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统计计值第1部分存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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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统计计值第1部分存款
金融工具统计计值第1部分存款
1目次
2前言
JR/T0064《金融工具统计计值》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
存款;
第2部分:
贷款;
第3部分:
非股票证券;
第4部分:
货币黄金和专门提款权;
第5部分:
股票和其他股权;
第6部分:
金融衍生产品。
本部分为JR/T0064的第1部分。
本部分依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0)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
盛松成、张涛、阮健弘、郭永强、李曙光、李红、岳丹、毛奇正、潘曾云、张璇、汪洋、王晓峰、刘国辉、黄雯敏、王惠华、幸泽林、柏雪银、赵俐佳、常冕、贾树辉、张艳、田洁。
金融工具统计计值
第1部分:
存款
21 范畴
本部分规定了金融统计中存款应计利息的运算规则、计值原则、存款产品计值方法及存款流量统计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与存款产品统计业务有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R/T0062金融工具常用统计术语
23 术语和定义
JR/T0062确立的与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3.1
计值valuation
确定金融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过程。
23.2
公允价值fairvalue
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形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23.3
市场价值marketvalue
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形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量数额。
23.4
账面余额bookbalance
某一账户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账户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预备等)。
23.5
权责发生制accrualbasis
以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及其阻碍期间来确认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其核心内容是凡是本期实现的收入和差不多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
23.6
应计利息accruedinterest
自上一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或起息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产生的应该计提而未支付的利息。
23.7
流量flow
流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某种经济变量变动的数值,它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测度的,其大小有时刻维度。
23.8
存量stock
存量是某一时点上存在的某种经济变量的数值,它是在某一时点上测度的,其大小没有时刻维度。
23.9
期初存量openingstock
某类金融资产或负债在核算时期开始时的存量价值。
23.10
期末存量closingstock
某类金融资产或负债在核算时期终止时的存量价值。
23.11
交易transaction
机构单位之间依照共同签订的协议从对金融资产或负债所有权的形成、清算或改变中产生的金融流量。
24 缩略语
OS期初存量
CS期末存量
T交易
VC计值变化
OCVA资产数量的其他变动
25 计息规则
25.1 利率换算
存款利息运算采纳名义利率。
利率的换算关系为: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25.2 计息方法
计息方法分为以下两种:
积数计息法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运算利息。
其运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
累计计息积数=账户每日余额合计数
逐笔计息法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运算利息。
在不同情形下可选择不同的计息公式:
1——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Σ[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Σ[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3——存期全部化成实际天数的利息运算公式为:
利息=Σ[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25.3 分段计息
按照国家规定在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需要分段计息时,依照不同情形选择相应的利息公式:
逐笔计息法下,利息=Σ[各分段利息]
积数计息法下,利息=Σ[分段累计计息积数×分段日利率]
26 存款计值规则
26.1 差不多规则
无须支付利息的存款应以其账面余额进行计值,应支付利息的存款则以账面余额加上应计利息进行计值。
以外币标值的存款按照报告期末国家公布的中间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进行计值。
本金
本金采纳账面余额,本金等于相应存款账户在报告期末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指自上一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或起息日)至报告期末的前一日产生的应该计提而未支付的利息。
应计利息计息时采纳名义利率计息。
26.2 专门情形
4——破产清算金融机构对其存款只计本金,不计应计利息;
5——转存存款包括约定转存存款、自动转存存款。
本金等于实际转存的金额,并按相应的储种规定按期运算应计利息;
6——定期存款逾期时,应以本金加应计利息进行计值。
其中,本金等于定期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应计利息等于逾期之日起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产生的应计而未支付的利息。
27 存款产品计值
27.1 活期存款
本金
本金等于报告期末活期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指按国家相关规定自上一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产生的应计而未支付的利息。
活期存款采纳积数计息。
应计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
累计计息积数=上一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每日余额累计数
27.2 定期存款
本金
本金等于报告期末定期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1)单位定期存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指按国家规定运算自起息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产生的应计而未支付的利息。
在不同情形下可选择不同的计息公式:
7——“对年对月对日”的利息运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8——存期全部化成实际天数的利息运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2)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指按国家规定运算自上一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产生的应计而未支付的利息。
其中按照约定应取未取利息不计入应计利息。
在不同情形下可选择不同的计息公式:
9——“对年对月对日”的利息运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10——存期全部化成实际天数的利息运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3)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储蓄存款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指按国家规定运算自起息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产生的应计而未支付的利息。
应计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
