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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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安全标准化
1、什么企业要做安全生产标准化?
需要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工贸行业、冶金等工贸企业、机械制造企业、冶金企业、水泥企业、氧化铝企业、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平板玻璃企业、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白酒生产企业、啤酒生产企业、乳制品生产企业。
仓储物流企业、商场品生产企业、纺织企业、造纸企业、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调味品生产企业、酒店业企业、酒类生产企业、石膏板生产企业、饮料企业、电力行业、交通运输危化行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氯碱生产企业、合成氨生产企业、硫酸生产企业、涂料生产企业、溶解乙炔生产企业、电石生产企业、非煤矿山石油行业、建筑行业、烟花爆竹行业、煤矿安全行业。
(1)新安全生产法安全标准化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规范:
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以下简称新版《基本规范》)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该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起草。
该标准实施后,现行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将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安全生产标准化
2、新安全生产法三个必须是什么意思
安全生产三个必须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
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新安全生产法安全标准化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3、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什么?
?
什么企业要做安全生产标准化?
成都市安评应急技术研究院组合创建于2018年9月26日,我院总部设在武侯区大科星创意园3栋12楼,分部设在双楠港汇广场3栋2楼,我院专、兼职员工共计70余名,其中交通领域专职人员25名,技术人员18名,现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6名,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3名,高级工程师6名,中级工程师3名,助理工程师9名,其中拥有硕士学历3人、本科学历14人、大专学历8人、其他行业专、兼职评审人员45余名。
拥有一批交通运输行业、外资企业、国有大型军工、化工及制造业等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团队和专业人员队伍。
成都市安评应急技术研究院是为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全方位安全及职业健康等方面技术服务和培训的专业机构。
主要从事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安全工作管理及技术人员培训等业务。
主要服务对象是交通运输企业、工贸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家具行业、白酒行业、食品行业、包装印刷业、建筑施工行业、酒店旅游业、商场企业、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信企业、仓储物流企业、教育行业(学校)、电力行业、能源行业、医疗行业、矿山/非煤矿山行业、燃气经营企业等。
成都市安评应急技术研究院主要业务拓展定位于“立足四川、面向全国,现已进入云南、湖北、湖南、西藏、山西、贵州、广东、福建、河北等地开展业务且在部分地区设立合作分院。
现已完成100余家知名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服务,完成了全国1000余家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技术业务的综合服务。
成都市安评应急技术研究院严格依法经营,守法服务。
尊崇并坚守“务实、高效、责任、成长”的企业精神,坚持“技服立丰碑,真诚纳四海”的服务经营理念,以先进可靠的技术为支撑,以真诚优质的服务为根本,为全面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努力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做贡献。
成立以来,研究院人始终以"使人们生活更安全美好"为使命,传承"务实、高效、责任、成长"的企业价值观,为"成为中国具有影响力的综合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这一美好愿景,不断努力和探索,用高标准的服务和品质回报社会!
4、新安全生产法和老安全生产有什么不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
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
A.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
B.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
C.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
D.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
E.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
A.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B.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
C.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
D.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
A.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B.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
D.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四.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
A.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
B.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C.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D.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
E.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
F.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
A.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
B.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
C.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
D.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5)新安全生产法安全标准化扩展资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杨占科做客人民网就《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与网友在线交流。
谈到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目的时,杨占科说,法治的过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建设依法636f70797a6431333431343062治安,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始终坚持下去。
杨占科说,这次我们组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主要是为了提升四个观念:
1、安全的法治观念。
安全生产需要依法治理,只有通过依法治理,才能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保障措施。
2、政府的执法观念。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特别是安监部门被纳入政府执法序列,赋予执法职能。
3、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提升职工的法权意识。
职工的权利是《安全生产法》授予的。
《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赋予职工一些权利,比方拒绝违章作业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的权利,检举的权利,还有依法得到补偿的权利。
6、安全标准化的13个要素是什么
安全标准化的13个要素:
1、安全生产目标。
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2、组织机构和职责。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安全投入。
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其严格遵守,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5、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生产设备设施。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7、作业安全。
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对特殊作业及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安全标志》)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8、隐患排查与治理。
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可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9、重大危险源监控。
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0、职业健康。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应急救援。
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7、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采用"四新"有什么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7)新安全生产法安全标准化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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