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装卸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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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装卸操作规程
集装箱装卸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的一般要求、船舶装卸作业、吊运、叉运、装卸车和水平运输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装箱港口的装卸作业。
2一般要求
2.1从事集装箱装卸作业的人员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的培训,具备相应的岗位能力。
2.2进入港区装卸的集装箱,箱体应完好且无渗漏,可活动的零部件和箱上货物均应固定牢靠,载重不应超过箱体最大允许载荷或存有严重的集重、偏载等情况。
遇有不符之处,应由相关责任方在进行纠正或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装卸。
2.3装卸所用的集装箱装卸机械及其工属具,其装卸能力应与所装卸集装箱的状态(箱型、质量)及装卸载的船型相适应;并经维护(包括机械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时,应满足GB/T3220、GB/T6067.1、GB/T14783、GB/T15361规定的相关要求。
2.4作业前,应明确集装箱的类型、载重和所载货物特性,并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a)区分空箱和重箱,区分普通集装箱和货、箱有特性要求的集装箱,并选定对应的装卸工艺方案;
b)对箱上货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平台式或台架式集装箱以及其他有特殊装卸要求的集装箱,应制订相应的装卸作业措施;
c)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GB/T36029、JT3971)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2.5装卸作业现场应按下列要求,并落实相应的措施:
a)码头和箱区应标划明显的装卸机械行车路线、车道线、行驶方向、车速和禁停等交通标识;有人员行走需要,可标划人行通道标识;道路与堆存区的交界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设置隔离设施(隔离条石、隔离栏)。
各类交通标识应定期刷新,隔离设施应及时维护;
b)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的行驶应遵守港内交通规则;
c)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照明照度应符合JT/T557的要求;
d)装卸作业和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保持完好;
e)装卸机械应设置行车声光警示装置,并保持完好。
2.6无关的人员和车辆禁止进入作业区域。
进入作业区域的指挥、操作人员应注意人身安全,并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a)穿戴荧光警示服、安全帽和相关的个体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安全防护相关规定;
b)注意作业环境的变化和作业机械的动态,选择安全处站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避让;
c)在箱顶和船舶船舷、船艉等危险位置处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带和经劳动保护部门鉴定核准的防跌落设施;
d)人员和车辆不应在吊起的集装箱下方作业、停留和穿行;
