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着《洗冤集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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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着《洗冤集录》
说明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
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祐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不传。
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刊本或称《岱南阁丛书》本;此外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2卷本;清代多种刻本与元刻本完全相同。
还有1937年商务印书馆的《丛书集成(初编)》本。
现较通行的有:
法律出版社1958年的《洗冤集录点校本》;群众出版社1980年出版杨奉琨校译本《洗冤录校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出版贾静涛点校本。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法医学家。
少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
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
嘉熙六年(1239),升提点广东刑狱,后又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
淳祐年间,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协助湖南安抚大使陈处理大使行府一切军政要务。
宋慈居官清廉刚正,体恤民情,不畏权豪,决事果断。
20余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时间与刑狱方面有关,深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检验乃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因而对于狱案总是审之又审,“不敢生一毫慢易心”。
发现吏仵奸巧欺侮,则亟予驳正;若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决不率然而行。
认真审慎的实践,得出一条重要经验,“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于是博采近世所传诸书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等数家,荟萃厘正,参以自己的实际经验,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供省内检验官吏参考,以指导狱事的检验,达到“洗冤泽物”的目的。
宋慈死后,理宗为表彰他的功绩,曾为其御书墓门。
其挚友刘克庄(后村)在墓志铭中赞他“奉使四路,皆司臬事,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滑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
本书5卷53目,约7万字。
前有作者自序。
卷1包括条令、检覆总说、疑难杂说等目;卷2—卷5分列各种尸伤的检验区别等项。
《条令》目下辑有宋代历年公布的条令29则,都是对检验官员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
其余52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内容亦有穿插交错,但细加缕析,其内容大致可分三方面:
1、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2、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3、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
本书对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都有较科学的观察和归纳,有的达到相当精细的程度。
主要成就有:
尸斑的发生与分布;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尸体现象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棺内分娩的发现;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的条件;自缢、勒死与死后假作自缢的鉴别;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而死的尸体所见;窒息性玫瑰齿的发现;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杀、他杀的鉴别;致命伤的确定;焚死与焚尸的区别;各种死亡情况下的现场勘验方法等。
第52目“救死方”下,收集了自缢、水溺、暍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办法及单方数十则,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洗冤集录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
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
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
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
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
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
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末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
慈拜禀
洗冤集录序终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
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
各以违制论。
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
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
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
淳祐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
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
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
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
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
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
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
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
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
并差官验尸。
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
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
验复讫,即为收瘗。
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
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
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
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
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
及牒独员县。
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
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
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
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
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
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
候检验讫,从实填写。
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
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
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
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
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
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
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
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
《刑统·制》曰:
“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
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
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已经检验者。
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
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
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
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刑统·议》曰:
“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
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
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
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
“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
见血为伤。
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
《申明刑统》:
“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
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
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
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
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
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
“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
○本所看详:
“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
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
今声说照用。
”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敕:
“臣僚奏:
‘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
而检验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
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
’刑寺长贰详议:
‘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
今看详:
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
余并依旧法施行。
奉圣旨依’。
”
二、检复总说上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
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
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
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
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子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
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
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
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
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
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
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
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
齐足,先令扎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
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吊处高下,元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
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阔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
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
若是落水渰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扎四至了,但令扛 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
先于检一遍,子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
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
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
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
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三、检复总说下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
须令将酒醋洗净,子细检视。
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
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
如有疑虑,即且捉贼。
捉贼不获,犹是公过。
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
当云:
“皮微损,有血出。
”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
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
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
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
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
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
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
若不访问则不知也。
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
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
但解凶身、干证。
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
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
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
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
须是多方体访。
务令参会归一。
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
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
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及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
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
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凶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
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
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
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
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四、疑难杂说上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欧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弱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
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
理有万端,并为疑难。
临时审察,切勿轻易。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
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钱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水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
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
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
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
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即是。
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
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
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
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渰死。
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
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扎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
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注:
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
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
亦然。
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
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
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
然后子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
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
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
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
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
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
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
随身衣服并在。
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
在外者,众曰:
“先被伤而死。
”在内者,众曰:
“后自刃而死。
”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
一验官独曰:
“不然!
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
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
手不便也。
”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
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
不然,二冤永无归矣。
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嘉庆丁卯山东督粮道孙星衍依元本校刊,元和县学生员顾广圻复校
五、疑难杂说下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傍,始疑盗者杀之。
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
检官曰:
“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
”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
“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
”应曰:
“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
”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
“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
”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
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
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
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
就擒讯问,犹不伏。
检官指刀令自看:
“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
”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
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骨尚在。
累委官不肯验。
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
即行就地检骨。
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
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
发觉,距行凶日已远。
囚已招伏:
“打夺就,推入水中。
”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
后因阅案卷,见初焉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元是龟胸而矮小。
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
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
何以验之?
但看其痕,里面须深黑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
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
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
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
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罨之也。
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
更在审详元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
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
切须子细验定因何致死。
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事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
饮食水火,令人监之。
少休,以待其来。
不知是,则私请行矣。
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
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彼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制算害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
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
一或差互,利害不小。
今须子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六、初检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
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卤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
须子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
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
候毕,周围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
责状附案,交与复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
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复检异同。
七、复检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
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
前检受弊,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
迁就改正。
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
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复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胖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
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复检状申。
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子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
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
如有争论,未可给尸。
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回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复,仍责看守状附案。
八、验尸
身上件数:
○正头面:
有无髻子?
发长、若干?
顶心、囟门、发际、额、两眉、两眼、或开或闭。
如闭,擘开验眼睛全与不全。
鼻、两鼻孔。
口、或开或闭。
齿、舌、如自缢,舌有无抵齿。
胲、喉、胸、两乳、妇人两奶膀。
心腹、脐、小肚、玉茎、阴囊、次后,捻两肾子全与不全。
妇人言产门,女子言阴门。
两脚大腿、膝、两脚臁肕、两脚胫、两脚面、十指爪。
翻身:
脑后、乘枕、项、两胛、背脊、腰、两臀瓣、有无杖疤。
谷道、后腿、两曲、两腿肚、两脚跟、两脚板。
左侧:
○左顶下、脑角、太阳穴、耳、面脸、颈、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与不全,或拳、或不拳。
曲腋、胁肋、胯、外腿、外膝、外臁肕、脚踝。
右侧,亦如之。
四缝尸首须躬亲看验。
顶心、囟门、两额角、两太阳、喉下、胸前、两乳、两胁肋、心腹、脑后、乘枕、阴囊、谷道,并系要害致命之处。
妇人看阴门、两奶膀。
于内若一处有痕损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众约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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