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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税务问题分析和案例
资产收购税收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
资产收购、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合并、分立并称为企业重组的6种主要形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的规定,企业资产收购涉及的税务处理需要重点把握几个问题。
资产收购的含义
财税〔2009〕59号文件所称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在理解财税〔2009〕59号文件资产收购含义的基础上,需要重点区别以下两方面内容:
1.资产收购不同于一般的资产买卖。
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资产收购是指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所称的业务合并相似,即一家企业必须是购买另一家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
同时,企业在购买这些资产组合后,必须实际经营该项资产,以保持经营上的连续性。
比如,A企业单纯购买B企业的房产、土地就不是资产收购,仅是一般的资产买卖。
而2005年8月11日,阿里巴巴宣布收购雅虎在中国的全部资产及业务则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收购过程。
2.资产收购不同于企业合并。
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和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
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和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即合并方企业和被合并方企业的股东之间就被合并企业进行的一场交易。
因此,相对于企业合并而言,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
在资产收购中,只要购买方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债务。
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因出卖方债务不如实告知或者发生或有债务带来的债务风险。
资产收购的一般税务处理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按公允价值购买资产。
由于资产收购不涉及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因此,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对于适用特殊性处理的重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照这5个条件,对于资产收购需要重点把握如下3点:
1.资产收购要有合理商业目的。
比如阿里巴巴收购雅虎,由于雅虎作为一个在国内搜索市场占据重要位置的搜索品牌,可以为阿里巴巴带来丰富产品,包括搜索技术、门户网站、即时通讯软件等,这项资产收购就是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资产收购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如果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刻意使资产收购中的股权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予以否决。
3.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比如,A企业购买了B企业的一个纺织品生产车间,如果其在购买后12个月内,将纺织品生产线变卖,利用该场地重新购置设备从事食品加工,则不能适用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如果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资产收购的一般税务处理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即通常所说的资产收购应当近似于企业的一个整体资产转让行为,仅涉及少部分营业资产的转让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股权支付的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只有以上条件同时满足,资产收购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大型纺织品生产企业。
为扩展生产经营规模,A企业决定收购位于同城的B纺织企业。
由于B企业负债累累,为避免整体合并后承担过高债务的风险,A企业决定仅收购B企业从事纺织品生产的所有资产。
2009年5月1日,双方达成收购协议,A企业收购B企业涉及纺织品生产地所有资产。
表格见文尾。
2009年4月15日,B企业所有资产经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1750万元。
A企业以B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总价值1730万元为准,向B企业支付了以下两项对价:
1.支付现金130万元;2.A企业将其持有的其全资子公司20%的股权合计800万股,支付给B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计税基础为800万元。
假设A企业该项资产收购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A企业承诺收购B企业纺织品资产后,除进行必要的设备更新后,在连续12个月内仍用该项资产从事纺织品生产。
分析:
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初步判断,该项资产并购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5个条件。
下面考察收购资产比例和股权支付比例这两个指标:
1.受让企业A收购转让企业B的资产总额为1730万元,B企业全部资产总额经评估为1750万元,A收购转让企业B的资产占B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为98.9%(1730÷1750),超过了75%的比例。
2.受让企业在资产收购中,股权支付金额为1600万元,非股权支付金额为130万元,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总额的92.5%(1600÷1730),超过85%的比例。
因此,A企业对B企业的这项资产收购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转让方B企业的税务处理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由于转让方B企业转让资产,不仅收到股权,还收到了130万元现金的非股权支付。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计算公式为: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因此,转让方B企业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1730-1470)×130÷1730=19.54(万元),B企业需要就其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9.5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B企业取得现金的计税基础为130万元。
B企业取得A企业给予的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800万股股份的计税基础为
1359.54万元(1470+19.54-130)。
(二)受让方A企业的税务处理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方被转让资产两项,一项是其持有的子公司800万股的股权,计税基础为800万元,现金的计税基础为130万元,合计930万元,须将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930万元在A企业取得的4项资产中按公允价值进行分配。
设备的计税基础=930×560÷1730=301.04(万元);
生产厂房的计税基础=930×800÷1730=430.06(万元);
存货的计税基础=930×220÷1730=118.27(万元);
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930-301.04-430.06-118.27=80.63(万元)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差异分析
公司收购从收购标的的角度,基本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根据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中对价的支付方式不同,如现金、实物、股权等,其中又有很多复杂的变化)。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为了灵活运用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在设计收购方案前,必须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之间的特点差异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法律风险。
一、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
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二、负债风险差异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
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
因此,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三、税收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和目标公司无关。
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
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四、资产收购案例分析
A公司2008年2月3将非现金资产(具体构成见下面表格1)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本企业股权和非股权支付额(明细见下面表格2),完成A公司资产转让。
A公司转让时点资产构成情况(表1)
转让时涉税分析如下:
(一)A公司方面(转让公司)
(1)特殊税务处理依据:
根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和第六条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二是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规定可知: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为15000÷15150×100%=99%>75%;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14000÷15000×100%=93%>85%。
假设其它条件亦符合文件规定,上述A公司的资产转让应适用免税重组。
(2)计算非股权支付额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
(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规定可知: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5000--9000)x(1000÷15000)=400。
