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衣考 明黄宗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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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衣考明黄宗羲
深衣考
(清)黄宗羲
提要
《深衣考》一卷,国朝黄宗羲撰。
宗羲有《易学象数论》,已著录。
是书前列己说,後附《深衣》经文,并列朱子、吴澄、朱右、黄润玉、王廷相五家图说,而各辟其谬。
其说大抵排斥前人,务生新义。
如谓衣二幅,各二尺二寸。
屈之为前後四幅,自掖而下杀之,各留一尺二寸。
加衽二幅,内衽连於前右之衣,外衽连於前左之衣,亦各一尺二寸。
其要缝与裳同七尺二寸。
盖衣每一幅属裳狭头二幅也。
今以其说推之,前後四幅下属裳八幅外,右衽及内左衽亦各下属裳一幅,则裳之属乎外右衽者势必掩前右裳,裳之属乎内左衽者势必受掩於前左裳。
故其图止画裳四幅。
盖其後四幅统於前图,其内掩之四幅,则不能画也。
考深衣之裳十二幅,前後各六,自汉唐诸儒沿为定说。
宗羲忽改创四幅之图,殊为臆撰。
其释“衽,当旁也”,谓“衽,衣襟也。
以其在左右,故曰当旁”。
考郑《注》:
“衽,裳幅所交裂也。
”郭璞《方言注》及《玉篇注》俱云:
“衽,裳际也。
”云“裳际”,则为裳旁明矣,故《释名》曰:
“衽,襜也,在旁襜襜然也。
”盖裳十二幅,前名襟,後名裾,惟在旁者始名衽。
今宗羲误袭孔《疏》以裳十二幅皆名衽,不明《经》文“当旁”二字之义,遂别以衣左右衽当之。
是不特不知衽之为裳旁,而并不以衽为裳幅。
二字全迕,益踵孔《疏》而加误矣。
其释“续衽”也,谓“裳与衣相属,衣通袂长八尺。
裳下齐一丈四尺。
衣裳相属处乃七尺二寸。
则上下俱阔而中狭,象小要之形,故名续衽”,其说尤为穿凿。
其释“袂圆以应规”也,谓:
“衣长二尺二寸,袂属之亦如其长。
掖下裁入一尺,留其一尺二寸,可以运肘,以渐还之至於袂末,仍得二尺二寸。
《玉藻》言袪尺二寸,乃袂口之不缝者,非谓袂止一尺二寸。
”今考《说文》:
“袪,袂也。
”《礼·玉藻》郑《注》谓:
“袪,袂口也。
”盖袂末统名曰袪。
今谓袂口半不缝者乃名袪,则袂口之半缝者岂遂不得名袪乎?
且袂口半缝之制,《经》无明文,又不知宗羲何所据也。
宗羲经学淹贯,著述多有可传。
而此书则变乱旧诂,多所乖谬。
以其名颇重,恐或贻误後来,故摘其误而存录之,庶读者知所决择焉。
深衣考
以白細布為之,度用指尺。
以各人中指中節為寸,羲嘗以錢尺,較今車工所之尺去二寸則合錢尺。
衣二幅,屈其中為四幅。
布幅闊二尺二寸。
用二幅,長各四尺四寸,中屈之,亦長二尺二寸,此自領至要之數,大略居身三分之一,當掖下。
裁入一尺,留一尺二寸以為袼,其向外則屬之于袂其向內則漸殺之,至于要中,幅闊尺二寸矣。
衽二幅。
其幅上狹下闊,闊處亦尺二寸,長與衣等。
內衽連于前右之衣,外衽連于前左之衣。
裳六幅。
用布六幅,其長居身三分之二,交解之,一頭闊六寸,一頭闊尺二寸,六幅破為十二,狹頭在上,闊頭在下,要中七尺二寸,下齊一丈四尺四寸,蓋要中太廣則不能適體,下齊太狹則不能舉步,而布限于六幅,兩者難予兼濟,古之人通其變,所以有交解之術也。
世儒不察以為顛倒破碎,思以易之,于是黃潤玉氏有無裳之制,則四旁盡露,不得不贅以裾衽,王廷相氏增裳為七幅以求合乎下,則要中曠蕩又假于辟積,何如交解之為得乎?
太常案:
黃、王皆明人。
續衽。
續衽者,衣與裳相連屬之也。
鄭氏曰凡衽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下(原文如此~~),是以小要取名焉。
鄭氏亦既明乎衽之說矣。
而乃連合裳之前后以為續衽,何也?
