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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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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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
甲方:
(“出卖方”)
乙方:
(“买受方”)
国籍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欲购买由甲方开发建设的首创自在天地【商铺】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协议如下:
在前定《商品房买卖合》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依法应向房屋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及“五证”法人营业执照开发资质等证明文件,以及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示范文本房源信息(含单价预测面积等)《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
乙方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
乙方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
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第一条:
“乙方信息”和送达方式
1.乙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填写乙方名称通讯地址电话等均为准确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期内。
如乙方的通信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
乙方应在变更后立即亲笔签发并向甲方送达变更通知书,经甲方指定专人签收确认后,变更方为有效。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乙方通信地址或电话等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而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甲方,造成甲方任何通知未能实际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应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乙方,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损失,均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甲方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
文件送达的时间为: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日为送达日;以报纸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
第二条:
按揭贷款付款
1.乙方应于商品房买卖同签订七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按揭银行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缴清相关费用,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签署借款合同。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相关个人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不因协助而承担责任。
乙方未能按期提供上述资料或缴清相关费用,导致乙方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房款的,乙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申请贷款额度与按揭银行批准额产生差额,或者国家调控按揭政策,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后七日内自行付清差额部分或者在按揭银行公布新政策七日内补足按揭所需的首付房款及其余房款以获得按揭银行按揭款的发放,否则视为乙方付款违约。
乙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承诺其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按揭贷款而造成延期付款,不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催告后七日内变更付款方式并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乙方付款违约,乙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如甲方为乙方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即甲方在该房屋他项权利证办妥并送达按揭银行前为乙方偿还房款贷款提供担保)则:
(1)乙方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向其发出告知函之日起三日内,将甲方代其向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等损失)支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实际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包括代偿银行款项及损失赔偿金)万分之五的补偿金。
(2)乙方没有按本项第()小项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包括违约金)延迟达日,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严重违约。
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除有权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外,还有权扣除其代乙方向按揭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
(3)如乙方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按揭银行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则乙方除应照本条款约定向甲方还款赔偿及支付补偿金外,自甲方代乙方向贷款银行偿还所有担保贷款本息之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其他相关协议自动解除。
乙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十二条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前,如乙方存在违反本条第项约定行为,导致甲方为乙方垫付款项仍未获偿还的。
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及其后,甲方有权不向乙方交房,直至乙方还清所有欠款为止。
如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甲方有权不再向乙方交房。
双方特别明确,本项约定效力优于所有双方相关约定。
第三条:
房屋交付
、在该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并履行领受房屋的义务,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受房屋。
否则按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执行,甲方就此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在甲方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可(但无义务)发出房屋交付通知,房屋交付时间以该交付通知确定为准,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乙方应在甲方房屋交付通知(含电话、传真、信函、报纸等形式)确定的交付开始时间日内,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仅适用于甲方未发出房屋交付通知的情形,到房屋所在地或甲方另行通知的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包括签署房屋交接单、支付应付未付房款(如有)和该房屋各类费用(如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印花税、手续费、他项权利证、工本费等)。
如乙方未付清前述款项,视为乙方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权拒绝交房。
、乙方逾期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或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且视为甲方在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开始之日后第日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甲方未发出房屋交付通知的情形)已经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甲方除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外,该房屋的一切损毁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基于该房屋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均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并由乙承担,房屋保修期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
如乙方逾期日仍未办理交付手续,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则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
双方明确,该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乙方要求整修的,整修期间不视为甲方逾期交房,不影响房屋交付效力。
、如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或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据实顺延交房日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政府部门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法令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因政府部门、市政能源部门进行与该房屋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或采取晦明措施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因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调整规划或遇到目前技术水平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
()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或其它社会突发事件导致延期交付。
()乙方在房屋交付前仍有到期应付房款或其它费用(含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税费)尚未付清。
()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形。
、如发生本条第项第()小项除外所述延期交房情况之一,甲方应在发生该情况后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有关政策文件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如甲方未履行本款所述通知及提交文件义务,甲方无法通知的情形出外。
