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配送业务财务管理的和会计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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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配送业务财务管理的和会计核算办法
分销配送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
二○○九年三月
一、总则
(一)分销配送业务是邮政企业的主营业务之一,必须纳入邮政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
为加强分销配送业务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及邮政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结合邮政企业实际和分销配送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务独立核算的邮政企业。
(三)本办法管理和核算的对象是指邮政企业通过连锁加盟方式,组织销售和配送农业生产资料、消费品和农产品等商品的业务。
(四)各级邮政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分销配送业务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分销配送业务的核算流程、库存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严格组织实施。
(五)各级邮政企业要深入研究和利用好国家对服务三农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和核算工作。
(六)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执行。
二、分销配送业务财务管理和核算要求
(一)分销配送业务具有较强的商品性和流通性,其经营资金是邮政企业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强化对该项资金的管理。
1、严格销售终端营收资金的管理。
邮政直营店(支局)零售商品实行“现金交易、货款两清”,不得赊销;向加盟店和代办点批销商品,要依照协议或合同规定按期结算,及时收回资金,不得过期拖欠。
对化肥、种子、除草剂类商品不得赊销。
按照省对市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各级邮政网点当日预收货款(押金)、现金交易的货款以及应收账款回收的货款要及时通过银行系统逐级归集到省公司财务部门。
2、严格加盟店和代办点的信用管理。
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管理制度及详细档案,新客户一律现款现货,原则上考察3个月以上方能成为信用客户,根据加盟店和代办点经营状况,每半年进行一次信用资格和信用额度的调整,必要时代办点要提供担保或抵押。
3、实行客户分级管理。
对经营规模小,资信状况一般且不稳定的,要实行带款要数;对经营规模较大,资信状况良好且稳定的,可采取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等结算方式;运用商业折扣,鼓励加盟店、代办点由现行的货到付款逐步向带款要数或预交部分保证金的方式转变。
4、严格应收账款管理。
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用户欠费第一责任人制和终身负责制。
业务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缴,同时,对用户欠费的发生和收回按照规定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分析,每月编制账龄分析表提供给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考核。
商品销售欠费率不得超过30%,30天内回款率达到80%以上,60天内回款率达到90%以上,90天内回款率达到100%。
在资产负债表日,财务人员应按照会计规定正确计提坏账准备。
(二)要规范分销配送业务的结算流程。
1、结算方式:
分销配送业务结算方式包括:
预付款(带款要数)、货到付款(现款现货)、账期付款、信用付款。
邮政企业应根据供应商、客户(加盟店、代办点)和内部各级邮政企业等不同的结算对象以及管理要求,确定结算方式。
2、结算流程:
(1)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统结流程:
直营店(支局)—县邮政局—市邮政局—省邮政公司—省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供应商。
(2)省速递物流公司统结流程:
直营店(支局)—县邮政局—市邮政局—省邮政公司—省速递物流公司—供应商。
3、结算要求:
(1)现阶段全国统签和省统签项目由省速递物流公司向供应商进行结算。
经批准已引进的市签项目由市邮政局向供应商进行结算,合同执行完毕后,市邮政局应按上述结算流程支付货款;县邮政局不得对供应商进行项目资金结算。
待条件成熟后,再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集中结算。
(2)省邮政公司财务部门要根据所属市邮政局财务部门提交的“付款申请单”,向省速递物流公司拨付应结算货款。
省速递物流公司财务部门要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维护邮政企业的诚信形象。
(3)速递物流公司要积极争取供应商给与邮政信用额度或账期付款经营政策。
对预付账款要履行严格的审批与管控手续,实行价格保底,即:
如果出厂价格高于保底价,以保底价与供应商进行结算;如果出厂价格低于保底价,以出厂价格进行结算。
(三)要强化对分销配送商品库存的管理和核算。
1、对分销配送商品采取售价核算和管理,发出分销配送商品的计量采用个别计价法。
资产负债表日,当分销配送商品的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按成本计量;当分销配送商品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各级邮政企业要建立分销配送商品定期盘点清查制度和业财对帐制度。
每月末库管与业务管理部门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每季末库管、业务与财务部门要对库存商品共同进行盘点,及时调剂余缺,对滞销商品要及时反馈到上级部门,按照权限与合作企业协调,防止积压损失。
要按月进行业财对账,保证账实、账账、账证相符,确保分销配送商品的安全与完整。
3、各级邮政企业发生分销配送商品盘盈、盘亏和损毁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发生库存分销配送商品盘盈,查明原因后,按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发生库存分销配送商品盘亏,查明原因后,属于库存短少,由责任人按销售价格进行赔偿,作为销售处理;属于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或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发生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分销配送商品盘亏或损毁,审批后,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各级邮政企业应建立分销配送业务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钱据分管、钱账分管、账实分管、业财对账”等内部牵制管理制度,每月末业财部门要进行一次对账,确保业财一致,账账、账实相符。
每年要组织一次业财会审,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进行会计检查和内部审计,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落实。
(五)要严格对商品的价格管理。
地市以上的商品进货管理部门,在向下逐级发出商品时,不得层层加价。
