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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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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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各教育组、区直学校:
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效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根据上级单位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南海区推行中小学聘任制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请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在8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把反馈意见通过办公网传人事科邹敏标。
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人事科
2009年8月11日
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关于南海区推行中小学聘任制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道)教育组、区直学校: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1〕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佛山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佛发〔2006〕14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2006〕14号)、《南海区教育系统优化教职工队伍工作实施意见》(南府﹝2003﹞140号)和《南海区教育系统全员聘任制实施细则》(南府﹝2001﹞95号)的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我区中小学推行聘任制工作,更好地活化教师队伍,经研究决定,2009年我区中小学推行聘任制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再全面铺开,计划在2009年底之前完成。
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执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建立适应事业单位特点,符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聘任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绩效化、法制化、科学化。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聘任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区、镇(街道)优化教职工队伍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区成立中小学推行聘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镇(街道)、学校通过调整优化教职员队伍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完善聘教职员聘任工作小组,各小组的职责要求如下:
区中小学推行聘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聘任小组)制定推行聘用制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协调、监督试点镇(街道)、学校的聘任制改革工作;试点镇(街道)教职员聘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镇(街道)聘任小组)负责制定本镇(街道)的中小学的推行聘任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镇(街道)中小学校的聘任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学校开展聘任制改革工作;学校教职员聘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聘任小组)负责实施具体的聘任工作。
区聘任小组由区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区人事局和教育局政工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各镇(街道)教育组组长任成员,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镇(街道)聘任小组由镇(街道)主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教育组组长任副组长,教育组人事政工员、各学校校长、镇(街道)教育工会委员、工会女工委主任、教育党总支委员、教代会代表等任成员;学校聘任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组长,中层干部、级长、镇级以上名师以及班主任代表任成员,学校教职员的聘任、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学校聘任小组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聘任制改革工作接受相应各级纪监部门监督。
三、试点范围和对象要求
1、2009年南海区中小学聘任制改革选取XX镇(或XX学校)为试点。
本次聘任制改革以镇为单位开展,教职员可以在镇内跨校应聘,引导教师合理流动。
2、聘任制改革的对象为试点范围内的全体在编教职员及在区教育局备案并在有效试用期的试用教师,其中2008年通过竞争上岗获得聘任的正(副)校长、中层干部可保留资格,学校可直接聘任,所需要聘任岗位职数从聘任学校本次设置的岗位中扣减。
四、实施时间
2009年6月29日至12月31日。
五、实施步骤
(一)调整、完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分工。
(二)制订方案。
试点学校要根据《佛山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佛发[2006]14号)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拟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推行聘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是聘任工作小组人员组成;三是岗位设置情况说明。
聘任单位须在编制定员内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定岗定员标准,结合单位实际,分门别类设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规定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待遇和聘任期限等;四是聘任的程序和方法。
要体现人员新老有所区别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精神,注重平稳过渡,提出未聘人员安置办法以及聘后管理的主要措施;五是各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中小学推行聘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宣传发动。
组织各学校讨论学校聘任工作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宣传发动、深入人心。
试点单位组织各(本)校教师学习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法规、政策和文件,提高对实施聘任制的认识,使教职员明确聘任制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及做法,进一步明确单位和受聘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布岗位。
聘任制实施方案经区聘任小组核准后,重新修订各中层领导、年级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编制,并规定各岗位的职责、条件、待遇和聘任期限,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和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在试点单位予以公布。
(五)个人应聘。
在编教职员依据试点单位公布的岗位以及岗位的职责、条件、待遇和自身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应聘具体岗位(试点镇的教师可在本镇范围内跨校申报)。
逾期不上交者按有关规定作拒聘处理。
(六)资格审查。
学校聘任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七)选择聘任。
学校聘任小组按照规定的人员聘任方式,组织进行双向选择或竞争上岗,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岗位聘任的程序和方式:
1、学校聘任小组聘任副校长、中层干部。
2008年通过竞争上岗获得聘任的(副)校长、中层干部可保留聘任资格,由现任职学校聘任;需要在试点范围内跨校应聘行政岗位的,由镇(街道)聘任小组批准,并由应聘学校选择聘任。
2、学校聘任小组选聘学科骨干教师。
镇(街道)级以上骨干教师根据各学校可聘任镇(街道)以上骨干教师的人数,在试点范围内应聘。
被学校聘任的,可继续聘任为镇(街道)以上骨干教师,享受相应的骨干教师待遇;得不到聘任的,取消镇(街道)骨干教师待遇。
3、学校聘任小组选聘级长和班主任。
级长、班主任岗位采用自由申报、竞争上岗聘任与考核聘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没有足够人选参加竞争时,采用民主推荐、组织考核,择优确定聘任人选;级长、班主任代表与(副)校长、中层领导干部共同组成各年级(段)的教师聘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年级聘任小组”);
4、各“年级聘任小组”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教师申报意向进行双向选择,可通过班主任组阁制等形式选聘科任教师。
