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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施细则
市商业银行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行为,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产品概述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本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抵押+保证”担保、信用方式、保证担保,其中房产抵押担保为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可根据抵押人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
抵押物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产权人原则上应为借款人本人(含配偶)。
抵押房产的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但要适当降低贷款成数。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具体贷款年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抵押房产须产权明晰、易变现,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房产与贷款行位于同一区域,且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抵押房产已取得合法产权,未设定抵押(在我行已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除外),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
四、以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五、不接受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以及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用于抵押;
六、不接受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产权式公寓、产权式酒店(指只转让使用权、不转让所有权或采取售后返租等形式销售的房屋)及其他存在产权纠、不易变现的房产用于抵押;
七、不接受我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区以外区域的办公用房(写字楼)用于抵押。
第七条本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用于个人购房、购车、住房装修、旅游、婚庆、留学、大额耐用消费品购置、教育、医疗等,但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亦不得将贷款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如股票、证券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第八条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为贷款上限;以商用房、商住两用房抵押的,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60%为贷款上限,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用途总费用的70%,借款人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含)。
抵押房产价值的确定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考虑抵押房产变现能力及变现难易程度。
必须经过本行认定,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对本行认定或专业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意见,应在购入价格、评估净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抵押物的变现能力,确定抵押物价值,作为抵押贷款发放的价值依据。
在此过程中要特别防止抵押物价值的高估而导致的客户通过银行贷款套现的行为。
本行保留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修正的权利。
第九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抵押物情况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年。
第十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并可按规定上下浮动,具体贷款执行利率,由个人征信记录、抵押物情况等因素共同决定。
第十一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法进行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3年(含)以内的,即可选择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也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的应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三章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与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不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当地居住满2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证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能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
七、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八、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由分支机构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填写《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三、结(离)婚证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四、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五、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近6个月银行对账单,私企业主提供营业执照、个人主要账户近6个月银行对账单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完税证明。
六、贷款用途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若借款人申请时签署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承诺的,免于提交用途证明材料(客户经理需在贷款发放45日工作日内,对借款人交易流水进行查询、打印并存档)。
其他证明材料包括:
首付款发票或收据;贷款支用证明,包括合同、消费凭证等;其他证明借款用途的材料。
七、采取质押担保的,应提交质物凭证,以第三方权利质押的还需要提供出质人身份证明、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客户经理对借款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的贷款用途、年限、偿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担保是否足额有效;
五、借款人历史信用记录;
六、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产进行双人现场核实,调查抵押房产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抵押房产权属证书登记事项与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簿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调查表中;抵押率是否合理;对有共有人的抵押房产,还应调查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填写《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章)后,报授信审批部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授信审批部审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权限审批或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的,由分支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及财产/权利共有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并办理抵押登记,以及保险等手续。
上述各项法律文书,均要求借款人、财产/权利共有人当面签订,无法当面签订的,须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当面签订。
第十八条抵押物为商用房的,合同期内,借款人必办理抵押房屋的财产保险,明确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客户经理负责收取。
借款人可以自由选择经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本金,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采用一次性投保方式,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十九条以房屋作抵押担保的,须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抵押权证应由客户经理从登记部门取得,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取。
第二十条放款前,客户经理将完整的贷款资料报授信审批部审核,审发人员对放款资料的齐全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核准通过后,分支机构将贷款发放在至借款人账户内,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且交易对象明确的,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30日内完成资料归档。
具体操作按本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由客户经理受理并批准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相关凭证整理归档。
提前还款时,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若合同约定需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则须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变更还款账号,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变更还款账号申请审批表》,由客户经理受理并批准同意后,办理还款账号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相关凭证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调整贷款期限,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调整期限申请审批表》,由客户经理受理、调查后报送授信审批部审批,审批通过的,与借款人签订《个人贷款期限调整协议书》,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相关凭证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违约事项及处理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分支机构应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二、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一担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本行指出仍不改正的,或担保能力明显减弱、丧失的,分支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可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三、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罚息利率标准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四、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从违约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罚息利率标准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五、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应按期检查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出现拖欠本息行为的贷款,要重点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变化情况、抵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等。
具体参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抵押物价值下降到可能危及本行贷款安全时,应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追加提供其他本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以保证全部抵押物现值乘以最高抵押率后仍大于或等于剩余贷款本金。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须定期对个人贷款进行风险分类,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可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须采取全面检查。
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上门走访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依法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总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连续3期未还款,或虽未超过3期但已发现重大风险的贷款,应当及时采取诉讼清收方式,实施资产保全。
拟采取诉讼清收的贷款应移交资产保全部进行专业管理,分支机构协助法律合规部准备诉讼材料、递交起诉书、参加庭审,与法院沟通等具体操作。
拟采取法律途径催收的,应向法律合规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诉讼仲裁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合同、借据、催收函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贷款账户详细信息
五、法律合规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拟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不良贷款,客户经理须在催收台账下建立移送起诉或仲裁不良贷款清收台账,及时记录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查询打印贷款结清凭证,凭以向授信审批部申请撤押。
授信审批部查询系统确认借款余额为零,并与贷款结清凭证核对一致后,在贷款结清凭证上签字,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到法律合规部,凭授信审批部签字的贷款结清凭证,在抵押登记注销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加盖行章,办理抵押权证出库手续,协助客户办理撤押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总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个人类贷款资料目录、申请书、面谈笔录等文本格式
市商业银行个人类贷款资料目录
借款人姓名:
序号
一、基础资料
原件
复印件
序号
二、审查、审批资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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