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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全管理
中国石油华中销售公司
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华中销字[2004]214号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防止资金挪用、非法占有、非法抵押、担保、防范资金风险,杜绝资金管理营私舞弊,落实资金内控管理各项制度。
参照股份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计划管理》和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金安全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资金管理岗位分工和职务分离、人员素质、银行账户、印鉴和票据、银行对账单、现金盘点、资金收入完整性、资金授权审批、加油站(库)资金安全、加油站(库)缴款、网上银行、银企协议、资金计划管理、防抢、盗应急预案和资金安全稽查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华中销售分公司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一章资金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资金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资金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区分(子)公司一把手是地区分(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地区分(子)公司分管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或总会计师是地区分(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主管资金管理工作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处长、科长、组长等)、会计人员(出纳、各级审核、记账、会计等)是股份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华中销售分公司、三省公司、各地区公司分别建立资金安全管理机构,形成三级资金安全监控体系,下属分公司在华中销售分公司统一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资金安全管理。
第二章资金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七条资金管理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管理制度、办法、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2、负责组织本单位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完善工作,负责本单位日常资金运行、管理、分析工作;
3、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上报工作;
4、负责组织资金收支计划的按期编制、审核、上报及执行分析工作;
5、负责下级公司资金计划透支额度的按期下达工作,负责银行账户的开户、审核、上报、存档、撤销、统计清理工作;
6、负责收支两条线网上银行资金上划、透支额度使用、银行上门收款的衔接管理协调工作;
7、负责或配合相关岗位及部门规范加油站(库)资金管理工作;
8、负责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审核工作;
9、负责完成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资金稽查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管理制度、办法、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2、负责对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控制、监督、检查。
3、负责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资金安全隐患。
4、负责将资金安全情况据实汇报上级财务部门。
5、负责对资金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确认。
6、对违反资金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九条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有关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结算证)管理制度、办法、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2、具体负责本单位每日与资金有关的凭证的收集整理保管、回单的粘贴工作;
3、负责按规定的要求履行复核手续后办理现金的提取、收付及对外转帐付款工作;
4、负责加盖现金收付、银行(付)转讫章,负责现金、支票、委托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的保管和使用登记工作;
5、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及库存现金盘点工作,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6、负责每日监督本单位银行账户余额和收入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
7、负责完成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8、做好银行账户密码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核算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有关现金管理以及本单位银行存款(结算证)管理制度、办法、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2、具体负责加油站(库)销货款收缴、核对清点、缴存银行(缴款单金额合计必须等于对应营业日现金收款额)、银行回单粘贴工作;
3、负责加油站(库)内收入款及时按规定限额投入保险柜的监督落实工作;
4、负责检查各班组投币记录的登记、保管工作,负责日、旬(周)、月销售报表的编制工作;
5、负责加油站备用金的借入、保管、使用台帐登记工作;
6、负责发票的领、用、存、交接登记及汇总登记、粘贴、认证、缴销等发票管理工作;
7、负责油票、应收及预收款项台帐登记及协助清理工作;
8、负责完成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资金安全控制
第十一条岗位分工和职位分离控制:
1、不兼容岗位相分离,出纳岗位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直接涉及资金拨付业务的出纳人员和会计审核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轮换制度。
3、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5、出纳岗位两年以上必须换岗。
第十二条人员素质控制
1、资金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涉及资金管理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并定期年检。
3、资金管理人员必须实行技术业务考核才能上岗担任工作,对于不能胜任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应调离资金管理岗位。
4、对资金管理人员要建立职业道德和技术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资金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控制
1、现金的收支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2、按限额控制库存现金余额,及时缴存现金,加油站(库)库存现金日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地区公司库存现金日余额不得超过1.5万元,省公司、华中公司本部库存现金日余额不得超过2万元。
3、原则上不允许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4、收到的银行汇票一律经确认入银行账户方可办理发货业务。
5、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业务必须严格按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程序办理付款。
第十四条银行账户管理控制
1、经营部、库、站等单位不允许开立支出账户,支出账户只能开设在地市级公司,下属单位支出采用报账制。
2、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3、省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必须通过华中公司报股份公司资金结算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4、加油站(库)不许违规设立基本户,办理提现业务。
5、纳税专用账户应与银行签订资金安全协议,指定划款路径,不许提取现金,纳税后余额应为零。
6、各单位账户资金上划必须指定唯一路径。
7、不许私自开立个人存折,经批准开设的存折(卡)、存折(卡)和密码必须由两人分管,并与银行签订协议,账户不得提现,并指定唯一上划路径。
8、月末各单位余额(含存折余额)不得超过上级单位的限额。
9、上级财务部门必须按月检查加油站(库)存折账户明细记录。
10、距工行20公里内,日营业额1万元的加油站(库)必须办理上门收款业务。
11、对于地处偏远且附近无工行网点的加油站(库),经华中公司上报批准后可就近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收入账户。
12、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加油站(库)必须每日及时将资金汇入地区公司的工行收入户。
13、开通网上银行的加油站(库)做到每日回笼油款,没开通的做到定额汇款。
第十五条印鉴和票据管理控制
1、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经核准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贴现时由对方承担全部利息费用。
3、空白收据、发票及其他付款凭证由专人负责保管,购、领、用、存序时登记。
第十六条银行对账单管理控制
1、资金管理岗位每月及时正确编制银行对账单,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检查银行对账单编制情况,并签字盖章。
2、对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写出详细未达款项原因上报上级财务部门。
3、银行对账单的检查范围包括银行账户余额、银行日记账余额、未达账项和当月的发生额情况。
4、银行对账单不得由出纳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现金盘点管理控制
1、库存现金必须手工登记,日清日结。
2、出纳人员每日编制现金库存盘点表。
3、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没有坐支现象和挪用行为,不得白条或其他单据抵库。
4、不得将私人物品和与资金无关的物品放置在出纳保险柜内。
5、上级财务部门必须制定现金盘点方案抽查下属单位现金账实情况。
第十八条资金收入完整性控制
1、所有银行账户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不得有账外循环现象。
2、预收账款、押金、违约金收入等及时送存银行。
3、不得私设小金库。
4、所有收存资金必须当日记录。
5、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必须与加油机泵码一致。
6、加油站入库单必须与油库的提货单数量核对一致。
7、有批发业务的单位财务部门油品销售数量和价格必须按月与业务部门核对。
第十九条资金授权审批管理控制
1、各单位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建立资金分级审批支付办法。
2、所有付款业务必须由出纳人员审核且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方可填制付款单据,经会计人员一次审核和单位财务领导二次审核后方可对外支付,且必须有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处理方可完成支付业务。
3、所有对外支付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付程序办理,基本程序是:
①支付申请。
②支付审批。
③支付复核。
④办理支付。
第二十条加油站(库)资金安全管理控制
1、营业室(收银室)、财务室门、窗必须安装有效的防盗设施。
2、加油站(库)必须配备有24小时随时可使用的报警电话,
3、营业额大,收款业务频繁的加油站(库)应配备实时监控系统。
4、加油站(库)必须配置固定式带报警装置的保险柜,且报警装置24小时开启。
5、投币式保险柜放置于有防盗设施的营业室(收银室)的隐蔽位置处。
6、保险柜钥匙、密码必须由站长、核算员分开保管,且每次使用保险柜后须打乱密码。
7、投币式保险柜钥匙由当班班长保管,密码为加油站站长保管。
8、当班加油员收到100元的大额现金须投入保险柜中,手中营业款白天不得超过500元,晚上不得超过300元。
9、投币时须将营业款捆扎,并粘贴写有投币人姓名的标签纸,在当班班长监督下投入投币式保险柜中,投币后在《投币登记簿》中登记投币面额及张数。
10、交接班时由当班班长和站长共同打开投币式保险柜清理营业款。
11、清理营业款时必须在安全的、具有有效防盗措施的房间内进行,且门必须反锁,窗帘须拉严,除交班班长、交班加油员、核算员、站长外房间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人员出入或逗留。