后勤人员和职员的聘任工作由学校聘任小组组织。
双向选择聘用人数控制在总编制数的97%以内(含直接续聘的中层以上干部和选聘的级长和班主任);教职员在双向选择时可同时应聘一到三个学校。
5、对于参与双向选择但未能获得聘任的教职员,由试点镇(街道)或学校在本试点范围内组织竞争上岗,人数控制在总编制数的3%左右。
各校根据应聘人员的意向和竞争上岗的结果提出拟聘任名单。
6、竞争上岗后仍未获得聘任的人员由镇(街道)协调安排到有关学校另行试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南海区教育系统全员聘任制实施细则》的精神作待聘处理。
(八)拟聘任名单公示。
学校聘任小组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聘任名单在试点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
(九)签订聘用合同。
教职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4年,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试聘人员的试聘期为1年,试聘结束后,考核称职的由试聘单位续聘。
按人事管理权限由聘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其他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与受聘人员签订统一印制的《佛山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十)合同鉴证
1、鉴证聘用合同的类别
(1)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签订的聘用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
2、鉴证聘用合同需提交的材料
(1)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3份。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属委托鉴证的,除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受聘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聘用合同鉴证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5)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6)鉴证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
3、鉴证合同的时限
聘用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聘任单位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交区人事局鉴证。
区人事局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鉴证手续。
七、工资福利待遇
受聘人员人下月起按聘任的岗位职务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聘期届满,按其新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八、聘用合同的期限
(一)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般聘任至本人退休时止;有固定期限合同一般为4年。
2008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人员,可签订1至2年的有固定期限合同。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如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1、在本单位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
3、由组织人事部门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以上三类人员在聘任中未被聘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九、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终止、解除
(一)聘用合同的签订范围
1、学校的教职员均实行聘任制。
2、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未达到病退条件的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非因公负伤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缓签合同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缓签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期。
3、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4、离岗退养人员不签订聘用合同。
(二)合同的变更
因下列特殊情况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聘任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1、聘任单位调整工作任务的。
2、受聘人员被调整工作岗位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4、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而且不损害国家和双方利益的。
5、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合同的中止
出现下列情形期间,双方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应征入伍或者为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脱产3个月以上的。
2、遭遇不可抗力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暂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情形的。
(四)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受聘人员因病或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的。
4、聘任单位被依法撤销的。
(五)合同的解除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秩序的。
(6)未经聘任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7)被辞退、开除或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8)自动离职,并被聘任单位作自动离职处理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9)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任单位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
(10)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任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聘任单位依据前款规定第(9)项、第(10)项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患职业病、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正在享受休假待遇的。
(7)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经县(区)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确认,聘任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2)聘任单位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受聘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的。
(3)聘任单位有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4)经聘任单位同意,受聘人员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
(5)出国(境)定居的。
(6)要求辞职聘任单位同意的。
(7)在试用期内的。
(8)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9)被录用或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因前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聘任单位。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任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任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任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聘人员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2)受聘人员正在从事或者曾经从事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在规定的解密期内的。
5、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后,聘任单位和受聘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的,合同可以执行到受聘者法定退休年龄止。
如出现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1款第
(2)至(10)及第3款
(1)至(9)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解除。
