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图要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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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图要点整理
北京市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要点
(试行修订版)
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发布
二O一四年一月
目次
1总则
1.1为落实北京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建筑的科学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3]25号),制定本要点。
1.2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及类似的其他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类似的其他建筑工程是指工业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类似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配套附属建筑,可不进行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
1.3本审查要点的标准依据是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1。
1.4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与常规施工图审查同时进行,设计单位需提交《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集成表》,见附录A。
施工图除符合本审查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5本审查要点的主要内容分为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两部分。
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参照公共建筑执行。
1.6本审查要点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审查要点编制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如果项目条件有限,确实很难达到相关要求的,可提交审查要点编制组审核。
审查要点编制组成员:
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
叶大华叶嘉罗威胡倩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曾宇李建琳章艳华吴燕赵彦革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刘宗宝郭玉欣马敏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朱颖秋马晓钧杨旻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宋亚楠肖振忠
3公共建筑
3.1建筑专业
Ⅰ设计说明
3.1.1写明项目原场地的主要用途,以及当前场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并写明项目未非法占用及破坏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农田等)。
[控制项5.1.1]
3.1.2写明是否保留和利用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等自然资源。
如有,需在总平面图中标明。
确需改造的,应说明在工程结束后采取的生态补偿措施。
[控制项5.1.1]
3.1.3写明对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反射率不大于0.3。
在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建筑物高20m以下部分,其余路段10m以下部分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18091的相关要求。
[控制项5.1.4]
3.1.4应在说明中提出对景观设计的如下要求: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北京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
[一般项5.1.11]
3.1.5应在说明中写明屋顶绿化面积与屋顶可绿化总面积,并写明屋顶绿化做法。
屋顶绿化面积占建筑屋顶可绿化总面积的比例应不小于30%。
如屋顶绿化面积不满足要求则需满足一般项5.1.9,提供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满足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低于5m/s。
[一般项5.1.12或5.1.9]
注:
屋顶可绿化面积不包括放置设备、管道、太阳能板等设施的屋面面积,不包括轻质屋面和大于15度的坡屋面等,也不包括电气用房和顶层房间有特殊防水工艺要求的屋面面积。
屋顶放置花盆的方式不可视为屋顶绿化,地下车库的覆土上绿化也不可算作屋顶绿化。
屋顶没有可绿化面积,或屋顶可绿化面积不大于30m2的项目,可以不做屋顶绿化,此条不参评。
3.1.6写明对外窗及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要求: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6级。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中规定的2级。
[控制项5.2.6]
3.1.7说明中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北京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规定。
[控制项5.4.1]
3.1.8应写明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一般项5.4.8]
3.1.9应写明外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变型缝内应填满保温材料或采取其他保温措施。
[控制项5.5.2]
3.1.10应写明宾馆、办公类、商业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级,并应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50118-2010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低限要求或二级要求。
[控制项5.5.5]
3.1.11有无障碍设计说明章节,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无障碍设计的相关内容。
)[控制项5.5.7]
3.1.12如为宾馆类建筑,应写明其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并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一级要求。
[一般项5.5.10]
3.1.13设置有电梯或扶梯的建筑,应在设计说明中提出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的要求。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控制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的感应传感器;当2台及以上的电梯集中布置时,其控制系统应具备按程序集中调控和群控的功能。
[一般项5.2.15]
