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民事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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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民事行为
第九章民事行为
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行为。
二、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行为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通第54条】
重点提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民事行为应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民事行为的分类
一、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
Ø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1、单方民事行为主要有:
①产生物权法效果的:
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
②产生债权法效果的:
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③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的:
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
④产生继承法、婚姻法效果的:
订立遗嘱、撤销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
⑤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
(设立财团法人)捐助行为。
【例1】甲、乙、丙三人共同承租丁的房屋,属于哪类民事行为?
①双方法律行为的双方通常有相互交换利益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相向的,为对应的一致。
②甲、乙、丙与丁之间成立的租赁合同是双方民事行为。
【例2】甲、乙订立合伙协议属于哪类民事行为?
①共同法律行为的多数人之间,并非利益的相互交换,而系利益的共同促成,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而实施行为,意思表示为平行的一致。
②甲、乙订立的合伙协议属于共同法律行为。
二、以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
Ø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分为法定要式行为和约定要式行为
三、以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
Ø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
1、发生上的附属性:
主民事行为成立,从民事行为才成立。
2、效力上的附属性:
主民事行为有效,从民事行为才有效;
主民事行为无效的,从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转让上的附属性:
从法律行为的权利必须依附于主法律行为而转让。
4、消灭上的附属性:
主法律行为消灭的,从法律行为也消灭。
【例】甲向乙银行借款,丙为甲的借款行为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
分析在这一法律结构中的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
前者属于主民事行为,后者属于从民事行为。
四、以民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
Ø独立的民事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
辅助的民事行为仅是独立行为生效的条件,自身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辅助的独立行为在没有辅助行为之前不生效。
五、以民事行为效力的发生时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
Ø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六、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标准
Ø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德国及中国台湾)
【例1】甲乙之间订立了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该合同行为是负担行为?
甲交付服装给乙的行为是处分行为?
乙交付货款给甲的行为是处分行为。
【例2】甲、乙于3月9日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约定双方于4月1日一同办理抵押登记,后双方依约履行。
①3月9日甲、乙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甲负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所以,抵押合同为负担行为。
②4月1日,甲、乙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月1日,甲、乙办理抵押登记时,双方还须达成在甲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的合意,该合意为独立于负担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该合意加上登记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属于处分行为。
【例3】甲、乙于3月9日约定,甲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4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
①3月9日的租赁合同为什么行为?
3月9日的租赁合同为负担行为,其法律效力是使甲、乙负担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②是否存在处分行为?
由于不涉及物权(或其他权利的直接)变动,故甲、乙之间不存在处分行为。
七、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Ø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1、有因行为:
指与原因不可分离,以原因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一般都属于有因行为。
2、无因行为:
指与原因分离,不以原因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均为无因行为。
少数负担行为属无因行为。
【例】甲欠乙的债务100万元,乙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乙丙之间订立债权转让合同是有原因的,如赠与、偿还债务等。
但债权转让行为与上述原因彼此分离,原因的瑕疵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注意:
这种分类仅限于财产法上的行为,身份行为不存在这种区分。
●无因行为,原因虽不存在,其行为仍为有效;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其行为应归于无效。
【例】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给乙,价款300万元。
为了支付价款,乙向甲出具了一张汇票(乙为付款人)。
后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
现丁持有该汇票请求乙承兑、付款。
乙发现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乙出具汇票的行为是否有效?
乙是否能拒绝丁的承兑请求?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乙出具汇票的原因,现买卖合同无效,乙出具汇票的原因不存在。
②为了鼓励票据流通,《票据法》将出票行为(单方法律行为)设定为无因行为,乙出具汇票行为的效力不因甲、乙间买卖合同的无效而受影响。
③结论:
乙不得拒绝丁承兑的请求。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
一、成立的含义:
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民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
二、成立要件
(一)一般要件:
即意思表示。
(二)特别要件:
1、合同行为:
需要意思表示一致。
2、实践行为(要物行为):
交付特定的标的物。
3、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
第四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概念:
意思表示,指民事主体将其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意思表示的构成:
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A.目的意思:
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即权利义务内容设计。
B.效果意思:
存在于行为人内心的意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即希望产生法律效果或者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从事意思表示时意识到并且追求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
【例】甲想把自己的Iphone5以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就给乙发短信:
“我把那部Iphone5手机卖给你,600元”(甲的短信发错了,少写一个零)。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甲可否撤销该买卖合同?
