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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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精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而又辩证统一的,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在以这五个方面为基本内容和目标取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被定位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重要任务、终极目标,更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强调,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条主线,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见2006年11月29日《法制日报》。
把罗干同志的这一重要指示精神具体到公安机关、落实到公安工作,就是要继续深入持久地在广大公安民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一以贯之地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公安民警头脑,指导公安工作实践,推动公安事业发展。
为此,我们必须始终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切实把公平正义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一、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
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
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内容。
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对于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而言,只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
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落到实处,才能在公安工作中真正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也是公安民警崇高而伟大的使命。
(一合法合理。
合法性要求一切执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既要
公平正义———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王
和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浙江杭州
310053
摘
要: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
要求、重要任务、终极目标,更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非常丰富,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内容。
切实把公平正义理念体现和落实到公安工作实践中,一要坚持秉公执法;二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四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五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公安工作;生命线中图分类号:
D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2331(200606-0005-04
收稿日期:
2006-12-03
作者简介:
王和,中共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党委
书记,本刊编委会副主任。
《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PublicSecurityScienceJournal———
JournalofZhejiangPoliceCollege2006年第6期
总第98期
Dec.,2006
No.6Ser.No.98
〇本刊专稿主持人:
蒋国长
5・
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更要准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
公安民警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严格遵守法律,这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对公安民警的最基本的要求。
合理性是指公安民警在行政执法中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作出的决定必须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平正义的原则和刑事政策的要求,以减少随意性,增强规范性和确定性,防止滥用职权,避免有失公正。
法律设定自由裁量权也是视执法机关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公安机关既要遵循一般性的要求,又应体现个别化的特点,按照合理而公正的原则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法律的意图,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
自由裁量权是有一定限制和幅度的合理执法权,不等于任意裁量权,这一执法权同样也要接受各有关方面的监督。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条件和价值标准,判断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及其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合法合理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安民警行使的权力是否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
公安民警必须按照法律设定此项权力的目的行使执法权,从公共利益出发,全面考量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充分尊重并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利。
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如果被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目的,这显然是警察权的滥用,是与公平正义相违背的。
二是公安民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及其所作出的处理结果是否轻重幅度相当。
根据合理性原则,公安民警在执法中如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必要、适度、比例、相称的要求。
三是同样情形是否同样处理。
如果两个同样情形的案件不能得到同样处理,就会导致当事人失去对公安民警、公安机关甚至法律制度的信任,社会公众也会评判公安执法是否显失公正的。
对此,英国伟大的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曾经说过: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是破坏了法律,好比是污染了水源。
培根这句话是就司法审判而言的,但公安执法何尝不是如此!
(二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对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要求,是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载体和强力支撑。
公安民警在执法和服务中如果不能平等对待所有对象,公平正义便成为一种抽象的空谈。
平等对待作为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内涵之一,要求公安民警在执法和服务中必须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不得抖威风耍特权。
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是排除任何特权的平等对待,它反对给予同等司法处遇条件者以不同的司法处遇,也要求公安民警在执法和服务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分地域、不分公私、不分贫富、不分民族出身,一律提供平等的法律保障、司法保护和公共服务。
二是不得有歧视待遇。
与反对特权相对应,法律上的平等对待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待遇。
按照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和要求,社会归正人员、未成年人、外来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不但不应当受到社会和其他人的歧视,而且还应当得到社会和其他人的关怀援助。
公安执法和服务工作则更应如此。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对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规定等,都很好地贯彻了这一原则。
当然,这也应当包括社会低收入阶层在内。
(三及时高效。
及时高效是检验公安机关打击控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能力和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贯彻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原则。
公安执法工作包括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提供公共服务等都必须做到及时高效,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公安民警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安民警及时收集、获取、固定、甄别、运用证据,防止因时过境迁或人为因素造成证据被转移、受毁损、遭灭失的必要条件。
公安民警在处理各种案件时越及时迅速,违法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及其公平正义价值就越能得到彰显、弘扬和实现。
为此,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执法行为和执法过程就不得稍有懈怠、贻误时机,因为公安执法工作能否做到及时高效,这不仅是社会公众可以亲身感受得到的东西,而且也是社会公众评判公安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尺之一。
在公安执法和服务工作中切实体现及时高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要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
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这是就执法办案的时效性而言的。
执法办案必须讲求时效性,遵守法定时限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任意拖延。
二要节约执法办案成本,讲求诉讼经济。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律和司法工作者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然而与一切成果的取得都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成本的付出一样,作为国家行为的司法工作包括公安执法办案也是要以一定的物质基础为运转条件的,因此,公安执法办案也不得不讲求成本。
但在
・
当前警力严重不足、国家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在公安资源相对薄弱的条件下,节约公安执法办案成本也是更好地促进公安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如何以最低的成本投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公安执法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正义,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必须认真面对和思考的一个问题。
三要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尽量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不可否认,当前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还存在不少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还存在不少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动态社会环境不相适应的方面。
