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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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
******************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确保营运车辆应急设施、器材齐全有效,保障运营生产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特制订《营运车辆应急设施管理规定》
一、灭火器
(一)配置规定。
1、车辆后仓灭火器配置按照原车标配进行配置,原车未标配灭火器的车辆按每车一只(≥1.2公斤)的标准配置,且灭火器的感应(喷口)点与发动机的垂直距离不<30公分。
其中因发动机改造等原因无法按照标准配装灭火器的车辆,按照每车二只,每只不<0.3公斤的要求进行配置。
配置的灭火器必须为温控自爆或电感自爆型。
2、车辆车厢灭火器配置按照原车标配进行配置,原车未标配灭火器的车辆按每车不少于二只(≥4公斤)的标准配置,其中10米级(不含)以下车辆按每车不少于一只(≥2公斤)的标准配置。
(二)管理规定。
1、管理主体:
车队为车辆灭火器的管理主体,负责对公司营运车辆灭火器进行检查、报修和定期维护监管的责任。
2、配装责任:
营运车辆车厢灭火器支架、底座,后机仓灭火器的配装、维修工作由车辆承修单位负责。
3、例保要求:
车辆灭火器的齐全有效列入司机例保作业项目,对失少或损坏的由司机负责上报车队,由机务报修,负责更换、登记备案,火器由修理单位负责配装,对失少或损坏情况未及时发现或上报、报修的,列入司机例保考核。
4、维护要求:
车辆灭火器的齐全有效列入车辆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在各级维护中发现失少或损坏的,修理单位应联系营运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予以补配和规范安装。
5、车队必须做好车辆灭火器定期检查和登记工作,建立车辆灭火器管理档案,注明配置、维修、保养、更换日期和有效期。
(三)考核办法。
1、各类检查中发现运营车辆灭火器安装不规范或未按要求进行安装的,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只2分。
2、各类检查中发生运营车辆灭火器失少或损坏未及时上报或报修的,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只2分。
3、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后机舱灭火器损坏,司机报修后,修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或补装的,机务应及时联系相关责任修理单位,修复或补装,并报集团公司客运部备案。
4、在运营车辆各级维护竣工检查中,发生后机舱灭火器失少、损坏或安装不规范的,机务应及时联系相关责任修理单位,修复或补装,并报集团公司客运部备案。
5、各类检查中发生后机舱灭火器因使用年限到期后逾期未落实更换的,每辆次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2分。
二、紧急破窗锤
(一)配置规定。
1、配装数量:
紧急破窗锤按照前后车厢左右各1把,每辆车共计4把的标准配置。
2、配装位置:
紧急破窗锤安装位置为车厢内前后轮过桥相对应的窗框直柱上端,安装高度在180-200mm范围内。
3、安装要求:
补配的紧急破窗锤必须确保底座固定螺钉在两只及以上,保证牢固不松动,防盗链缠绕整齐、无拖挂。
4、配装车型:
凡全封闭侧窗玻璃或采用可移动式侧窗玻璃但可移动侧窗玻璃高度不超过侧窗总高度1/2的运营车辆均需配装紧急破窗锤。
5、紧急破窗锤型式:
配装紧急破窗锤必须为防盗型的,可以为带防盗链、防盗报警装置或其他防盗形式。
6、对现有空调运营车辆安装不带报警装置的紧急破窗锤,允许继续使用,但今后补配必须为防盗型紧急破窗锤。
7、新车配装必须为防盗型紧急破窗锤。
(二)管理规定。
1、管理主体:
车队为紧急破窗锤齐全有效的管理主体,负责对运营车辆的紧急破窗锤进行检查、报修和日常维护监管。
2、配装责任:
运营车辆紧急破窗锤配装工作由车辆承修单位负责。
3、例保要求:
紧急破窗锤的齐全有效列入司机例保作业项目,对失少或损坏的由司机负责报修,修理单位负责补配。
4、维护要求:
紧急破窗锤的齐全有效列入车辆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在各级维护中发现紧急破窗锤失少或损坏的,修理单位应予补配和规范安装。
5、司机工具:
司机配发携带式紧急破窗锤是对车载紧急破窗锤的补充,由车队机务负责做好在岗司机的配发,并将携带式紧急破窗锤列入司机例保必备工具,列入司机例保考核。
(三)考核办法。
1、各类检查中发生紧急破窗锤失少的,每次(把)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1分。
2、各类检查中发现司机当班时未随身携带配发的携带式紧急破窗锤的,每次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2分。
3、在运营车辆各级维护竣工检查中,发生紧急破窗锤失少、损坏或安装不规范的,机务应负责落实修理单位补齐、修复与安装规范。
三、紧急开门阀
(一)配置规定。
1、配置要求:
凡采用“气—电”形式控制上下客门启闭的所有运营车辆,必须配置有上客门紧急开门阀、下客门紧急开门阀和驾驶室单控上下客门的紧急开门阀。
对新购车辆,应要求配置上客门外控上客门自动启闭的紧急开门阀。
2、配置位置:
上客门紧急开门阀应安装在上客门门泵或车内上客门附近的显眼位置处,下客门紧急开门阀应安装在下客门门泵或车内下客门附近的显眼位置处,紧急开门阀的安装位置要便于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安全使用。
驾驶室单控上下客门的紧急开门阀应在司机正常工作状态下能安全使用的左侧位置。
3、安装要求:
对于驾驶室未配置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的车辆应采用抽拉式开关进行补配,且安装于驾驶室左侧便于司机取用的仪表台附近。
对于原安装有驾驶室单控上客门紧急开门阀的车辆应在车辆整修、罩漆、二级维护作业中进行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改装。
(二)管理规定。
1、管理主体:
车队为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齐全有效的管理主体,负责对运营车辆的紧急开门阀进行配装、检查、修理和日常维护管理;及为紧急开门阀标志齐全有效的管理主体,负责对运营车辆紧急开门阀标志的张贴和日常检查管理。
2、例保要求:
运营司机必须在例行保养作业时对客门紧急开门阀进行检查,对失少或损坏的由司机负责向机务报修,机务应立即联系修理单位负责配装和修理。
3、维护要求:
上、下客门及驾驶室的紧急开门阀控制开关的齐全有效列入车辆各级维护必检作业项目,在各级维护中发现紧急开门阀开关失少或损坏的,修理单位必须及时进行配装和修理。
(三)考核办法。
1、各类检查中发现运营车辆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未按要求进行配装的,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辆次2分。
2、在运营车辆各级维护竣工检查中,发现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开关失少、损坏或未按要求安装的,报备集团公司,扣车辆承修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辆次2分。
四、安全顶窗(应急逃生窗)
(一)配置规定。
1、配置位置:
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在前、后车厢棚顶处设有推翻式安全顶窗(应急逃生窗)。
2、配置要求:
安全顶窗的尺寸面积不应小于40*60cm,且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向车外开启或移开,开启后还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如配装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其中空调车的顶窗还应带有换气扇,并有显著的逃生窗提醒标识。
3、安装要求:
安全顶窗在安装时应锁止牢靠、开启轻便,且密封性能良好,不发生雨水渗漏现象。
(二)管理规定。
1、管理主体:
各修理单位为安全顶窗齐全有效的管理主体,负责对运营车辆的安全顶窗进行检查、修理和日常维护管理;车队机务负责对运营车辆安全顶窗齐全完好情况的检查,并对损坏的安全顶窗及时进行报修。
2、维护要求:
安全顶窗的齐全有效列入车辆各级维护必检作业项目,在各级维护中发现安全顶窗损坏的,修理单位必须及时进行配装和修理。
(三)考核办法。
1、各类检查中发现运营车辆安全顶窗未按要求进行配装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辆次2分。
2、各类检查中发现运营车辆安全顶窗开关失少、损坏、无法正常打开,已保修的报备集团公司,扣车辆承修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辆次2分,未保修的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分每辆次2分。
五、安全设施、器材标志标识张贴规定
(一)张贴管理规定。
1、管理主体:
车队为车辆安全设施、器材标志标识张贴管理主体,负责对公司营运车辆车厢内各类安全设施、器材服务标志的张贴、检查、维护和整改。
2、灭火器标志:
红底,上有白色灭火器、火苗图案,规格为8.5X8.5CM,制作材料为硬材质板。
驾驶室灭火器为悬挂设置的,图标张贴于灭火器正对后部悬挂挡板处,张贴高度为标志底部与灭火器顶部齐平;驾驶室灭火器为落地设置的,图标张贴于灭火器正对后挡板处,张贴高度为标志底部与灭火器顶部齐平,无后挡板的,图标张贴于右侧(驾驶室)墙身板中间位置;灭火器设置在座位下的,图标张贴于灭火器右侧墙身板中间位置。
3、紧急破窗锤标志:
白底,上有黑色紧急破窗锤破窗图案,规格为8.5X8.5CM,制作材料为硬材质板。
张贴位置为安装紧急破窗锤上方的面板处。
4、紧急开门阀标志:
白底、红色图案,规格为8.5X8.5CM,制作材料为硬材质板。
上、下客门及驾驶室安装有紧急开门阀的位置必须粘贴有显著的紧急开门阀标志,且标志的粘贴应不妨碍或覆盖原有车辆的服务标志。
5、对已张贴紧急破窗锤(安全锤)、紧急开门阀(应急断气开关)标志的车辆,原标志可继续使用,若原标志破损、脱落需更换时必须张贴使用新标志。
6、新车张贴灭火器、紧急破窗锤、紧急开门阀标志必须为新标志。
(二)考核办法。
各类检查中发生运营车辆灭火器、紧急破窗锤、紧急开门阀标志未按要求进行张贴或张贴不规范的,扣车队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每辆次1分。
附件2:
灭火器、紧急破窗锤、紧急开门阀标志图标
灭火器
8.5×8.5㎝(制作材料硬材质板)
紧急破窗锤
8.5×8.5㎝(制作材料硬材质板)
紧急开门阀
8.5×8.5㎝(制作材料硬材质板)
**************公司
****年*月*日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草稿)--提供给修订工作组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
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
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
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
(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
(五)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安全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
(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
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
(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
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
第三章车辆性能要求
第十二条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进行选型论证,选购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适应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
第十三条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新购置营运车辆,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一)营运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
(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三)在用营运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规定的燃油消耗限值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退出营运市场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
(一)客货运输车辆应进行市场准入前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不予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允许从事经营性运输。
(二)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一)道路班线旅客运输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
(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应当是符合《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普通级等级别条件的车辆。
(三)公共汽车、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有关车型规定评定客车类型等级。
(四)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原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评定要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六条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货运列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应当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
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改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
第十七条车辆取得《运输证》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
(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改变车辆承载限值,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钢板弹簧式悬架钢板弹簧片数;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四)营运车辆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部门审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的其它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体规定。
第四章营运车辆档案
第十九条运输经营者对配发《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见附件一),在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确定后,原始档案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及时对变动中的有关情况及规定记录进行规范、准确的记录,并按照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定期向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营运车辆管理档案》(见附件二)。
《营运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
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车辆变更记录;车辆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技术等级与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和《营运车辆管理档案》应当逐步采用电子化、综合性的网络管理,运输经营者在实施过程中应配合监管,如实做好档案资料输入网络有关工作。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自车辆办理《运输证》起,至车辆退出营运后止。
《营运车辆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自车辆办理《运输证》起,至车辆退出营运后一年止。
第五章车辆维护修理
第二十四条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车辆检测诊断结果及定期维护反馈信息,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实施车辆修理,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或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第二十五条营运车辆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营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二级维护应当定期执行。
第二十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JT/T512)、《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JT/T511)等规定,并参考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有关建议性规定,在保障车辆安全运行需要的前提下,确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维护作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无动力装置的挂车,应定期维护并保障安全行车要求,由挂车所属经营者承担责任,不列入国家规定车辆定期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作业项目确定后,运输经营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认真落实。