e)待装卸集装箱周围及吊运路线上有人员时,不应操作机械进行装卸作业;
f)雨雪天作业时,应注意防滑。
2.7码头应制定抵御台风、暴雨、潮汛等灾害性气候的应急预案,并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3船舶装卸作业
3.1栓固装置的拆除与安装
3.1.1集装箱栓固所采用的装置种类、功能、质量及装拆方法应符合GB/T11577、GB/T16956和GB/T17382的有关规定。
对同一条船可能混有开闭锁方向与规定相异的非标准件转锁,船方应及时剔除或在划定区域内使用。
3.1.2在栓固操作前,作业人员应对栓固装置的特性和使用方法予以了解,避免误操作。
3.1.3栓固装置拆除与安装,应按集装箱卸(装)载顺序或区域进行,并应按下列要求:
a)栓固装置拆除,转锁应处于全开状态,被拆除的装置应汇集于船方所提供的容器或指定的堆放处;
b)栓固装置安装,应按相关要求进行,使转锁和堆码件准确入位、转锁全闭、拉杆系紧、所有集装箱被固定牢靠。
3.2装卸作业
3.2.1船舶装载集装箱时,应严格按经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行。
在装卸载过程中,应注意船舶的稳性和船体平衡,船舶纵倾和横倾的角度应不大于船舶的允许倾角。
3.2.2遇到船型较小(如驳船等)、局部位(BAY)需单边装卸或需考虑作业路分配等实际情况,不宜按3.2.3a)顺序要求进行时,可酌情采用陆、海侧交替装卸船方法。
船舶的稳性和平衡应由船方监控和调整,港方应及时将所遇情况反馈船方。
3.2.3应根据船舶作业方式,按下列顺序进行船舶装卸作业:
a)使用码头前沿集装箱装卸机械进行“吊上—吊下”船舶装卸作业时,装船作业一般应由江侧向陆侧逐位逐层(即一箱高度)进行,卸船作业一般应由陆侧向江侧逐位逐层进行;
b)使用集装箱拖挂车、叉车等装卸机械进行“滚上—滚下”,即经滚装式集装箱船的跳板的装卸通道,船舶装卸作业时,应逐位逐层进行,装船作业时主拖甲板、近跳板处和通往上甲板坡道处的集装箱应后装;卸船作业应先卸主拖甲板、近跳板处和通往上甲板坡道处的集装箱。
4吊运
4.1吊运方式和要求
4.1.1应根据集装箱类型、作业机械、环境和操作安全等情况,并按GB/T17382各吊运方式的适用范围,合理选择。
4.1.2吊具顶吊,按下列要求:
a)作用于四个顶角件上的起吊力应保持竖直(见图1);
b)吊具的转锁应与集装箱四角的顶角件紧密连接,并经自动化指示装置(或目视吊具上的转锁状态指示)确认;
c)在箱内货物超出集装箱(超高敞顶式、台架式和平台式集装箱)顶面时,可使用支柱式吊具,使用前,对其适用性进行确认,即支柱的净高应大于箱上货物的超出高度,宜保留15cm以上的间隙(见图2)。
4.1.3吊索顶吊,按下列要求:
a)重载集装箱(除1D、1DX型集装箱)吊索顶吊,其作用于四个顶角件上的起吊力应保持竖直;
b)立柱(或端壁)固定、立柱(或端壁)可折倒(处于竖立状)的空载台架式集装箱,其作用于四个顶角件上的起吊力亦应保持竖直;
c)空载集装箱(除b)提及的集装箱外)吊索顶吊,其作用于四个顶角件上的起吊力可不竖直;
d)1D、1DX重载型集装箱其作用于四个顶角件上的起吊力可不竖直,但所用起吊力的水平夹角应不小于60°;
e)吊索所带的连接件应与顶角件连接牢固,各类连接件的连接按下列要求:
1)手动转锁应具有保证集装箱起吊后转锁不转动的装置(见图3);
2)吊钩应由里向外勾挂(见图4a),不应由外向里勾挂(见图4b);
3)U型钩的横销应拧紧(见图5);
4)连接件应与集装箱顶角件连接,不应与台架式集装箱(在立柱、端壁折到时)四角的结构处连接,也不应与其两端供联锁的吊环连接(见图6);
4.1.4吊索底吊,按下列要求:
a)应使用专用吊索连接装置,装置应连接于集装箱底角件的侧孔,连接应牢固(见图7),不应
连接在集装箱其他锁孔处;
b)吊索连接装置应仅作用于四个底角件上,所施加的起吊作用力离底角件外侧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38mm(见图7);
c)吊索连接装置的使用应与吊索的水平夹角匹配,与左、右侧孔对应。
重箱起吊的水平夹角(α),(见图8)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重箱的起吊水平夹角
4.2吊运作业
4.2.1作业前,应对吊运机具的技术状态及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并进行空载和重载的吊运试验,确认无疑后方可正式作业。