原则上全省统一制定各类商品的销售指导价格,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区域市场价格和企业预计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收益等情况来调整零售价格(即按照成本加成法确定)。
邮政直营店(支局)要按照市局制定的统一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在向加盟店、代办点和集团客户批销商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批销价格,给与一定的折扣,但批销商品的定价应保证一定的利润。
(六)要准确核算和反映分销配送业务收入。
邮政直营店(支局)向加盟店、代办点批销配送商品时,其业务收入按批销价与邮政企业进价之间的差价计列;邮政直营店(支局)零售商品时,其业务收入按零售价与邮政企业进价之间的差价计列。
要配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利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辅助核算功能或设置明细科目的方式,分类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
(七)分销配送业务的会计档案和库房管理资料档案应纳入企业档案进行管理。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三、分销配送业务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规范
1、在原“库存商品”下设置“分销配送商品”二级科目,核算各级邮政企业组织销售和配送的库存农业生产资料、消费品和农产品等商品的售价总额。
本科目下设“农资商品”、“消费类商品”、“农产品”和“其他”四个三级明细科目。
“农资商品”核算邮政企业组织销售和配送的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农膜等商品的售价。
“消费类商品”核算邮政企业组织销售和配送的酒、饮料、日用品和食品等商品的售价。
“农产品”核算邮政企业组织销售和配送的蔬果、土特产等商品的售价。
2、在原“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设置“分销配送商品进销差价”二级科目,核算各级邮政企业组织销售和配送的库存农业生产资料、消费品和农产品等商品的进销差价。
在本科目下设“农资商品”、“消费类商品”、“农产品”和“其他”四个三级科目。
3、在原“商品采购”科目中核算企业购进分销配送商品的采购成本。
本科目以支付货款为入账基础,企业为了销售给外单位或个人而购入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企业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按部门进行辅助核算。
4、在原“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下设置“受托代销分销商品”二级科目,按“库存”和“发出”设置两个三级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分销配送商品,其中“库存”科目核算省速递物流公司收到代销商品的进价和地(市)邮政局、地(市)速递物流公司及省速递物流公司(营业部)代销商品的售价,“发出”科目核算省速递物流公司向地(市)邮政局或地(市)速递物流公司发出代销商品的进价。
在两个三级科目下设“农资商品”、“消费类商品”和“农产品”、“其他”四个四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受托代销的农资商品、消费类商品和农产品的售价。
5、在原“代销商品款”科目中核算省速递物流公司接受分销配送商品的进价和地(市)邮政局、地(市)速递物流公司及省速递物流公司(营业部)接受分销配送商品的售价。
6、在“其他应收款-省际/省内往来”下设置“应收分销配送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省际、省内各单位之间应收分销配送款。
7、在“其他应付款-省际/省内往来”下设置“应付分销配送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省际、省内各单位之间应付分销配送款。
8、在原“邮政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置“分销配送商品销售收入”三级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和配送库存农业生产资料、消费品和农产品等商品取得的进销差价总额。
本科目下设“收入”和“成本”两个四级明细科目。
并分别按“农资商品收入”、“消费类商品收入”、“农产品收入”和“其他”设置五级明细科目。
9、在“管理费用-存货盘亏及毁损”科目中核算经批准盘亏、毁损及销毁的分销配送商品的损失。
10、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中核算经批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分销配送商品的损失。
(二)账务处理
1、分销配送商品进货的核算
(1)经销商品
业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预付账款时,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及业务部门提供的“分销配送付款单”,借记“预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业务部门购入分销配送商品后,向财务部门提供发票及清单等。
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进价借记“商品采购”科目,按其发生的各项进货费用和税金等,借记“邮政业务成本”、“应交税金”等科目,按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现金”、“银行存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商品到达时,如果收货方与签约方一致,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分销配送商品入库单”和”分销配送商品入库汇总表”,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分销配送商品-农资商品/消费类商品/农产品/其他”科目,按进价贷记“商品采购”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分销配送商品进销差价-农资商品/消费类商品/农产品/其他”科目。
商品到达时,如果收货方与签约方不一致,收货方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分销配送商品入库单”和”分销配送商品入库汇总表”,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分销配送商品-农资商品/消费类商品/农产品/其他”科目,按进价贷记“其他应付款-省内往来-应付分销配送款”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分销配送商品进销差价-农资商品/消费类商品/农产品/其他”科目;签约方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分销配送结算通知单”借记“其他应收款-省内往来-应收分销配送款”科目,贷记“商品采购”科目。
(2)代销商品
企业根据合同为供应商代销商品,代销商品到达时,如果收货方与签约方一致,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分销配送商品入库单”和”分销配送商品入库汇总表”,按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分销商品-库存”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企业根据合同为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代销商品到达时,如果收货方与签约方不一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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