①甲发给乙的短信具有效果意思(以600元的价格出卖手机),所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②甲对效果意思发生错误,且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甲可撤销该买卖合同。
●关于效果意思,须注意一个重要的问题。
《合同法》第14条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必须包含十分确定的效果意思。
过去,通说认为,旨在订立买卖合同的表示,必须包含标的物、数量和价款,才能认定为内容具体确定,才可能符合要约的要求。
然而,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一条的规定,除非要约人另有要求,否则,价款不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个旨在订立买卖合同的表示,只要包含了标的物与数量,即可认定为内容具体确定。
进而,除非另有约定,买卖双方就标的物和数量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对于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价款,依照《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确定。
C.表示行为:
即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识别或者理解的行为要素。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1、明示形式。
指直接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进行意思表示。
包括:
(1)口头形式:
如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
(2)书面形式
①一般书面形式: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文字记载形式,无须国家机关认可。
②特殊书面形式: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A、公证形式
B、鉴证形式
C、审核登记形式
2、默示形式
(1)推定形式
(2)沉默形式
●须注意:
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例1】甲对乙说:
“把我的A房屋卖给你,500万元”。
乙拿不定主意,双方约定,乙考虑10天,10天内乙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15天过去了,乙未作任何表示。
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因为甲、乙约定乙的沉默视为同意。
【例2】甲给乙写信说:
“把我的A房屋卖给你,500万元。
你考虑10天,10天后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15天过去了,乙未作任何表示。
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因为,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的情形。
【例3】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BCD)
A.甲对乙说:
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
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三、意思表示的法律拘束力
1、概念:
指意思表示对表意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2、意思表示发生拘束力的时间
Ø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成立时发生效力。
Ø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效力的发生时间:
①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于作出时生效。
②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要约、承诺、解除合同,须经“作出和到达”两个环节,于“到达”时生效(需要注意:
对话的意思表示自对方了解时生效)。
◆须注意:
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受领人时生效,但有例外:
①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的,意思表示不生效。
②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其生效分两种情况:
a)如果该意思表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于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生效。
b)除前述情形以外,意思表示于到达法定代理人时生效。
第五节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民事行为生效的含义
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价值判断)。
二、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三种模式
1.模式一——成立暨生效
2.模式二——成立而后生效:
三种情形
◆合同法44.2:
须批准/登记的
◆合同法45:
附延缓条件的
◆合同法46:
附始期的(如遗嘱)
3.模式三——成立,但不生效:
两大类6种情形
三、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欠缺者,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即不负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有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瑕疵)包括:
1、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A、真意保留: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Ø真意保留的构成要件为:
①须有意思表示;
②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
③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Ø真意保留的效力:
①原则:
有效。
②例外:
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
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1】乙提出以300万元购买甲的A房屋,甲心想怎么可能?
为了戏弄乙,甲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甲将A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
①若乙不知道甲为真意保留,乙的交易安全优先受到保护,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若乙知道甲真意保留,乙不值得保护,甲、乙的合同买卖合同(因真意保留)无效。
③真意保留被称为“恶意的玩笑”。
【例2】甲、乙兄弟二人都是古画爱好者,根据甲父所立遗嘱,甲父收藏的全部古画均由甲继承,甲、乙因此失和,兄弟相煎。
某日,甲母病危,甲母央求甲将继承的古画分一半给乙,甲打死都不愿意,为了暂时安慰老母,假意同意,对乙表示将一半古画赠与乙,乙表示接受,并于甲母病榻前交付。
①甲的行为构成真意保留。
②若乙不知甲真意保留,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受让古画的所有权。
③若乙明知甲真意保留,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
B.戏谑行为:
指行为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于真意。
Ø戏谑行为的要件:
①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
②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其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至于被对方误解(即:
有正当的理由期待对方正确理解自己的意思,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
Ø戏谑行为的法律效力:
①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无论相对人是否信以为真)。
②若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戏谑者(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例】甲攒了10年钱,攒了25万元,又找人借了9万元,买了一辆新款轿车,第二天开车出门时碰见邻居乙(乙颇知甲买车之艰辛历程)。
乙对该车赞不绝口,甲于是对乙说:
“送给你吧!
”,乙立马回道:
“我要了,多谢哥哥!
”①甲的意思表示属于戏谑行为。
②无论乙是否对甲的话信以为真,甲的意思表示(赠与的要约)都是无效的。
C.虚伪表示:
又称“伪装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Ø虚伪表示要件:
①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
②须表示与真意不符;
③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
Ø虚伪行为的效力:
①在当事人间,因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示无效。
换言之,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一致的意思就是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当然应无效。
②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甲在茫茫人海中得一未婚妻,可叹“万事具备,只欠婚房”。
未来的丈母娘多次表示:
“敢裸婚,就把你们俩送到月球上去!
