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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山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邯山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邯山地税发〔2007〕2号
邯山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邯郸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稽查局:
现将《邯郸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邯地税发〔2006〕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
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维护正常的货运秩序,促进货运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的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自开票纳税人。
第三条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自开票资格,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发售、税款征收、日常管理、发票信息采集传输和专项检(稽)查等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扯皮,揽权推责。
(一)税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货运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自开票纳税人开票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开票警戒线”)的审批和对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样本见附件1)的汇总上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年审等工作。
(二)征管、发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发票信息的传输、比对处理、审核检查、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广使用等发票管理、货物运输业税收纳税评估等工作。
(三)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务真实性的审查审核、发票的发售和开具、自开票纳税人开票警戒线的调查初审、税款征收、日常管理、检查、辅导监督财务核算规范管理等工作。
(四)稽查部门主要负责对自开票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和查处,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异地货运发票协查等工作。
第五条邯郸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
第六条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经有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七条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按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需提供国税局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如租用办公和经营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一定数量和吨位的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会计科目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款。
(七)新办运输企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应由基层管理部门进行纳税辅导和纳税评估,并需自领取地税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正常经营、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和申报纳税(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半年以上,达到认定条件的方可认定。
第八条自开票纳税人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
第九条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不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第十条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均为一式五份):
(一)纳税人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样本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
(五)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自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十)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一)车辆单车行驶证复印件;
(十二)车辆单车营运证复印件;
(十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台账》(样本见附件3);
(十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测算表》(样本见附件4);
(十五)上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提供最近时期财务报表);
(十六)车辆实物照片;
(十七)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程序:
(一)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核定表》(一式五份,样本见附件5),报县级税务机关。
(二)县级税务机关税政科对基层税务机关上报的调查报告和认定资料需实地调查、复核,复核无误后,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县级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符合条件的,撰写申请报告(一式五份),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税务机关。
(三)市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批。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自开票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归国税管理的除外);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半年或按年申报、缴纳。
自开票纳税人在办理上述申报纳税事项时应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3)联运业务有关联运输合同及接受的联运方的运输发票复印件;(4)《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联运(合作运输)收入减除明细表》(样本见附件6);(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为了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运输业务真实性的控管,防止虚开、代开发票现象的发生,自开票纳税人应增加如下资料: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运费结算证明单》(样本见附件7);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收入费用对比表》(样本见附件8);(3)《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收支情况季度报表》;(样本见附件9)。
第十三条基层各有关部门对已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发生增减变化的实施及时有效的动态管理。
凡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发生增加的,应在车辆增加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增减变动情况表》(样本见附件10),同时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并重新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台账》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测算表》,加盖公章后,报基层主管税务机关。
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重新填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核定表》,连同自开票纳税人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台账》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测算表》一并报县级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备案。
自开票纳税人货运车辆减少的,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重新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台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测算表》,并经基层税务机关确认后连同重新填制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核定表》经县级局审核确认后上报市局备案。
第十四条自开票纳税人应执行运输合同备案制度。
企业自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之日起10日内或开票结算10日前将运输合同复印件以及付款方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报基层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一律不得开具运输发票。
第十五条地税机关对全市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统一实行开票警戒线制度(或称“开票最高限额制度”)。
即全市统一对自开票纳税人按其自备车辆总载重吨位设置开票警戒线,每月每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特殊情况下,自开票纳税人运力确实较大,确需突破开票警戒线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局税政科长同意,并经县级税务机关“一把手”或主管税政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开具货运发票。
各县级局每年12月31日前须填报下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票警戒线审批表》(样本见附件11),新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上报当年《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票警戒线审批表》。
第十六条自开票纳税人取得的大额运费收入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如确需采取现金或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一天分几次给同一单位开票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必须填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运费结算证明单》附到记账凭证后。
现金结算应按《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自开票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正确、完整、连续及时进行财务核算,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费用应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营业成本、费用核算的日常监管,按月对纳税人的营业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分析评估,对成本、费用与收入不配比,成本、费用项目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停止向其供应发票,并建议稽查部门重点稽查。
企业当期费用必须当期入账,大额费用支出(指单笔费用或一天分几次给同一单位、个人开具单笔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如油费、修理费等采取现金结算的,必须与对方有日常结算手续,并附到记账凭证后。