由于车辆运行条件的变化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需要变更二级维护周期或作业项目的,应当经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九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车辆送往具备相应车型资质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进行定期二级维护,并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所选择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签订车辆二级维护合同,并监督合同的落实。
第三十条县级行政区域建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应当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上线检测。
汽车维修企业具备相应检测仪器设备条件的,可出具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后,汽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检验标准进行竣工检验,并将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作为竣工质量检验合格与否的依据之一,对竣工检验合格车辆签发《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样式与印制发放管理办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运输经营者、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二级维护全过程中,分别按以下规则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呈报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资料:
(一)运输企业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告制。
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情况及下月度二级维护计划表向运输管理管理机构呈报。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报告制。
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竣工情况汇总表向运输管理机构呈报。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制。
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情况汇总表向运输管理机构呈报。
(四)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相关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结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业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有关报表内容及管理细则,并实行计算机程序的网络报送及查询分析方式。
第六章车辆性能检测
第三十四条利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技术手段,对营运车辆实施市场准入前、经营期限期间的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以及对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竣工后维修质量评价检测,是法定的营运车辆检测项目。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无法律、法规依据,强制规定并实施对营运车辆的检测。
第三十五条营运车辆在市场准入前,应当对有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的车型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经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营运客车还应当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对需要采用仪器设备检测,进行营运车辆技术核查、评定的项目,应当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营运车辆应当通过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车辆定期审验,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一)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乡村公路客运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除外的货运车辆,在配发《营运证》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经营期限内第3个年度进行第二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自第4年至第6年,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自第7年起,每半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租赁性质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在配发《营运证》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经营期限内每年必须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自第7年起,每半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三)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在配发《营运证》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经营期限内每2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自第7年起,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第三十七条无动力装置的挂车,其技术性能检验由挂车所属的经营者承担责任,不列入国家规定的车辆性能检测管理。
第三十八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后竣工质量检测,是车辆维修企业签发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依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拥有设备仪器的维修企业,对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使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项目,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经营许可,并经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进行技术服务能力认定及检测业务范围委托。
经运输管理机构技术服务能力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所出具的检测结果全国通用。
第四十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设备和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严格执行营运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和评定有关标准,出具《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单》(见JT/T198附件)或《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单》(见GB/T18344附件),检测报告的计算机记录保存期为3年。
第七章运政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监管以属地管理为主,应当加强对辖区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制定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时,应当将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情况和所属车辆的定期审验情况,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评价中。
第四十二条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运输经营者、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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