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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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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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
篇一: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项目中的两种主要模式
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两种主要模式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XX-4-129:
06:
53
针对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在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主要采取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模式。
现阶段,采用比较多的是上述两种模式,融资租赁在实践中还可采取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银租节能等方式开展交易,这取决于实际情况需要与具体交易安排。
直接租赁模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或者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采用的是直接租赁模式。
直接租赁模式的操作步骤: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交易事项;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EMCo公司)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货人签订《购买合同》,实践中一般体现为《总承包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向供货人支付购买价款,在租赁物交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承租人根据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前息;
租赁物交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前提下,承租人从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售后回租模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由EMCo公司向其客户
(承租人)交付后,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会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售后回租模式操作步骤: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EMCo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交易事项;
融资租赁公司向EMCo公司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并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EMCo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期限届满,EMCo公司从融资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篇二:
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融资租赁机制的合理构建
龙源期刊.cn
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中融资租赁机制的合理构建
作者:
于鲁平
来源:
《法制与社会》XX年第04期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诞生于上世纪中期,是一种运用市场手段促使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的服务机制。
目前"融资难"一直是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瓶颈。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创新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克服障碍,实施更多的节能项目,将成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现实解决方案之一。
将融资租赁引入到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必定能开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新纪元。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节能减排
作者简介:
于鲁平,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新能源投资。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XX)02-184-03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新机制。
根据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指: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作为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重要参与者发展十分迅速,在以合同能源管理为平台的节能降耗机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节能服务已经成长为一种新兴节能产业。
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现状评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正式进驻中国是从199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的“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开始的,该项目实施者首先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开始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专业试点。
上述3个示范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项目一期示范的节能新机制效果显著,经评估显示,3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内部收益率均在30%以上,其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99%以上获得成功,并产生了较好的节能效果、温室气体CO2减排效果和其它相关环境效益。
由此以来,以盈利为目的的3家示范EMCo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技改项目获得了用能企业节能降耗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双赢。
篇三:
融资租赁创新--合同能源管理
融资租赁创新合同能源管理
核心提示:
在实施节能改造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的问题。
对耗能客户来说,政府对节能指标要求高、压力大、时间紧;集团公司内部存在众多分散的企业,缺乏系统的节能解决方案;能源消耗大,但缺乏节能改造的量化决策依据;节能资金短缺,企业即使有足够的资金,其使用方向主要也偏重于扩大生产规模;由于对节能增效项目结果缺乏了解,不愿在项目建设前期出资。
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耗能企业和金融机构缺少对节能技术的识别能力,很多好的节能技术无法打开市场,市场需求整体节能技术方案;在融资体系上,节能服务公司靠自身滚动发展投入节能服务的资金有限,自身融资能力较弱,市场缺乏更多的融资渠道与模式。
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模式介入节能服务项目,可以解决耗能客户担心节能效果,在项目初期不敢投资,节能服务商怕收不到节能收益款在初期投资存在顾虑的博弈局面,使双方快速切入合作;解决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节能收益回款的问题,将金融领域对债务人的风险审查、风险规避、风险控制能力引领到节能服务业务中,提高资金安全性。
融资租赁是一种多交易主体、多法律关系、多产品组合的结构金融产品。
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它是以融物进行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以租赁物为载体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
因此,可以以节能设备/资产向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
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运用在法理上具有可行性,在实践中应用也较普遍,目前,越来越多的客户通过对节能设备/资产(租赁物)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
针对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在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或者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采用的是直接租赁模式。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交易事项;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EMCo公司)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货人签订《购买合同》,实践中一般体现为《总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向供货人支付购买价款,在租赁物交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承租人根据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前息;租赁物交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后,在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前提下,承租人从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由EMCo公司向其客户(承租人)交付后,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会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EMCo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交易事项;融资租赁公司向EMCo公司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并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EMCo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期限届满,EMCo公司从融资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现阶段,采用比较多的是上述两种模式,融资租赁在实践中还可采取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银租节能等方式开展交易,这取决于实际情况需要与具体交易安排。
银行信贷关心的是企业的资本结构与偿债能力,租赁公司更关注的是承租人租赁资产未来所能产生的足够的现金流。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它的优势在于:
银行信贷是一种不完全融资,对融资企业的抵押物实行一定比例的折扣率。
与银行信贷相比,融资租赁模式下,承租人一般可以实现较高比例的融资,甚至某些承租人可以实现100%完全融资。
对融资需求较大的企业而言,银行贷款体现为企业的负债,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而融资租赁可以根据结构设计和安排实现表外融资。
融资租赁在租金收取方面方式较为灵活,出租人可根据承租人的资金状况和盈利特点等具体情况,在还款时间和金额方面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而不拘泥于定期、定额支付租金形式。
风险控制是一切融资模式运作的前提,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结合的难点在于未来节能收益的不确定性。
项目的选择,技术成熟度、工程施工的好坏、能源价格的变化、工况的变化、项目后期的运行维护与服务等,诸多因素影响。
作为一种介入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体系的新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方案也在不断探索与创新,并已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成为合同能源管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创新的重点是“钱”还是“物”?
融资租赁究竟是不是应该做成一个资金批发的平台?
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即使在融资租赁行业内部,恐怕也会有不一样的说法。
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有银行系金融租赁、内资融资租赁、外资融资租赁三大体系,主要由银监会和商务部负责管理。
根据XX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而XX年商务部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明确,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目前,《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
从两个已实施的“办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中,似乎很难找到将融资租赁作为资金批发或零售平台的依据。
但是现实中,即使在一些公开场合和对外宣传中,有关融资租赁如何做资金的话题也经常被提起。
融资租赁是否可以做资金?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目前融资租赁做资金最被广泛运用的主要方式就是售后回租,这一业务也是被监管所认可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也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从国外的情况看,在租赁的发源地美国,除传统的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不可撤销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担购买设备的全部价款、承租人按年金法确定等额定期支付租金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方式之外,售后回租也被广泛使用。
此外,还有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大部分购买设备资金的杠杆租赁等方式。
因此这些也成为了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将创新点放在做资金的依据,甚至据此有人呼吁,银行应该给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贷款。
从经营的角度,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也是通过售后回租等方式实际上做起了贷款。
有报道称,目前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一个新途径,很多地方政府利用售后回租方式将融资租赁公司做成了融资公司。
因为这一特性,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成立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
另有统计表明,XX年和XX年内,金融租赁公司直租投放金额占比只有1/3左右。
正因如此,融资和出表成为了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创新的关键词。
从融资租赁的起源看,现代融资租赁的产生是因为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因为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享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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