对此,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三基”工程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大现代警务机制建设和勤务制度改革的力度,努力寻求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从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上解决如何提高公安工作效率的问题。
当然,强调公安工作要及时高效是在保证执法办案质量和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两者难以兼顾并重时,前者应当服从于后者。
公安工作的性质也决定了如果为了一味追求效率而不惜牺牲公正,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四程序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
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
在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公安执法办案必须有规范可操作的程序规定,并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以凸显程序公正。
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言,程序公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和价值。
一是程序公正首先应当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而任何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过程得以实现的。
程序的设计配置,首先是保证执法、司法机关正确地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处理案件,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二是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有效地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要求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保障其应有的知情、参与、陈述、抗辩、申诉、获得法律帮助等各项权利,使其感受到客观、公平、充分参与,主张和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增强行政执法决定和刑事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
三是程序公正可以规范执法行为,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防止权力的滥用。
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仅仅把正义实现的希望寄托于执法者良好的道德修养是不够的,只有借助制度的力量和约束,人们才能对执法的结果有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
程序正义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进行限制和制约。
二、切实把公平正义理念体现和落实到公安工作实践中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公安机关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公平正义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要求公安民警必须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得到彰显、弘扬和实现。
但在当前公安工作实践中,确实也有少数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等问题。
对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把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与本单位、本部门和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工作实际、思想实际有机结合起来,与正在深入开展的现代警务机制和“三基”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把公平正义理念体现和落实到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实践中,真正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努力实现公安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要坚持秉公执法。
这是公平正义理念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如果公安执法办案不公,执法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就不可能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安民警要做到秉公执法,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
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强调的都是一个“公”字。
公安民警执法办案要出于公心,不得掺杂个人私利,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
公安民警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神,要有蓬勃向上的朝气、刚直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依法惩治各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公道正派,伸张正义。
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
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要做到不为7・
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为权势所屈,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四要态度公允,不偏不倚。
公安民警不仅要具备区分善恶、维护正义的能力,还要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警务,提供公共服务,给人以看得见的正义。
(二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公安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贯彻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需要从两个方面着眼:
一要严把证据关。
公安民警要切实增强公仆意识、法治意识、证据意识,坚持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正确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执法办案中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
需要强调的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民警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纠缠于细枝末节,以及时有力地打击和惩治各种刑事犯罪。
二要严把法律关。
法律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作出判断的准则。
公安民警要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熟悉并精通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把好法律适用关。
只有严把法律关,才能使有罪的人受到追诉、无辜的人不受冤枉,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三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是公安工作中应当着重把握的要求。
目前,在一些公安民警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程序繁琐主义”的观念和做法。
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公安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必须切实增强程序意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有效保障执法公正。
为维护程序公正的严肃性,必须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
其中包括对程序违法规定相应的程序性后果,如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为发挥制度对规范执法的作用,必须着力推进现代警务机制建设和勤务制度改革,建立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
要以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
(四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
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正确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
要进一步深化对超期羁押危害性的认识,继续巩固近年来清理、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成果,并着力于健全完善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建设。
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能够及时审结的要尽早审结,防止一切不必要的拖延。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公安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公安机关执法的对象、办理的案件、办案的环境复杂多样,如何在执法办案中更好地贯彻及时高效的要求,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索研究的课题。
从制度着眼,繁简分流,分类处理,这也不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即在坚持把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于事实情节清楚、罪责轻微的刑事案件,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要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坚持公正和效率并重,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正确处理好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在坚持质量第一、质量为本思想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多办案办好案,实现公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执法公开的规定,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探索研究公安工作公开的形式、载体、内容,把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法律法规、程序规定、办案办事流程、重大活动、危险警情等,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公之于众,努力建设“透明公安”,推行“阳光作业”。
要健全完善预警机制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坚持公安局长接访日、警营开放日和警民恳谈会等有效做法,扩大公开办理案件的范围和种类,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会。
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必须始终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
(责任编辑:
蒋国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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