3.1.14设计说明中应写明建筑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的相关产品标准以及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GB6566);未使用国家及北京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要符合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即GB18580~18588的要求,室内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的规定。
[控制项5.4.2,控制项5.5.4]
Ⅱ总平面图
3.1.15如有保留和利用的水系、植被,需在总平面图中标明。
[控制项5.1.1]
3.1.16根据指标核实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应不低于25%。
如地下空间面积比低于25%,则需满足一般项5.1.9,提供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满足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低于5m/s。
[一般项5.1.8或5.1.9]
3.1.17如项目有屋顶绿化,应在总平面图中标出屋顶绿化区域与屋顶可绿化区域,并在指标中写明屋顶绿化面积与屋顶可绿化总面积。
[一般项5.1.12]
3.1.18标出自行车停车区域,并在指标中写明自行车车位数。
[一般项5.1.14]
3.1.19核实是否有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如果地下空间有特殊需求时(例如地下空间为不可设车库的人防工程或有特殊工艺需求)可不设地下停车库,视为满足此项要求。
如不能满足,可选择主要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且有2条及以上公交线路,并提供交通规划图或现场照片等证明文件。
[一般项5.1.14]
Ⅲ材料做法表
3.1.20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北京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规定。
[控制项5.4.1]
3.1.21应明确设备机房内隔声、吸声处理的工程做法。
[一般项5.5.11]
Ⅳ平面图
3.1.22建筑入口和主要公共活动空间设计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无障碍设计的相关内容。
)[控制项5.5.7]
3.1.23如有屋顶绿化,屋顶平面图中应明确标出屋顶绿化区域。
[一般项5.1.12]
Ⅴ立面、剖面及详图
3.1.24立面不应大面积采用镜面玻璃及抛光金属板等材料,采用面积应不超过外立面面积的50%。
[控制项5.1.4]
3.1.25立面图中应表明外窗开启位置及方式。
[控制项5.2.7,一般项5.5.8]
3.1.26立面、剖面图中应标明纯装饰性构件及屋顶女儿墙高度。
如有大量装饰性构件或女儿墙高度超过3.0米,需提供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计算书,证明其造价小于工程总造价的0.5%。
计算书示例参见附录E。
[控制项5.4.3]
3.1.27墙身详图中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
阳台、雨罩、附壁柱、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外窗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控制项5.5.2]
3.1.28门窗表中统计各朝向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与同朝向外墙或幕墙总面积的比例。
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同朝向外墙或幕墙总面积的5%或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
超高层建筑只计算100米以下的部分。
有些不宜开窗通风的特殊建筑,如影剧院和商场,此条可不参评。
[控制项5.2.7,一般项5.5.8]
Ⅵ其他文件
3.1.29节能计算书,符合现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要求。
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需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
(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
[控制项5.2.1]
3.1.30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模拟报告内容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般项5.1.9]
1)计算模拟软件的简介;
2)项目概况介绍;
3)计算模型说明及图片,且应与总图内容相符;
4)边界条件的确定,包括速度边界条件(各季节室外风环境等)、地面边界条件(地面粗糙度等)等。
模拟边界条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11/938附录F.0.1中的要求;
5)输出结果,包括各季节时建筑周边人行区1.5m高度处风速流线图、分布图和风速放大系数分布图、冬季建筑表面风压分布图等;
6)计算模拟结果分析,如建筑周边人行区风速大小、风速放大系数大小等;
7)如模拟结果显示人行区内存在风环境条件差的区域,应提出改进措施和改善后的模拟分析结果。
3.2结构专业
Ⅰ设计说明
3.2.1应说明现浇混凝土结构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
[控制项5.4.4]
3.2.2应说明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一般项5.4.8]
Ⅱ计算书
3.2.3对于6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6层及以下建筑及钢结构建筑不参评),应满足以下任一项要求,并提供其计算书。
[一般项5.4.7]
1)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使用HRB400级(或以上)钢筋占钢筋总重的70%以上的计算书,如全部使用HRB400级(或以上)钢筋,可不提供计算书,但需在设计说明中写明。
计算书示例参见附录F。
2)混凝土承重结构中采用强度等级在C50(或以上)混凝土用量占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重比例超过70%的计算书。
3.3给排水专业
Ⅰ设计说明
3.3.1设计说明中应包含:
各系统管材、管件,阀门的选用;各系统计量要求,计量要求可根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6.1.9条执行。
(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控制项5.3.3,一般项5.3.11]
3.3.2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要求。
[控制项5.3.4]
3.3.3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供水系统的压力控制要求,入户管(或配水横管)供水压力值不大于0.2MPa。
[控制项5.3.4]
3.3.4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其补水只能采用非传统水源。
项目中无景观水体时,本条不参评。
[控制项5.3.5]
3.3.5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人工水景采用了过滤、循环等技术措施。
项目中无景观水体时,本条不参评。
[控制项5.3.5]
3.3.6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
如项目中有自建中水处理站时,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
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中的相关要求。
