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篇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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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篇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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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篇3
省规范性文件及市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2
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3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7
关于印发《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通知17
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的通知19
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20
关于加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23
关于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
粤监发〔2009〕9号
省直、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省管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行为,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要“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的精神和进一步强化有形建筑市场统一进场、集中交易、有效监管的要求,现就省管工程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省管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省属或者中央委托省管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省管项目”)。
二、凡符合招标条件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省管项目的项目代建、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原则上必须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国道、省道公路改建、大修如果使用地方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也可以在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积极为省管工程项目进场交易提供场地、信息、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严格做好招标投标过程的见证工作,定期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场交易情况。
省监察厅及其派出机构原则上不派员参加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建委、省计委、省监察厅联合印发的《省管工程项目进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粤建监〔1999〕05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水利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
(粤监发〔2010〕3号)
省直、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行为,落实《关于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监发〔2009〕9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粤监发〔2009〕9号文规定的省管项目的广州行政辖区以外的房屋建筑项目,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依照广州市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其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原通知执行。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行为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制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招标核准申请,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在项目备案之后及时向备案部门提交招标核准申请。
县级以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工作职责,要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严禁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需要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应经该项目招标核准部门的同级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报批。
二、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未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开展招标活动;已经开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指定媒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
三、改进资格预审制度
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进行资格后审或者不进行资格审查;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一般性和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家的条件和抽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四、完善招标人参与评标管理机制
建立招标人参与评标的资格管理和名额限制制度。
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五、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有效记录,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准入和清退制度。
省有关部门要加快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整合优化省内评标服务机构的专家资源,扩大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构成和队伍容量,为消除地区和行业限制、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提供保障。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经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核实后应及时从评标专家库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六、推进信息公开
招标投标各项活动要严格遵守公开透明原则。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大力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完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
七、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统一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提高服务质量。
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通过非法设定投标许可、备案、招标文件审查、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行业的承包商和供货商。
八、加强行政监督执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晰各监督部门之间的职责,切实做到有效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自身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同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监察部门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
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和监控体系,加强部门、地区相互之间在规则制定、监督检查、案件处理、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协调;行政监督与监察机关要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并切实加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06月24日 实施日期:
2010年06月24日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筑[2010]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详见附件)。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
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 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
第十条 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除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
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并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确定正式投标人前公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
第十六条 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对专职安全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
(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
(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六)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七)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
(八)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截止投标报名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不再设报名环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在投标截止10日前停止,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国家对发布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超过50%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设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
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规定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企业的经济标投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和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
第二十四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调整原则为:
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承包方承担涨幅10%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补偿给承包方;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还给发包方。
前款所称价格上涨幅度、价格下落幅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可在施工期间或竣工结算时计取,具体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业分包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金额,因实际需要必须设置的,在中标后暂定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部分应当招标。
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七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
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选择采用简易招标程序: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
(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三)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采用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平均值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一)平均值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
(三)经评审的性价比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性价比最高。
性价比为投标人综合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
(四)综合评估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或方案诚信法。
(一)综合评估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招标人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可以采用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书面和口头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二)方案优先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并且方案排名最前;
(三)方案诚信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招标人应综合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以及综合诚信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综合诚信法、信价比法。
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选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除综合评估法外的其余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估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
(二)平均值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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