蓋衣裳相合則上下大而中小,斯成為衽,不合故不可以為衽也。
衣六葉,每葉廣二寸,裳十二葉每葉廣六寸,故裳二葉屬衣一葉,裳二葉乃一幅也,衣六幅,裳六幅,經文所謂制十有二幅者是也。
或曰續衽者,以內外衽續之于衣也,后世失深衣之制,至為無衽之衣,則此續衽正足為有衽。
羲曰:
不然,深衣之所以得名,由其衣與裳續也。
經言其制度,不應于得名之由,終篇不及,舉末而遺本,有以其不然矣。
若夫有衽之證,則裳之不可為十二幅也。
袷之所以能方,衽之當旁也。
鉤邊。
鉤邊謂縫合其前后也,蓋衣裳殊者,衣則從袼下連其后幅而不盡者數寸以為袴裳,則前三幅后四幅各自為之。
深衣乃自袼下以至裳之下畔盡縫合之,左右皆然,鄭氏謂不殊裳前后,是鉤邊也。
而以之解續衽,誤矣。
蓋續衽其橫,而鉤邊其直也。
合之制衣者,其禮,衣四旁以裾衽贅之而不縫合,其去裾衽而縫合者,及謂之褻衣,去古遠矣。
袪二幅。
用布二幅,中屈之如衣,不長。
屬于衣之左右,從袼下漸圓以至袂末而后縫合之,留其不縫者一尺二寸以為袪,其袂末仍長二尺二寸也。
袷二寸。
衣之兩肩各剪開寸許,另用布一條闊二寸加于其上,一端盡內衽之上,一端盡外衽之上,兩衽交揜則其袷自方。
緣寸半。
用黑繒三寸,領也,袖口也,兩衽之邊也,下齊也,內外夾縫之則緣寸半。
帶四寸。
用白繒四寸,夾縫之,其長圍要,而結于前,再屈為兩耳,垂其余為紳,下及于齊,以黑繒一寸緣其紳之兩旁,及下亦夾縫之,謂之辟。
人以色絲繩貫其耳而約之,其實,帶闊二寸辟半寸。
緇冠。
糊紙或烏紗加漆為之。
裁長條圍以為武。
其高寸許。
又裁一長條,辟積左縫以為五梁,廣四寸,長八寸,跨頂前后,著于武,外反屈其兩端各半寸向內,武之兩旁半寸之上,竅以受笄,笄用象。
幅巾。
用黑繒六尺。
中屈之,分為左右刺。
左五寸,右五寸,作巾。
額當中,作(巾+取)。
(巾+取)者,從里提其兩畔之繒相湊而縫之,其中空,乃以左葉交于右,右葉交于左,線綴之,其頂突起,乃屈其頂之繒藏于里,使巾頂正圓而后縫之,兩旁三寸許各綴一帶,廣一寸長二尺,以巾額當前,裹而系其帶于后,垂之。
黑履。
用皂布作履,以絲條二條為鼻,綴于履頭,謂之絇。
履面亦綴以條,謂之繶。
履口周圍緣以絹,謂之純。
履后系帶,前穿于絇,謂之綦。
四者皆用白色。
經
深衣曰:
古者深衣,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
古之禮服,上衣下裳不相連。
此衣裳相連,被體深邃,故謂之深衣。
五者之應,則下文。
短毋見膚,長毋被土。
此言裳之下際隨人之身而定。
其長短太短則露見其體膚,太長則覆被于地上,皆不可也。
續衽,鉤邊。
衽者,小要之名。
凡布幅廣二尺二寸,衣之上際連袂四幅為八尺八寸,除去其縫之所費各二寸,存八尺。
在其下際,周圍七尺二寸,重之為三尺六寸,此衣之殺而下也。
裳之下際,周圍一丈四尺四寸,重之為七尺二寸,其上際亦得三尺六寸,此裳之殺而上也。
兩者相屬連之,則小要之形成矣,故曰續衽。
衣分四袴,裳有前后,今于其邊皆鉤連為一。
故曰鉤邊。
要縫半下。
玉藻曰:
深衣三袪,袪尺二寸,圍之為二尺四寸,三之七尺二寸,此要縫之數也。
裳六幅,每幅交解為二,以二尺二寸之布,四寸為縫,其一尺八寸,三分之,狹頭一分,六寸;廣頭二分,一尺二寸,狹頭在上為七尺二寸,廣頭在下為一丈四尺四寸,故要縫半于下也。
衣二幅,屈之為四幅,自掖而下殺之,每幅留一尺二寸,加衽二幅亦各一尺二寸,其要縫之數與裳同,七尺二寸,蓋衣每一幅屬裳狹頭者二也。
袼之高下,可以運肘;
袼,當掖之縫也。
從此而圓之為袂,從此而削之為要,故須量度肘之出入以為高下。
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
臂骨上下,各尺二寸,又身脊至肩尺一寸,共三尺五寸,衣袂相屬,二幅為四尺四寸,故詘之可及肘,此言其大概也。
帶,下毋厭髀,上毋厭脅,當無骨者。
此言衣帶高下之度。
無骨,謂腹間也。
以上皆言深衣之尺度。
制:
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
衣二幅,袂二幅,內外衽各一幅,共六幅在上,猶月之陽也。
裳六幅在下猶月之陰也。
袂圜以應規。
衣長二尺二寸,袂屬之,亦如其長,既從掖下裁之到要,使其廣止一尺二寸,又從掖下裁入一尺留其一尺二寸可以運肘,而后以漸還之,至于袂末,仍得二尺二寸。