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相关内容。
项目中未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控制项5.3.6不参评,一般项5.3.10不达标。
[控制项5.3.6,一般项5.3.10]
3.3.7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第[2005]29号文,京水务第[2006]42号文,京规发[2003]258号,市规发[2012]791号,“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等设计说明中应包含雨水利用的内容及对室外采用下凹式绿地等的要求。
设计说明中应写明雨水就地入渗的措施。
[一般项5.3.7]
3.3.8设计说明中明确室内、外绿地的浇灌方式均为节水灌溉方式。
当采用中水为灌溉水源时不应采用喷灌方式,而应采用微喷灌、滴灌等[一般项5.3.9与5.3.10可二选一]
Ⅱ施工图
3.3.9系统图中应体现说明中水表设置的要求。
[控制项5.3.3]
3.3.10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设置完善的循环系统,具体要求见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标准》DB11/687及《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项目中未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时,本条不参评。
[控制项5.3.4]
3.3.11施工图中应体现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
如项目中有自建中水处理站时,施工图中应体现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
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中的相关要求。
并与设计说明中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
项目中未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时,控制项5.3.6不参评,一般项5.3.10不达标。
[控制项5.3.6,一般项5.3.10]
Ⅲ水系统规划方案
3.3.14应提交水系统规划方案的文本文件,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水系统规划方案提纲见附录D。
[控制项5.3.1]
3.4暖通专业
Ⅰ设计说明
3.4.1设计说明中应描述在公建项目内部是否有污染源,以及对污染源排放采取的合理布局、隔离或处理措施。
如锅炉房烟囱、餐厅厨房油烟及空调室外机避免向行人通过区域排烟、排热与排风,或采取高位排放、烟气处理等措施避免对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控制项5.1.5]
3.4.2审查设计说明中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形式,不能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热源。
[控制项5.2.3]
3.4.3采暖季需供冷的建筑物内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降温。
[控制项5.2.8]
1)项目不存在内区此项不审查,水环热泵系统此项不审查。
2)当余热量较小时,可不配置供冷设施。
3)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
a.对于设计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b.当设计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采暖期应完全利用冷却塔提供冷水供冷,且设计采用的室外最高湿球温度设计值不低于5℃。
当采用适当加大新风量已满足内区温度要求时,可不必采用冷却塔提供冷水。
3.4.4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控制项5.2.9]
1)未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可不审查。
2)设计说明中应说明系统新风在过渡季节、冬夏季节的分别运行策略,提供空调机组调节新风比的范围。
3)全空气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人员密集的大空间,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3.4.5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一般项5.2.12]
1)对于未设置机械进排风系统的项目,如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利用自然通风满足室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此条不参评。
2)设计说明中应说明采用排风热回收系统范围及型式,并提供热回收风量和热回收效率。
3)满足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第4.3.9条中第1条及第2条文的项目,在最低风量比例要求的基础上,热回收风量的比例比强制要求的提高5%以上。
并应对第3条至第5条采取措施。
4)满足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第4.3.9条第3条至第6条之一的项目,则显热回收净效率不小于55%或全热回收净效率不小于48%。
3.4.6采用集中空调(采暖)的建筑,暖通设计说明中应标明房间内的温度、湿度等参数,并满足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与《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无集中空调的建筑可不审查。
[控制项5.5.1]
3.4.7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标明人均新风量,并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设计要求。
无集中空调的建筑可不审查。
[控制项5.5.3]
3.4.8室内采用调节方便、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采暖空调末端。
[一般项5.5.9]
1)查阅设计说明,主要功能房间室内采用能够独立开启,并进行温湿度、风速调节的采暖空调末端。
2)不应采用以下空调末端设计:
不可调节的全空气系统、没有配除湿系统的辐射吊顶等。
Ⅱ设备表
3.4.9设备表中需要标明冷热源机组的能效比、综合性能系数、锅炉热效率。
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综合性能系数、锅炉热效率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要求。
多联机系统符合《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的规定,并不低于3级能效要求。
如锅炉房不在本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锅炉热效率视为满足要求,设计说明中应对其概况进行说明;需二次设计的应在设计说明中对锅炉热效率提出要求。
[控制项5.2.2]
3.4.10应标明全空气系统空调机组可调新风比的范围。
[控制项5.2.9]
3.4.11设备表中标明所选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
[一般项5.2.11]
1)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满足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第4.3.4条规定。
2)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第4.3.14条的规定。
3.4.12设备表中应标明热回收机组的热回收效率,且热回收效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第4.3.10条的要求。