第十八条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亦可称“联合运输业务)的,以其向付款方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以上所称联运是指: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对联运业务的条件和营业收入减除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保管、取得、开具、缴销的管理。
自开票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时必须凭《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申请表》、发票领购卡、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其他相关资料,经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同意后领购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时首先应由基层管理人员审核其上期开票信息与备案合同是否一致、开票额度、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及纳税履行情况后签署具体意见,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购发票。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业发票,原则上实行限量购买、验旧领新,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非货物运输劳务的;由其它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第二十二条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管理部门提出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样本见附件12)连同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同时收回《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停止供应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三)有偷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有虚开、代开、丢失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不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检查的。
(八)不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财务核算不规范的。
(十一)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年度审验
第二十三条年审范围是指邯郸市地方税务局已认定的所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时间从每年11月起至次年3月底前结束。
市局可以直接进行年审,也可以组织人员进行年审。
第二十五条年审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
1、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的变化情况。
2、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
(二)纳税情况
自开票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并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各税种。
(三)财务核算情况
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执业资格。
账簿、会计科目设置是否齐全,会计核算是否及时规范。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
货物运输发票是否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
第二十六条年审的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样本见附件13);
(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台账》;
(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测算表》;
(五)被审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除外)及各税缴纳情况申报表;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年审的具体程序按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审验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八条年审结果的处理
经县级局、市局审核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样本见附件14)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局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上加盖“××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印章,并将上述证件及其他年审资料传递给县级税务机关。
经县级局、市局审核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由市局下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样本见附件15),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
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
整改不合格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年审结束后,将签署意见的年审资料传递给县级税务机关,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自开票纳税人在年审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建议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报市局批准后,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三十条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县级局指各县局、区局、直属分局。
基层税务机关指县级局所属的税务所(分局)、直属分局所属的管理科。
第三十三条县级地税机关要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对不按规定实施认定、征收、管理、年审、检查和信息传递比对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有违反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邯郸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原邯郸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台账》
4.《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测算表》
5.《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核定表》
6.《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联运(合作运输)收入减除明细表》
7.《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运费结算证明单》
8.《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收入费用对比表》
9.《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收支情况季度报表》
10.《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增减变动情况表》
1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票警戒线审批表》
12.《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
13.《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
14.《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
15.《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
附件1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邯郸市地税局报表所属时间:
年月填报时间:
年月日
累计认定情况
累计确定代开票单位情况
税款征收情况
开票情况
认定总户数
自开票纳税人户数
代开票纳税人户数
代开票单位总数
其中:
全部税款
营业税款
开票总份数
其中自开票份数
其中:
代开票份数
入库数
同比±额
同比±%
入库数
同比±额
同比±%
代开票总份数
税务机关代开票份数
中介机构代开票份数
代开票税务机关个数
代开票中介机构个数
自开票入库
代开票入库
合计
自开票入库
代开票入库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填表说明:
1.本表所有指标均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征税范围,即提供公路、内河(包括内海)货物运输劳务的数据;
2.本表金额单位:
万元;
3.本表中户数、份数按实际数据统计,列至个位;
4.数据关系:
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栏=第5栏+第6栏;第9栏=第7栏+第8栏;第14栏=第12栏+第13栏;第17栏=第18栏+第19栏
5.第10栏、11栏为全部税款入库合计数的同比增减;第15栏、16栏为营业税入库合计数的同比增减;
6.第7栏包括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所得税;
7.数据口径:
第1栏至第6栏分别为截止填报月份上月的累计数据;第7栏和第12栏为填报月份当月自开票纳税人税款入库数据;第8栏和第13栏为填报月份上一个月份的代开票纳税人税款入库数据;第17栏至第21栏分别为填报月份上月的当月数据。
8.报表所属期间为填报月份的上一个月份。
附件2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经济性质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认
定
条
件
营业执照号码
发证日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
发证日期
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号码
水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号码
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
是否自备运输工具
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经营地址或租用场所地址及租期
帐簿设置
种类、名称
纳税人申请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调查人员意见:
调查人:
年月日
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
本表由纳税人填写,一式四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省地税局备案一份。
附件3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台账
自开票纳税人名称:
认定证书号码:
车辆总数量:
台车辆总吨位:
吨
序号
车辆类型
营运证号码
主车号牌号码
挂车号牌号码
核定车辆吨位
备注
制表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注:
本表要求自开纳税人按自有车辆逐车填报。
附件4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测算表
自开票纳税人名称(章):
单位:
元、吨
序号
车型
主车牌照号
月营运天数
1
日运行时间(小时)
2
平均车速(公里/小时)
3
核定吨位
4
实际平均吨位
5
吨公里运费
6
月预计营业额
7
年预计营业额
8
1
合计
2
3
4
7
8
9
11
12
13
14
15
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制表日期:
注:
7=1*2*3*5*6
附件5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运输收入核定表
主管税务机关(章):
自开票纳税人名称:
单位:
元、吨
序号
车型
主车牌照号
月营运天数
日运行时间(小时)
平均车速(公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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