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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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一、法律的一般原理
氏族:
是由共同的先祖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集团。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什么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法律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力、义务的合一到权力、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奴隶制法律是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
奴隶制法律的特点有: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封建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封建制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封建制法律的特点有: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资产阶级法律是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主阶级的统治而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
资产阶级法律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有: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法律的三要素:
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法律规范三要素:
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于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委任性规范(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构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和准用性规范(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是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法律原则:
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2以法律原则的渊源,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3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功能有:
1认知功能;2构成功能;3规范功能。
法律渊源的种类有: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为制定法)和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和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和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或对人对人效力分为一般法(凡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地法律)和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地法律);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6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分为公法和私法。
法律的本质:
指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定性,即法律本身所包含的区别也其他社会的种种属性和特征的总和。
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力和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
是由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创制的,是人们意识的产物。
法律: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的价值:
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正义的基本含义是以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普遍承认的“善”为标准,对社会利益(财富、荣誉等)进行分配。
法律的正义可分为:
1法律的分配正义,即按照法律确定的标准,对不同等的人进行不同等的利益分配;2法律的平均正义,即按照法律确定的标准,对同等的人进行同等的利益分配;3法律的矫正正义,即对破坏分配正义或平均正义的人要对他加以矫正。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是: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要形成为法律,还需要经过将先锋队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党的政策更多地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4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党不能代替国家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不能强制人民遵守它的政策,而法律则对一切公民都具有国家强制性;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
规律:
或称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
特点是具有普遍性和重复性。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或称社会主义立法:
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的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即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奉行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法制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和法律权威的体现,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保证。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法定过程或步骤。
(法律案的提出、对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公布。
)
法律制定的权限即立法权限:
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我国社会主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方式有:
法律汇编(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法律编纂(在法律编纂的过程中,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
社会主义体系:
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社会主义法律的方式有: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适用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法律的遵守:
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违法构成的要件有?
1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3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4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世上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
1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约束力);2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3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法律的解释:
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法律的分类: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为正式解释(立法解释,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法制宣传性的解释;任意解释,指私人性质的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为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和字面解释;3从解释方法上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法律责任:
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按性质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建立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重要保证)。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是?
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是对法律阶级本质的揭示);2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是对法制内容的概括);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是对法制的要求的集中表述);4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建立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是把人民经过艰苦奋斗而取得的国家权力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力,用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使之条文化、定型化和规范化。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
作用有: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依法治国(法治):
指在民主国家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而法律本身是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法律,全社会都必须认同和遵守法律,依照法律办事。
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2完善法律体系;3强化民主法治;4坚持依法行政;5保障公正司法;6搞好法律监督。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2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3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治经济,主要表现在:
1法律确定市场主体的资格;2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3法律要实现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平衡;4法律要完善社会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固有的属性不同;2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3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4经济条件不同。
社会主义法治承担着引导全体公民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使命,表现在:
1启发人们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摆脱利己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2培养公民的遵纪守法风气,克服社会生活中的散乱状态;3繁荣文学艺术,涤荡精神污秽。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2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智力成果、行为和人体);3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宪法
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自身的特点:
1内容方面的特点;2效力方面的特点;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宪法:
是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宪法:
1中国大地主、大买卖阶级所炮制的伪宪法;2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3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由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章组成,共138条。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为什么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1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由工人阶级通过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这就是说,从领导力量上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2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建立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之上的。
这就是说,从政权的阶级基础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3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们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于安全的职能,这与无产阶级专政也是一致的;4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社会经济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在人民监督下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选举制度:
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立、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选举制度直接体现国家的本质)选举制度的内容通常由宪法和选举法加以规定,我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1953年颁布的。
国家结构形式:
是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分为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组成)和联邦制(以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的形式划分其内部组成)
民族平等:
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如何实行民族平等:
1必须实行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特别是要切实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2必须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民族区域自治:
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分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经济制度即社会经济基础,是指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
它的基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社会制度,是一个国家用宪法、法律确认和规定的关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种基本制度的总和。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源泉。
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表现在?
1加大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强调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严肃性;2明确了保护的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3用“财产权”代替原条中的“所有权”,从而在权利的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
对私有财产提供宪法保护,既有利于人们增强对私有财产的安全感,也有利于拉动民间投资,调动人们创业的积极性,防止私人财产非投资性外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文明:
指人类改造世界的成果,它是与人类社会一起产生的。
改造世界包括改造客观世界(改造自然界-成果是物质文明;改造社会-成果是政治文明)、改造主观世界-成果是精神文明。
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1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的统一起来;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3政治文明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表现在: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公民享有的权利范围广;享有权利的人即权利主体广)、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私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人身自由:
狭义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授查、审问和侵害。
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公民的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
是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
包括1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的休息权;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4物质帮助权。
国家机构:
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体系由什么组成?
1国家权力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上级国家权力机关与下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是监督关系);2国家主席;3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关系是领导关系);4国家军事领导;5国家审判机关(监督关系);6国家检察机关(领导关系)。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1民主集中制原则;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3法治原则;4精简原则。
宪法自身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宪法实施的保障有:
1宪法自身的保障;2普通宪法的保护;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五、行政法
行政法:
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律关系:
指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它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比,特点有?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的建立,往往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和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权利有:
1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2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3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行政机关:
是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实现行政管理活动的任务。
我国行政机关的特点有:
1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于国家;2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3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4实行首长负责制。
行政组织法:
指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及其任务、组成、编制、职权职责。
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
行政机关按其职权的效力范围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按其职权的性质分为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
指依法代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行为的个人。
公务员: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就开始酝酿公务员制度,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表明我国公务员制度已初具稚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标志我国公务员制度成熟,该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对公务员的奖励有: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处分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法中一些新设的重要规定?
1建立职位聘任制;2建立引咎辞职制度;3公务员可以对上级的错误决定说“不”,公务员执行明显的违法决定不得免责;4公务员不得利用兼职或原职赚钱。
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按其方式可分为:
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2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3行政司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管理法规: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各种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的分类: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可分为: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2根据行政立法的内容可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造性立法;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分为: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4根据行政立法的部门可分为:
部门立法和跨部门立法。
行政法规的名称只限于,条例、规定、办法。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行政执法包括:
行政决定、行政奖励、行政处分、行政合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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