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江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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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江根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 本
2009年
工程名称:
西南街道江根村委会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工程
工程地点: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
发包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市政管理所
承包人: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市政管理所
承包人:
(全称)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西南街道江根村委会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工程
工程地点: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
工程内容:
本工程为西南街道江根村委会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工程,本工程预算价约为73.92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约为70.14万元。
建筑面积为211.80平方米,采用天然基础。
主要内容包括地面磁砖:
厕所用300×300防滑砖,管理房用300×300米黄色彩釉砖;墙面:
外墙采用45*95纸皮砖,内墙用300×300白瓷片;天棚批荡刮塑;屋面:
200×200波纹瓦面屋面;电气设备、防雷、给排水、消防工程安装;20CM水泥混凝土路面、200mm和300mm混凝土排水管等;具体项目详见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西办复〔2011〕130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已筹备落实。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范围和内容。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本工程必须于2011年5月1日前完工,且最长为30个日历天。
拟从2011年月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5月1日竣工完成。
注:
开工日期以村委会实际交出建设土地日期为准,本工程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平面布置图以实际地形现状确定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或以上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柒拾万壹仟贰佰捌拾伍元伍角贰分;
(小写):
701285.52元。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公章)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承包人:
(公章)福建省
街道市政管理所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地址:
康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招标工程通用条款采用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2009年《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39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等。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规范、规程及标准。
5、施工设计图纸
5.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3天内。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四份。
5.2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本款不适用。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本款不适用。
6、通讯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市政管理所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造价咨询单位:
佛山市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无。
7、工程分包
7.5
(1)指定分包工程:
本款不适用。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款不适用。
7.7本工程必须采用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经佛山市建设局公布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分包不改变承包人的义务。
13、交通运输
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已经完成。
13.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由承包人完成。
13.4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由承包人完成。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19、发包人
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已经完成。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由承包人完成。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已经完成。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在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完成。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
(6)现场交验的时间:
在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完成。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
在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完成。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在开工前3天内完成。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本款不适用。
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在开工前3天。
19.4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其他: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本工程不适用。
20.4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
(1)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
本款不适用。
(2)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
本款不适用。
22、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本款不适用。
23、监理工程师
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本款不适用。
24、造价工程师
19.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佛山市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本款不适用。
25、承包人代表
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指定分包人
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本款不适用。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本工程采用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经佛山市建设局公布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分包不改变承包人的义务。
28、工程担保
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协议书签订前,中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担保。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
合同协议书签订前,中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担保。
(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本款不适用。
28.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履约担保无息退回。
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支付担保的金额:
本款不适用。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
本款不适用
(3)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本款不适用。
28.5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本款不适用。
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本款不适用。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本款不适用。
32、保险
32.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
(1)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
(2)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
上述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及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32.8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本款不适用。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1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施工合同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
33.3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每月结束后3天内。
34、开工
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内签发开工令。
□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其他时间: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批准签发开工令。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本款不适用。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按协议书)。
(1)(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
(2)(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
(3)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开始,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的各种试验和检测时间在内)。
38、竣工日期
38.1计划竣工日期:
2011年5月1日
42、质量目标
42.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或以上。
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
按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
45.5治安管理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要求。
46.测量放线
46.1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起14天内。
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按照通用条款要求。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参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
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按照通用条款要求。
49.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按照通用条款要求。
49.8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本款不适用。
