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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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定稿
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
2016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
截至2018年8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在外汇局官方网站共进行违规案件通报8次,在总局通报的158起违规典型案件中,其中商业银行54家、企业57家、个人案件47起。
为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个人用汇常识,引导外汇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按照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分为六大类,梳理了25起典型案例。
一、银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企业背景、贸易单据真实性等办理转口贸易、内保外贷、预付货款等外汇业务
案例1:
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为无贸易背景企业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9.72万元人民币。
案例2:
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报关单和发票,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2.86万元人民币。
案例3:
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4:
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9.07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5:
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6: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二、银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付汇业务
案例7: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17名个人办理18笔购汇汇出业务,金额81.08万美元。
其中16人为该行员工,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及朋友购汇汇往境外账户。
2016年7月,该行为5名员工办理5笔购汇提钞业务,金额45000美元,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购汇提钞。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参与人员主要为该行负责人和员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对私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行负责人汪某罚款50万元人民币,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案例8: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利用167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使用虚假、无效的海运提单构造交易从事跨境非法套利或非法转移资金
案例9:
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10:
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11:
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1月,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虚构转口贸易,使用无效的海运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04.9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12:
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1.19亿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28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13:
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使用已作废海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先后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25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重复使用交易单证、合同等手段骗取贸易融资或非法转移资金
案例14:
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6年1月至12月,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凭无效交易单证及重复使用交易单证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1666.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5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凭虚假物流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合计1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3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6:
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
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进口贸易,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4笔,合计3967.70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17:
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346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29.89万元人民币。
案例18:
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重复使用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212.8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套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五、境内个人分拆购付汇
案例19:
湖北籍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5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331.8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59.8万元人民币。
案例20:
江苏籍邱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六、个人非法买卖外汇
案例21:
浙江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夏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188.4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用于偿还境外赌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18万元人民币。
案例22:
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23:
浙江籍陈某等境外提现方式非法经营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
该行为构成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以外其他外汇业务行为,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
广东籍许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许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6000万元人民币,私自购买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0万元人民币。
案例25:
福建籍王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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