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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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新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
14>>.1新准则的重大突破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的情况,但这一决定并不排除与后进先出法相似的能够反映存货流转的个别计价法;
关于存货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①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②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2相关概念解释
⑴公允价值:
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相同或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及该资产相同或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
⑵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①可变现净值的特征:
可变现净值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②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等资料。
③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⑶企业商品存货的成本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⑷周转材料的处理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可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1>.3存货准则与税法比较及差异分析
1>.3>.1存货计量
1>.3>.2存货发出的计价
1>.3>.3存货对外投资
1>.3>.4存货捐赠
1>.3>.5存货债务重组
1>.3>.6存货跌价准备
1>.3>.7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3>.1存货计量——准则规定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仓储费用;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处理。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生物资产、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准则确定。
1>.3>.1存货计量——税法规定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1>.3>.2存货发出的计价—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1>.3>.2存货发出的计价——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1>.3>.3存货对外投资
⑴存货对外投资的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非应税项目:
提供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⑤、⑥、⑦会计上为销售)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购进固定资产;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内容:
①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改变了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②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了非正常损失;
③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
④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得不到退回的进项税额
⑵存货对外投资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⑶存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解释: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如果换出资产为存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案例:
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一批产成品对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这批产品的不含税市价为100,制造成本为60万元,甲企业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
长期股权投资118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7
银行存款1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
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17
贷:
实收资本117
假定投资当日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200万元,甲企业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10%,乙企业要求甲企业支付补价3万元,则甲乙两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甲企业
借:
长期股权投资121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增值税(销)17
银行存款4
甲企业同时应作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
如果该产品是应税消费品,甲企业还应计提消费税,借记“主营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乙企业
借:
库存商品100
应交增值税(进)17
银行存款3
贷:
实收资本120
1>.3>.4存货捐赠—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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