十、聘后管理: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聘期目标和与之相配套的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统一,平时考试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任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应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任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聘任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相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属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发。
(一)聘任单位因被依法撤销、分立、合并而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二)聘任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的。
(三)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任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任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任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任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的。
(六)聘任单位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聘任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十二、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数问题:
专业技术职数配置要求见附件1
(二)关于低聘、待聘和试聘问题南府【2001】95号、佛发[2006]15号
1、低聘
(1)对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由于岗位数量的限制或不能履行相应技术职务和职责的人员,其岗位技术职务可以低聘。
(2)专业技术人员在人员择岗中未被聘任到相应岗位的,可聘任在相关的管理(如职员、办事员等)或工勤人员岗位工作。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待聘:
(1)达不到聘任基本条件者;
(2)任期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者;
(3)调入人员试聘一年后考核不符合聘任条件者;
(4)应聘得不到聘任者;
(5)一年内累计病假达半年或事假达3个月以上者。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试聘,试聘时间为个月:
(1)在区教育局备案,且在有效试用期的试用教师;
(2)调入我区教育系统工作未满一年者;
(3)待聘人员。
(三)待聘人员的处理办法南府【2001】95号
1、待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和退养。
(1)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
(2)男教师年满55周岁、女教师(干部身份,下同)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30年,根据本人申请,经区人事局核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3)男教师年满55周岁、女教师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或男教师不满55周岁、女教师不满50周岁,女职工不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30年的,区教育局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期间,由聘任单位发给基本工资,并连续计算工龄(但不能计算教龄),工资正常晋升不受影响。
(4)待聘人员退养期间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待聘人员的待聘时间为一年(因病待聘人员,其待聘时间可适当延长,待其身体符合聘任要求时可重新聘任),待聘人员一年后可重新试聘。
待聘人员可由学校或上一级聘任小组推荐试聘其他工作岗位,得不到试聘者可自行联系工作或参加自费进修学习;待聘期间领取基本工资。
试聘新岗位的执行新岗位津贴的70%。
试聘期满,经考核达到聘任条件的可重新聘任。
(其他待遇)
(三)拒聘人员的处理办法佛发[2006]15号
在规定应聘期内,本人未提交书面应聘申请的,或应聘者经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环节后还未被聘任的,由学校聘任小组或上一级聘任小组安排试聘岗位,但应聘者拒不服从安排的,即视为拒聘。
拒聘者在聘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月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任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统一移交给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四)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后,有关聘任、调动、考核、工资福利、奖惩等其他人事工作事项及管理权限,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其余仍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受聘人员合同终止不再续签或解除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填写一式三份《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1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1份交由本人作为再就业凭证。
(六)现在教师岗位任教的,原则上应先申报教师岗位,若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按受聘岗位兑现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七)新教师由接收单位试聘1年,试聘期满考核为合格后可正式应聘本校的教师岗位。
本意见解释权归南海区教育局。
附件1:
南海区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人职字〔2006〕84号)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设定南海区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机构比例标准。
一、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标准
学段
学校类别
职务结构比例
高级(%)
中级(%)
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重点职业学校
35
45
省级重点职业学校
30
50
市级重点职业学校
25
45
区级及其他职业学校
20
40
高级中学
国家级示范性高中、省一级中学
38
50
市一级中学
30
50
区一级高中、一般完全中学
30
45
初级中学
国家级示范性初中、省一级中学
35
50
市一级中学
25
55
区一级初中、一般完全中学
20
50
一般初中
15
45
小学
省一级小学
5
45
市一级小学
3
40
区一级小学
3
35
区一级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
0
30
二、不占用学校专业岗位职数的情况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受聘本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聘的镇(街道)及以上级别的名师。
附件2:
佛山市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受聘岗位
佛山市人事局制
说明
1、本合同适合于事业单位在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2、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聘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3、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4、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5、本合同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本人留存,一份单位留存。
6、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7、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
姓名:
正面免冠
彩色照片
(2寸)
性别:
类型:
1、财政核拨□
2、财政核补□
3、经费自筹□
4、其他□
出生年月:
民族:
汉族
籍贯:
出生地:
学历:
学位: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
批准成立文号:
执业资格:
登记证号: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任职文号:
地址:
参加工作时间:
进本单位工作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聘前职务:
现聘职务:
合同管理部门: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岗位及合同期限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聘任为__________。
(二)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日止。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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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佛山市 南海 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