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则:
()乙方给予甲方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宽展期届满后甲方仍未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第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该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鉴于气候特征,乙方承诺交付后第一个采暖期支付供暖费用,全部开栓,因乙方提出不供暖而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房屋质量、装修装饰、设备标准
、甲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对该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双方确定,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问题仅指经权威部门鉴定确定的房屋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如乙方收房后该房屋发生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经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结论,认定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并经甲方复核确认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如该房屋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或装修问题,经权威部门鉴定,确属保修期内开发商依法应保修范围,并经甲方复核确认的,甲方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否则以甲方通知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视为交付日。
、乙方收房后该房屋发生质量问题,经权威部门鉴定,确属保修期内开发商依法应保修范围,并经甲方复核确认的,甲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乙方确认,该房屋装修,设施标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其中未提及的装修及设施不属于甲方负责范围。
如交付时该房屋装修装饰达不到约定标准,甲方应在双方确认之日起日内采取补救措施纠正。
如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甲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按本补充协议第十二条执行。
除上述补救措施及补偿外,乙方不得以房屋装修装饰达不到约定标准影响使用为由,要求补偿或者提出其他要求。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公共通透护栏及其墙面等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和材料):
不得封闭室内煤气(或天然气)管线,不得随意调整煤气(或天然气)管线;不得封闭管道井的检查口。
乙方或其他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该房屋飘窗(如有)时应自行负责安全,且不得侵犯相邻住户权利。
乙方如需安装防盗网,应按物业服务公司规定办理。
、乙方使用不当(含装修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无论该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内,甲方对此不承担保修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由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甲方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对乙方或其毗邻业主履行保修义务时,乙方应予配合,否则因此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知悉《商品房买卖合同》列明的石材、天然石材及地板等材料(如涉及),因其自身特性会存在色差。
乙方对此无异议。
保证不以该等材料存在色差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出卖人所提供的样板间(宣传资料)内的装饰、家具和所有房间及功能区的主灯饰仅供展示和参考使用,不是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曾诺;买受人所购房屋其装修、装饰、设备标准、户型结构等及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仅以《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图为准。
第五条:
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双方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如有)。
2、乙方确认,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国家或该房屋所在省、市有关规定及政策调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涉及契税定税费,乙方保证按调整后标准交纳税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甲方对涉及税费调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则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代办单位统一办理。
乙方应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代办单位出具委托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委托授权书》及其他资料,并按要求预留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预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
测绘费、产权代办费等税费。
如乙方选择自行缴纳税费,则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向甲方提供移交全额税费、缴费证明等相关文件。
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交付房屋。
并按本补充协议有关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未按时交付的约定执行。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文件、资料均为完整、真实、合法,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认为乙方提交不完整或有缩减,乙方必须于收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或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重新提交符合通知要求的文件、资料。
如乙方未按照本项前述约定提交资料或预付税费,或未按通知要求重新提交资料、文件,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甲方因为遭受损失(包括乙方为办理产权证及抵押登记造成甲方向按揭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等)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落实赔偿。
甲方有权暂停代办该房屋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直至乙方提供全部符合要求的资料、缴纳相关税费。
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需乙方配合,乙方应按甲方或代办单位要求无条件给予配合。
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所提及的“产权登记”及“产权备案”指的是甲方将竣工验收手续交至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机关,作为乙方办理产权登记的基础资料、且仅指房屋权属登记,不包括土地登记手续。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约》,甲方选择【物业公司名称】作为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收费标准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价格为准。
甲方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同时,需签订《临时管理条约》等有关文件。
第七条:
公共道路、商业群楼、车位屋面等
双方明确,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有权利用项目内步行街及中心广场进行商业促销、设置临时商业摊位等并享有收益,乙方对此无异议,不提出任何主张;如前述事项需涉及业主表决,乙方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指定人员按照本条意见表决,否则应赔偿甲方损失。
该房屋所在楼宇的裙楼为商业用途,且该裙楼的屋面、墙体的使用权及收益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使用或提供给第三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店招、广告位等设施),乙方对此无异议,不限出人和主张;如前述事项涉及业主表决,乙方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指定人员按照本条意见表决,否则应赔偿甲方损失。
(本条适用于公寓和步行街商铺,不适用于住宅和住宅底商)
双方明确,在商业裙楼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间可能根据需要建有设施设备,乙方对此无异议,不提出任何主张。
、双方就该房屋所在项目所有地上车位、地下车位等权属、收益等权利及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房屋所在项目中规划的所有的地上车位、地下车位等,不是影响该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
所有规划的地上车位、地下车位等全部甲方出售。
()如乙方需使用归甲方所有的地上车位、地下车位,则乙方应与甲方协商一致,以有偿方式取得相应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
但如因甲方将车位已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无法提供给乙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规划及设计变更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
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甲方应当在变更确定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在收到通知后日内向甲方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日内未向甲方做书面答复,或虽书面答复,但未明确提出退房的,视为乙方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可能引起的房屋价款调整,《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商业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变更,不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房屋、提出退房或主张其他利益。
第九条:
关于该房屋商业用途的特别约定(本条适用于商铺,不适用于住宅和公寓)
1、双方明确,自该房屋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该房屋有乙方自行依法用于商业用途,办理相应政府审批手续,并享有相应收益,经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该房屋的经营及回报,甲方及管理公司无承诺且没有任何责任。
