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劳动合同法》的三篇文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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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劳动合同法》的三篇文章
有关新《劳动合同法》的三篇文章
一
劳动部副部长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在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体制的重要法律,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针对性地作出了六大突破性制度设计。
孙宝树指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
在当前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变化态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益复杂。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处理劳动争议耗时长、力量不足、申请仲裁时效过短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孙宝树表示,针对中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是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按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为更好地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
三是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四是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五是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六是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为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调解单列一章。
特别是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
(摘自1月2日中国新闻网)
二
多数企业尚不能全面了解《劳动合同法》
1月2日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首个工作日,黄浦区劳动监察大队兵分三路对10多家企业例行执法,结果发现,多数企业尚不能较全面、完整的了解新法内容。
■外资、大中企业:
重视,但有误读 1月2日上午,黄浦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人员首先对外资和大中型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
监察人员来到位于西藏中路上的某外资房地产企业,一位人事部工作人员在获悉监察人员的来意后,将刚刚出炉的新版合同和员工守则交给监察人员。
监察人员发现,这家企业在重视之余,对不少新法条款还是有误读。
■小企业:
听过,但不知内容 在对一家美甲服务部检查时,监察人员只见到员工而未见负责人。
见劳动保障部门前来检查,在场的3名员工称,单位未与她们签劳动合同;不给她们缴综合保险。
当执法人员拨通该企业老板的电话时,对方自称在外地。
对于是否了解新法的问题,这位老板只是含糊地回答,听说过,但不知道究竟有哪些具体内容。
■监察人员:
缺细则,执法有难度“《劳动合同法》已进入正式实施期,要正确实施新法,必须有实施细则,细则不公布执法有难度。
”在1月2日的执法过程中,劳动监察人员面露难色。
一位监察人员针对某物业公司正在使用劳务工的情况指出,如果不解释清楚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这3个词的意思,就难以正确判断该企业使用的劳务工是否合法,就会给正确执法带来困难。
执法至今留有空白点。
(摘自1月3日《新闻晨报》)
三
劳动合同法实施可能迎来维权高峰
◎核心提示
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
2日,在新法施行的第二天,本报记者分头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石家庄市法院系统以及石家庄市的部分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介绍所、企业等,意图探询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或即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变化。
◎反应
人力资源市场悄然“变脸”
■人才市场骤然降温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大大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我们只能在招工方面比过去更谨慎些。
”昨日上午,在中国石家庄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一家商贸企业的招工代表张先生说,《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用工期间的社保缴纳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只能在招工方面下更多工夫,不随便招人也不会轻易招人。
招聘现场的大屏幕上显示,2日,该中心共有31个单位招聘,提供岗位677个。
“与最高峰时期相比,工作岗位减少了一大半。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最高峰时,这里每日有近200单位进场招聘,提供岗位5000余个,应该说,岗位减少原因很多,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人力资源业火起来 随着《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企业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记者发现,与用工需求降温不同,相关的人力资源衍生行业却“火”了起来。
“以前劳务派遣属人力资源的冷门项目,但近来询问者却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增着。
”石家庄市就业局职介网工作人员冯巍介绍说。
据了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一些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纷纷将本来自己请人做的税务、会计以及其他工种,以外包或劳务派遣的形式交给专业机构处理,这也带来了一些相关行业的突然兴旺,有的日常的工作量甚至增加了一倍。
企业积极修改合同条款 “随着《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1月1日起,公司开始按照新的计算方法为员工发放加班工资了。
”昨日,石药集团党委书记张冬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除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有变,对照《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按照人性化管理的思路,该集团的休假制度、薪酬制度、新员工录用制度等都进行了一定修改。
”
张冬梅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该集团很快组织管理层人员和人力资源系统的全部员工系统地学习了新法,并对照《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全面地审核了集团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其中和新法有冲突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不够人性化的条款进行完善,最终在新法正式施行前完成了最后的修改工作。
记者还了解到,该集团对新员工的录用制度进行了一定修改。
以往,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是定额工资,重点院校和普通院校毕业生工资差别较大,制度修改后,员工见习期的工资以公司管理岗位的一定比例为标准,不同院校之间的差别也缩小了很多。
◎观察
违法用工成本有多大?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12333劳动咨询热线关于劳动工资或劳动合同方面的咨询都在快速升温,很多企业也开始关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和用工成本问题。
违法用工成本究竟有多大?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刘建平粗略地算了一笔账,假如企业及时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按月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每月1000元,每月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支出约为500元,人工成本为1500元。
如果该企业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和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将要支付员工两倍工资,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并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企业如果违法一个月,用工成本至少是2590元。
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还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员工赔偿金,这笔支出也将是一笔无法预计的大额支出。
对此,有关部门特别提醒,《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明显提高。
过去,企业不和员工签订任何用工合同,不替员工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保,今后再这样做,将受到一系列法律条款的制裁。
如果员工工作一个月企业还不与其签订正式合同,不缴社保金,第二个月起就要支付双倍工资;一年内不签合同,第二年员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预测
《劳动合同法》不具溯及力
依新法维权一个月后或有高峰 《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记者采访省劳动保障厅及石家庄市法院系统时了解到,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的原则,目前尚无依据该法主张权利的案件发生,估计一个月后才能出现该类案件。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不具有溯及力的。
但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或答复,相关的案件也还没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陈秀春说。
“估计至少要等一个月,关于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案子才会上来。
因为《劳动合同法》有这样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已经有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进行了裁员。
“2007年底单位和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我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2日,一位咨询者将电话打到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
该中心律师崔进军解释,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解除的,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金,因为该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崔进军律师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此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刘建平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调动了劳动者举报违法用工行为的积极性,预计一个月后可能会出现劳动者举报投诉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峰。
◎提醒
劳动者要抓住时机签合同 昨日记者在石家庄人力资源开发中心采访时发现,很多求职者都对《劳动合同法》施行充满期待。
“我特意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来找工作,希望能和用人单位签合同。
”2日下午,求职者小王对记者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他已经学了学,这次出来找工作心里更有一种期待。
在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刘建平提醒说,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抓住《劳动合同法》刚刚施行的时机,要求用工单位按规定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相对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在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更加直接、有效。
新合同文本可网上下载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刘建平表示,《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国务院正在制定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目前已进入最后阶段,不日就会出台。
该条例一旦发布,《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将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咨询新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情况,刘建平表示,近期内用人单位即可通过河北劳动保障网查询,并下载使用。
(摘自1月3日《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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