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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实现收入公平的新思路
探索“实现收入公平”的新思路
大纲
一、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现状
1.城乡居民之间
2.不同地区之间
3.不同行业之间
4.城乡内部各个阶层群体之间
5.总体评估
二、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根源
1.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滞后且监管不力
2.垄断行业依靠行政垄断获得垄断利润
3.社会历史的原因
4.体制改革不到位
5.分配制度改革滞后
三、主要对策思路——制度、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
1.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2.努力扭转劳动报酬在居民初次分配中比重下降的局面
3.大力构建劳动者薪酬正常增长的机制
4.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5.严肃和完善分配秩序的规则规范,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6.进一步革新和完善财政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
7.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社会慈善机制和救助体系
知识点汇总
原理和观点
K01:
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城乡居民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及城乡内部各个阶层群体之间
K02:
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根源主要在于: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滞后且监管不力,垄断行业依靠行政垄断获得垄断利润,体制改革不到位,分配制度改革滞后以及一些社会历史的原因
K03:
我国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问题的主要对策思路是制度、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包括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努力扭转劳动报酬在居民初次分配中比重下降的局面;大力构建劳动者薪酬正常增长的机制;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严肃和完善分配秩序的规则规范,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进一步革新和完善财政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社会慈善机制和救助体系
正文
一、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现状
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城乡居民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及城乡内部各个阶层群体之间,尤其是分配上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此的反响很强烈。
1.城乡居民之间
改革开放以来,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收入有了明显的持续提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近几年来,在收入增长的幅度上,农村居民还超过了城镇居民。
但是,由于我国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城乡居民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仍旧在不断扩大。
图例1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实际增长速度(2006~2011年)
图例2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实际增长速度(2006~2011年)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第15、16图表
图例3我国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比较(1997~2008年)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由图例3可见,自1997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虽然每年都有增长,但在大多数年份,其增幅远远小于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增幅。
城乡收入差距以世界经验来看,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GDP为800—1000美元阶段时,一般国家的城镇居民收入大体是农村居民的1.7倍左右。
但我国已经达到了3倍多,并且还有继续拉大的现象。
如果再加上城市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如医疗、教育、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及最低生活费救济等,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更大。
2.不同地区之间
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位居前六位的分别是:
北京(39663元)、上海(39004元)、西藏(32436元)、天津(27687元)、浙江(23603元)、广东(23078元)、江苏(21999元)。
而平均工资最低的4个地区为:
河南(14485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73.4%;海南(14902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75.5%;江西(15224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77.2%;黑龙江(15454元),为全国平均工资的78.3%。
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北京是平均工资水平最低的河南的2.74倍。
3.不同行业之间
2000年,我国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的工资最高。
其中,航空运输业的年收入为21342元,年收入最低的是采掘业中的木材及竹材采运业,为4535元,前者是后者的4.71倍;2005年,年收入的前五位分别是软件业、证券业、计算机服务业、航空运输业及其他金融活动,最高的证券业年收入为56418元,后五位则是纺织业、木材加工、畜牧业、农业、林业,其中林业的年收入最低,为7250元,与最高收入者相差7.78倍。
在2000—2005年这五年间,这些行业的收入差距扩大了1.65倍。
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的平均工资是一般制造业职工平均收入的5-6倍,如果将各项福利考虑进来,则不同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更加明显。
据有关资料显示,一些机关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外收入最高最低之比约为10∶2,实际可能还远不止这个数。
2008年,年收入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
金融业42838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6600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5380元。
由于不同行业和单位职工收入水平相差较大,社会各个阶层分化现象日渐严重。
4.城乡内部各个阶层群体之间
2004年,城镇居民中最高10%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210元,最低的10%收入组为2116元,高低比率达9.1∶1;,2006年为9.5∶1,呈逐步上升趋势。
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经历了由逐渐扩大到逐渐缩小,再重新逐渐扩大的过程。
1978年起,农村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1995年达到第一个顶峰,1996年有所下降,而后逐年扩大。
将每20%的农户分为一组,2005年高低收入组农户收入比高达7.3∶1,到2008年则又扩大为8.1∶1。
5.总体评估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分析,目前占总人口10%的最富裕群体占有全部财富的45%,而占总人口10%的最低收入者只占全部财富的1.4%。
基尼系数是用来表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的。
这个指数在0和1之间,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
基尼系数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
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
超过这一条警戒线,将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1977年为0.3左右、1988年为0.385、1994年为0.434、1995年为0.445、1998年为0.456、2001年为0.459、2005年为0.47、2006年为0.496、2007年为0.48、2008年为0.51。
可见,我国收入差距的宏观指标基本上在不断扩大,已经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我国正从一个收入分配相当平均的国家迅速变化成为世界上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二、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根源
1.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滞后且监管不力
2008年,全国征缴的3185.58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占了这个总额的43%;而美国5%收入最高的人支付美国全部所得税的一半以上,50%收入最低的人员只支付这种税收的4%。
