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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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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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细则
编号:
DSxz002/2016
舟山市大陆引水三期工程大沙调蓄水库工程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杭州亚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舟山市大陆引水三期工程大沙调蓄水库工程监理部
2016年10月
批准:
日期:
年月日
校核:
日期:
年月日
编写:
日期:
年月日
目录
1适用范围
2编制依据
3施工质量控制标准的目标及检验方法
4质量控制措施
5施工应提交及签署的资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1)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2)无人身死亡事故;
(3)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无重大交通事故;
(5)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
(6)杜绝重伤事故;
(7)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2、本细则编制依据:
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
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和要求。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3)监理单位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
协助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承建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当承建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建设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
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1.2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1)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是安全管理的最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2)在监理部内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长分管一块、专职、兼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承建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或副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施工安全的领导工作。
设置安全科或专职安全员,负责具体安全管理业务。
在施工基层,如施工队或施工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同时,用制度的形式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施工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职责,做到安全生产事事有人负责,并使责任制落在实处。
(3)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坚决防止一般化、口号化。
措施的制定要针对工程特点可能给施工造成的危害、针对工程特点可能给安全带来不利影响、针对各种施工机械、电气设备可能给施工带来的不安全影响、针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可能给施工带来不安全影响、针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等,要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在实施中严密监控,将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排除到最低限度。
(4)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工程技术交底。
(5)检查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工程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督促检查承建单位现场的消防、防寒、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
(7)不定期组织安全综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1.4安全生产责任
(1)工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负责,努力为工程承建单位创造和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
将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综合安全事故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2)建设监理安全责任: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在施工现场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行使监督与管理职能。
监理工程师要充分认识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建立安全监控制组织体系;审查承建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组织大型安全防护设施及重大隐患整改的项目检查。
(3)工程承建单位安全责任:
工程承建单位是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全责。
属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应由承建单位实施;涉及合同范围外的以及与兄弟承建单位交叉作业所暴露出来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承建单位有义务向监理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1.5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1)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部上报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安全资质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质证明。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2)根据承建单位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部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开工:
承建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及上岗证。
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教育。
分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1.6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过程文件。
(2)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4)认真执行宝剑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巡视检查。
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5)接受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组织安全检查活动。
(6)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承建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7)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部和建设单位。
(8)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9)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调查报告。
1.7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7.1总则
(1)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SD267-88《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
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安全。
(3)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1.7.2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认真招待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字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技证上岗。
(5)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8)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爆破同时进行。
(9)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搞通离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0)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开、雷电和五级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1)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2)地下洞井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心。
(13)防止因爆破弓[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7.3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信号和安全警戒
(1)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预裂爆破、特殊环境(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
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监理单位审批。
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碍进行爆破作业。
备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
“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爆破作业的信号
视觉信号。
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音响信号。
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
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两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
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
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
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
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8大型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8.1总则
(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依据SD267-88《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2)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1.8.2一般原则
(1)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2)施工中应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
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
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4)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5)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6)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7)合理地布置出揸路线和弃渣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8)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禁止在边坡上工作。
