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经营系统营改增指导手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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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经营系统营改增指导手册1
经营系统“营改增”
操作指导手册
(VER2016.06)
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及影响分析…………………………………..………..3
第一节老项目过渡期政策……………………………………….…………..3
第二节政策影响分析……………………………………………….………..7
第二章老项目梳理结果及应对措施…………………………………………….....9
第一节梳理情况整体说明…………………………………………..……….9
第二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合同项目………………………….………….10
第三节老项目营业税清理应对方案…………………………….………….10
第四节针对老项与业主谈判要点操作指引…………………….………….16
第三章老项目过渡期管理………………………………………………………….23
第一节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影响分析………………………………..……….23
第二节老项目计税方式选择及管理………………………………..……….25
第三节不同计税方式下项目管理要点……………………………..……….34
第四章项目承接…………………………………………………………………….37
第一节投标报价…………………………………………………..………….45
第二节甲供工程………………………………………………..…………….52
第三节重要涉税事项及分判调整……………………………..…………….58
第四节总承包合同模板修订…………………………………..…………….61
第五节分包合同模板修订…………………………………....…………….61
第五章项目结算……………………………………………….…..……………….62
第一节项目工程确量…………………………………………...…………...62
第二节项目结算管理…………………………………………..……………64
第三节针对新项目与业主谈判要点指引……………………..……………66
第六章“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72
第一章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及影响分析
第一节老项目过渡期政策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老项目适用以下过渡政策:
一、计税方法
(一)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
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允许变更。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对比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区别见下表:
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特点
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
适用税率
11%
3%
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扣除分包款)×征收率
销售额
不含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
不含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进项税
“以票控税”,取得抵扣凭证才可抵扣。
不涉及
发票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税率)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
业主是否可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
可抵扣进项税
二、老项目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试点前营业税衔接政策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注: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己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增值税预缴方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与营改增政策规定对比
1、政策对比
对比项目
营业税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计税特点
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
总原则:
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
收讫**款项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其他相关规定: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由上表中可看出,营业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现行“营改增”文件中对时间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2、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营业税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中约定的收付款时间,如果按此方法,我公司需要按项目逐一编制备查账,记录其对业主合同及对每个分包合同各自的合同收付款时间,并对应每个合同在“营改增”实施前的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应缴税的情况、及按实际情况缴税和发票情况、及按实际情况缴税和发票情况,准确列表备查,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完成对其营业税的清理工作,这种操作工作量较大,且与地方税务机关的掌握可能存在差异,但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
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操作及目前地方税务机关掌握,如果以验工计价时点作为总、分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双方“营改增”实施前累计的账面工程结算金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老项目营业税清算。
可能出现业主不同意付款,建筑企业将面临垫支交税,对现金流冲击较大的情况。
(二)税会主要差异分析
目前建筑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项目收入,同时按照配比原则计提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但是,建筑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的时点通常为结算并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时点,且一般按收、付款金额计算缴纳营业时点通常为结算并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时点,且一般按收、付款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数据和实际缴纳数据存在差异。
建筑业目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与按税收规定应在“营改增”实施前清算缴纳的营业税并不一致,在税改前我公司需要根据清算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六、“营改增”过渡期政策执行期限
目前,针对建筑业的老项目过渡期政策无具体截止期限,待老项目逐步完工,过渡期政策自然截止。
第二节政策影响分析
一、新老项目认定划分影响分析
2016年4月30日前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能被认定为新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可能导致税负大幅上升。
二、老项目营业税金清理
“营改增”实施后,因营业税税种取消、主管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国家税务局,势必面临营业税金清算和税收征管方式变更的问题,具体影响如下:
1、由于营业税计提和缴纳存在税会差异,导致“营改增”时点账面计提的营业税金面临复杂的会计核算转轨问题。
2、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与业主收款,导致营业税未按时缴纳;“营改增”后收款时需给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而后期面临营业税稽查要求补缴营业税,从而造成建筑企业重复纳税。
3、因为当地地税机关要求提前缴纳营业税,而导致后期面临增值税稽查,要求补缴增值税的风险。
4、因为业主滞验或推迟收票,导致分包已缴税开票部分无法充分在营业税下差额抵税,造成总包后期多缴税款的损失。
三、计税方法选择影响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会变化;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如果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可能导致税负大幅上升,进而导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
1、因总承包方无法取得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2、因业主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因业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求贵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四、老项目业务模式
增值税管理模式下要求经济业务的合同、货物、发票、资金流向一致。
目前,我公司可能存在的以正泰或集团名义中标的资质共享老项目,合同、货物、发票、资金四流不一致,不符合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要求,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第二章老项目梳理结果及应对措施
第一节梳理情况整体说明
一、梳理重点
针对老项目的梳理工作,我们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老项目清理统计表》,进行下发填报。
此项工作主要涉及二个重点:
一是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重点关注;二是各项目按与业主、建安分包结算金额计算明确在营业税下应缴纳的营业税,并根据计算结果进行处理。
二、老项目分类
在建筑业“营改增”时点必然存在大量在“营改增”之前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项目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或尚未结清款项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老项目”),根据项目完工进度及结算情况,将老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在建项目,即在“营改增”之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包括主体未完工及主体已完工附属工程尚未完工的老项目;
第二类:
已完工未竣工决算项目,指主体及附属工程均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老项目;
第三类:
已竣工决算尚未结清款项目,指已经与业主或总承包方办理完成竣工决算手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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