”在“地王”公司担任售楼经理的朋友乙,给根本不具备购楼能力的甲出了个主意。
很快,在乙的襄助下,甲与“地王”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各种手续一应俱全。
(合同约定,房屋面积212平米,2年后交付房屋)。
甲凭着该购房合同办理了结婚证,举行了婚礼。
半年后,甲赌马发了大财,加之房价又翻了两番。
手持购房合同,前往“地王”公司,要求后者履行交房义务。
①甲与“地王”公司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
②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D.错误:
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Ø认识错误:
又称内容错误,指表意人错误地认识了其所使用的表达方式的意义。
即表意人以为其使用的表达方式具有某一特定意义,但相对人对该表达方式的意义作出了另一种理解而且能够得出这种理解。
Ø欠缺对错误的认识,又称表达错误,是指表意人对意思的表达存在错误,即在表示行为中发生的错误。
如使用的语词或符号发生了错误或计算上的错误等。
◆错误的构成要件:
①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外部表示不一致;
②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外部表示不一致;
③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④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的意思表示;
⑤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判断标准。
◆误解:
即受领人错误,指受领人对正确表达和正确传达的意思表示作出的错误理解,而不是表意人产生的错误认识。
E、误传:
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民法通则解释》第77条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
a.含义:
《民通意见》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b.欺诈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欺诈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
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民通意见》第68条)。
◆因欺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因欺诈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
②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
③因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
【例】甲有一件清代瓷器,收藏家乙闻讯前来收购。
为了卖个好价钱,甲谎称该瓷器是明代万历年间制品,开价200万元,乙明知甲说的是谎话,仍以200万元购买了该瓷器。
不料半年后,该类瓷器的市价狂跌。
乙于是以欺诈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甲是否构成欺诈?
①甲虽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乙并未因此陷入错误,故不构成欺诈。
乙不享有撤销权。
②这也是知假买假不能向经营者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原因。
【例】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
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CD)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2)胁迫
a.含义:
《民通意见》69: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b.胁迫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胁迫的构成要件:
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危害须是被胁迫人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
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
③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
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
◆因胁迫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
②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
③因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
【例1】甲有一套房屋,准备作为结婚用房,无意出卖。
乙找到甲,要求购买该房屋,被甲拒绝。
乙告诉甲,若甲不同意出售房屋,就天天用针扎甲的相片。
甲迷信,答应将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乙是否构成胁迫?
①胁迫须使对方陷入恐惧。
判断是否陷入恐惧采用主观标准,只要受害人陷入恐惧,理性第三人是否会因此陷入恐惧则在所不问。
②此例中,应认定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
【例2】甲开车撞伤乙,大约给乙造成损失20万元(甲应负全部责任)。
乙不想打官司,便告知甲,若甲赔偿自己20万元,就不去报案。
甲害怕乙报案,找人取了20万元当场赔付给了乙。
乙是否构成胁迫?
①胁迫须具有不正当性。
胁迫的不正当性包括三种:
(a)目的不正当。
如:
“不卖给我海洛因,就检举揭发你贩毒。
”(b)手段不正当。
如:
“不把房子租给我,就公布你老婆的裸照。
”(c)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如:
“不把房子租给我,就检举揭发你贪污”。
因目的与手段不具有牵连性。
②此例中,乙的行为不构成胁迫。
因为乙威胁的手段与目的具有牵连性,二者的结合具有正当性。
c.第三人实施胁迫。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胁迫,无论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的胁迫行为,受害人均享有撤销权。
原因是,胁迫的危害性较重。
【例】甲急需偿还赌债,如若不还性命难保。
甲于是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
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保证,被丙拒绝。
甲威胁丙,若丙拒绝提供保证,就杀了丙的儿子。
丙连忙为甲的借款提供了保证。
丙是否具有合同撤销权?
①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丙和乙。
当事人均未实施胁迫,但保证合同以外的甲对丙实施了胁迫。
②由于胁迫的危害性巨大,故无论乙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甲的胁迫行为,受害人丙均享有撤销权。
(3)乘人之危
a.含义:
《民通意见》70: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b、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乘人之危的要件:
①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
②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乘人之危的法律效果: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
【例】甲的妻子乙不舒服,医院诊断认为乙患有重病,须治疗费用100万元。
甲找到朋友丙借钱,丙对曰:
“借钱没有。
你那幅视为命根子的画,我多次提出购买你均不答应。
现在把画卖给我。
”甲为了救妻子,就以市场价格将画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
甲到医院交纳费用时,医院告知甲,医院此前的诊断错误,乙并无大病。
甲于是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撤销甲、丙间的买卖合同。
甲的理由是否成立?
①丙的行为不符合“严重损害对方利益”这一要件,不构成乘人之危。
②甲不享有撤销权。
【例】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
"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三)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法律或行政法规”仅限于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六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及意义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自始、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意义:
1、无效的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民事行为具有国家干预性
3、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履行性
4、无效民事行为是完全的、自始的、当然的、确定的无效
(二)分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2项,《合同法》第47条第1款
◆注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
Ø《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
Ø《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Ø《民法通则》第58条第7项
Ø《合同法》第52条第3项
【例】某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凡在本市出租房屋不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无效。
”适逢该市居民甲2001年将私房出租给了打工者乙,二人订立了书面租赁合同但是并未登记。
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上述条例的强行性规范,应判无效。
法院判决有无法律根据?
某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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