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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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
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
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 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掌管着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其尽职与否,有无渎职,直接关系着经济税源能否健康发展、税收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国家财政能否充实。
近年来,税务系统内部渎职犯罪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普遍重视。
笔者就当前税务机关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些问题,并对今后如何有效的预防涉税渎职案件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具体可分为42种表现形式,而税务渎职犯罪涉及其中的15种,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致使国家税务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从现实情况来看,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这里我们结合检察机关的一些案例,分析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涉税案件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
税务渎职犯罪金额至少在几十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如在北京发生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浙江临海市农民陈某等10人团伙,伙同北京某国税分局的吴某,虚假注册公司,骗购、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高价倒卖,虚开税款金额高达人民币亿余元,国家因此损失税收3亿多元人民币。
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
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务人员面临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两场尖锐而复杂的斗争。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共立案查处税务渎职犯罪嫌疑人,均占当年立案查处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0%以上。
权钱交易,徇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
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一线征管、稽查人员居多。
从近几年查处的税务案件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评估、退税和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发票管理、金税工程管理、稽查原始资料管理成为国税涉税渎职犯罪的高发环节。
而这些也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的重要工作,于他们直接和纳税人接触,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纳税人 利益,客观上容易受到拉拢,从而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导致渎职行为的发生。
二.涉税案件的典型案件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高春才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高春才多次违反规定,越权收税并擅自截留税费。
经查明:
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高春才擅自决定截留本分局代征的教育费附加费元;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又擅自征收按照规定已改地税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元,并且全部截留;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高又将分局代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建税元截留了元。
以上费用征收和截留后被高春才用于本单位开支。
2007年7月25日,高春才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22日被提起公诉,10月18日,法院认定高春才滥用职权罪名成立。
高春才滥用职权案中,其擅自征收所在单位已无权征收的税款,又将税款截留不上交,既违法,又违反规定,虽然截留的钱款没有落个人腰包,而是用在了本单位的开支上,但是其行为本身已经违法,是渎职行为。
高春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累计达26万余元,已经符合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第四条规定: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因此,高春才的行为构成犯罪。
玩忽职守罪问题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周惠民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周惠民在对保定市冀华废旧金属回收站使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审核过程中,在发现该站使用发票异常的情况下,仍批准给该站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八次,共计140本3500份,致使该站的夏建国及该站受聘人员刘福来以每张70-80元不等价格卖给多家冶炼企业,共计2267份,虚开金额元,致使这些企业已向国家抵扣税款元。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2005年10月25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周惠民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河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中“验旧购新”制度执行,给国家造成8125184.76元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周惠民因犯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专门规定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这个罪名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许国远2007年9月,诸暨市地税局根据省局统一安排,对全市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秩序专项整治,11月至12月间,时任诸暨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的许国远和工作人员夏林双对华越公司方松巨开发的东昌路住宅项目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许国远发现有钢材、水泥等“三材发票”列支成本,并怀疑建筑成本过高。
方松巨获悉后,多次向许国远求情,并在2007年12月送给许国远人民币5万元和中华香烟2条,许予以收受。
事后,许国远即对东昌路住宅楼项目账面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并根据账面情况计算出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未将本应因重复列支而须剔除的“三材发票”予以剔除,导致少收企业所得税元。
2008年,许国远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判刑,其中因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问题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华峰,1999年年底,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郑州市第二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
这个厂的厂长金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时任稽查局局长的华峰,先后给华峰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
华峰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
2000年8月,郑州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1998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郑州第二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华峰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
其后,华峰因群众举报被抓获归案。
2001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定,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局长华峰,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本案中华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郑州市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涉 嫌偷税罪时,却收受他人贿赂,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其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三、关于涉税渎职案件预防的几点意见 以上是几个典型的案例,加大惩治力度是防止犯罪的重要途径,但我们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失职渎职行为发生,还需多管齐下,标本兼治,还需要更加重视犯罪预防,做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我们有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加强税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道德是居于法律之前预防违法违纪的第一道堤坝,通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培养税务干部高尚的个人情操,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还要加强勤政、廉政责任教育,努力使税收执法人员认识到:
“有权滥用会犯罪,有权不用有时也会犯罪,责任重于泰山”,从而有效防止因滥用职权,或不负责任而犯罪。
还有就是加强渎职犯罪法制教育,使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明白是非界线,及时纠正错误,杜绝行为的随意性,减少税务渎职犯罪发案的几率。
税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升素质。
预防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关键在规范执法行为,而执法必须懂法,懂法需要学法。
因此,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最终达到减少或杜绝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基础。
学习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是日常税收执法的依据和标准,只有透彻掌握了税法知识,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职守,或者在无意间越权执法形成滥用职权;二是执法过错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以及相关渎职法律条文,这是税收执法人员应努力避免触到的高压线。
税务人员只有熟知不规范执法的相关责任,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执法,有效减少税务渎职犯罪的发生。
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用制度去管理。
用制度去管理体现的就是一种法制精神而不是人制。
以一套以人为本的制度为基础,用制度去激励、奖励、约束、制约、惩处执法人员,用制度规范权利运行和管人管事管财,用执法程序去规范执法行为,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令行禁止,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才能更少的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才能得到稳定的落实,真正实现该做的事情能做到,不该做的事情做不到,减少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落实“两权监督”。
要本着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分析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明确责 任,减少漏洞,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执法预警和监督长效机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两权监督”,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避免执法风险,保证权力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防止权力的真空和失控。
这是预防税务人员权力异化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
加大打击及处罚力度。
要认识到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
作为税务执法机关要围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稽查和处罚、纳税评估、退税和出口退税审批、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的招标投标等案件易发、多发岗位和环节进行监察,从严执纪,不管涉及到什么部门、单位和人,都必须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让“高压线”带上“高压电”,以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适当加大对失职渎职的处罚力度,也可以加大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我们不一定强调用重典、判极刑,但要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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