12、空白支票和未使用发票必须放于保险柜内。
13、加油站(库)经营过程中正在使用发票需放置于带锁的抽屉内,各站必须明确当班发票管理责任人。
14、加油员交接班时必须同时抄录各加油枪的起止码。
15、加油站站长必须复核销售日报表协议单位的往来记录。
16、各加油枪当班的起止码必须与交班记录合计和销售日报表对应一致。
17、完善夜间资金安全巡查制度。
18、对于日销量在10吨以上的加油站,应配备摄像镜头以及与110联网的报警系统。
第二十一条加油站(库)缴款管理控制
1、上门收款缴款管理控制
⑴加油站(库)所有员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银行上门收款的时间、地点和收款路线。
⑵加油站(库)应提供银行上门收款车辆的停放位置,保证其出入方便。
⑶加油站(库)应向银行提供上门收款所需的安全、隐蔽、配备有保险柜的房间。
⑷银行应按合同约定定期上门收款,如未按期限收款,应在12小时内上报财务部门。
⑸上门收款人员应为持有有效证件的银行人员,如有人员变动,必须与对方单位确认后,方能办理缴款业务。
⑹收款车辆应为银行的专用押运车。
⑺银行上门收款时,核算员必须按规范整理好现金,交于银行指定收款员,如采取封包形式,则必须双方同时确认封包密封情况。
⑻缴、收款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⑼银行上门收款人员应当场在缴款单上加盖银行收款专用章。
⑽上门收款时核算员应将当日当班投币式保险柜中的营业款一并交存,并按日期分填两张交款单。
⑾应尽可能缩短上门收款的业务操作时间,在上门收款期间不得邀请银行人员进行与收款无关的事项。
2、自行缴款管理控制
⑴缴款人员不得乘坐不安全的交通工具缴存货款。
⑵缴款人员应选择安全的缴款路线和缴款时间。
⑶缴款人员必须持有通讯工具并能随时保持联系。
⑷缴款人员中必须有一名男性加油站员工,且缴款时不允许穿工作服。
⑸采取以站长名义开设私人存折的缴存方式,存折和密码须实行分管,在上班后一个营业日将资金转出并上划公司指定结算账户。
⑹周六、周日营业款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必须缴存银行。
⑺缴款人员在缴款期间不得办理与缴款无关的事项。
⑻缴款人员回站后应及时将回单交站长审核签字,并复印一份妥善保管,原件随日报、汇款单原件在汇款后24小时内寄上级财务部门。
⑼委托非工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上门收款或缴款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上银行管理控制
1、不得对系统外单位进行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2、网上银行业务必须采取“三人操作,两级审核”制度。
3、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时必须审核收款人名称和收款人开户行、账号、用途等。
4、网上银行IC卡必须分人保管。
5、资金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网上银行明细账,核对付款业务发生情况。
6、网上银行IC卡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当临时授权时,必须及时更改密码。
7、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有效的杀病毒程序和实时病毒防护系统。
第二十三条银行协议管理控制
1、华中公司所有单位原则上开户行必须是中国工商银行。
2、华中公司所有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3、“资金收入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每日终了将“资金收入账户”的资金全部归集至上级指定银行账户,保证该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4、“资金支出账户”用于地区公司的日常支付,包括转账支付和提取现金。
该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支付限额控制、日间透支、日终清算”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资金计划管理控制
1、华中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单位资金计划准确率达到90%为合格。
2、资金计划时间调整各分公司应严加控制,如出现时间调整情况,各单位按照上级批复调整资金计划后方可执行。
3、资金计划额度调整原则上不应发生,如出现额度调整情况,应于发生额度调整的上一周提出申请,并以红头文件格式申请额度调整,待股份公司批复后方可执行。
4、营业收入以汇集至股份公司收入户的含税收入总额为计划口径。
第二十五条防抢、盗应急预案控制
1、各单位应以预防为主,加强防抢、盗演练。
2、发生资金安全紧急事件后,首先保持镇静,有序组织事件的处理,安排事情要责任分明,反馈迅速,一切行动听从指挥。
3、发生抢、盗事件时,应以人为本,减少伤亡,降低损失。
4、发生抢、盗事件后,及时采取人员救助,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保护现场。
第四章资金安全稽查
第二十六条华中公司及各省公司要配备专人、专车对资金安全实行不间断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按三级资金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主要领导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油库、加油站对地区公司负责,地区公司对省公司负责,省公司对华中公司负责。
第二十八条资金安全稽查员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例行资金安全稽查。
第二十九条地区公司资金安全稽查员对所管辖地区的检查单位,每月至少全方位检查一次,并出具所管辖地区的资金安全稽查报告。
第三十条资金安全稽查人员对稽查结果做详细的稽查记录,包括安全隐患、原因分析、拟采取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间、以前稽查落实整改情况。
第五章资金安全管理的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资金安全管理设置单项奖,对于年度内未发生资金安全隐患与事故,且资金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较好、或资金安全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资金管理人员由省公司上报华中公司审批后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资金安全稽查人员玩忽职守、有法不依、未按照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除处以经济处罚外,视情节严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直至刑事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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