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企业设立及变更管理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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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企业设立及变更管理实务
第一节 小企业设立与变更管理
一、小企业创立方式
提起创业,人们想到最多的是开店、办公司、搞企业。
随着时代发展的日新月异,创业方式正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IT业的崛起,令创业模式层出不穷,出现了网络创业、加盟创业、兼职创业、团队创业等多种创业模式。
1.网络创业
目前,网络创业主要有两种形式:
网上开店,在网上注册成立网络商店;网上加盟,以某个电子商务网站门店的形式经营,利用母体网站的货源和销售渠道。
优势:
门槛低、成本少、风险小、方式灵活,特别适合初涉商海的创业者。
如易趣、阿里巴巴、淘宝等知名商务网站,有较完善的交易系统、交易规则、支付方式和成熟的客户群,每年还会投入大量的宣传费用。
对初次尝试网上创业的人来说,事先要进行多方调研,选择既适合自己产品特点又具较高访问量的电子商务平台。
一般来说,网上加盟的方式更为适合,能在投入较少的情况下开业,边熟悉游戏规则,边依托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壮大。
2.加盟创业
分享品牌金矿、分享经营诀窍、分享资源支持,连锁加盟凭借诸多的优势,而成为极受青睐的创业新方式。
目前,连锁加盟有直营、委托加盟、特许加盟等形式,投资金额根据商品种类、店铺要求、技术设备的不同从6000元至250万元不等,可满足不同需求的创业者。
优势:
加盟创业的最大特点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创业者只需支付一定的加盟费,就能借用加盟商的金字招牌,并利用现成的商品和市场资源,还能长期得到专业指导和配套服务,创业风险也有所降低。
随着连锁加盟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鱼龙混杂现象日趋严重,一些不法者利用加盟圈钱的事件屡有曝光。
因此,创业者在选择加盟项目时要有理性的心态,事先进行充足的准备,包括收集资料、实地考察、分析市场等,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再作决定。
3.兼职创业
对上班族来说,如果头脑活络,有钱又有闲,想“钱生钱”又不愿意放弃现有工作,兼职做老板应该是最佳选择了。
优势:
对上班族来说,兼职创业,无需放弃本职工作,又能充分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商业资源和人脉关系创业,可实现鱼和熊掌兼得的梦想,而且进退自如,大大减少了创业风险。
兼职创业,需要在主业和副业、工作和家庭等几条战线上同时作战,对创业者的精力、体力、能力、忍耐力都是极大的考验,因此要量力而行。
此外,兼职创业族最好选择自己熟悉的领域,但要注意不能侵犯受雇企业的权益。
4.团队创业
如今,创业已非纯粹追求个人英雄主义的行为,团队创业成功的几率要远高于个人独自创业。
一个由研发、技术、市场、融资等各方面组成、优势互补的创业团队,是创业成功的法宝,对高科技创业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优势:
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一群人同心协力,集合各自的优势,共同创业,其产生的群体智慧和能量,将远远大于个体。
创建团队时,最重要的是考虑成员之间的知识、资源、能力或技术上的互补,充分发挥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优势,这种互补将有助于强化团队成员间彼此的合作。
一般来说,团队成员的知识、能力结构越合理,团队创业的成功率就越大。
5.概念创业
概念创业,顾名思义就是凭借创意、点子、想法创业。
当然,这些创业概念必须标新立异,至少在打算进入的行业或领域是个创举,只有这样,才能抢占市场先机,才能吸引风险投资商的眼球。
同时,这些超常规的想法还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而非天方夜谭。
优势:
概念创业具有点石成金的神奇作用,特别是本身没有很多资源的创业者,可通过独特的创意来获得各种资源。
创业需要创意,但创意不等同于创业,创业还需要在创意的基础上,融合技术、资金、人才、市场经验、管理经验等各种因素,如果仅凭点子贸然行动,基本上是行不通的。
6.内部创业
内部创业,是指一些有创业意向的员工在企业的支持下,承担企业内部某些业务或项目,并与企业分享成果的创业模式。
创业者无需投资就可获得丰富的创业资源,内部创业由于具有“大树底下好乘凉”的优势,因此受到越来越多创业者的关注。
优势:
员工在企业内部创业,可获得企业多方面的支援。
同时,企业内部所提供的创业环境较为宽松,即使创业失败,创业者所需承担的责任也较小。
内部创业的受众面有限,只有那些大型企业的优秀员工才有机会一试身手。
此外,这是一种以创造“双赢”为目的的创业方式,员工要做好周密的前期准备,选择合理的创业项目,保证最大化地创造利润,这样才能引起企业高层的关注。
二、小企业创业初期应注意的问题
1.良好的心态
首先要具有以下心态:
角色转变的心态,历经磨难的心态,艰苦创业的心态,快乐创业的心态,一定会成功的心态。
心态的转变和调整是创业的基本前提,因为投资的项目一旦运作起来,经常会遇到诸如资金、人际、市场等方面的困境。
而且只要有一个问题没解决,有一个障碍没迈过去,就可能前功尽弃。
2.重视并评估自己的财务能力
企业由人才、产品和资金所组成,自有资金不足,往往会导致创业者利息负担过重,无法成就事业。
因此,创业者要有“有多少实力做多少事”的观念,不要过度举债经营;企业应“做大”而非“大做”,“做大”是有利润后再逐渐扩大,“大做”则是勉力举债而为,只有空壳没有实力,遇到风险必然失败。
3.审慎选行业和创业方式
创业要选择自己熟悉又专精的事业,初期可以小本经营或找股东合作,按照创业计划逐步拓展。
4.要有长期规划
企业的发展,稳健永远比成长重要,因此要有跑马拉松的耐力及准备,按部就班,不可存有抢短线的投机做法。
5.先求生存
企业应先求生存再求发展,扎好根基,勿好高骛远、贪图业绩、罔顾风险,必须重视经营体制,步步为营,再求创造利润,进而扩大经营。
6.精兵出击
公司初期规模必须精简、有效率,重实质,不要一味追求表面的浮华,以免徒增费用。
7.战略联盟
创业要讲求战略,小企业更需要与同业联盟,也就是在自有产品之外,附带推销其他相关产品。
用“策略联盟”的方式结合相关产业,不仅能提高产品的吸引力、满足顾客的需求,也能增加自己的竞争力与收益。
8.有前瞻性规划
经营理念、经营方针与经营策略均需详加规划,结合智慧与力量,扎好企业根基。
如何编写创业计划书。
编写创业计划书需要考虑的问题如图2-1所示。
总而言之,创业前应先调适心理,做好自我评估,了解自己究竟适不适合创业,一旦走上创业之路,就应好好努力,掌握各项创业原则,成为成功并快乐的创业家。
图2-1编写创业计划书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小企业创业政策扶持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来袭,虽然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但是,国家对创业的认识却发生了重要的转变。