累计计息积数=开户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每日余额累计数
4)教育储蓄存款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指按国家规定运算自起息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产生的应计而未支付的利息。
教育储蓄存款计息中采纳的利率为开户日同档次整存整取利率,六年期按开户日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应计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
累计计息积数=开户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每日余额累计数
5)定活两便存款
应计利息指按国家规定运算自起息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产生的应计而未支付的利息。
在不同情形下可选择不同的计息公式:
11——“对年对月对日”的利息运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12——存期全部化成实际天数的利息运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其中,利率应采取以下利率:
当实际天数不足三个月或打六折后低于活期利率时,利率=报告期末活期利率;当实际天数大于3个月(含3个月)不满半年的,利率=报告期末整存整取三个月储蓄存款档次利率×60%;当实际天数大于半年(含半年)但在一年以内,利率=报告期末整存整取半年期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60%;当实际天数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利率=报告期末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60%。
27.3 通知存款
本金
本金等于报告期末通知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指按国家规定运算自起息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产生的应计而未支付的利息。
利率为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
应计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
累计计息积数=上一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每日余额累计数
27.4 协议存款
本金
报告期末协议存款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自上一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或起息日)至报告期末的前一日,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及计结息规则产生的应计而未支付的利息。
27.5 协定存款
本金
协定存款本金,包括报告期末结算户存款的账面余额和报告期末协定户存款账面余额两部分。
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结算户存款应计利息+协定户存款应计利息,其中
13——结算户存款的应计利息见7.1.2活期存款部分
应计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活期存款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上一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每日余额累计数
14——协定户存款的应计利息按照结息日或支取日国家规定的协定存款利利率计息,运算公式如下:
应计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协定存款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上一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每日余额累计数
27.6 保证金存款
本金
本金等于报告期末保证金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按照其存款种类及应计利息的运算见7.1.2活期存款、7.2.2定期存款。
金融机构吸取的单位开立的保证金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有关规定运算应计利息。
个人开立的保证金存款按相应储蓄存款有关规定运算应计利息。
27.7 应解及临时存款
本金
本金为报告期末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15——应解存款不计应计利息;
16——临时存款,假如该项存款计息,则按照7.1.2活期存款运算应计利息,假如该项存款不计息,则不运算应计利息。
27.8 结构性存款
本金
本金等于报告期末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指依照与其挂钩的金融衍生产品在报告期末的市场价值,按双方约定的产生利率的条件、方式和利率值运算产生的应计而未支付的利息。
27.9 托付存款
本金
本金等于报告期末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按照存款产品的种类及相应规定计息。
27.10 信用卡存款
本金
本金等于报告期末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
贷记卡存款账户余额不计息,准贷记卡存款账户按照活期存款运算应计利息。
27.11 财政存款
本金
本金等于报告期末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17——财政库款
参见活期存款计值规定7.1.2。
18——财政过渡存款
财政过渡存款账户不计息。
27.12 第三方存管存款
见活期存款计值7.1。
27.13 预备金存款
本金
本金等于金融机构的法定预备金存款余额与超额预备金存款余额之和。
应计利息
预备金存款利息=法定存款预备金计息积数×法定存款预备金利率+超额存款预备金计息积数×超额存款预备金利率。
其中,计息积数等于上一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的每日余额累计。
27.14 特种存款
本金
本金等于报告期末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存期和利率运算,应计利息等于自上一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产生的应计而未支付的利息。
逾期按超额预备金存款利率计息。
在不同情形下可选择不同的计息公式:
19——“对年对月对日”的利息运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20——存期全部化成实际天数的利息运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21——应计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
累计计息积数=上一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日至报告期末前一日之间每日余额累计数
27.15 金融机构划来财政性存款
本金
本金等于报告期末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
应计利息
其中属于国库存款的部分计息同7.11;其余部分不计息,因此无应计利息。
28 存款流量统计规则
存款报告期的总流量分为三个部分:
交易(T)、定值变化(VC)和资产数量的其他变动(OCVA)。
期末存量(CS)-期初存量(OS)=交易(T)+定值变化(VC)+资产数量的其他变动(OCVA)。
其中,具体规则如下:
28.1 计入交易(T)项下的变动
对本币存款而言,报告期内本金的存入(增加)、支取(减少)和应计利息的变动作为交易事项记录。
对外币存款而言,见下面VC的说明。
28.2 计入定值变化(VC)项下的变动
要紧由外汇存款的汇率变动引起的折算差额产生。
假设外币存款以外币标价的期初存量和期末存量分别是
和
,折算为本币的期初存量和期末存量分别是OS和CS,期初汇率和期末汇率分别为
和
,报告期内的日平均汇率是
,则:
——当OCVA不存在时,
计入流量统计交易(T)项下的为
,
计入流量统计定值变化(VC)项下的为
——当OCVA存在时,
计入流量统计交易(T)项下的为
计入流量统计定值变化(VC)项下的为
28.3 计入资产数量的其他变动(OCVA)项下的变动
存款的其他变动要紧产生于存款分类的重新划分。
亦即:
22——存款在二级市场成为可交易工具时应重新分类为非股票证券,计为OCVA下的减项(但应注意与可转换存款的区别,可转换存款指的是不存在罚金或限制的能够按面值赶忙交换和能够通过支票、汇票、汇款、直截了当借记/贷记或其他直截了当支付手段进行支付的所有存款)。
23——当国家广义货币定义进行调整时,假如有其他金融工具新纳入存款项下,作为“包含在广义货币中的存款”,计为OCVA下的增项。
24——存款受损时,将受损部分视同贷款,计为OCVA的减项。
25——存款所属部门重分类时,不管是资产方或是负债方,均应计入OCVA项下。
例如,其他金融性公司重分类为其他存款性公司,或者对公共性非金融性公司在私有化之后重分类为其他非金融性公司时,应随之进行部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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