4.2.2应按6.1的要求进行吊具与集装箱的连接,并确认连接牢靠。
4.2.3吊运机械司机应在视野清晰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或按指挥手的指令进行操作;视野不清或指令
不明,不应盲目操作。
4.2.4垂直起吊集装箱,起吊初速度应缓慢,不应出现拖曳现象,在集装箱被吊离支承面0.3m时应暂停,确认连接正确、可靠,无其他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起吊。
4.2.5在确认途径区域无障碍后,方可吊运集装箱作水平位移;吊运应稳,避免撞击、碰擦本箱位或邻箱位的集装箱或其他物体。
4.2.6集装箱装车或堆码,应对准位置就位,着落应轻。
在所吊集装箱的箱型发生变化时,应注意接运车辆的停放位置,不应盲目松落。
4.2.7在起吊重心易动和重心偏离的集装箱(例如罐式集装箱、干散货集装箱、装有悬挂物的集装箱或有制冷装置的冷藏集装箱)时,不应加速起升或紧急制停。
4.2.8船舶舱内吊运集装箱,应了解集装箱在舱内的积载和船舱格槽等情况,操作时应注意:
a)吊具或集装箱出入船舱时速度应缓慢;
b)船舱格槽变形,不应强行吊运;
c)船舶倾斜,应合理地使用吊具倾侧功能;
d)40ft船舱格槽内装卸20ft集装箱时,应谨慎操作。
4.2.9使用吊运机械里档过驳作业,带箱整机移动时,箱底离地高度宜不大于0.5m(除遇带缆桩等),速度应不超过5km/h。
4.2.10使用双箱吊具吊运两只20ft集装箱,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两箱的总质量不超过起重机械的最大额定载荷;
b)两箱的质量偏差应由技术部门根据起重机械的相关技术参数,所确定的允许偏载范围内;
c)在单、双箱吊运方式转换时,对吊具所处状态应及时调整,避免因误操作引起摔箱或吊具转锁撞击集装箱顶面的事故;
d)舱内作业时,应缓慢进出舱,以防偏载引起箱卡槽。
4.2.11双起升双箱吊运集装箱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所吊运集装箱的总质量不超过起重机械最大额定载荷;
b)待吊运的两集装箱顶部高度差不超过机械规定的高度;
c)作业时,在舱内不应在吊起一个集装箱后,再拼吊另一个集装箱;
d)吊具(包括带箱状态)在伸展和收缩时,应避免碰及集装箱或它物,其作业空间(包括吊具或箱间隙)应无障碍。
4.2.12箱区常用装卸机械吊运作业应按GB/T35551的相关要求。
5叉运
5.1各类机械叉运方式的适用范围应严格按GB/T17382的规定。
5.2作业前,应对机械的起升、下降、倾仰和吊具的各种动作进行检查;并应根据作业环境需要,留出足够的作业空间(包括接运车辆的停车位置和叉车作业的回转空间)。
5.3叉车从货垛上取箱,应垂直提升集装箱,待所举集装箱与下层集装箱完全脱离,方可倒车和把集装箱叉离。
5.4叉举作业按下列要求:
a)货叉应插入叉槽的全部深度或至少插入叉槽内1.825m;
b)空箱叉车不能运重箱;
c)不应从集装箱底部插入货叉;
d)不应双箱叠叉(除具有双箱叠叉功能的专用叉车);
e)在举高集装箱时,不宜使用货叉侧移装置。
6装卸车
6.1集装箱载于运输车辆上,应由集装箱四个底角件或箱底结构中间的载荷传递区支承。
6.2集装箱装车后,应由转锁装置固定,或由导向装置及其他类同装置固定。
无任何固定装置的运输车辆不应载箱。
6.340ft集装箱拖挂车装一个20ft集装箱时,应装在靠车尾的一端或载箱面的中间位置。
在拖挂车上拆装箱时,应对牵引部分或挂车部分采取固定措施。
6.4卸车作业,在起吊集装箱前,应解开栓固装置。
7水平运输
7.1进入港区内的车辆和装卸机械应按规定的路线、方向和区域行驶;其行走路线(包括轨道、行车道和通过的空间)应无障碍。
7.2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在转弯、箱区、主干道分别限于15km/h、20km/h、35km/h,出入大门、过铁路道口限于5km/h;装卸机械的行驶速度应按相关技术说明的规定。
港区内行驶应避免全力加速或紧急制动。
7.3车辆和装卸机械行驶时应注意港内交通秩序,做到支道让主道,车辆让装卸机械,中小型机械让大型机械。
