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国家级农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项目各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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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国家级农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项目各市
附件1:
2018年青海省国家级农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
医学本科生项目各市、州联系人员名单
市、州(盖章):
姓名
电子邮件
办公室电话
手机
地址
注:
地址请填写详细的收件地址、邮政编码
附件2:
2018年青海省国家级农牧区订单定向
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协议书
甲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学生姓名)(监护人姓名):
家庭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培养学校):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精神,为做好2018年青海省国家级农牧区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
一、总则
第一条 甲方同意在乙方本科毕业后,安排乙方到其定向服务单位就业,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及基本的生活、工作条件。
乙方自愿报考参加“青海省国家级农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项目”(以下简称“定向生”),经过2018年全国统一高考录取并完成本科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保证到定向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工作六年以上(含六年)。
丙方同意招收录取乙方到校接受医学本科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安排,为乙方提供全日制医学本科教育课程和生产实习实践,做好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负责做好接收安排乙方到定向乡镇卫生院的就业工作,督促定向乡镇卫生院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三条 负责乙方的履约管理。
及时了解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情况,在乙方毕业后及时督促乙方到定向乡镇卫生院工作。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在毕业后不按时报到的,应及时向乙方下达书面到岗通知书并将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四条按照丙方教学计划安排,协助丙方为乙方联系见习实习单位。
第五条负责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有权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字盖章、甲方签字盖章后的协议书及录取通知书到丙方报到,经丙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医学生。
免费医学生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按照丙方依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制定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丙方的全日制教育培养,修读年限本科为五年。
第八条 本科五年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如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或丙方的处分责令退学的,自行负责所有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在一年内退还已发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定向生不得转学、改变专业或自行退学。
第十一条 应按时完成丙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全部考试考核,获得相应学历、学位。
按规定必须完成本科五年学业,因特殊原因未按时完成学业,经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只能延期一年,期间所有费用自理;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教育费用。
第十二条 在领取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定向乡镇卫生院的主管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到,办理就业服务的相关手续。
到岗以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岗位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在服务期内,应按《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不得变更执业地点。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服务单位。
经甲方同意,可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之间流动或从事基层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服务期内,享有同本单位职工进修学习的同等待遇,但不得以升学、调动等形式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同意。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定向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免费医学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医学生。
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字盖章、甲方签字盖章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按照培养服务农牧区基层全科医生的目标,制订免费医学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训,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不增加定向生的费用负担。
在乙方本科五年修读年限内,免收学费,免收住宿费,按时向定向生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条 关心免费医学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提供或创造条件。
五、终止与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丙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三)因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丙方可解除本协议:
(一)在校或在服务期内,因违纪违规违法受到开除学籍和刑事处理;
(二)自动放弃学籍。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提出正当请求,并可对违约方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责任,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就业上岗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及时安排就业岗位。
(二)乙方非不可抗力的因素毕业后不到定向单位工作和未满规定服务期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乙方遵守协议规定的责任,在乙方未履行相关责任前,可不同意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可不予执业注册和变更执业地点。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一个月后仍未报到上班的,乙方应归还政府资助的学习培养费用及违约罚金;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年限,属于违约的,乙方一次性退还教育培养费用及50%的违约罚金,属于本协议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协议的,乙方应按政府资助总费用一次性退还教育培养费用。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内容,凡属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2018年青海省国家级农牧区订单
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分配名额表
省(区、市、县)名称
地市名称
县(区)
名称
2018年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人才培养计划(人)
临床医学
中医学
藏医学
合计
青海省
西宁市
城中区
2
0
城西区
1
1
城东区
2
2
城北区
0
1
大通
2
4
湟中
5
5
湟源
5
5
合计
17
18
35
海东区
平安
1
1
乐都
5
6
民和
5
6
互助
3
6
化隆
6
5
循化
0
0
合计
20
24
44
海南州
共和
2
1
1
贵南
2
2
同德
2
1
兴海
2
1
贵德
2
1
2
合计
10
2
7
19
海西州
格尔木
2
1
天峻
1
2
乌兰
2
都兰
1
2
德令哈
1
2
茫崖
2
2
大柴旦
1
冷湖
0
合计
10
4
5
19
海北州
门源
4
1
刚察
2
1
2
祁连
2
3
海晏
2
2
合计
10
2
7
19
果洛州
玛沁
2
2
班玛
2
0
甘德
0
2
玛多
2
1
达日
2
2
久治
2
0
合计
10
7
17
玉树州
玉树
3
3
囊谦
2
4
杂多
2
2
治多
2
2
曲玛莱
2
2
称多
2
2
合计
13
15
28
黄南州
同仁
3
2
尖扎
2
3
泽库
2
2
河南
3
2
合计
10
9
19
总计
100
50
5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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