2、为维护整体经营环境,乙方作为业主同意委托管理公司制定该房屋所在室外步行街《经营管理公约》,同意遵守该公约。
3、乙方使用“首创”字样及以“首创·自在天地”名义进行该房屋经营活动,应事先报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书面同意。
4、乙方不可撤销承诺,如该房屋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予第三人使用。
乙方保证受让人、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向管理公司提交书面承诺,接受本条、项约定。
乙方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条承诺,导致任何事故或不利法律后果,全部责任及费用
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甲方垫付任何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除返还垫付款项外,还应每日按垫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利息。
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律师代理协议列明金额为准)。
第十条:
广告位等特别约定
、乙方可将该房屋门面上方甲方指定区域用作店招广告位,并自行承担设置店招广告位涉及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由于法律、政策或政策法令变化,市政工程施工等非由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暂时或永久无法使用前述店招广告位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店招广告位的具体尺寸应按照管理公司的统一标准执行,且使用应符合甲方统一规定。
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店招广告位使用权,且不承担责任。
、所有物业楼体顶部及楼体立面的广告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广告效力及示范单位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为—。
甲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相关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以及展示沙盘所述内容,仅为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房实际情况为准。
甲方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乙方,无需就此对乙方承担责任。
、该房屋装修、户型结构等,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图约定为准。
甲方不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以外的文件、图纸等,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该房屋所在项目景观效果、建筑物外立面、屋面绿化景观及其色彩效果,均以实际建成为准。
如甲方宣传资料与实际建成效果存在差别或局部调整,甲方无需就此对乙方承担责任。
该房屋所在项目内环境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辆、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
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
沙盘等所展示上述环境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甲方就此不对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解释
乙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付伍万定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即转为乙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履约定金。
乙方在签署本补充协议同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在合同解除后持该授权委托书,在房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解除该房屋备案。
预告登记等撤销手续。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方按一下方式处理:
()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履约定金不予返还,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甲方因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承担的全部税费(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费,印花税以及交易手续费等),销售佣金,签约律师费以及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购房款(无息)前将履约定金和上述税、费先行予以扣除。
乙方购房款不足以抵扣履约定金和前述税费的。
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如一方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除承担前述责任外,乙方应自行办理撤销按揭贷款的所有手续。
如需甲方协助的,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
()合同解除后需办理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撤销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内,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撤销手续。
因购买该房屋使乙方或任何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所在地户口指标的,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内,自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恢复该房屋相应的户口指标。
如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手续,或将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仍为能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撤销手续或将户口迁出的,则自逾期第日起,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之前扣除前述违约金,且有权通过诉讼途径强制乙方履行前述撤销办案、登记手续和迁出户口的义务。
()如合同解除,需乙方腾退该房屋的,除甲方书面允许保留的装修(甲方无需补偿装修费)外,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腾退房屋通知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解除该房屋所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租赁等),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
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则除继续承担前述责任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作为赔偿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前扣除前述赔偿金。
如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腾退房屋,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并有权通过会证等形式,自行腾空房屋内乙方物品。
由此造成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如乙方不解除合同,则甲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乙方解除合同,则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如乙方系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则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
已付房款(不含履约定金)及其利息(自甲方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双倍履约定金;乙方交予甲方的代缴税费(不计息)
()如乙方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则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
已付房款(不含履约定金)及其利息(自甲方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其中乙方首付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银行按揭贷款利率按银行与乙方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执行);双倍履约定金;乙方交予甲方的代缴税费(不计息)。
乙方明确同意,前述甲方应返还款项中乙方尚欠银行的按揭贷款及利息,甲方有权直接返还给按揭银行。
()双方明确,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条约,本条本项前述列明款项即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赔偿。
()乙方应按照本条第项约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户口迁移手续,腾退并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否则应承担本条第项约定的相关责任。
除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如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事由,甲方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日内未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乙方放弃《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解除权及责任追究权(如有)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放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其影响的乙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于不可抗力时间影响消除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否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发生。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乙方尽可能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定解决方案,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根据建筑结构需要,该房屋室内可能天棚局部有结构梁。
沿墙有结构柱或剪力墙,可能有明管或管道井,可能临近通风口。
前述情况最终以交房实际为准。
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2、本项目红线外不属于甲方规划开发范围。
红线外范围的调整、变化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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