桥吊整机行驶、轮胎吊在半封闭箱区变向和跨箱区行驶,应由专人监护,其他车辆和机械应避让,不应盲目通行;在全封闭箱区行驶的轮胎吊应及时发出变向和行驶方向的信号;进入回转型装卸机械(叉车、正面吊)作业区域的车辆,应随时注意机械运行变化的动态。
7.4车辆和装卸机械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视线状态。
存有盲区或视线遇障碍时,不应盲目行驶。
载箱行驶在视线遇阻时,应采取倒车行驶和由专人指挥等措施。
7.5车辆和装卸机械在相向、同向、交会行驶或停车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不应停泊或滞留在影响其他车辆和作业机械安全和通行的行车通道上。
7.6车辆和装卸机械在行驶时,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在行车道上行走的轮胎吊应注意纠偏;装卸机械在空载或重载行驶时,均应注意整机的稳性和平衡。
7.7港内常用车辆和装卸机械安全行驶按照GB/T的35551的相关要求。
8拆装箱作业的安全要求
8.1一般要求
8.1.1作业人员在开启箱门和箱内作业时,应选择合适的站立位置,防止货物倒塌致伤。
8.1.2用于箱内作业的机械对集装箱底板的集中动载荷,不应超过箱底板允许承受的最大负荷;箱内作业的叉车,其自由起升高度、门架高度等,应限止在作业环境高度内。
叉车进出集装箱时,应在箱门口设置坡道板等过渡跳板。
8.1.3作业所使用的工属具应满足各类货物拆码垛、水平移位的作业需要,并应无损于集装箱箱顶、壁、底、门等各种结构和装置。
8.1.4在集装箱拖挂车上拆、装箱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集装箱拖挂车移动。
8.2装箱
8.2.1作业准备
8.2.1.1在装箱实施前应制定装箱的计划。
8.2.1.2装箱计划的实施方案,对货垛堆放的设置,应紧凑、稳固,并符合8.2.1.3的要求;对栓固方法的选取,应使被栓固的货物不发生位移。
8.2.1.3装箱计划应综合考虑以下方面:
a)不相容的货物应被隔开;
b)不允许超过最大允许载荷;
c)对集中载荷和重心偏心的限制;
d)货物和栓固材料应符合相关检疫的要求;
e)装卸操作的安排,以及对水陆各运输方式规则的考虑,包括整个运输过程中环境对超限箱的高度和质量等方面的限制。
8.2.2荷载要求
8.2.2.1应根据所装货物物理和化学特性,以及操作的可行性选择相适应的集装箱,并按8.2.4和8.2.5的具体要求进行装载和栓固。
8.2.2.2装入箱内的货物和用于包装的所有物件(包括箱内的充塞物料、固货件等)的总质量应不超过箱体允许最大货载。
8.2.2.3箱内载荷的分布应均匀,不偏重和集重,装箱后整体重心应尽可能低且接近箱长度和宽度的中点,其重心的偏心率应不超过±5%;对于与箱底接触面较小的集重货物,宜采取在货物下垫塞木板或钢梁等扩展方式,分散载荷。
8.2.2.4应按照包装上的标记操作。
8.2.2.5接受承运方或相关机构检查的货物,宜堆存在靠近箱门处。
8.2.2.6货物积载稳固,避免因货垛倒塌或集装箱箱门打开时货物跌落等伤及作业人员情况发生。
8.2.3衬垫
8.2.3.1使用相适宜的衬垫材料,消除箱内凝结水对货物的影响。
如厚木板阻隔箱底积水;麻布、纸板和天然纤维垫阻隔水从箱顶板滴落;厚木板或胶合板阻隔顺箱侧壁凝结的水分。
8.2.3.2使用木板或木块增加货物包裹间的间隙,以便箱内通风。
8.2.4堆码
8.2.4.1箱内货物堆码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较重的货物不应堆放在较轻货物顶部;
b)易碎物品上不应放置较重货物;表面薄弱货物上不应放置尖锐物品;
c)液体货不应堆放在固体货上;
d)积灰或脏污货物不应放置在清洁易污货物附近;
e)气味货物不应放置在易吸味货物附近;
f)释潮货物不应放置在吸潮货物附近。
8.2.4.2尺寸和形状一致的货物堆码,上下应对齐。
包装结构单薄的货物(纸板箱等包装),宜在两层货物间放置垫板(见图9a),避免下层货物被压塌(见图9b)。
8.2.4.3尺寸和形状不一的货物混合堆码,尽可能紧凑。
箱、包、捆包装的货物可参见图10方式交错堆放;一致性和稳定性较差的成批货物,宜采取钢带或塑料带捆扎加箍等附加措施。
8.2.4.4圆桶或成组托盘等包装相同货物,应形成一个紧凑的货垛。
圆桶视桶直径和堆存空间,采取纵横对齐堆码,或交叉卡缝堆码。
