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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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条件及审批程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名称统一格式为:
xx(行政区划)xx(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合伙人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注册会计师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五、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六、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七、审批程序
(一)由全体合伙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按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材料目录和参考文本格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八、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
———————————————————————————
一、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请示(见参考格式)
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见附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见附表)
四、合伙人×××同志情况表(见附表)
五、合伙人×××同志有关证明材料
(一)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最近5年内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
(二)若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三)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包括证书编号、全部年检记录、转所记录等内容,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专职从业证明复印件,专职从业证明包括:
与人才交流中心(或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书或退休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要求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不包括合伙人,格式见附表)
七、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注:
除合伙人以外的所有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汇总表
九、《合伙人协议》(见参考格式)
十、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要求提供有关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十一、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要求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其他要求:
1.申报材料请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加注页码,一式三份。
2.合伙人情况表要求按人排列装订,即“xxx同志情况表十xxx同志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请按规定格式使用A4纸打印,有关复印件用A4纸复印。
4.第一次报送材料,所有合伙人必须同时到场,并留下签名字样以备存档。
补充材料或办理其他后续手续可委托一人代理。
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参考文本:
申请设立
X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申报材料
XXXX年XX月
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材料目录
序号
申报材料名称
页码
1
申请设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请示
2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4
合伙人×××同志情况表
5
合伙人×××同志有关证明材料
6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7
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其他从业人员汇总表
8
《合伙人协议》
9
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
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12
13
14
15
16
17
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请示
河南省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申请设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合伙人为×××、×××、……。
二、本所共有专职从业人员××名,其中:
合伙人××名,注册会计师××名,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名。
三、本所专职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均已转入×××人才交流中心,退休人员的人事关系仍由原单位保管,且所有专职从业人员均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
四、本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本所法定代表人,负责本所的日常工作。
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之一×××担任。
五、本所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且全部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没有在本所出资。
六、本所申请设立地为河南省×××市,办公地址:
河南省×××市×××路×××号。
七、本所内部拟设××部(室)、××部(室)……共××个部(室)。
八、本所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进行内部管理。
九、本所将加入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本所将自觉接受河南省财政厅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拟设立事
务所名称
组织
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
主任会计师
姓名
合伙人总数
是否为执行合伙
所事务的合伙人
合伙人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全体合伙人申请及
保证
我们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手续。
全体合伙人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注:
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合伙人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注协检查时间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
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注师证书号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目前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人事档案存放起止时间
年月至年月
工作简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任何职
证明人
年月至年月
合伙人个人
声明及签名
本人自愿加入拟设立的xxxx会计师事务所,并保证在该事务所专职执业,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同时,本人保证本表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
股东签名:
签名日期:
年月日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序号
注册会计师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注协检查的时间
保
证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填报除合伙人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保
证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填报除股东、注册会计师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XXXX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经办XX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本所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河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所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条本所性质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本所民事责任由合伙人按约定比例承担,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本所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本所将加入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本所注册会计师为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
本所将自觉遵守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有会员的权利,承担会员的义务。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所的宗旨:
遵守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提供中介服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八条本所承办以下各项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和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
第九条本所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XXXX元。
(出资方式由合伙人自定)
第十条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现有住址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第十一条本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总额。
出资总额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同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合伙人的义务
(一)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会计师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会计师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会计师事务所所有,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合伙人在本所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从事超出本所法定正常经营范围的业务和超越内部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在执行与本所经营有关的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个人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
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间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约定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十八条合伙人有同等的表决权,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动产;
(二)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会计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本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所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额、本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本所名义取得的财产权益均为本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三条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入伙,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本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在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一般不得提出退伙,如特殊情况退伙的,除按协议上的规定分取权益外,必须承担其他合伙人认为必要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所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会计师事务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所的全部权益。
第三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被依法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执业资格;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严重损失;
(三)不在本所工作或执行本所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没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因年老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执业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由其具有合伙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权利和义务。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本所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退伙,不进行资产评估,只按截止退伙日的本所账面资产净值作退伙权益分配。
退伙时未了结的合伙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第三十三条退伙人的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偿还,以其他形式偿还的,应视退伙时本所资产构成状况,由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即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权益。
一次退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退还,但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本所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所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七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合伙人内部组织分工;
(二)决定本所组织架构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审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本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划;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贷款;
(八)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九)决定事务所名称的改变;
(十)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
(十一)决定增资、减资;
(十二)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三)决定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四)决定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本所法定代表人。
主任会计师负责本所全面工作,同时为本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过2/3以上票数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其职责如下: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根据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本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收支预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金与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一条本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本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提取各项基金。
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费用、劳动保险和其他应缴款。
第四十三条本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结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根据国家有关提取风险基金、共同基金后,剩余利润可作分配;
(四)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约定比例由各自财产承担。
第八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本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全体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二)本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
(三)本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四)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五条本所终止时必须进行清算。
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本所财产。
第四十六条本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合伙人平均(或按约定比例)分配。
本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平均(或约定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四十七条本所清算终结,必须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并对外公布。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所合伙人变动及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本协议。
第四十九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
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均视为无效协议。
第五十条合伙人在本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第五十一条本协议解释权归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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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设立 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