暖通系统图中应清晰表示热回收系统设置情况。
[一般项5.2.12]
3.4.13设备表中应标明主要设备噪声值。
[控制项5.5.5]
Ⅲ施工图
3.4.14系统图中应清晰表示热回收系统的设置情况。
[一般项5.2.12]
3.4.15对于存在采暖季需供冷的建筑物内区,系统图中应表示清晰对内区采用自然冷源降温的系统型式。
[控制项5.2.8]
3.4.16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形式,不能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热源。
[控制项5.2.3]
3.4.17可调新风比的全空气系统,新风井、百页、管道及排风设备、管道等应符合可调新风比的要求。
[控制项5.2.8、5.2.9]
3.4.18对于采用机械式新风系统的建筑,需核实其新风口的位置,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
[控制项5.5.3]
3.4.19图纸中,主要功能房间室内采用能够独立开启,并进行温/湿度、风速调节的空调末端。
[一般项5.5.9]
3.4.20核实平面图中公共使用功能的设备、管道、阀门设置在公共部位,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一般项5.6.7]
Ⅳ节能计算文件
3.4.21节能计算文件,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要求,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需符合现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要求。
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建筑节能部分的相关内容。
[控制项5.2.1]
Ⅴ机房详图
3.4.22审核详图中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形式,不能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热源。
[控制项5.2.3]
3.5电气专业
Ⅰ设计说明及图例
3.5.1设计说明中应说明景观照明设计需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第七节要求(施工图审查只需审查设计说明中有此条内容即可,不负责审查具体内容)。
[控制项5.1.4]
3.5.2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6.1.2条、6.1.3条、6.1.4条、6.1.5条、6.1.6条、6.1.7条规定的现行值。
(同常规施工图审查中节能部分的相关内容)[控制项5.2.4]
3.5.3设计说明中应明确照明控制应根据建筑内各场所的照明要求,合理利用天然采光,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控制项5.2.4]
1)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照明设计应结合天然采光条件进行人工照明布置。
2)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独立分区控制。
3)高层建筑楼梯间和具有天然采光的多层建筑楼梯间照明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3.5.4公共建筑的电能计量应按照用途、物业归属,运行管理及相关专业要求设置电能计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分项计量还应满足《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用电分类计量技术要求》DB11/T624的相关要求,电气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如下条款,并在系统图中核实各项条款。
[控制项5.2.5,一般项5.2.16]
1)每个独立的建筑物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应根据需要采用复费率电能表,满足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要求。
2)应对照明、制冷站、热力站、给排水设备、景观照明及其他主要用电负荷等设置独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其中,制冷站、热力站内的冷热源、输配系统还应设置独立分项计量装置;个别较分散的设备可不独立分项计量(如污水泵、卫生间排风机、卫生间用小型热水器等);
3)办公、公寓式办公或商业的租售单元应以户为单位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4)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3.5.5设计说明中应写明低压交流电动机应选用高效能电动机,其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节能评价值的规定。
[一般项5.2.15]
3.5.6电气说明中应说明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并应选择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产品,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如项目范围内无变配电所、或由专业供电设计单位设计、或变配电所不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视本项满足要求,但需在设计说明中说明。
[一般项5.2.15]
3.5.7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控制项5.5.6]
3.5.8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对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的要求。
最大允许值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5章的规定。
[控制项5.5.6]
3.5.9设计说明及图例中应明确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控制项5.5.6]
3.5.10设计说明及图例中应标明主要功能房见或场所的室内照明光源的色温,且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表4.4.1的规定。
[控制项5.5.6]
表4.4.1光源色表分组
色表分组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场所举例
Ⅰ
暖
<3300
客房、卧室、病房、酒吧、餐厅
Ⅱ
中间
3300~5300
办公室、教室、阅览室、诊室、检验室、机加工车间、仪表装配
Ⅲ
冷
>5300
热加工车间、高照度场所
Ⅱ系统图
3.5.11核实低压配电系统图的分项计量要求满足设计说明中对公共建筑电能计量的要求。
[控制项5.2.5]
3.5.12核实低压配电系统图中的变压器的选择满足设计说明的要求。
[一般项5.2.15]
Ⅲ施工图
3.5.13照明平面图中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6.1.2条、6.1.3条、6.1.4条、6.1.5条、6.1.6条、6.1.7条规定的现行值(同常规施工图审查中节能部分的相关内容)。
[控制项5.2.4]
3.5.14照明平面图中的照明控制应根据建筑内各场所的照明要求,合理利用天然采光,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控制项5.2.4]
1)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照明设计应结合天然采光条件进行人工照明布置。
2)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独立分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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