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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CPA经济法强化班讲义
前言
一、本班次的适用对象
本班次是“强化班”,适合有一定基础的学员学习,包括但不限于:
1.已经学习过2011年基础班的学员(不论是去年参加过考试的,还是今年提前预习的),但由于今年教材第4章“公司法”新增了大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届时还请关注基础班的讲解;
2.已经学习过2012年对应章节的学员;
3.本身有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学员,例如法学专业毕业。
二、强化阶段学习目标
1.整理思路,构建属于自己的知识体系;
2.深入消化核心考点,确保过关必备分数;
3.探索解题思路,培养良好题感;
4.着手解决记忆问题
(1)抓住法条关键词记忆;
【法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2)注意总结归纳有共性的内容,抓住规律记忆;
(3)已无可理解成分,但记了就忘的内容及时整理成属于自己的“背诵宝典”。
【注意】教材是根本,不论在备考的哪一个阶段,谨记“书不离手”。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历年考试情况与复习建议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通常在3分左右,一般考查小题目,但也可以结合在大题中考查,2011年便是如此(诉讼时效中断);不论是在大题中考,还是单独考一个小题目,难度、重点、解题方法基本相同。
备考时注意:
(1)重点掌握“具体”制度,简单了解“抽象”理论。
(2)结合第9章学习,“民事行为效力”与第9章的联系比较密切,复习时可以结合第9章第3节的内容进行。
本章考点概览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1】法律渊源
表1-1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
或协定
【解释】我国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成文法,因此判例不作为法律渊源。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C.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D.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答案】B
【解析】
(1)解题的关键是“制定机关”。
(2)选项A属于法律;选项C属于行政法规;选项D属于司法解释。
【考点2】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解释】法律关系包括3个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特殊情况下);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内容指权利与义务。
图1-1
【例题·多选题】甲物流公司与乙食品公司签订合同,由甲物流公司负责将乙食品公司的货物配送至各大超市。
甲物流公司将这一项目交给王某和赵某负责,王某将配送过程中的所见所闻写成微小说“配送日记”发表,其中有两个小故事:
(1)某日清晨由于突降暴雪,送货迟到2个小时,挨了一顿臭骂;
(2)搭档赵某在送货时将某超市的存货架砸坏,不得不赔了3000元。
下列各项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有()。
A.甲物流公司与乙食品公司签订合同
B.王某创作微小说“配送日记”
C.某日清晨突降暴雪
D.赵某砸坏某超市的存货架
【答案】BD
【解析】选项A属于法律行为;选项C属于事件。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1.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
2.成立的一般要素:
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3.成立的特殊要素:
标的物的交付。
【诺成合同VS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
(二)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
1.基本规定
图1-2
【推定形式VS沉默形式】区别的关键在于,推定形式需要通过“积极行为”来进行,沉默形式则以“消极的不作为”即达到目的。
例如,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沉默形式);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的,如出租、出售,视为同意购买(推定形式)。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表1-2
种类
划分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且精神状态正常)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在法律上“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以上”是大于等于,“以下”是小于等于;“不满”是小于;“达到”是大于等于,“未达到”是小于;“超过”是大于,“未超过”是小于等于;“过半数”是>1/2,“半数以上”是≥1/2。
(2)行为能力瑕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
图1-3
3.意思表示瑕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
图1-4
【例题1·多选题】年仅10周岁的妞妞背着父母用压岁钱买了一部手机。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妞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妞妞买手机的行为无效
C.如果妞妞的父母表示同意,该行为有效
D.如果妞妞在父母的带领下购买手机,行为有效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
恰好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选项B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外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3)选项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人代理下实施能力范围外的行为有效。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宣称“本公司所生产的项链由国际知名设计师亲自设计,采用铂金制造,镶嵌非洲进口的天然钻石。
”乙信以为真,当即买下一条,其妻得知后责怪乙过于草率,到鉴定机构鉴定后发现,该项链不仅不是铂金制造,而且其上镶嵌的钻石也只是玻璃仿制品。
甲公司、乙之间的合同属于()。
A.无效合同
B.可撤销合同
C.有效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B
【解析】因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
(2)当事人可以附延缓(生效)条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期限。
【解释1】附延缓条件/期限的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期限届至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条件成就/期限届至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2】附解除条件/期限的法律行为,在解除条件成就/期限届至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案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十分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
(1)如果乙把喜鹊赶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购买甲的房子;
(2)如果甲的邻居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由于甲的邻居并非该附生效条件合同的当事人,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认为条件不成就,乙无须购买甲的房子。
【考点4】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种类及后果
1.基本规定
表1-3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合同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益、合同除外)
(3)受欺诈、胁迫
①受欺诈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②受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③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4)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后果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1)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未经依法撤销,行为有效
(1)转为有效:
追认、事后取得处分权
(2)转为无效:
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
(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属于形成权的权利,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教材涉及的典型的形成权还包括:
法定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
(2)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例如,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撤销权人撤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
(4)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①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本案不涉及纯获益或者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
(2)选项B:
“认识错误”有可能导致行为可撤销,但是不致于导致行为无效;(3)选项C:
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4)选项D:
属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考点5】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类型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
承
授受
权后
果
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实施法律行为
图1-5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答案】D
【解析】代理是一种三方关系,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选项D中的“致辞”行为并非一种法律行为,属于委托受托人从事一般的事务性行为,不属于代理。
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代理包括三种类型: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代理制度的特征及其与相似制度的区分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VS行纪】