应纳税额100。
(3)确定收到股权及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
依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股票及债券计税基础应该为9000(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400(转让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200(收现部分)=9200。
二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可得出股票及债券的计税基础。
(1)股票计税基础9200×14000÷(14000+800)×100%=8703
(2)债券计税基础9200-8703=497
(二)B公司方面(受让公司)
(1)计算非股权支付额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
(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规定可知: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000-650)×(1000÷15000)=23,应纳税额6。
(2)确定收到股权及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
依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规定可知:
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计税基础应该为
9000(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23(转让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9023。
二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可得出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计税基础:
生产线计税基础为9023×5500÷(5500+9000+500)×100%=3308;
办公楼计税基础为9023×9000÷(5500+9000+500)×100%=5414;
存货计税基础为9023-3308-5414=301。
股权收购
财税[2009]59号解读:
股权收购—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框架式指导,并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文试通过一个上市公司的具体案例,对《通知》中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的涉税处理做一探讨。
一、什么是股权收购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所说的股权收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控制,凡不以控制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均不在此例,其意应等于会计准则中的“控股合并”。
二、股权收购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股权收购一般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的连续性);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权益的连续性);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则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四川双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例分析
(一)相关资料
2008年9月,四川双马(SZ.000935)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中国)发行36,809万股A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拉法基)50%的股权。
增发价7.61元/股。
收购完成后,都江堰拉法基将成为四川双马的控股子公司。
都江堰拉法基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都江堰市建工建材总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元,出资比例为25%,拉法基中国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元,出资比例为75%。
根据法律法规,拉法基中国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四川双马将达到控制都江堰拉法基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
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四川双马只收购了都江堰拉法基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
拉法基,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由于拉法基中国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
2372745250×10%=237274525元
(2)收购方:
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
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3)被收购企业:
都江堰拉法基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拉法基中国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都江堰拉法基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通知》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
拉法基中国,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2)收购方:
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428419650元(856839300×50%)。
(3)被收购企业:
都江堰拉法基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如果拉法基中国采用后一种方式,转让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甲公司为汽车制造企业。
准备收购乙公司8O%的股权,乙
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40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0
万元.经两公司协商,提出了以下三个方案以供选择:
方案一:
甲公司以其控股子公司丁公司20%的股权,银行存款1000万元。
以及50辆甲公司生产的A型小轿车作为支付对价。
其中,丁公司2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双方协定的A型小轿车含税价格为每辆20万兀。
方案二:
甲公司以其控股子公司丁公司23.33%的股权,以及50辆甲公司生产的A型小轿车作为支付对价。
其中,丁公司23.33%的股权的计税基础4667万元,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
双方协定的A型小轿车含税价格为每辆20万元。
方案三:
甲公司先将50辆A型轿车以20万元每辆的价格销售,再以销售所得1000万元以及其控股子公司丁公司23.33%的股权作为合并对价。
其他资料:
甲公司销售A型小轿车的不合税市场价格分别为每辆16万元,18万元,2O万元。
该批小轿车生产成本为600万元。
假设当期甲公司无其他销售以及购进事项。
对以上三个方案进行税负
分析(不考虑印花税):
方案一:
在该方案中,甲公司购买的股权占乙公司的80%.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金额的比例为:
6000÷(6000+1000+1000)=75%,不足85%。
因此,股权收购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甲公司涉税事项如下:
甲公司转让丁公司股权应缴纳所得税:
(6000—4000)X25%=500万元
甲公司以小轿车进行投资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20×50+(1+17%)X17%=145.3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0X50x5%=50万元(以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价格)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
(145.3+50)×(7%+3%)=19.53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1000/1.17—600—50—19.53)X25%=46.29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额合计为500+145.30+50+19.53+46.29=761.12万元
②乙公司应以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000—4000)x25%=1000万元。
方案二:
在该方案中,甲公司收购的股权占乙公司的80%,并且其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金额的比例为:
7000÷(7000+1000)=87.5%,该股权收购业务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①甲公司涉税事项如下:
甲公司转让丁公司股权属于股份支付,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需要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以小轿车进行投资涉税事项和方案一相同,
应缴纳增值税145.30万元,消费税5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9.53万元.以及企业所得税46.29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261.12万元。
②乙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不确认转让所得,但取得的
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8000—4000)X1000+8000=500万元。
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0X25%=125万元。
方案三:
该方案中,甲公司销售小轿车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应交税款计算为:
应缴纳增值税:
20×50+(1+17%)X17%=145.3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0X50÷(1+17%)X5%=42.7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
(145.30+42.74)X(7%+3%)=18.80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1000/1.17—600—42.74—18.80)×25%=48.29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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