政府开始主导推动创业,而且实行了多部门联动扶持鼓励创业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明确提出: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尤其是2009年开始创建首批82个创业型城市以来,掀起了政府积极推动创业的高潮。
在国家不断推动下,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措施解决创业中存在问题,对诸如创业门槛高、负担重,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创业服务不到位、不健全、融资难、税收优惠等问题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
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
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
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
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
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
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
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
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
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
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
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
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
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
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
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
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
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
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
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
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
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
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
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
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四、创业出资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业的途径主要有:
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创业前需要结合个人资金实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合适的方式。
(一)个体工商户
设立个体工商户资金无法定要求,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
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要对自身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资金没有法定要求,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形式是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四)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即营业执照中注明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最高是注册资本的70%)。
(五)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出资方式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六)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
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如表2-1所示。
(3)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4)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表2-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投资总额(美元)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特殊规定
≤300万
>7/10
-
300万~1000万
>1/2
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1000万~3000万
>2/5
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000万
>1/3
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类小企业申办开业手续
小企业办理完成定位、选址、装修、招聘等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后需要办理相关的开业手续。
(一)办理开业登记
按相关政策规定,中小型公司类企业开业登记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手续,程序如下。
(1)取名。
设立中小型公司首先要做的是取名,将想好的名称送到工商局的名称核准科,工商局核准科将该名称与已开业的企业核实无重名后,发放名称核准证明。
中小型公司在领取名称核准证明后30天内办理公司注册,过期失效。
(2)领取注册登记表格。
将名称核准证明送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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