49.9招标文件、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有规定品种、型号、规格和档次的材料,承包人应按要求做为选择施工材料的依据。
若招标文件、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未明确品种、型号的材料,则以《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中佛山市2010年第3季度工程主要材料参考价格中相关规格材料的价格作为材料选用依据。
49.10本工程承包人在采购和使用主材前,须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样板并经发包人认可。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
按照通用条款要求。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不适用。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中间验收部位有:
需要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提前协商。
55、工程试车
55.1是否需要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56、工程变更
56.4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
需要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提前协商。
58、竣工验收
58.10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
。
(2)(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其范围包括:
。
58.11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
本款不适用。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要求。
59.9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要求。
63、暂列金额
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45000.00元(大写:
肆万伍仟元整)。
暂列金额具体使用项目见工程量清单。
65、暂估价
65.3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0元。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
66.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1000.00元。
(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不设最高限额。
(3)若工期延误15天以上,且承包人无采取令发包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驱逐承包人出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7.优质优价奖
67.1优质优价奖的约定:
没约定优质优价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等级:
67.2优质优价奖的计提与支付: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3%,即元;
□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2%;即元;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1%;即元。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
无。
注:
本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以招标人审核定案稿为准。
68.4本工程合同价款按施工图纸采用固定单价可调合同总价的形式,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施工。
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71.1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
调整。
71.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1)综合单价按广东省2010年相应工程综合定额及相关工程计价办法计算后乘以比率(Bs)。
其中,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价格按佛山市2010年第3季度《佛山工程造价信息》材料参考价,如佛山市2010年第3季度《佛山工程造价信息》材料参考价中没有的材料或发包人指定购买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所有材料购买前需征得发包人同意;管理费按二类地区取费,利润按人工费的18%计取。
比率(Bs)、投标单价的取定:
a)比率(Bs)等于中标总价除以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预算总价。
b)投标单价:
投标单价为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报价。
(2)规费、税金按相关规定调整
71.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不作任何调整。
72、工程变更事件
72.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如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的改变,则改变的该部分工程造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1)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取:
工程量增加时,投标单价小于或等于经审定的本工程预算的预算单价的,按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进行结算;投标单价大于经审定的本工程预算的预算单价的,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综合单价按经审定的本工程预算的预算单价的进行结算。
工程量减少时,减少的工程量部分,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2)工程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广东省2010年相应工程综合定额及相关工程计价办法计算后乘以比率(Bs)。
其中,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价格按佛山市2010年第3季度《佛山工程造价信息》材料参考价,如佛山市2010年第3季度《佛山工程造价信息》材料参考价中没有的材料或发包人指定购买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所有材料购买前需征得发包人同意;管理费按二类地区取费,利润按人工费的18%计取。
比率(Bs)、投标单价的取定:
a)比率(Bs)等于中标总价除以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预算总价。
b)投标单价:
投标单价为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报价。
72.3工程变更,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
不作调整。
72.4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
不作调整。
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73.2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
不作调整。
73.3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
不作调整。
73.4工程量验收确认方式:
具体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图纸和现场实际完成情况确认工程量。
75.现场签证事件
75.3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
按照通用条款要求。
76.物价涨落事件
76.1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
□物价涨落超过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1)固定系数a为:
(2)人工权重系数b为:
(3)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为:
(4)钢筋权重系数d为:
(5)其他资源的权重系数:
76.2调整合同价款日期:
本款不适用。
□招标工程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订立时间:
78.支付事项
78.2计算利息的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他为:
不计算利率。
79.预付款
79.1预付款的约定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元,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
79.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
本款不适用。
79.4预付款抵扣方式:
本款不适用。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方式:
80.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36049.45万元。
(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80.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其他:
承包人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规定施工,按期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足额支付给承包人。
若承包人不能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则由发包人按其情节,在合同价款中作相应扣减。
81.进度款
81.1支付期间
□以月为单位。
□以季度为单位。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1)该工程主体完成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40%,如施工过程符合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同时支付,否则酌情扣减;
(2)在工程结算审定后6个月内,支付至经审定结算价的95%;
(3)余下结算价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若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付清.
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
中标人在收取工程款时需提供本工程所在地地税部门开具的工程发票。
□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本款不适用。
81.2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
本款不适用。
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82.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本工程结算款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具体工程量按投标文件清单,本工程图纸及监理签证等资料为准。
(1)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监理工程师一份:
(1.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1.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文件及资料后,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结算。
中介咨询单位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中介咨询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规定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3)中介咨询单位出具工程审核结算书后,并将审核结果送交承包人、发包人及监理单位。
经复核无误的,承包人、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发包人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84.质量保证金
84.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3%。
其他为:
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
其他方式:
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款项中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保修期间,承包人应按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否则没收其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合同规定追加处罚。
84.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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