜超过10m2,高度不宜超过5m。
2.6.2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应足以承重整个平台的重量,装设止动装置。
2.6.3操作平台四周应设置1m~1.2m高双道护身栏杆。
2.6.4每次移动后、操作前平台应和主体结构做可靠联结。
2.7脚手架连墙件
2.7.1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靠近主节点设置, 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0.3m。
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
2.7.2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
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2.7.3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脚手架高度
竖向间距(h)
水平间距(la)
每根连墙件覆盖面积(㎡)
双排
≤50m
3h
3la
≤40
>50m
3h
3la
≤27
单排
≤24m
3h
3la
≤40
2.7.4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
2.8.外脚手架水平防护
2.8.1架体内底层、施工层必须采取硬质水平防护;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设水平安全网。
操作层下设安全网,安全网必须兜挂至建筑物结构。
2.8.2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0.15m时应作全封闭,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
2.9外脚手架立面防护
2.9.1脚手架外立面应满挂密目安全网做全封闭,临街面宜 采取硬质立面封闭。
2.9.2脚手架每步架体均应设置拦腰杆,外排立杆和大横杆表面应刷黄色油漆。
2.9.3踢脚板材质应用硬质材料制作,严禁使用彩条布。
2.9.4脚手架杆件严禁使用锈蚀、打眼、钻孔、变形等的杆件,且应做防锈处理。
2.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2.10.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的通知要求执行。
2.10.2必须使用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通过的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安装前,安装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整体提升脚手架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2.10.3整体提升脚手架安装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代表、总监、施工单位和安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验收、签字,出具验收意见。
2.10.4经过项目建设各方的共同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办理登记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2.10.5每次升降后,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2.10.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后应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1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主要技术要求
2.11.1架体结构要使用经过备案的定型化厂家产品。
其节点上的杆件应焊接或螺栓连接,两主要框架之间距离不得超过8m,其底部用定型的支撑框架连接,支撑框架的节点处的各杆件焊接或螺栓连接,主框架间脚手架立杆应支撑在支撑框架上,如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要遵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 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规定。
架体上悬臂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1/3,且不能超过4.5m。
2.11.2防坠落、导向防倾斜装置
架体上必须设置防坠斜装置,防坠斜装置必须有两处以上与建筑连接,并不得设置在架体升降用的附着支撑上,且灵敏可靠。
2.11.3架体防护
架体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临街工程的临街面应做硬质立面封闭,架体底部与建筑物间的空隙要用硬质防护封闭严密。
2.11.4附着支撑
架体主框架要与其履盖的每个楼层进行连接,连接构件要经过设计计算,并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工作状态时,架体底部要有支托和斜拉等装置。
3.“三宝”、“四口”、“临边”安全防护标准化。
3.1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
3.1.1安全帽
进入施工现场现场作业区必须带安全帽。
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帽》(GB2811-1989)。
应正确使用安全帽,扣好帽带,严禁使用破损的安全帽。
3.1.2.安全网
安全网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且要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密目式安全网应符合国家标准《密目式安全网》(GB16909-1997),安全网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网》(GB6095-1985)。
密目式安全网主要技术指标:
绿色、阻燃、抗老化、2000目、单片规格1.8mm、单片重量宜在3.5kg以上。
3.1.3.安全带
凡2m以上(含2m)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1985)。
提倡使用可卷式安全带。
3.2预留洞口(主要是指:
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洞口、通道口)
3.2.1边长小于0.5m的洞口
未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临时形成的洞口,必须用坚实 的盖板盖住洞口。
盖板须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3.2.20.5m~1.5m的洞口
设置以方木顶紧洞口边框形成牢靠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胶板或脚手板固定牢靠。
对于混凝土后浇形成的洞口,利用预留的钢筋构成防护网,在其上满铺脚手板或竹胶板。
结构施工中的伸缩缝处应加固定盖板防护。
3.2.3边长为1.5m以上的洞口
四周搭设防护栏杆,上道栏杆离地1.2m,下道栏杆离地0.6m,立杆高度1.3m,且杆件应刷黑黄相间警示漆,底部设置挡脚板,中间支挂安全网,并挂“当心坠落”的安全警示标志。
3.3电梯井防护
3.3.1电梯井门洞口应安装≥1.6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防护门。
3.3.2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2层(不超过1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
若采用硬防护(满铺跳板)应每层都满铺。
3.3.3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井不得作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3.4通道口及通道防护
3.4.1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口的防护棚,棚顶应双层,交错、满铺不小于0.05m厚的脚手板,且棚顶立杆应高出顶棚0.6m,在顶棚超高部分两侧张挂密目式安全网,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多层建筑物通道长度不小于3m,高层不小于6m,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m。
3.4.2物料提升机的进料口、外用电梯地面进料口以及临时通道口的位置应设置安全防护棚。
3.5临边防护(主要是指:
楼层周边、屋顶周边、阳台及平 台周边、基坑周边、楼梯边)
3.5.1凡坠落高度在2m以上(含2m),临边无防护设施或墙体低于0.8m的,必须设置临边防护设施。
3.5.2防护采用钢管扣件搭设,上道栏杆离地1.2m,下道栏杆离地0.6m,立杆高度1.3m,立杆间距2m。
防护栏杆应能经受1000N的外力,并要保证架体的稳定性。
3.5.3钢管表面涂刷黑黄相间的警示漆,栏杆内侧张挂“当心坠落”的安全警示标志。
4.模板工程
4.1施工单位应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 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严格按照审查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2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禁止使用竹木材料作为支撑杆件。
4.3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并按规定设置扫地杆,立杆间距、横杆步距、剪刀撑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4施工荷载不得超过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要求,严禁集中超载堆料。
4.5模板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m,大模板存放必须有防倾 倒措施。
4.6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设计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拆除时必须划定警戒区域,有专人监护。
三、施工现场临电设施、设置标准化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原则
1.1.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三级配电;
B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C采用二级漏电保护。