虽然自2011年7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还是滞后于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而且在我国的税收总额中,以增值税为主(此外有消费税、营业税)的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70.4%,包括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19.2%。
尽管近几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取得了快速发展,从2000年到2008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从660.35亿元增加到3185.58亿元,8年增长4.8倍多。
但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仅为6.9%,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普遍为30%左右的水平。
自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在改革开放后的十多年中,国民收入分配开始向个人倾斜,国家所得减少的幅度较大,而个人所得增加的幅度较大。
这不仅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和支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能力,也拉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在我国,目前由于缺乏对收入监控的基本手段和有效办法,税制及征收处罚手段也相当薄弱,致使高收入群体的“逃税”、“偷税”相当普遍。
资料显示,占总人口比重20%的高收入者,占储蓄总额的80%,其他80%的人口只拥有储蓄存款的20%。
另据资料,我国目前最富裕的20%家庭的收入占有社会全部家庭收入的50.24%,而最贫穷的20%家庭的收入仅占社会全部家庭收入的4.27%,造成了收入水平的悬殊和严重的分配不公。
2.垄断行业依靠行政垄断获得垄断利润
垄断包括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等几种,各种各样的垄断都反映在市场垄断和垄断利润上。
行政性垄断指一些经济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干涉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地区、部门企业之间正当竞争的行为。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逐步放开了许多领域的经营权,使绝大多数行业成为竞争性行业,但在一些行业,仍然维持着行政性垄断,严重干扰甚至限制市场的作用,造成许多不平等的竞争现象。
行政性垄断的存在,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平,垄断部门和垄断行业中的成员不用担心企业的亏损,无论工作的努力程度如何,都可以享受高额垄断利润,获得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和福利保障;而市场中的其他企业无论付出多大努力,都只能获得市场竞争后比较少的利润,员工也只能达到比较低的收入水平。
3.社会历史的原因
不管是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不平衡,还是一些行政性垄断因素,甚至还有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等,都同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直接有关,大都成为收入差距比较大和分配不公的因素之一。
4.体制改革不到位
目前,我国的体制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仍然处在攻坚阶段,许多社会体制机制都有待于转型创新,与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人以权谋私、一些行业和单位背靠国家行政权力、利用国有资本和国有资源以及国家的某些特许,为本部门、本行业甚至个人谋取利益;还有一些人钻国家法规和政策的空子,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和财富。
这些都造成了收入差距拉大和分配不公。
5.分配制度改革滞后
在第一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的正常增长制度机制没有有效地建立健全,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保障福利等没有同其劳动业绩贡献、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增长挂钩,劳动者报酬的集体谈判制度也还没有健全。
在第二次分配——再分配中,税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政府的转移支付机制也不完善,分税制度的运行环节也不够完善,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没有与其对应、匹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创阶段,既没有覆盖全社会,或者说社会统筹的范围还比较小,更没有体现公平和均衡。
第三次分配的总体规模还很小,慈善捐助、社会福利事业等处于初级阶段,特别是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不够完善。
三、主要对策思路——制度、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
1.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近年来,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呈下降趋势,由2000年的64.81%下降至2008年的57.11%,十年间下降了15.38个百分点。
同期,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占比均上升,其中企业占比由2000年的15.65%上升至2008年的21.60%。
(见图例1)
图例1国民可支配收入结构变动图(2000年—2008年)
2.努力扭转劳动报酬在居民初次分配中比重下降的局面
劳动报酬是居民初次分配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约占80%以上。
2000年~2008年,劳动报酬占居民初次分配总收入比重整体呈下降趋势,由93.69%下降至83.71%;特别是2004年,该比重骤然下降了8.61个百分点。
自此,劳动报酬占居民初次分配总收入比重由2000年~2003年的93%左右,下降至2004年~2008年的83%左右(见图例2)。
图例2劳动报酬在居民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情况(2000年—2008年)
3.大力构建劳动者薪酬正常增长的机制
从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入手,建立劳动者薪酬增长同企业利润增长挂钩的机制;以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建设为抓手,健全和强化企业职工的工会建设,赋予工会在维护职工的薪酬、福利及其保障等方面的职能,建立健全劳动者薪酬、福利及其保障的集体协商制度,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促进职工的薪酬、福利及其保障的合理有序增长。
4.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我国仍然存在着非常庞大的农民群体,通过增加农民收入,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战略重点。
例如:
进一步从制度、体制、机制建设上加大力度,全面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乡村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和落实各项支农、惠农的政策措施,使农民的农副业生产能够增产增收;强化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恶劣现象。
5.严肃和完善分配秩序的规则规范,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我国现存的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现象,同收入分配秩序和规则规范的严重缺失有很大关系。
隐性收入、工资外收入和灰色收入比比皆是;非法收入问题也相当突出;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酬等现象由来已久;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高福利现象愈演愈烈;极少数文化、娱乐、体育等小群体的超高收入更令人发指。
诸如此类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
因此,必须下大的决心,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监管,构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与秩序。
具体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坚决打击违法收入;第二,大力整顿和规范灰色收入;第三,严格控制垄断行业的收入及其福利;第四,合理确定和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和中高级领导干部的工资薪酬及其福利保障水平。
6.进一步革新和完善财政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
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完善个人收入调节税制度,同时,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加快研究并尽快制定财产税和遗产税的法律制度;又例如,加快研究并尽快制定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申报和监督制度,使国家干部的收入及其财产在阳光下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
7.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社会慈善机制和救助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阀”,而社会慈善和社会救助是社会最后一道“救生衣”。
所以,必须建立健全面向全体民众、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现阶段可以以全覆盖、低水准为主要做法,同时,努力将目前层次太多、差别太大的各类保障逐步统一、归类和靠拢,避免造成社会保障方面新的悬殊和不公现象。
另一方面,大力开展扶贫帮困和社会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严肃慈善基金募集和发放使用的法律法规,确保“救生衣”发放的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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