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专业版A4直接打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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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专业版A4直接打印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ﻬ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桑金良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拔批准文件号】【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月日至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 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单元】【 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商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封闭式】 【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仟 佰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仟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理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款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 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 利率付约束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份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份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进退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 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7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0 %向出卖人支付违维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条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会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买受人交清该商品房全部房款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遇到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
3、其它非出卖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条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出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 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条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善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合同条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 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在30日内予以更换或重做;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3、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因买受人资料不齐或未付足房款,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出卖人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出卖人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 归出卖人 。
5、 。
6、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办公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盒合同及其附件另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 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份横线上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日
签于 签于
ﻬ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见房管局面积确认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购销合同(代号GF-2000-0171)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印制领发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文本系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房(1995)386号文件制定和发布,从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9月13日进行修订。
二、本合同文本统一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由全省各地、州建委和省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发放工作。
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本合同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违者,按照《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三、商品房买卖当事人使用本合同文本,应向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并按照定交付工本费。
四、本合同文本印制工本费。
按省物价局规定,为每本1.80元。
监制单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话:
地 址:
长沙市河西枫林一路1号邮政编码:
410006
印制许可证号:
湘工商合许定(1996)2号
编号:
GF—2000—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ﻬ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据实结算房价款。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如大于或小于本合同约定的面积的,出卖人或买受人有权要求对方按面积差额补交或退还款项。
因面积发生差异(10%以上)影响买受人签约目的实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同意按下旬第 10 种方式向出卖人按期支付房款。
付款期限、方式确定之后,买受人要求变更,需经出卖人书面同意。
甲、一次性付款
第一期房款按合同总价款的计算,即人民币 元,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或之前全部向出卖人支付。
第二期房款按合同总价款的 计算,即人民币元,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发出的入住通知中指定的付款日期之内全额向出卖人支付。
乙、银行按揭支付
首期房款按合同总价款的30%计算,即人民币 元,银行按揭款签订本合同之日或之前向出卖人全额支付。
第二期房款按合同总价款的60%计算,即人民币 元,买受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提供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向银行办理按揭支付。
第三期房款按合同决价款的10%计算,即人民币 元,
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发出的入住通知中指定的付款日期之内全额向出卖人支付。
丙、分期付款
首期房款按合同总价款的40%计算,即人民币 元,
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或之前全额向出卖人支付。
第二期房款按合同总价款的40%计算,即人民币 元,
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发出的楼盘封顶通知中指定的付款日期之内全额向出卖人支付。
第三期房款按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即人民币 元,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发出的入住通知中指定的付款日期之内全额向出卖人支付。
第三条交接
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商品房的占有及使用权交付。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款,出卖人应当以邮件、电话或在维一·星城国际大厅公告(自出卖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买受人已经收到)形式发出入住通知,买受人自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应签署房屋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条 保修责任
从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土建部分保修壹年,水电部分保修半年。
若因非出卖人的原因使该商品房遭受损毁,出卖人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物业管理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承担同意接受甲方选定的或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
遵守有关的物业管理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视收视费等其他费用。
为了保证房屋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外培的整体美观,乙方的房屋装饰装修应向物业管理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建、改建,打洞等有损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违章装修,不得侵占公用面积,损坏绿地、草坪、花草树木等环境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否则,祝为乙方违约。
甲方或物业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还应按本合同的总额向甲方支付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所作的通知形式仅指书面信函或在维一·星城国际大厅的书面公告。
甲乙双方的通讯地下和联系电话以本合同记载的为准,若发生变更,一方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以合同记载的能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做出的任何联终均为有效。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订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日
签于 ﻩ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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