玉藻言,袪,尺二寸,乃袂口之不縫者,非謂袂末止尺二寸也。
如是則左右袂相合斯成規矣。
曲袷如矩以應方。
衣之兩肩上,各剪開寸許,以袷二寸加之,其兩端斜絡于左右衽之幅,右衽之末交于左肋,左衽之末交于右肋,兩領交會自如矩之方,謂之曲袷。
負繩及踝以應直。
衣之背縫與裳之后縫,上下相當如繩之直,非謂真負繩也。
下齊如權衡,以應平。
下齊,裳末緝處。
其齊一如衡之平也。
以上皆言深衣之法象。
故規者,行舉手以為容;負繩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義也。
故《易》曰:
坤,“六二之動,直以方”也。
下齊如權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
五法已施,故聖人服之。
故規矩取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故先王貴之。
舉手為容者,應接之恭,外無圭角也。
負直于后,宅心之正,而無斜倚也。
抱方于前者,制事之義,外無虧缺也。
安志平心者,存主之定,內無低昂也。
圣人服之,又言先王貴之者,謂貴此規矩繩權衡五者,非深衣也。
故可以為文,可以為武,可以擯相,可以治軍旅,完且弗費,善衣之次也。
端冕可以為文,而不可以武。
介胄可以為武,而不可以文。
兼之者,唯深衣。
善衣,朝祭之服也,自士以上,深衣為之次,庶人吉服,深衣而已。
以上言深衣所以為善也。
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具父母,衣純以青。
如孤子,衣純以素。
純,緣也。
喜戚皆衷于服。
純袂緣純,邊廣各寸半。
緣,緆也。
裳下曰,緆袂口也,裳下也,邊側也,三者之飾,各廣寸半,純雖以為飾,然古人之意于沿邊之處,防其易損,故重之純以為固。
玉藻曰:
深衣三袪,縫齊倍要。
袪,袖口也。
三袪者,言腰中之數三倍于袖口也。
袪,尺二寸,圍之為二尺四寸,三其袪為七尺二寸,齊又倍之則丈四尺四寸也。
衽當旁。
衽,襟也。
此之為衽,單指左右襟而言,在左右故曰當旁,與續衽之衽異。
袂可以回肘。
此指掖下肘長尺二寸,衣長二尺二寸,從掖下裁入一尺,留尺二寸,以便肘之出入。
長中繼揜尺。
(繼為絀之誤)
古者布幅二尺二寸,除二寸為殺縫,止剩二尺,故身材背縫左右各二尺外,接袂幅二尺二寸,通計四尺二寸,所以袂之長中絀掩臂之尺。
若長衣中衣之制,豈宜渾入深衣?
故知鄭說非也。
袷二寸,袪尺二寸緣廣寸半。
袷,領也。
以交而合故名袷,二寸言其廣。
袪尺二寸,言其不縫者,統縫不縫,則袂末二尺二寸也,緣即純也。
諸家
朱子曰:
裁用白細布,度用指尺。
中指中節為寸。
衣二幅不裁,其長過肋,下屬于裳。
用布二幅中屈而下垂之,如今之直領衫,但不裁破。
腋下每幅之下屬裳三幅。
裳交解十二幅,上屬于衣,其長及踝。
用布六幅,每幅裁為二幅,一頭廣一頭,狹當廣頭之半,以狹頭向上而聯其縫,以屬于衣,每三幅屬衣一幅。
圓袂。
用布二幅各中屈之如衣之長,而漸圓殺之以至袂口則其徑一尺二寸。
方領。
兩襟相掩,衽在腋下,則兩領之會自方。
曲裾。
用布一幅如裳之長,交解裁之,疊兩廣頭,並令向上,布邊不動但稍裁其內旁大半之下,令漸如魚腹而末如鳥喙,內向而緝之,相沓綴于裳上之右旁,以掩裳際。
右幅在下,左幅在上,布邊在外,裁處在內。
衣裳皆緣。
緣用黑繒,表里各二寸,裳下及邊表里各一寸半,皆就布緣,袂口表里亦各寸半,布外接出。
大帶。
帶用白繒,廣四寸,夾縫之,其長圍腰,再繚之為兩耳,垂其余為紳,下與裳齊,以黑繒緣其紳之兩旁及下,表里各寸半,復以五彩條,廣二分,約其相結處,長與紳齊。
羲按:
朱子制度,有因孔氏而失之者,有不因孔氏而失之者。
曲裾之說,因孔氏錯解鉤邊,朱子后亦知其難用矣。
衣二幅不裁破掖下,因孔氏袂二尺二寸,肘二尺二寸,是容運肘之言,不知經文袼之高下可以運肘,蓋以人肘有長短故商度其高下而后裁之,若不裁破而定于二尺二寸則又何煩著之于經也?
袂本之廣如衣之長,而漸圓殺之以至袂口,亦因孔氏前言袼下二尺二寸,既不容殺,則所殺者皆因孔氏而失之者。
孔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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