8.2.4.5在不满载的第二层的中间需要积载货物时,可用底层的高箱(见图11a)、底层箱填高(见图11b)、插入木板(见图11c)和围捆(见图11d)等方式,对上层的货物进行纵向阻挡固定。
8.2.5箱内栓固
8.2.5.1基本要求
8.2.5.1.1在箱内无法紧密积载的货物,宜采取栓固措施。
经栓固的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原位,不滑动不倾覆。
货物在箱内栓固可按下列基本原则,其具体方法可按8.2.3.2、8.2.3.3和8.2.3.4,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可视具体情况单独或组合使用:
a)直接栓固,借助塞块、系索、支柱或锁定装置等,直接将载荷从货物传递到集装箱;
b)摩擦栓固,用束缚或绕顶装置,通过预紧力来增加货物与支承面间的摩擦,抵御货物的滑动或倾覆。
8.2.5.1.2待栓固的货物或货垛应保持稳定,在进行栓固之前和栓固操作中,应不影响操作者的安全。
8.2.5.2填塞
8.2.5.2.1对于较低栓固要求的,可使用钉子钉楔块进行填塞,此方法适用于阻挡圆形货物(见图12);钉子不宜直接钉在通用箱木地板上;在台架式集装箱、平台式集装箱或敞顶式集装箱上钉钉子应经持箱人同意。
8.2.5.2.2充气袋宜在货物或货垛间填塞所用(见图13)。
使用时,应严格按制造商提供的充填压力和使用间隙等要求。
若填塞空隙表面不规则,且具有损坏填充袋风险的,宜采用适当措施对表面进行平滑处理。
8.2.5.2.3货物间的间隙宜填满,其方法可用空托盘垂直插入填塞,需要时可用板条塞紧,对会永久性变形和收缩的材料(如麻布或强度有限的泡沫材料)不宜作填塞使用。
为利于货物拆装箱,货物间的小间隙可允许存在,但在任何水平方向的间隙其总量应不超过15cm,密度大的刚性货物,如钢材、混凝土制品或石材,其空隙宜尽可能缩小。
8.2.5.2.4对堆放在托盘上的货物,如货物与托盘固定牢靠,且托盘堆放紧密不易发生倾覆,则货物间的间隙可不予填塞。
8.2.5.3绑扎
8.2.5.3.1在集装箱无供支撑的箱壁结构或结构较为薄弱的情况下,货物的栓固宜采取绑扎的方式。
填塞或支撑等栓固方式,可视情况作为附加应用。
8.2.5.3.2应合理选用绑扎材料,要求如下:
a)系索在运输中所承受的载荷应不超过其最大栓固载荷(MSL),各材料的最大栓固载荷(MSL)
可按材料的破断强度和对应的比例取得,参见附录A;
b)系索所经的货物边缘应光滑,遇有锐边应采取边缘保护措施(图14);
c)使用绳夹配制钢丝绳系索的,应使用相适宜的绳夹,包括绳夹的大小、数量、施加方向和松紧度等,图15a)所示的双绳绳夹的连接固定形式较为牢靠,为推荐形式;图15b)所示的绳夹的连接固定形式易滑动,不宜采用;
d)系索的数量应根据集装箱内的货物质量、绑扎的最大栓固载荷(MSL)、绑扎角度、摩擦因数、运输模式以及集装箱内绑扎点的最大栓固载荷进行计算确定。
8.2.5.3.3货物和集装箱上的紧固点间的绑扎应按下列要求:
a)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索的布置,对阻止滑动为主的,系索与承载面之间的夹角宜取30°~60°(见图16);对阻止倾覆为主的,系索宜对倾覆轴有效控制的位置定位(图17);
b)系索的长度应尽可能短,系索的方向应尽可能接近预期束缚作用的方向。
8.2.5.3.4没有栓固紧固点的货物,除采取支撑或填塞的方式进行固定外,可采取绕顶(见图18a)、垂直半环(见图18b)、水平半环(见图18c)或弹性绑扎(见图18d)等捆扎方式。
a)b)
c)d)
图18
8.2.5.3.5绕顶绑扎适用于防倾覆,不适用于防滑动。
绕顶绑扎不适用于重心较高、顶面结构薄弱和
平台式集装箱运载的超宽货物,也不适用于图19所示的环套绑扎方式。
对载平板箱超宽的货物宜采用
绕顶和半环组合绑扎方式(见图20a)或弹性绑扎(见图20b)等方式。
8.3拆箱
8.3.1一般情况下,箱内货物的栓固件全部拆除后再卸货。
对易滚动、倾覆的货物应按序边卸边拆。
8.3.2卸载时应按自上而下、由外向里的顺序进行,并随时注意货物积载的稳定性。
8.3.3卸载结束,应清除箱内残留物,及时将箱门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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