(1)名义: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主体性质:
行纪人一般是商主体;(3)责任承担:
行纪人对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代理VS隐名代理】正是由于隐名代理不符合代理的一般特征,因此,“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即第三人有权选择是否承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承认则以委托人为相对人;不承认,则代理关系不成立,第三人直接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受托人因此所受损失可以根据其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追偿。
2.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区别于无权代理、传递信息、居间);
3.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区别于代表)。
【代理VS代表】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代理和代表的区别如下:
(1)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于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从事交易。
【案例】甲委托乙代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乙恰好家里有一台闲置的笔记本电脑,于是乙代甲和自己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出售给甲。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案例】丙委托丁采购一批钢材,戊委托丁出售一批钢材,丁于是同时代理丙戊二人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由戊出售钢材给丙。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中代理人无法有效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如上两个案例,乙是帮自己卖高价呢?
还是替甲买便宜点呢?
丙是帮丁买便宜点呢?
还是帮戊卖贵点呢?
)。
(五)无权代理
1.种类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本人追认——有效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本人拒绝追认——无效
①明确拒绝追认
②默示拒绝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催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应等待被代理人的回应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4)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1】撤销权行使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相对人善意;
(2)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解释2】追认权、撤销权均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六)表见代理
1.法条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构成要件1:
代理人无代理权。
(2)构成要件2: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构成要件3: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法律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解释】构成“有理由相信”的情节主要包括: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案例】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代理合同,委托王某向客户乙公司送货并收取货款,为此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委托授权证明,注明有效期1年。
3个月后,王某和甲公司因故解除了代理关系,但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不久王某又到乙公司处收取了一笔货款,并卷款潜逃。
在本案中,王某收取最后一笔货款时已经没有代理权限,但是客户乙公司并不知情,主观上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乙公司有权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不得再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相关损失应当向王某进行追偿。
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竞合
(1)善意相对人:
既可以主张其为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如果主张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②如果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
(2)被代理人(本人)
①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②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认的作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
【解释1】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境下,“表见代理”的规定和“无权代理”的规定竞合(同时适用)。
【解释2】被代理人只有一个选择权——追认(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善意相对人有两个选择权:
(1)主张表见代理,
(2)撤销(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
【案例】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1)张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相对人乙公司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但是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因为张某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构成表见代理。
(2)被代理人甲公司如果对该合同很满意,为了防止乙公司撤销该合同,可以抢先在乙公司作出反应之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使该合同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
(3)善意相对人乙公司也有很大的选择空间:
①如果乙公司想让合同有效,则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被代理人甲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合同;②如果乙公司不愿意卷进甲公司和张某的纠纷中,则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撤销该合同,使该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必履行(但是,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
【考点6】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点
(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3)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但是,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4)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011年新增)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2008年1月1日到期未偿还,乙银行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
直至2010年5月20日,乙银行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不丧失起诉权)。
如果甲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则人民法院确认属实的情况下,应驳回乙银行的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如果乙银行对甲公司进行教育感化,甲公司主动偿还了该借款本息,乙银行可以心安理得地收下,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5)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011年新增)
(6)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债权,直至2011年10月1日,乙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清偿欠款。
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乙丧失了胜诉权,但是甲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反而在法庭上承诺半年内清偿债务。
事后,经过律师提示,甲又在第二次开庭时向法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此时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换句话说,由于甲的承认行为,乙又幸运地“捡回”了胜诉权。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表1-4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适用对象
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期间性质不同
可变期间,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
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基本规定
表1-5
起算点
长度
适用情形
普通诉讼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年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其他纠纷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长期诉讼时效
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时起
20年
所有纠纷
2.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具体规定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分期分别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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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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