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境内旅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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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境内旅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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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境内旅游合同
海南省境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制定
海南省旅游进展委员会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利用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域)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定团队境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域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利用。
二、旅游者参加境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旅行社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
旅游者请保留好旅游活动中所签的合同(协议)及有关单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4、旅行社对旅游进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其他须注意的事项,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的必要办法。
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旅游项目。
五、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利用“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奢华”、“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肯定性用语
六、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八、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九、旅游者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在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财产或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短时刻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钱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钱,且无合法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钱的合理性。
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11、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和相对清楚、封锁、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1二、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3、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离开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4.转团,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5.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许诺的行程安排、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定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6.委托组团,指旅行社受其他旅行社委托代理其招徕旅游者的组团行为。
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非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发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骚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8.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之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致使的交通堵塞,列车、飞机延误或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9.在合同的履行进程中,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通告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在消费进程中如碰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消费维权投诉电话:
(0898)12315。
20.两边当事人在签定本示范合同范本时,对本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补充条款的内容不得减轻或免去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旅游服务监督、投诉机构:
海南省市(县、自治县)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或
地址:
邮编: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海南省境内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集体签约人代表):
性别____国籍
身份证号:
□□□□□□□□□□□□□□□□□□
居处地或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范围:
居处地:
邮编:
电话: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两边协商一致,达到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产品名称
旅游产品名称。
行程共计天夜(含在途时刻)
动身日期,动身地址。
途经地址。
目的地。
结束日期,返回地址。
第二条、旅游行程及标准
景区(点)名称
景区(点)游览时刻
来回交通,标准
旅游交通,标准
住宿天数,旅游饭馆名称标准
用餐次数,标准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刻,次数
地接社名称
地接社联系电话:
;联系人: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第三条、组团方式:
(三选一,打勾)
(一)自行组团;
(二)受委托组团(委托社全称:
)
(三)拼团;
第四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二选一)
(一)、本团成团没有最低人数限制。
(二)、最低成团人数人;
低于这人数不能成团时,乙方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转至旅行社出团;
二、延期出团;
3、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转团、延期出团或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
甲方不同意按以上任何一种方式解决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行程开始前7日(含7日)以上收到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数费用。
甲方在行程开始前7日之内收到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
(一)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旅游者保险
乙方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
经乙方推荐,甲方(须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
保险金:
元;保险费:
元。
第六条、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一)
(1)、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元。
其中:
成人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元(人民币)/人(岁)。
(2)、导游服务费:
元人/天;合计:
元。
(二)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三)旅游费用支付方式□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第七条、两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有权知悉旅游行程和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形;有权拒绝参加乙方未经协商一致且未签定书面补充合同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有权拒绝未经事前协商一致且未签定书面补充合同的转团、拼团行为。
2、甲方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本地风俗适应、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珍惜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乱刻乱画,不在公共场合高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自觉规范旅游行为。
3、甲方签定合同或填写各类报名材料时,应当利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应当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4、甲方应妥帖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珍贵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办法。
5、在旅游活动期间,甲方应当遵守安全警示的规定和说明,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成年家眷陪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70周岁以上且健康状况不宜单独参加旅游的应由其成年家眷陪同或由其监护人、成年家眷出具书面证明。
7、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不得损害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旅游活动,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脱团。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合法利益。
二、乙方应在行程开始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单》,依照本合同和《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3、向合格的供给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4、在订立合同时,乙方应当说明旅游行程、服务项目和标准等的真实情形;提示甲方依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示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甲方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乙方依法能够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五、要求委派的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甲方违法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6、甲方属老年人、军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两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钱可在补充合同中另行约定。
7、依法对甲方个人信息保密;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动身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址。
第八条、合同变更、转让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两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由两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
旅游行程开始前,甲方能够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甲方没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行程开始前7日之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并依照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一、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
二、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15%的违约金;
3、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补偿。
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抵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在行程结束前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自行脱团的,视为解决合同),乙方按下列项目扣除必要费用后,余款退还甲方:
一、已订购且不退的机票费或车、船等其它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依照规定扣除的飞机、船、火车退票费。
二、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退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参观车费(含预定金)、住宿费(含预定金)等。
3、旅游活动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
乙方扣除必要费用的最高额不该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乙方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甲方退团通知抵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三)甲方未依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甲方应当每日依照未付旅游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提供的虚假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而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五)旅游活动中,甲方从事严峻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扣除必要费用后,余款退还甲方;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六)甲方因不听从乙方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由于甲方的过错,使乙方、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其他旅游者蒙受损害的,甲方应当补偿损失。
(七)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刻,擅自调整旅游行程,依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给予甲方补偿,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甲方因服务质量等与乙方发生纠纷,拒绝登机(车、船)、入住酒店等行为扩大损失的,甲方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15%支付违约金;甲方在行程开始当日或行程开始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的25%支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全数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补偿。
(九)乙方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或未经甲方要求且未签定书面补充合同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甲方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十)乙方具有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峻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外,还能够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补偿金。
第十条其他责任
(一)由于甲方者自身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依照约定履行,或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三)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四)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
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乙方委托的地接社应当依照本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地接社违背合同约定,视同乙方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依照下列情形处置: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两边均能够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经向甲方作出说明,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甲方不同意变更的,能够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乙方退还甲方。
(三)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办法,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乙两边按比例分担。
(四)造成甲方滞留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办法。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甲乙两边按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两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定地的旅游、工商、价钱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一、向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自两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两边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劳。
(二)《旅游行程单》、《附件》及两边签定的补充条款(合同)、往来的信函、传真件等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或材料,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签约地址:
签约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1:
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刻意向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血型及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年龄不满18周岁单独出行,需要提交其监护人书面同意证明;年龄70周岁以上且健康状况不适宜单独出行的,由其成年近亲属出具书面同意证明)
以下各栏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
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
(代表人签字)旅行社:
(盖章)
经办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关系到每位游客的切身利益。
做文明游客是咱们大家的义务,请遵守以下公约:
一、保护环境卫生。
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抽烟。
二、遵守公共秩序。
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保护生态环境。
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4、保护文物古迹。
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五、珍惜公共设施。
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廉价,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六、尊重他人权利。
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他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
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开场合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八、提倡健康娱乐。
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补充协议
甲方(旅游者):
等人
乙方(组团旅行社):
本团编号:
;本团旅游人数共人。
旅游期间: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着游客志愿的原则,经两边协商一致,本团中有人参加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人不参加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乙方对不参加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游客将妥帖安排其活动。
甲两边对旅游进程中的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签定补充协议如下:
一、本次旅游活动约定的购物场所
1.购物场所名称:
2.购物次数:
3.购物场所停留的时刻:
4.安排购物场所的时刻:
二、本次旅游活动约定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1.名称:
2.次数:
3.时刻:
4.地址:
5.费用元/人:
三、其他约定
1.参与购物或自费项目的甲方人员均系志愿参加,乙方无强迫行为。
2.乙方和乙方导游、工作人员许诺不通过安排甲方人员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受相关经营单位和人员的回扣,不以此取得额外收入。
3.其它
四、本补充协议经两边签名、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备注:
甲方属单位的,应当盖章;属自然人的,全部参加活动的游客均应当签名。
甲方签字(盖章):
1.乙方(盖章):
2.乙方代表(经办人):
3.
4.
5.
6.
...........
日期: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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