1.1.2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工作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工作零线处引出。
1.1.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S系统做保护零线时,工作零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必须由电源进线处作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工作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1.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 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三级配电系统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所设置的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
两级保护指的是在三级配电中其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设置漏电保护。
两级保护的要求如下:
1.2.1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至少应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作合理的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1.2.2开关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所有的用电设备,除作零线保护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的前端安装漏电保护器。
1.2.3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1.2.4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 流不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和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且应体现出分级分段的保护形式。
1.2.5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
1.2.6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的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2.配电室
2.1总配电室应设在施工现场靠近电源的地区,与电源变压器的距离超过50m以上时,其保护零线(PE线)应作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配电屏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标记。
2.2配电柜、盘、箱操作位置地面下应采用胶、木垫板隔离, 有绝缘措施。
2.3配电室门向外开,应有锁具专人管理,有人维修时应在相应电源开关处挂“禁止操作”警示牌。
3.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设置、防护
3.1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设置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采用总配电箱(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方式,应遵循分级分路、动照分段、压缩配电间距的原则。
3.1.1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头箱。
3.1.2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1.3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1.4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 箱必须分设。
3.1.5配电箱与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3.1.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中。
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物体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3.1.7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3.1.8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的厚度应为1.2mm~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 面应作防腐处理。
3.1.9配电箱、开关箱装设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m~1.6m。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m~1.6m。
3.1.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3.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3.1.12开关箱必须装设透明有明显断路点的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3.1.13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1.14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3.2设备与电源距离、电焊机配线长度的设置
3.2.1设备与电源距离设置
3.2.1.1单机开关箱宜采用钢管扣件固定。
3.2.1.2设备开关箱箱体中心距地面垂直高度为1.5m。
3.2.1.3设备水平负荷线宜采用PVC管埋地敷设。
3.2.1.4设备距开关箱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
3.2.1.5PVC管直径为负荷线直径的1.5倍。
3.2.1.6图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固定加工车间的所有固定设备。
3.2.2电焊机配线长度设置
3.2.2.1电焊机一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二侧焊把线长度不应大于30m。
3.2.2.2电焊机外壳应做保护接零。
3.2.2.3电焊机应配装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3.2.2.4露天冒雨不得从事电焊作业。
3.2.2.5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处防护罩应齐全。
3.2.3楼层配电
3.2.3.1楼层分配电中电缆垂直敷设应利用工程中的竖井、垂直孔洞,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3.2.3.2垂直布置的电缆每楼层固定点不得少于一处。
3.2.3.3电缆固定宜采用角钢做支架、瓷瓶做绝缘子固定。
3.2.3.4每层分配电箱电源电缆应从下一层分配电箱中总隔离开关上端子引出。
3.2.3.5楼层电缆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
4.配电线路选择及照明用电、建筑机械安全用电
4.1配电线路及照明用电、建筑机械安全用电选择
4.1.1施工现场供配电线路宜选用橡胶绝缘地埋电缆,电缆的类型、电缆芯线及截面、电缆的敷设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总配电箱(配电柜)至分配电箱必须使用五芯电缆。
(2)单相设备和照明线路可采用三芯电缆。
(3)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混凝土搅拌站等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供电开关箱必须使用五芯电缆。
(4)电缆必须包含三极相线、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PE线),淡蓝色的芯线用作工作零线(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保护零线(PE线),严禁混用。
4.1.2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埋地敷设时:
过路及穿过建筑物时,必须穿保护管。
保护管内径不小于电缆外径1.5倍,过路保护管两端与电缆间应做绝缘固定。
电缆不宜沿钢管、脚手架等金属构筑物敷设,必要时需用绝缘子作隔离固定或穿管敷设。
严禁用金属裸线绑扎加固电缆。
4.1.3生活区、办公室等室内配线必须用绝缘子固定,过墙 要穿保护管。
5.1.4地下工程所用电源线必须使用橡皮护套电缆,且沿墙壁等架空敷设,其架设高度不应低于2m,固定时也应用绝缘子。
4.1.5特殊要求需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其供电电源线应从总配电箱进线端引出。
并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原则供配电。
4.1.6比较潮湿场所的施工(生活)照明或低于2.5m的室内照明,必须配置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照明电器电压不得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 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照明线路、灯具应符合防水要求。
4.1.7施工现场照明系统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一般场所的照明线路保护零线(PE线)应贯穿到各路照明器具金属外罩和插座,保护零线(PE线)也应作重复接地。
4.2配电线路的敷设
4.2.1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的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大于0.05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硬质保护层。
4.2.2架空线路最大弧垂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m,架空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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