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1.8.3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
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他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2)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士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造成坍塌。
(3)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
未经设计部打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
当在边坡高于3m、陡子1:
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4)若施工地区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6)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1.8.4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
否则禁止开钻。
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
严禁打残孔。
(2)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防护栏。
(3)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开挖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在撬挖工作下方严禁通行并有专人监护。
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撬挖人员应有适当的距离,在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条安全绳。
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以人代桩拉绳,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1.9高边坡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1总则
(1)为加强对高边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人身、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酬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高边坡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1.9.2一般原则
(1)开工前,承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监理部和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高边坡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监测体系,定期进行内、外部观测,用观测资料指导施工。
(3)边坡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并及时支护,在边坡架设防护墙等安全措施。
(4)边坡所有暴露的岩石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喷护处理,易风化瓦解的土层开挖后及时进行支护。
(5)在开挖边坡上部及时挖截水沟,防止水流冲刷边坡。
(6)高边坡施工时,应随时仔细检查边坡稳定性,甩的危岩或不稳定块体均应及时进行撬挖、清理、支护等处理。
(7)高边坡施工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安全警戒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8)各项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确保机械设备、材料、施工通道等处于良好状态,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停工整顿。
(9)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熟悉有关高空及高边坡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边坡及高空作业人员身体检查。
1.10地下工程开挖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10.1隧洞洞口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2)应及时清理洞脸,及时锁口。
在洞脸边坡外侧应设置挡渣墙或积石槽,或在洞口设置钢或木构架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伸出洞口外长度不得小于5m。
(3)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岩壁不完整时,应采用喷锚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等措施。
1.10.2洞内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松散、软弱、破碎、多水等不良地质条件下进行施工,对相顶、洞壁应采用锚喷、预应力锚索、钢木构架或混凝土衬砌等围岩支护措施。
(2)在地质构造复杂、地下水丰富的危险地段和洞室关键地段,应根据围岩监测系统设计和技术要求,设置收敛计、测缝计、轴力计等监测仪器。
(3)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送风能力必须满足施工人员正常呼吸需要(3m3/人•分),并能满足冲淡、排除爆炸施工产生的烟尘需要。
(4)凿岩钻扎必须采用湿式作业。
(5)设有爆破后降尘喷雾洒水设施。
(6)洞内使用内燃机施工设备,应配有废气净化装置,不得使用汽油发动机施工设备。
(7)洞内地面保持平整、不积水、洞壁下边缘应设排水沟。
(8)应定期检测洞内粉尘、噪声、有毒气体。
1.11砂石料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11.1破碎
(1)破碎机械进料口部位必须设置进料平台,若采用机动车辆进料时,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l)平整、不积水、不应有坡度。
平台宽度不宜小于运料车辆宽度的1.5倍,长度不宜小于运料车辆长度的2.5倍。
2)平台与进料口连接处必须设置混凝土车挡,其高度以0.2m~0.3m为宜,宽度不小于0.3m,长度不小于进料口宽度。
3)有清除洒落物料的措施。
(2)破碎机械进料口除机动车辆进料平台以外的边缘,必须设置钢防护栏杆,栏杆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
(3)破碎机械进料口处设置人工处理卡石或超径石的工作平台,其长度应不小于lm,宽不小于0.8m,井和走道相接,周围设置防护栏杆。
(4)破碎机械的进料口和出料口宜设置喷水等降尘装置。
(5)破碎机的进料平台、控制室、出料口等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通道或扶梯。
通道临空面高度大于2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
1.11.2筛分
(1)筛分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筛分楼应设置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各层设备设有可靠的指示灯等联动的启动、运行、停机、故障联系信号。
3)设备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m的通道。
4)筛分设备前应设置长、宽不小于筛网长宽1.5倍的检修平台。
5)筛分设备各层之间应设有至少一个以上钢扶梯或混凝土楼梯,楼梯宽度应不小于0.8m,边缘设置防护钢栏杆。
(2)筛分楼的进料口,宜设置洒水等降尘设施,振动筛宜采用低噪声的塑胶材料。
1.11.3脱水与人工制砂
(1)制砂机、洗泥机、沉砂箱周围应设有宽lm以上的通道。
(2)螺旋洗砂槽、洗泥槽的上部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网。
(3)应设置专用排水沟或排水管处理洗砂、洗泥等废水。
(4)棒磨机转动筒体与行人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并设置防护栏(网)将通道与棒磨机隔开,装棒侧面宜设宽度不小于5m的工作平台。
1.12混凝土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12.1模板工程
(1)木模板加工厂(车间)应采取相应安全防火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l)车间厂房与原材料储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2)储堆之间应设有路宽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进出口畅通。
3)车间内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等障碍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设有水源可靠的消防栓,车间内配有适量的灭火器。
5)场区入口、加工车间及重要部位应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告标志。
(2)木材加工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台设备均装有事故紧急停机单独开关,开关与设备的距离应不大于5m,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2)刨车的两端应设有高度不低于0.5m,宽度不少于轨道宽2倍的木质防护栏杆。
3)应配备有锯片防护罩、排屑罩、皮带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装置,锯片防护罩底部与工件的间距不应大于20mm,在机床停止工作时防护罩应全部遮盖住锯片。
(3)滑模安装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操作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8m,临空边缘设置防护栏杆,下部悬挂水平防护宽度不小于2m的安全网,操作平台上所设的洞孔,应有标志明显的活动盖板。
2)操作平台应设有联络通信信号装置和供人员上下的设施。
3)提升人员或物料的简易罐笼与操作平台衔接处,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8的安全跳板,跳板应设扶手或钢防护栏杆。
(4)钢模台车的各层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5m的操作平台,平台外围应设有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下爬梯应有扶手,垂直爬梯应加设护圈。
1.12.2钢筋工程
(1)钢筋加工厂(车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有相应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堆放场地。
2)电力线路电线绝缘良好,禁止采用裸线。
3)照明灯具设有防护网罩。
(2)钢筋加工设备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备与墙壁、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每台设备应设有独立的事故紧急停机开关和触电保安器,事故紧急停机开关应装设在醒目、易操作的位置,且有明显标志。
(3)在2m以上高处、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时,应搭设相应脚手架和马道平台,并配有安全带。
(4)钢筋绑扎焊接施工中,要求电焊机接地可靠、电缆线绝缘良好并装有漏电保护器。
1.12.3凝土浇筑
(1)混凝土仓面清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用电线路应使用木杆支撑,高度应不低于2.5m,严禁采用裸线或麻皮线;电缆绝缘良好,并装有事故紧急切断开关或触电保安器。
2)应设宽度不小于0.5m的人行通道、栈桥或简易木梯。
3)冲洗、冲毛等废水应集中排放。
4)配有操作人员使用的防护面具、绝缘手套、长筒胶靴等防护用品。
(2)混凝土浇筑平台脚手板应铺满、平整,临空边缘应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下料口在停用时应加盖封闭。
(3)混凝土电动振捣器,必须绝缘良好,并装设有触电保安器。
(4)地下工程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用电设备的电源线路应绝缘良好,并装有触电保安器等保护装置。
2)可能发生坠落的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和警告标志。
1.13灌浆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灌浆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需要固定的钻机至少设有3个地锚,抗拔力不应小于河机额定最大上顶力的1.5倍。
2)交叉作业场所,各通道应保持畅通,危险出人口应设有警告标志或钢防护设施。
3)斜坡施工应设有平整、牢固,安全系数不低于1.3的工作平台,且钻脚周边应有0.5m~1.0rn的安全距离,临空面设有钢或混合防护栏杆,斜坡与平台间应设有通道或扶梯。
4)现场通风、照明良好,水源充足。
(2)灌浆皮管应确保灌浆压力的要求,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严防爆管伤人。
1.14载人的提升机械与装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载人机械传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慢速可逆式卷扬机,其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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